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如何才能写好一篇户籍制度,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资料和文献,欢迎阅读由公务员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鉴。
1.就业。现在的企业、单位招人首先都会查户口,甚至有些岗位只为城市户口而设置,将农村户口的求职者拒之门外。现在很多地方的高速路收费员都只限制当地人,外来求职人员是不可能在那个岗位工作的,不管他有多优秀,业务技能多熟练,这都是不可能的。
2.教育。文化软实力是一国综合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教育则是提高文化软实力的重要途径。但是现在的受教育的权利却是不平等的,一些教育质量好、师资强的学校都有相应的区域划分,农村孩子想要入学的话,只能是望穿秋水了,除非你能够支付高昂的借读费。另外,户籍制度影响教育的以重要方面在于高考录取分数。由于北京的教育很发达,持有本市户口的考生即使总分比其他省市的考生低,也比其他考生更有机会被录取。据报道,北京的朝阳区出台了一个限制外地生源进京的规定。这是二元户籍制度在教育方面的一个最深的阴影,有多少学子在翘首期盼户籍制度的有效改革,给自己一个公平的受教育的机会。
3.社会保障。户籍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基础,但同时也是阻碍社会保障体制改革的绊脚石。户籍将中国的社会保障资源分为细细的单元,每一个单元都有着不一样的社会保障制度。农村户口的居民因为其户口性质,就没有办法享受和城市居民同等水平的社会保障权利。例如,对于交通事故的赔偿,农村户口如果因交通意外去世的赔偿标准就低于城市户口,这是极为不平等的,这是对生命的侮辱,也是违反人道主义原则的。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达的今天,改革二元户籍制度已经变的迫不及待,只有改革二元户籍制度,建立一个以人为中心的户籍制度才是最好的改革之道。
二、一元户籍制度是理想选择
1.公民利益。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基于二元户籍制度的限制,很多农村居民没有办法
自由迁徙到自己想要去的地方。但是,作为中国公民,在我们的国土上我们都有自由迁徙的权利。但是,我们因为二元户籍制度丧失了这项权利。人们最关心的社会保障,原来的二元户籍制度下的发展和畸形,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不利于提高人民的幸福指数和安全感,也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实行一元户籍制度后,没有所谓的“城乡区别”,城市人和农村人都是人,没有所谓的“区别”。在社会保障的各个方面有着统一的标准,有着相同的权利。对于前面提到的死亡赔偿金那个例子,在社会保障上的平等,也就没有了生命和灵魂的侮辱,也就没有了户口歧视和区别了。公民利益得到了保障,才能推进城乡和谐、统一发展。
2.经济发展。二元户籍制度下人口迁移受到很大的限制,农村居民永远只能“画地为牢”,封建文明流传下来的各种思想在一代又一代的农村居民心里扎根,不易于高素质人才的培养。传统的户口导致城市发展只能依据人口自然增长,而不是依赖机械增长,大大的阻碍了我国城市化的进程。我国走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不能盲目发展,但是不改变户籍制度,必然会阻碍经济的发展。与世界各国进行横向对比,我国的城镇化水平很滞后,并且低于亚洲平均水平。市场经济的发展,首先靠市场的自我调节,其次需要宏观调控。人力资源则是宏观调控重要的部分,户籍制度的改革对于人力资源的调控起到了不可磨灭的作用,对于经济的发展起到了推波助澜的效果。
三、一元户籍制度的思考
