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分别是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公路上跨铁路立交桥危害铁路运行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湖北省孝感市违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危害高铁运行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禁牧区违规放养马匹危害沙漠铁路运行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江苏省南京市小区树木侵入架空电力线路安全保护区危害铁路运行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浙江省杭州市砂石料场违章作业侵入架空电力线路安全保护区危害铁路运行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重庆市垫江县天然气管道违规下穿铁路危害高铁运行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山西省大西高铁沿线地下水禁采区违法取水危害高铁运行安全行政公益诉讼系列案、湖北省阳新县违规养殖畜禽危害铁路运行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违法建设堵塞河道危害铁路泄洪桥运输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河北省邢台市非法采砂危害高铁大桥运输安全公益诉讼系列案。
此批典型案件违法类型具有多样化特点,有违法占地、违法建设、公路上跨铁路立交桥等常见的铁路线下安全隐患;有放养马匹、危树、砂石、彩钢瓦等“异物侵限”影响高铁安全类问题;有非法采砂、天然气管道穿越、违法抽取地下水等影响铁路路基稳定安全类问题;还有行政机关违规作出行政许可给高铁运行安全带来的潜在风险。
1.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公路上跨铁路立交桥危害铁路运行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
2.湖北省孝感市违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危害高铁运行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
3.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禁牧区违规放养马匹危害沙漠铁路运行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
4.江苏省南京市小区树木侵入架空电力线路安全保护区危害铁路运行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
5.浙江省杭州市砂石料场违章作业侵入架空电力线路安全保护区危害铁路运行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
6.重庆市垫江县天然气管道违规下穿铁路危害高铁运行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
7.山西省大西高铁沿线地下水禁采区违法取水危害高铁运行安全行政公益诉讼系列案
8.湖北省阳新县违规养殖畜禽危害铁路运行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
9.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违法建设堵塞河道危害铁路泄洪桥运输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
10.河北省邢台市非法采砂危害高铁大桥运输安全公益诉讼系列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公路上跨铁路立交桥现实侵害危险跟进监督
【要旨】
检察机关针对公路上跨铁路立交桥存在的安全隐患,通过诉前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积极履职尽责,并持续跟进监督,切实保障“车轮上的安全”。
【基本案情】
2018年2月,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广福乡潮水村的G322国道和湘桂铁路附近两座新的公路上跨铁路立交桥建成通车,但位于G322国道附近两座旧的公路上跨铁路立交桥未按要求同步拆除。因长期缺乏管理维护,两座旧桥的桥梁混凝土栏杆多处断裂、栏杆断裂面倾向铁路,存在桥梁垮塌引发铁路交通安全事故的重大风险。铁路部门多次向当地政府和职能部门发函沟通协调,因涉及不同监管部门,各方责任交织,两座旧桥一直未拆除,严重危及铁路运行安全。
