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零销售的宠物药均使用塑料封口袋包装,
分装袋上没有注明
药品有效期、贮藏方式和生产企业;
店家自制的“驱虫套餐使用说明”
只是简单提醒“滴入皮肤”,
而正品宠物药包装盒的内部,
则详尽提示了
用药方法、注意事项、保存温度等。
消费者系出于对品牌的信赖而购买产品,
但网店的分装行为,
导致消费者无法获知正品包装中
具有的完整商品信息,
若消费者因未被充分告知注意事项
而使用不当,
致使宠物发生不良反应,
消费者会认为商标权人的商品
存在质量问题,
从而造成对商标权人信誉的损害。
综上,人民法院认为,
网店将正品宠物药拆零销售的行为
构成侵害商标权。
一审判决网店构成侵权,
应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共计15000元。
店主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予以维持原判。
一、重新包装后再使用权利标识,不构成商标的合理使用
商标的合理使用是指在特定的情境下,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基于正当目的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善意合理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标识,而不构成侵害商标的行为。销售者可以基于说明、描述、指示商品的目的合理使用商标,但必须满足善意、不作为自己商品的商标使用、使用只是为了说明或者描述自己的商品的要件。
二、宠物药拆零销售与正品不同,不适用商标权用尽规则
商标权用尽规则又称一次销售原则,是指当拥有商标权的商品被合法售出之后,拥有商标权的商品被受让人再次销售时,商标权人无权禁止转卖人继续使用原商标标志。但是,适用商标权用尽原则应当保证商品具有同一性,即商品自投入市场之后在外观、标识、包装、品质、性能等方面未发生实质性改变。
本案中,店家对宠物药重新包装的行为没有充分披露产品信息,与正品包装方式差异较大,类似于一种新的生产行为,不能适用商标权用尽规则免责。如店主自制的宠物药使用说明将使用部位简单描述为脊椎部位,未提示需要将药管直接接触宠物皮肤,未提示勿用于破损皮肤等。
三、拆零行为使药品质量脱离控制,破坏商标品质保证功能
本案中,正品包装盒内外部,详细注明了宠物药的生产批号、兽药名称、主要成分、性状、药理作用、注册证号等信息,消费者出于对商标权人的信赖而购买该品牌宠物药。店家的拆零销售行为,未充分披露宠物药完整的商品信息,极易导致消费者用药不当,对商标权人的商品信誉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害。
拆零销售是常见的市场行为,并非所有的拆零销售都会涉嫌侵权。店家拆零销售时,应注意在合理范围内使用权利商标。超过合理范围使用的,则可能会被认定为侵害商标权行为。本案中,将正品宠物药拆零销售行为让消费者失去了解宠物药完整信息的渠道,提高了用药风险,增加了宠物药生产企业的市场隐患。消费者应擦亮双眼,购买正品宠物药,并详细了解用药说明,避免宠物受伤。店家也应杜绝此种药品拆零销售行为,为宠物营造安全的诊疗环境。
张晓东
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副教授、硕士生导师
本案审理中,人民法院对正品包装和新包装进行了详细比对,从是否可以适用商标权利用尽规则、是否属于合理使用及是否破坏商标品质保证功能三个方面,分析认定网店构成侵权,同时明确了网店销售宠物药时对权利商标的使用应受限制,保护了权利人对注册商标享有的专用权,同时也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法。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