2.城市的发展、空间拓展规模等增加了很多不确定性。新的户籍制度,刺激人口按市场经济规则进行流动,人口流动的强度、方向都是不能预测的,就像一个谜一样。城市始终要发展,始终要规划,但是规划的前提是以城市的人口的基本情况来确定的。流动人口很多信息的不确定性给城市的规划和发展带来了困难,也会形成盲目的城市转移,不管自己适不适应那个城市的生活都迁移到那里,最后带来的是生活不适应,不能保障基本的生活。随之,可能会带来一系列的社会问题,例如:偷盗、抢劫等犯罪事件。
户籍制度牵涉每一个人,每一个家庭。推进户籍改革,既是维护大多数公民的利益,也是实现“科学发展”的重要措施,应当稳妥而积极地推进。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地区之间千差万别,中央政府应该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因地制宜,在各个地反采取相适应的措施。在经济较发达、城乡差别较小的地区,可进行较大力度的改革,通过适当的行政、经济手段促进一元户籍制度的改革。其他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循序渐进的进行改革,分地区、分层次的实现户籍一元制,最后在全国实行统一的一元户籍制度。
参考文献:
[1]陶志峰,陈光普,刘远立.社会组织在中国城乡一体化过程中的作用与机制创新[J].中国行政管理.2012年第8期
[2]朱中原.“户籍改革”:统一城乡户口并非终点[J].时政
我国现行户籍管理制度主要由户口登记制度、户口迁移制度和居民身份证制度三部分组成,其中,此次改革前的户口登记制度按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实行二元户口管理,户口迁移制度则对户口迁移进行严格限制。
这两项制度的公正性和合理性近年来都备受批评,从公民平等和农业人口占多数的角度来说,它们对占全民多数的群体的利益考虑不够;从有利于市场经济发展的角度来说,它们不利于劳动力这一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有损效率。相对而言,户口登记制度改革比户口迁移制度改革要容易很多,户籍制度改革采取了先易后难、循序渐进的策略,目前户口登记制度取得一定成绩,显示这一渐进改革进展顺利。
户籍制度要改革的道理容易讲,但是实施起来并不容易。其中的难处不在于户籍制度本身,而在于户籍制度其实只是一整套城乡二元体制的外衣,是一整套社会管理制度和社会福利制度的表征,计划经济时代形成的城乡分割的劳动就业、社会保障、计划生育、退伍安置、公务员录用等等一系列制度,户口登记制度都是最重要的依据之一。因此户籍制度改革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改革,要改户口登记制度和户口迁移制度,就必须有社会管理制度尤其是城市管理制度的配套改革,以及社会福利制度的配套改革。
在这个意义上,户籍制度改革,呈现了中国改革已经到达的深度。尽管这些改革还未奏全功,但是至少已经在相对平等的层次上统筹考量城乡福利制度,也只有这样,才能为城乡居民的平等提供实实在在的基础,否则就只是一个名分而已。
关键词:战国时期;户籍;户籍制度;作用
战国时期,由于铁制农具的普遍使用,推动了生产力的发展,土地私有化的进程加快,个体小家庭开始成为真正的社会经济单位。为了能够加强对人口的控制,各诸侯国纷纷采取措施,进一步健全和推广了基层组织县、乡、里的设置。又通过什伍制度,使人同地域的联系日益牢固。在这种情况下,户籍制度应运而生。战国时期,秦、齐、楚、韩、魏等国家都都已有了户籍登记和管理制度。下面我主要谈谈战国时期户籍制度的作用。
首先,户籍制度是统治阶级掌握人口具体数字、进行授田的依据
曹操的军谋祭酒掾徐干在他的《中论民数》篇中指出:“民数者,庶事之所出也,莫不取正焉。以分田里,以令贡赋,以造器用,以制禄食,以起田役,以作军旅,国以之建典,家以之立度。……其唯审民数乎!”为了“审民户”必须建立户籍制度,国家只有掌握了户籍的数目,才能对政治、军事、经济、文化、教育等方面的工作做出统筹安排,甚至家庭生活也和户籍制度有密不可分的关系。《商君书去强篇》具体的谈到了建立户籍制度的目的和作用。它说:“举民众口数,生者著,死者削,民不逃粟,野无荒草。则国富,国富则强。”注释家的解释则更为清楚:“此户籍之法也,举凡户口之数,生者著于籍,死者削其名,户籍可考,故民不逃粟,则土地尽垦。”若掌握不了具体的人口数字,“土虽利,民虽众,国愈弱至削。”