【调查和督促履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南宁铁路运输分院(以下简称南宁铁检分院)在开展“推动解决铁路线下安全隐患专项活动”中,原南宁铁路局(现更名为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宁局集团公司)将该线索移送检察机关寻求帮助。2019年7月,经南宁铁检分院督促推动,广州铁路监督管理局会同南宁局集团公司,与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自治区铁路护路联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护路办)、永福县人民政府等单位派员到现场进行实地勘验,召开现场协调会,与会各方一致同意拆除两座旧桥以彻底消除安全隐患。但截至2019年10月,旧桥拆除工作仍未进行,铁路运行安全隐患仍然存在。
收到检察建议书后,永福县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县政府分管领导当即表态“照单全收、大力支持、全力配合、深入整改”,协调做好停电、交通管制等工作,配合施工单位作业,成功拆除两处旧桥,并清理现场和封闭原有旧桥通道。南宁铁检分院通过公益诉讼“回头看”跟进监督,发现两座旧桥均已被成功拆除,旧桥两端砌筑了1.8米高的挡土墙进行封闭,设立了“严禁通行”警示标志,彻底消除了两处铁路安全隐患。
【典型意义】
上跨铁路立交桥因权属划分、移交手续等历史和现实因素,具有跨地方行政区域、跨铁路监督管理机构监管区、跨铁路局辖区的监管难点问题。本案中,检察机关针对两座危桥存在现实侵害危险、各方责任交织、行政机关未全面履职的实际情况,依法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强化路地沟通协调,推动解决了存在三年多的危桥影响铁路运行安全的难题,得到了铁路部门的充分肯定,认为“起到了其他职能部门和铁路企业不可替代的作用”,实现了双赢多赢共赢的办案效果。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建筑物退让铁路距离标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预防性公益诉讼
检察机关针对建筑物退让铁路安全距离不达标、小区围墙侵入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等问题,督促行政机关撤销违规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并提出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促使行政机关清理规范性文件,严格规范涉铁建筑规划许可审批。
2019年,武汉钰灏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钰灏公司)获得了孝感市孝南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孝南区规划局)作出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孝南经济开发区的武孝城际铁路孝感东特大桥东侧开发建设还建房项目,施工现场已开挖的基坑深度约7米。按照规划建成后的主建筑物共26层,高78.3米,楼栋距离铁路桥梁外侧仅14.89米,远低于《湖北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建筑物后退铁路干线不小于20米的标准。同时,该小区围墙距离铁路桥梁外侧仅8.76米,未达到《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12米距离,侵入了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根据该项目规划,建成后的住宅楼距离武孝城际铁路线路过近会导致高铁运行和群众生活的双重安全隐患,一方面,工程建设时的基坑开挖和打桩等施工可能会影响铁路桥梁的稳定,严重危及高铁运行安全。另一方面,高铁运行时产生的噪音、震动也会干扰居民的安宁生活。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异物侵限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沙漠铁路生态保护公开宣告
检察机关针对在禁牧区放养马群侵入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甚至逼停列车等情形,督促、协调政府机关、铁路部门、养马村民多元主体参与治理,消除铁路沿线安全隐患,推动沙漠铁路沿线生态环境治理。
包兰铁路是中国第一条沙漠铁路。近两年来,包兰铁路中宁县石空镇至余丁乡区段多次发生村民放养马匹跨越铁道、逼停列车事故,特别是2019年4月至2020年5月,据不完全统计,至少发生14次马群在铁路边食草、穿越等危险情形,并发生3次逼停列车事件,严重违反《铁路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不仅破坏沙漠铁路沿线生态环境,也严重影响铁路行车安全。
动物侵入国家规定的铁路建筑限界,是“异物侵限”类铁路外部环境安全隐患的一种表现形式。本案中,部分牧民在禁牧区放养马匹,并侵入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既违反了禁牧封育的地方性法律法规,又严重危及铁路行车安全。检察机关邀请省、县两级政法委护路办参加隐患整治推进会,督促行政机关履行禁牧封育、保护生态、保护铁路运输安全的监管责任,推动多部门联合开展专项清理。同时,结合办案开展法治宣传,注重保护牧民合法增收,促使地方政府就牧民的合法利益做出妥善安排,在日常监管、宣传教育等方面达成共识,切实保障基本民生,推动社会综合治理。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异物侵限架空电力线路安全保护区类案监督
