根据《中国公民领养子女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领养小孩需办理以下手续:
(一)领养人应当向领养登记机关提交领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领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由领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领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领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二)领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领养人经常居住地计
(二)领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领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领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领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领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领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领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2、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领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领养人与被领养人生父或生母结婚的证明。
(三)领养登记必须严格依照分级登记制度进行:
1、涉及到内地公民与内地公民的领养登记,由孩子户口源头地的县级民政部门办理;
2、涉及到港、澳、台、华侨与内地公民的领养登记由地级市(州)民政部门办理;
3、涉外的领养登记,由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民政部门或经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级市(州)的民政部门办理。
(四)当事人亲自到领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领养关系的登记关系。
二、领养人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领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领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领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三十周岁。
无配偶的男性领养女性的,领养人与被领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可以领养已满十四周岁、其生父母没有特殊困难能够抚养的子女。
华侨领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领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有配偶者领养子女,须夫妻共同领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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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周帅律师:男,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法学专业,一次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具有在中级人民法院工作经历,现系全国范围可执业律师。自执业开始,将丰富的理论知识与大量的实践相结合,办理了大量的交通事故、经济合同、刑事案件等纠纷案件,并担任多家国有企业公司的法律顾问,其兢兢业业的工作态度、和蔼耐心的沟通方式,得到了当事人的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