战国时期的授田制度是根据户籍上所立的户,按户授给田地和宅基的。秦简《为吏之道》所附《魏户律》中:“(假)门逆吕(旅),赘俸蟾福勿令为户,毋鼠(予)田宇。三世之后,欲士(仕)士(仕)之,乃(仍)署其籍曰:故某虑(闾)赘婿某叟之乃(曾)孙。”做买卖的“贾门”,经营“逆旅”的店主,招赘于人家的“赘婿”,招赘给有儿子的寡妇的“后父”都作为身份低下的人,不准独立为户,不授予田地、房宅基。按此规定,不属于这类身份低下的人,便可以立户,得到授田的权利。同时《为吏之道》所附《魏奔命律》谈到了这类身份低下的人被遣从军,被剥夺了原有政治上和经济上的权利,并进一步加以惩罚的规定,包括不准在户籍上独立为户,不授予田宅在内。商鞅变法以来,秦采用“利其田宅”等办法,招徕三晋之民,收到良好效果。这些三晋之民被授予好的田宅,免除三代劳役,专一务农,以“给刍食”,受田就是根据国家所建立的户口登记才享有的权利。给这些来秦的家庭授予土地的前提,是政府已经了解了来秦的个体家庭的户数及人口。
其次,户籍制度是国家征收赋税的依据,能够起到巩固政权、稳定统治的作用
第三,户籍制度的建立,有利于征调军士,以服务于战争的需要
第四,户籍制度的确立,能够促进人口的流动和家族的进一步解体
战国时期,七雄为了推行耕战政策,规定新来的居民有了受田的权利。受田权利的获得必须“著户于籍”,这极大地吸引了那些“无立锥之地”及“上无通名,下无田宅”的农民,他们纷纷离家出走,投入异国他乡,受地而变为“上有通名,下有田宅”的编户之民。《孟子滕文公上》就记载农家许行从楚到滕,见到滕文公,表示“愿受_廛(房基)而为氓”。由于有各国政府的政策鼓励,战国时期这种肩头上扛着农具,奔走于各国之间寻求一块安身之地的农民流动、迁徙的现象非常普遍。
这些“著户于籍”新定居下来的农民,与原来的家族脱离了关系,转变成为新居地的个体劳动者。在新的居住区域,邻里之间,不同籍贯,不同姓氏,错落杂居。《战国策燕策二》:“且夫宋,中国膏腴之地,邻民之所处也”。说明在交通便利的赵、宋诸国,杂居现象很严重。各国政府为了最大限度的控制人口,将户籍与法律相结合,例如商鞅变法时曾颁布“分户令”,这也是促使父权制大家族解体的原因。
第五,户籍制度还具有对基层社会的治安作用
这表现在户籍制度中的“著籍”“更籍”“削籍”,通过这些规定,统治者把居民牢牢的固着在土地上,禁止随意迁徙,若不经政府允许随意迁徙,就会失去享有政府授田的权利。并通过与什伍制度把居民连接起来,加强对地方上的控制,以维护地方生产、生活的正常进行,同时也起到了维持地方治安的作用。秦简《法律答问》中有这样一段话,“贼入甲室,贼伤甲,甲号寇,其四邻、典、老皆出不存,不闻号寇,问当论不当审不存,不当论;典、老虽不存,当论。”对地方里典、伍老的制裁的理由是他们所辖区域有盗贼出入将居民甲杀伤,而里典及伍老虽不在家却当论罪。这说明在专制社会形成的初期,户籍制度具有防止盗贼和动乱,保证国家和社会的稳定。这种作用,一直贯穿了整个中国古代社会。
综上所述,战国时期户籍制度的确立,能够统计出各个地区、各种职业、各个阶层的人口,为各诸侯国有效的实施对人口和疆域的控制提供了必需的条件。通过体系完备的户籍管理组织和行政网络统治者有效的实施了对人口和疆域的控制,不但能通过户籍制度把农民牢牢的掌握在统治者的手中,及时完成统治者所制定的赋税和各种役事的征调,推动封建经济的向前发展,还促进了统一封建国家的出现和发展。
[1]葛志毅,张惟明,先秦两汉的制度和文化[M],哈尔滨:黑龙江教育出版社,1998:252.
就像我们经常看到或听到对外来人口的管理:当城市需要他们的时候,他们持有的“三证”就是有效的,而且会合理地留在城市继续工作;当城市建设某一阶段不需要他们的时候,就会成为“暂住人口”打发回家。即使有些农民多年居住城市,并在城里“安家立业”,但仍不能成为合法的城市居民,因为户籍制度不允许,从个人利益选择权上受制政策管理,从国家经济利益上也没真正成为社会第二或第三产业中的正式人员,在扩大城市化建设中只能编入到“流动人口”当中。
改革现行户籍制度,增加大量农民进城,提高城市文化水平,带来第三产业增长,改善低收入群体消费,以至达到扩大内需,解决通货紧缩现状,似乎描绘的一系列国民经济发展的美好蓝图就要实现了。或许有很多人笑我是小儿科,也许是吧!因为想到这样简单运转逻辑的同时,还会有人在问,我们这些城市里还没有工作的下岗职工怎么解决,难道把农民请进城里,让城市人喝西北风?