检察机关针对居民小区树木侵入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安全隐患,兼顾铁路安全公益保护与小区居民私益保护,既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行职责,推动解决铁路安全隐患,又注重通过类案监督推动社会综合治理。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某小区建于十多年前,有三幢居民楼靠近京沪铁路,小区建成时,物业为防尘降噪,在靠近铁路的围墙处种了40多棵小杨树。十多年后,小杨树已长成20多米高的大树,有的枝叶越过围墙伸向铁路。树木到铁路的距离小于10米,树木与线路中心最近距离约8.5米,树枝距带电体最小距离仅1.2米,违反了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架空电力线路安全保护区安全距离的有关规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不仅给京沪铁路运行造成安全隐患,也影响到周边居民生命财产安全。
2020年7月,中铁电气化铁路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电气化运管公司)上海维管处南京维管段将该线索移送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以下简称南京铁检院),该院对线索进行现场核实后,决定立案调查。经查,南京维管段于2015年初就开始整治此处危树隐患,但因业主不理解不支持,部分业主认为在小区范围内种植树木防尘降噪是其合法权益,该问题历经5年之久仍未得到有效解决。根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城市市区高速铁路安全保护区的范围为10米。1—10千伏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为5米。经现场测量,小区内杨树距离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距离仅有6.3米,树枝距铁路高压供电设备最小距离仅1.2米,树木一旦倾斜、倒伏或受风力影响,可能影响铁路线路或电力安全。2020年8月5日,南京铁检院向南京市绿化园林局及玄武区锁金村街道办事处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对危及铁路安全的杨树进行依法处理,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收到检察建议后,南京市绿化园林局和玄武区锁金村街道办事处高度重视,在南京铁检院的沟通协调下,由检察机关、社区居委会和铁路部门三方商定治理方案,并积极督促小区所在的社区居委会联合小区业委会和物业公司,向靠近铁路的三幢居民楼居民逐户登门宣讲,播放事故视频等视听资料,解释法律规定以及安全隐患的严重性。通过耐心细致的释法说理,取得了绝大多数业主的理解支持,并逐一在治理方案上签字认可。根据治理方案规定,危树处置工作以各栋居民楼间便道为界,将施工区域划分为三个部分,对靠近铁路的34棵杨树修剪至6米左右,确保树木不再影响铁路行车安全,对靠近居民楼的12株杨树修剪至8米左右,可以适当防尘减噪。
2020年8月24日至28日,铁路管理单位按照治理方案,委托有资质的园林公司对小区树木进行修剪。9月2日,南京铁检院到现场跟进监督,确认持续5年之久的铁路安全隐患得到解决。铁路部门表示,会加强日常巡视监控,一旦发现树木高度危及铁路行车安全,将及时进行清理,消除安全隐患。社区及小区业委会均表示,会积极配合铁路部门安全隐患整治工作,一旦树木高度越过保护红线,将协助做好树木修剪工作。
在办案过程中,南京铁检院坚持以个案办理推动类案监督,对江苏省内威胁铁路安全的树木情况进行全面摸排,发现存在威胁铁路安全的树木问题800余处。目前已经根据隐患级别对隐患问题进行分类处理,并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定期召开铁路安全隐患整治工作部署会,了解、跟进隐患整治情况,将公益守护的端口前移,切实服务保障铁路运行安全。
铁路两侧的树木枝杈侵入铁路限界引起的危树问题,已经成为影响铁路运行安全的重大隐患。本案中,检察机关在依法向行政机关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的同时,加强与行政机关、铁路部门、小区居民的沟通协调,注重释法说理,让小区居民从隐患整治的阻碍者变成铁路安全的参与者、守护者,既消除了多年来的铁路运行安全隐患,又最大程度保障了附近居民降噪防尘的需求,取得了公益和私益的和谐双赢,实现治理价值最大化。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违章作业异物侵限架空电力线路安全保护区民营经济保护
