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虚假证据?罚!原告法院法官流浪猫绊倒投喂者

被告南阳某实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法定代表人为吴某(已于2023年11月去世),原告王某任该公司监事。2024年6月,原告王某持加盖有被告南阳某实业有限公司印章的《连带担保协议》一份,将该公司诉至法院,请求该公司返还欠款641360元及利息。

伪造证据终被罚

南召法院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认真研判案情,认为本案系保证合同纠纷,而非民间借贷纠纷。原告提起诉讼的依据是加盖有被告公司印章的《连带担保协议》,因被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已去世,该连带担保协议上仅有被告公司印章,没有经办人签名。原告所提交的两份《债权转让协议》明显系串通、伪造,故依此形成的《连带担保协议》不具有客观性、真实性、合法性,遂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且该案受理费10213.6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并作出了对原告罚款10000元的处罚决定。判决作出后,原告王某服判息诉,并缴纳了罚款。

打官司就是在打证据

证据在法院审理案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是法官依法查明事实的主要依据。虚假诉讼不仅扰乱司法秩序、损害司法权威,还损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诉讼参与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实提交证据。

本案中,原告王某在明知案涉证据并非真实证据的情况下,仍向法庭提交,其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系虚假诉讼,妨害了法院公正审理案件,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应予以严厉打击。

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诉讼,合理运用法律维护合法权益。如果无视法律规定,为获取不法利益“伪造证据”“提供虚假证据”,终将“搬起石头砸到自己脚”,受到法律的处罚和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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