根据社科院经济文化研究中心的一份报告,我国农村进城经商务工的人数1985年首次突破1000万人,1995年达到4000万人,年均增长14.87%。从实际情况看,近年来农民进城务工的速度并没有明显减缓。城市中这些第二、第三产业的就业者如果能够顺利、毫无障碍地成为城市居民,按每人平均携带一到两个人口家庭,全国转户的城市人口就可增加约1.6亿人,将使中国城镇人口达到6.2亿,城市化程度达到48.86%,基本达到49.1%的国际参照系标准水平。
不是说要把农民“请”进城,而是他们本来就应该在城里,只是通过户籍制度改革使这部分农民得到城市居民的待遇,进城成为合法化,这样才能使我国城市产业化结构接近世界国际参照系标准。而一些内在因素和制度不能得到很好改善,在某种意义上却是阻碍了城市现代化进程。
如果实现户籍制度松动,根据上述数据应有1.6亿农民进城成为合法城市居民,这种实现并没起到强制而是顺水推舟的作用。同样,如果当大城市周边挺立起多个或几十个自然环境幽雅,交通、通讯、能源等良好供给的卫星城时,是否城里人也会自觉的、悄悄的打开城市与城镇之间的隔阂与差距?否则,怎么会有这么多的城里人到郊区买房、种地?就像最近流传的“短消息”中形容的:“我们下山进城了,你们却要上山到农村;我们开始吃肉了,你们却要吃青菜;我们可以睡在床上了,你们却要睡在地上……”无论农民是否应该早点进城,但这一连串的比喻,表明我们已经主动走出去了,并帮助投资建设和缩短小城镇到大城市的距离作出肯定的答复。
〔关键词〕户籍制度;户籍制度改革;城市化;新生代移民;尊严
一、户籍制度的历史与现实:从保卫生存到呼吁尊严
由于工业的发展和国家政策的倾斜,致使城市的综合实力较农村发展迅速,尤其是改革开放后经济体制的转变,更是拉开了农村与城市的差距。在城市中生活的群体优先共享了经济发展的成果,体现在城市的公共产品和服务都较丰富,尤其是教育、居住、医疗等环节,而这便是通过附着于户籍之上的各项权利来体现的。据统计附着于城市户籍上的各种社会福利高达30多项,而非城市居民却不能享有同等的福利待遇。这样一来,城市户口无形中就有了巨大的含金量。同时,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城市建设的需要,逐渐在城市中聚集了数量庞大的社会流动人口。由于落户的种种困难,导致农民工群体只能像候鸟一样往返于城市和农村之间。据数据显示,2012年的全国流动人口总数已达到2.36亿,而2.79亿人的户籍所在地与长期居住地不是同一地点。人们享有平等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权利是人享有尊严的基础和保障。不平等的国民待遇势必会影响人的生存和发展,扩大城乡差距和贫富分化。
首先,公共资源和福利分配不均衡导致待遇差别。虽然我国的城镇化在稳步推进,“2013年的全国城镇化率是53.73%,比上年提高了1.16个百分点”,〔3〕但从全国范围来看,城市化水平仍然不高,“中小城市及其直接影响和辐射的区域的城市化率远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仅为35.1%”。〔4〕大多数的流动人口宁愿选择往人口密度已经很大的大城市迁移,也不愿意迁往就近的城镇或是中小城市,根本原因在于大城市有着较多的工作机会教育资源和较好的福利待遇。一般来说,对于新生代农民工落户有吸引力的主要在于工作机会和子女教育这两项,但具备这些资源的大城市由于本身人口的饱和,并不能过度地放开户籍限制,落户条件之高是大多数外来务工人员难以企及的,而其他地方即便落户条件宽松,但因为资源不丰富对流动人口也没有太多的吸引力,这使得户籍制度改革收效甚微。
其次,新生代移民缺乏社会认同度。户籍制度改革不仅仅是制度上的改革,更重要的是破除人们心理上的鸿沟,真正形成和谐的社会关系。由于我国城乡二元结构由来已久,即便在制度上已经有了本质的突破,但这种二元结构所形成的“城市人”和“农村人”的意识差别很难一时祛除。“城市人”一般因为长期处于优越的生活环境,容易造成妄自尊大的思想观念,并不能平和地看待农村人进城这一社会发展必然现象,并认为他们的闯入致使城市人口膨胀过快,占据了本该属于本地居民的公共资源,造成了教育、医疗、交通、社会秩序等方面的紧张。这也给进城的农民工群体带来了极大的心理创伤,加上自身客观条件所限,容易产生自卑、甚至敌对的心态,更有甚者会引发严重的社会问题。因此,农民工真正从思想上进城,得到社会和他人的平等对待和宽容接纳,提升他们的生存尊严感,依然任重而道远。
二、以人为本与捍卫尊严:户籍制度改革的未来指向
(一)国家综合统筹,为新生代移民的尊严提供制度保障
(二)各级政府提供人性化公平环境,为尊严实现提供现实依托
(三)凝聚社会支持力量,提升新生代移民的心理认同感
〔参考文献〕
〔1〕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M〕.苗力田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53.