2019年11月,上海局集团公司杭州供电段向浙江省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移送该线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将该线索交由杭州铁路运输检察院(以下简称杭州铁检院)办理。杭州铁检院收到该线索后,商请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拱墅区检察院)协助调查,两院派员组成办案组以实地勘验、询问走访等方式开展调查。经查,现场堆积的砂石料达数万方,并有挖掘机以及渣土车等大型设备在电力线下作业,砂石堆、设备与电力线的距离均不满足电气化铁路绝缘安全范围要求。同时,该砂石料厂在铁轨边搭建了长度约200米的彩钢瓦房,彩钢瓦属于漂浮物,大风时容易悬挂、触碰铁路架空电力线造成电力短路,或入侵铁轨威胁铁路运行安全。杭州市拱墅区康桥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康桥街道办)未依法全面履行辖区内保障铁路安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电力设施安全的法定职责。
砂石、彩钢瓦等漂浮物侵入铁路架空电力线路安全保护区,是“异物侵限”类铁路外部环境安全隐患的常见类型。本案中,杭州铁检院和拱墅区检察院坚持“一盘棋”思维,由杭州铁检院主导,拱墅区检察院密切配合,路地双方发挥各自优势,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职,形成公益保护合力,推动解决危及铁路安全的重大隐患。在依法监督的同时,主动服务“六稳”“六保”工作大局,积极帮助解决企业经营困难、降低风险损失,实现保障高铁运行安全与服务民营企业发展的有机统一。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易燃易爆物品违规下穿铁路系统治理
检察机关针对高铁沿线天然气管道违规下穿铁路问题,分别向铁路行政监管部门、地方行政机关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向铁路沿线行政机关发出工作函,促成路地双方协同履职,推进涉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形成解决系统性问题的示范效应。
渝万高铁(垫江段)于2012年开工建设,当地燃气企业违反《城镇燃气设计规范》中关于地下燃气管道穿越铁路应加套管等安全建设标准要求,未对埋设在铁路线下的天然气管道采取有效安全保障措施,并违规在铁路线下新安设天然气管道12处。渝万高铁于2016年11月开通运行,上述安全隐患存续至2019年仍未被查处治理,严重危及铁路运行安全。
2019年4月,重庆铁路运输检察院(以下简称重庆铁检院)接到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局集团公司)重庆工电段关于上述线索的反映,成立办案组进行立案调查,牵头组织垫江县人民政府、成都铁路监督管理局及7家涉事燃气企业,沿43公里渝万客运专线(垫江段)进行了为期近2个月的现场调查,逐一查明高铁沿线天然气管道违规下穿铁路安全隐患35处,并主导明确各涉事企业的整改责任。经调查发现,重庆市垫江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垫江县经信委)、成都铁路监督管理局对此类铁路线下安全隐患负有监督管理职责。2019年8月和9月,重庆铁检院分别向垫江县经信委、成都铁路监督管理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对渝万铁路已查明的涉铁天然气安全隐患全面履行监管职责,督促各责任单位整改,并对辖区涉铁燃气安全状况进一步监督检查,与成都局集团公司沟通建立重大隐患报告、初查确责长效机制。
收到检察建议后,两单位在检察机关督促下多次组织涉事企业对话磋商,监督涉事企业根据35处隐患的成因和现状,分类设计方案,分批施工整改,经成都局集团公司重庆工电段验收合格,彻底消除了这35处安全隐患。同时,重庆铁检院坚持以个案办理推动类案监督,以工作函的形式与渝万客运专线沿线各区政府进行磋商,打消了行政机关顾虑,正面引导、督促行政机关积极履职、自查自纠。沿线行政机关依托检察机关搭建的联合调查组平台,对247公里渝万客运专线全线开展了涉天然气管道安全隐患的专项排查,陆续查明并解决了113处安全隐患。
天然气管道违规下穿铁路的成因复杂、涉及面广、整改难度大,是广泛存在于渝万客运专线的线下安全隐患系统性问题。本案中,检察机关创新办案方式,邀请铁路监管单位、天然气行业监管单位、铁路运营维护单位以及各燃气企业派员与检察机关组成联合调查组开展调查取证工作,有效化解铁路建设、管道规划等专业性强、取证难度大的办案困难。综合采取诉前检察建议和诉前磋商等手段,听取各方意见,形成合作共识,以点带面推动铁路线下重大安全隐患系统性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违法取水区域性沉降风险水资源保护保障民生
检察机关针对高铁沿线违法抽取地下水,可能导致地面区域性沉降、危及高铁运行安全的问题,依法向铁路沿线行政机关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因地制宜解决系统性安全隐患。在保护地下水资源的同时,充分考虑替代水源问题,向地方行政机关提出合理整改建议,协同保障人民群众生活用水、灌溉用水需要。
