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养宠物,但养宠物造成的纠纷也随之而来,在嘉兴海盐的小李(化名)就因为寄养爱犬发生纠纷,气愤难平,一纸诉状将某宠物店告上法庭。
将爱犬寄养宠物店却成永别
2021年,小李花3000元买了一只拉布拉多,并为之取名“小白”。平日里,小李对小白悉心照顾,将它视为家庭的一分子。
寄养期间,小李曾让宠物店拍视频给自己,通过视频他发现小白已经明显消瘦,但因为家里事情还没有处理好,未能如期回家,只好与宠物店约定继续寄养一个月,费用仍按1000元计费。
去年10月16日,宠物店店员告知小李,小白身体不适,打了一针没有好转,可能需要去医院,小李要求店员先给小白治疗,但店员要求小李付清寄养的费用,双方未能协商一致。去年10月20日,小李终于回到海盐,却获悉小白已经死亡。
经过打听小李得知,宠物店在第二个月的时候将小白送到狗场代养了,且宠物店也并未按照小李要求的方式及分量喂养小白。
由于双方未对小白的死亡原因做鉴定且尸体已被处理,最终未能明确死亡原因。此后,小李与宠物店多次协商赔偿事宜,但均未果。
一气之下,小李将宠物店诉至海盐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宠物店赔偿宠物损失费3000元,并返还寄养费1080元。
宠物店当庭一次性赔偿2500元
法庭上,双方的争议焦点为“宠物店是否要担责”。
法院认为,小李与宠物托管方之间形成的是民事合同关系,宠物寄养店作为提供寄养服务的一方,应当尽到谨慎照料、妥善保管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此案中,小李将小白寄养于宠物店时是健康的,宠物店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按照小李要求喂养,并擅自将小白转至寄养条件较差的狗场,存在明显的违约行为,因此,在不能证实小白是因自身疾病无法医治而死亡的情况下,宠物店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不过,承办法官提到,小李与宠物店也存在事先约定不明的情形,所以,经过调解,最终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宠物店当庭一次性赔偿小李因小白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2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