位于山西省境内的大西高铁沿线两侧地下水禁采区范围内共有52口抽水井,跨涉晋中、临汾、运城3市的平遥、祁县、洪洞、霍州、闻喜、襄汾、尧都、永济8县(市),主要用于周边群众日常生活饮水或农业灌溉。在高铁沿线地下水禁采区抽水,一方面会使地下水位大幅下降,水量减少,形成降落漏斗,导致岩溶塌陷,地表污水及劣质潜水通过塌陷段渗入,造成局部地区水资源衰减并伴随地下水污染,影响水质。另一方面,可能导致地下水与沉积物的压力均衡失调,松散堆积物被压缩,从而引起地面沉降、建筑物开裂,严重破坏地质,使高速铁路桥墩出现区域性沉降,严重危及高铁运行安全。
在铁路沿线地下水禁采区打井取水,因历史问题和现实困难交织,整改难度较大。本案中,临汾铁检院充分发挥跨区划管辖的办案优势,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双赢多赢共赢”的办案理念,以专项行动为抓手,通过诉前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综合运用封填、替代水源等整治手段,统筹保障涉及高铁运行安全的国家利益和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民生利益。
行政公益诉讼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畜禽规模养殖铁路运行安全变更诉讼请求
检察机关针对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违法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危害铁路运行安全、污染铁路沿线环境的行为,向行政机关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后,行政机关只履行部分监管职责,违法养殖行为一直存在,检察机关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督促行政机关全面履职,有效保护了铁路运行安全和沿线生态环境。
2019年12月10日,铁路部门向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阳新县院)移送该线索。经初步核实,根据《畜牧法》《动物防疫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禁止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养殖区域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禁止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放养牲畜。华实合作社违反了上述规定,严重威胁铁路运行安全,侵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阳新县检察院于2020年1月2日依法立案。同年1月16日向阳新县农业农村局送达检察建议书,建议该局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华实合作社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因阳新县农业农村局未在法定期限内书面回复检察建议,且2020年4月再次发生了华实合作社养殖的羊进入铁路线路内与列车相撞并逼停列车的安全事故。同年6月22日,阳新县院联合铁路工作人员再次对华实合作社进行现场勘察,发现华实合作社的违法行为并未得到制止。阳新县院再次主动与县农业农村局沟通磋商,督促其依法及时履职并书面回复履职情况。同年8月18日,阳新县农业农村局向检察机关书面回复称,已要求华实合作社迅速停止猪牛羊鸡混养、放养行为;已发函建议浮屠镇人民政府迅速将华实合作社现有养殖栏舍进行关闭搬迁;对华实合作社的粪污处理进行了改造;加强了对华实合作社的监管,落实了监管责任人。2020年9月30日,阳新县院和阳新县铁路护路联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护路办)、铁路部门、行政机关等共同对华实合作社整改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华实合作社仍在生产经营,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状态依然持续。
【诉讼过程】
案件审理过程中,在当地党委统一领导下,阳新县农业农村局依法对华实合作社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并联合黄石市生态环境局阳新县分局、浮屠镇人民政府等依法对华实合作社养殖场实施了拆除。
2020年10月22日,阳新县院审查认为,虽然阳新县农业农村局已在诉讼期间依法履职,但其在收到检察建议后怠于履职,既未按时回复也未积极整改,期间再次发生逼停列车的安全事故,导致公益损害进一步扩大,决定变更诉讼请求为确认阳新县农业农村局未依法全面履职的行为违法。同年11月10日,阳新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支持检察机关诉讼请求。县护路办高度重视,组织县自然资源与规划局、县住房与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生态环境局、县应急管理局及铁路沿线乡镇人民政府等行政机关80余人旁听了庭审。
行政公益诉讼违法建设堵塞河道铁路交通安全撤回起诉
检察机关针对在泄洪桥上下游河道违法围垦造田、种植树木、修建房屋等行为导致河道堵塞、危及铁路交通安全的问题,通过诉前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在行政机关未依法全面履职的情况下,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全面督促履职尽责,进行专项整治,切实保障铁路交通安全。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境内的铁路包兰线下行K368+231等六座泄洪桥,承担着汛期重要的泄洪任务。当地村民鲁某某在K368+231泄洪桥上下游河道内围垦造田、种植树木、修建房屋,造成该处河道严重堵塞。2018年9月当地暴雨,乌海市千里山水库泄洪时,因河道堵塞导致该桥泄洪不畅,洪水漫过泄洪桥桥底,部分导流堤、桥头道床、路肩墙、护锥坍塌,泄洪桥梁险些被冲毁,区间铁路线路行车被迫中断长达12小时。
2019年10月8日,海勃湾区政府向检察机关回函称已完成对河道的治理工作,对于当地村民在河道内违规种植农作物的行为,已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清除了河道内种植的高杆农作物,恢复河道原状,平整上游河道。检察机关跟进监督发现,涉案的其他五座泄洪桥上下游河道整改恢复情况良好,但K368+231泄洪桥处鲁某某违建占据河道的情形仍然存在。
2019年10月29日,鉴于海勃湾区政府未依法全面履行职责,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根据级别管辖原则,包头铁检院将案件移送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呼和浩特铁路运输分院(以下简称呼和浩特铁检分院)准备起诉。同年12月30日,呼和浩特铁检分院向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确认被告海勃湾区政府未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职责的行为违法,同时责令被告依法全面履行职责,消除铁路交通安全隐患。
铁路泄洪桥具有双重功能,不仅是铁路运输线路的重要交通枢纽,同时也是沿线地方的重要防洪工程。本案中,当地村民在河道内种植树木、修建建筑物,影响泄洪桥功能,严重威胁当地铁路交通安全。检察机关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后,在行政机关未全面充分履职的情况下,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最终督促行政机关全面履行职责,恢复河道畅通,有效保障了铁路交通安全。行政机关在诉前已部分履职的,案件起诉后,行政机关在判决前全面整改落实的,综合考虑其整改效果,也可以依法主动撤诉,争取以最小司法投入获得最佳社会效果。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非法采砂高铁大桥运输安全
检察机关针对高速铁路大桥、高速公路大桥附近禁采区的河道内非法采砂,破坏国家矿产资源,危害大桥运输安全的突出问题,充分运用行政公益诉讼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法律手段,多措并举推动解决安全隐患,切实维护高铁大桥运输安全。
河北省邢台市开发区的大沙河是重要的行洪河道之一,受利益驱使,盗采河砂违法犯罪行为屡禁不止。特别是位于邢台市开发区范围内的京广高速铁路、京港澳高速公路大桥河道附近禁采区,发生多起非法采砂案件,多处砂石被盗采,临近的高铁大桥下及两侧砂土被挖后形成众多砂坑,严重影响行洪和堤防安全。部分大桥桥墩基础裸露,可能导致桥梁变形、塌陷,严重危及高铁大桥运输安全和高铁运行安全。
收到检察建议后,邢台市水务局多次召开会议研究部署工作,联合开发区农业办进行现场调查核实,从四个方面进行整改。一是针对高铁大桥、高速公路大桥桥墩基础裸露问题,京港澳高速公路管理单位已于6月底完成了加固处理;二是针对高速与高铁之间的一处盗采遗留砂坑,经调查此盗采河砂行为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盗采人已被开发区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将积极配合后续的调查工作;三是责成开发区经济发展局将现有砂坑限期进行平整,加大河道巡查和监管力度,确保河道行洪能力和桥梁安全;四是针对河道非法采砂行为,联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市公安局开展了全市集中治理非法采砂专项活动,有效遏制河道私挖滥采现象,维护河道采砂秩序。
2019年6月24日,邢台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以犯罪嫌疑人武某某、曹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移送开发区检察院审查起诉。经审查查明:2018年8月至2019年3月,翟某某(在逃)租用武某某、曹某某在开发区留村镇南阳村南侧500米处,京广高速铁路与京港澳高速公路间的河道内开荒占有的土地非法采砂。经邢台市国土资源测绘中心测定,非法采砂地块面积共计9528.58平方米,违法开采三类建设用砂共计57171.48立方米;经邢台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砂石价格共计2858574元,回填费用共计1435825元。翟某某、武某某、曹某某三人的非法采砂行为,导致高诉铁路大桥、高速公路大桥桥梁基础埋置深度已经无法达到设计要求,基础承载力受到极大影响,严重危及高速铁路和高速公路的行车安全。
2019年11月30日,开发区检察院以非法采矿罪对武某某、曹某某提起公诉。2020年3月4日,开发区检察院对武某某、曹某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判令:1.被告武某某对被盗采砂坑恢复原状,如无法恢复则承担沙坑修复费用1286843.11元;2.被告曹某某对被盗采砂坑恢复原状,如无法恢复则承担沙坑修复费用148981.89元。
2020年7月30日,开发区人民法院判令武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没收违法所得二万元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武某某在判决生效后一月内将盗采砂坑恢复原状,如无法恢复则承担砂坑修复费用1286843.11元;曹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没收违法所得八千元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曹某某在判决生效后一月内将盗采砂坑恢复原状,如无法恢复则承担砂坑修复费用148981.89元。一审判决生效后,各被告均未上诉。
在高速铁路大桥附近河道禁采区内非法采砂,不仅使国家矿产资源遭到破坏,也给高铁运输安全、河道行洪安全造成重大隐患。本案中,检察机关立足法律监督职能,一方面,督促行政机关积极履职,实现了保护国家矿产资源和铁路基础设施的双重目的;另一方面,充分发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职能,使犯罪嫌疑人得到应有刑事惩罚,并依法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建筑物退让铁路安全距离不达标,检察机关发出诉前检察建议促使行政机关严格规范涉铁建筑规划许可审批;村民放养马群侵入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逼停列车,检察机关督促、协调政府机关、铁路部门、养马村民多元主体共同参与治理……12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联合发布十起铁路安全生产领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发人深省。
开展公益诉讼新领域探索,助力解决铁路安全隐患
记者:请问,以铁路安全生产为主题发布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具有怎样的现实意义?
胡卫列: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中国铁路建设特别是高铁建设,我国目前已经拥有世界最大的高速铁路网络和最完整的技术产业配套体系,高铁动车已经成为一张亮丽的中国名片。铁路运营安全关系着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人民的幸福。2019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对高铁沿线安全隐患治理作出重要批示。
铁路安全生产领域虽然不是检察公益诉讼的法定领域,但却是公益诉讼新领域探索的一项重要内容。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要求“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最高检认真贯彻落实,将探索公益诉讼新领域的指导原则,从“稳妥、积极”调整为“积极、稳妥”。已出台的一些中央层面改革文件中,也要求对安全生产领域公益诉讼进行研究探索,如《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提出的“研究建立安全生产民事和行政公益诉讼制度”,《2020年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工作要点》提出的“探索开展危化、尾矿、交通等安全生产领域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等。2020年1月的全国检察长会议和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都强调办理安全生产等领域公益损害案件。2020年9月,最高检第八检察厅下发《关于积极稳妥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的指导意见》,就规范和引导新领域案件办理工作提出具体要求,明确将安全生产领域纳入新领域案件重点范围。
“双剑”合璧,加强新时代铁路护路联防工作
记者:我们注意到,与以往发布的公益诉讼典型案例不同,此批典型案例是最高检和国铁集团联合发布的,这是基于怎样的考虑?
最高检在发布这一批典型案例前,曾多次征求我们铁路部门的意见建议。联合发布铁路安全生产领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希望在各级铁路部门和检察机关形成示范效应,同时进一步扩大社会影响力,在全社会形成爱路护路、热心公益的良好氛围,切实加强新时代铁路护路联防工作,努力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铁路。
违法类型多样化,铁路安全生产存在监管“盲区”
记者:请介绍一下,此批铁路安全生产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具有怎样的办案特点?
胡卫列:此次发布的铁路安全生产领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主要有以下四大特点——
一是违法类型多样化。有违法占地、违法建设、公路上跨铁路立交桥等常见的铁路线下安全隐患;有放养马匹、危树、砂石、彩钢瓦等“异物侵限”影响高铁安全类问题;有非法采砂、天然气管道穿越、违法抽取地下水等影响铁路路基稳定安全类问题;还有行政机关违规作出行政许可给高铁运行安全带来的潜在风险。
二是涉及铁路安全生产领域公益问题成因复杂,解决难度大。铁路沿线漫长广阔、情况复杂,以及一些沿线居民认识不足、意识淡漠,其安全问题涉及面广、表现隐蔽、类型繁杂、整改艰难,且整改后容易反弹回潮。铁路管理体制又具有一定程度的独立性,与地方行政机关沟通不多,管理权存在交叉、重合等,加之社会经济特别是铁路事业高速发展,带来的历史遗留问题、法规滞后问题等,导致涉铁领域安全生产公益问题成因复杂,解决难度大,存在监管“盲区”和薄弱环节。
四是实现了双赢多赢共赢的综合治理效果。铁路安全生产领域公益诉讼案件一般具有跨区划、跨部门、专业性强的特点,沿线安全隐患成因复杂、治理难度大、责任主体多元,往往成为困扰路地双方的老大难问题,需要铁路沿线有关职能部门齐抓共管加以解决。检察机关作为第三方力量,通过公益诉讼的方式介入涉铁安全隐患整治,为各方搭建磋商交流的平台,督促铁路沿线职能部门、属地政府和铁路部门依法履职、形成合力,取得了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办案效果。
坚持双赢多赢共赢,共同解决难点堵点痛点问题
记者:请问,检察机关与铁路部门在开展铁路安全生产公益诉讼、推进平安铁路建设方面,下一步有什么工作计划?
胡卫列:一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进一步加大铁路安全领域公益诉讼办案力度。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铁路安全工作重要指示,坚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铁路护路联防工作,以现有的铁路运输检察机关为主体,积极探索、扎实推进铁路安全生产领域公益诉讼工作。
二是坚持以公益为核心,进一步推动铁路安全生产领域立法研究和法律完善。认真落实十九届四中全会的部署,注意总结、宣传办案成果,扩大涉及铁路安全生产领域公益诉讼工作的影响力。加强与国铁集团、应急管理部、交通运输部等部门沟通,争取在安全生产法、铁路法修订、高铁安全立法和地方性铁路安全法规制定修订时,单设公益诉讼条款,不断提升铁路安全管理法治化水平。
三是坚持双赢多赢共赢,进一步加强与铁路部门、铁路沿线地方政府的沟通协调。认真研究总结专项活动中形成的有效经验和做法,进一步发挥检察机关和铁路部门各自优势,采取召开联席会议、开展联合调研、联合挂牌督办、出台指导性文件等多种方式,加强信息互通、会商协调、职能分工,严厉打击危害铁路安全行为,共同研究铁路安全生产领域的难点、堵点、痛点问题,综合整治铁路沿线安全隐患,研究制定推进问题解决的长效机制,为新时代铁路安全建设作出新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