〔2〕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N〕.人民日报,2014-3-17.
〔3〕中国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2013〔M〕.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14.65.
〔4〕中国中小城市发展报告(2013)〔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12.
[关键词]户籍制度改革;土地资本化;农村土地托管中心;重庆
一、引言
二、案例分析: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的阶段性评价
(一)重庆实施户籍制度改革的背景
设立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以来,重庆城镇化率由48.3%(2007年底)提高到56.98%(2012年底),产业结构比例由12.9:44.6:42.5(2007年底)调整为8.2:53.9:37.9(2012年底)。可以看出,重庆工业化与城镇化的水平大致呈逐年提高的趋势,但工业化的速度快于城镇化的速度。因此,2010年重庆推行了城乡户籍制度改革,试图以自上而下的强制性制度变迁的方式,推动农村劳动力进一步向城镇非农部门转移,以提高城镇化发展的速度。
重庆户籍制度改革启动至今,已超过330万农民转户,但其中相当部分农民仅是转了户,但并未真正进入城镇生活、就业,这就造成了现阶段重庆户籍制度改革中的“半城镇化”这一现象。为进一步了解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中的现状及问题,本课题组于2012年4月至6月对全市“一圈”及“两翼”地区的8个区县的乡镇(北碚区金刀峡镇、南岸区迎龙镇、永川区双石镇、大足区宝兴镇、忠县石黄镇、奉节县红土乡、黔江区濯水镇、石柱石家乡)进行了综合调查。调查分两阶段:一是通过乡镇领导干部座谈、乡镇基层政府工作人员访谈,初步了解了乡镇在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面上情况及存在的困难;二是采取随机抽样、整群抽取和典型抽样相结合的方法,对以上8个乡镇的共计294个转户农民进行了问卷调查,初步了解了他们的生活、就业现状。
(二)调查地户籍制度改革的现状
从对294个转户农民的抽样调查结果来看,有四个比较显著的现象:
一是“转户但进城少”现象。大多数转户农民的户籍转入地为当地乡镇(73.47%),且大多数转户农民的实际居住地仍然为转户前户籍所在地(79.93%),即仍然居住在农村,没有进入城镇。二是“转户但退地少”现象。目前转户农民对是否退地持观望态度,7.82%的转户农民退出了承包地(可能由于土地保留过渡期政策),44.52%的转户农民退出了宅基地(可能与地票交易有关)。三是“转户但务农多”现象。据调查结果,74.49%的转户农民具有在城镇从事非农职业的需求,但总的来看,现从事非农职业的仅占调查总数的29.93%,仍然从事农业耕作的占55.1%,无任何职业的占14.97%。四是“转户但参保少”现象。根据调查结果,大部分转户农民仍然参加原来的农村合作医疗保险(86.39%),且大部分转户农民未参加城镇养老保险(66.67%)。
另外,从被调查乡镇政府提供的数据来看,转户农民共计144420人,已转户进城定居农民共计3087人,占已转户农民总比例21.7%;已转户未进城定居农民共计11123人,占已转户农民总比例78.3%。因此,被调查区域在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的总体现状是:大部分农民虽然已经转户,但仍旧居住在农村,仍然以从事农业为主,没有享受到城镇的就业、医疗、教育、住房、养老等公共服务。
(三)对重庆户籍制度改革的思考
三、户籍制度改革中土地资本化的实施路径
(一)土地资本化
(二)土地资本化的实施条件
2.具有土地权利处置(退出)的有效平台。一是建立了农村土地交易所。农民的各类土地承包经营权(包括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据产权人的意志和市场需求,自由地进行转包、租赁、抵押,这降低了产权交易中的信息不对称现象频率的发生,减小了交易成本和制度摩擦成本;二是建立了“地票”交易制度。“地票”交易制度主要是针对宅基地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通过“先补后占”、市域范围内“指标”流转的方式,对土地的级差收益进行跨区域(市域范围内各区县)的配置和调整,使远郊区县或经济欠发达区县农民也能够享有自愿退出宅基地的市场化收益。
(三)土地资本化实施的重点路径
进一步探讨土地资本化实施路径的目的在于如何使转户农民自愿退出土地。即将转户农民对土地的“占有权”变为对土地增值收益的“分配权”,从而增加转户农民“完全市民化”的激励,更好推动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协调发展。重庆市目前正实施的“地票”交易制度为转户农民,尤其是为远郊区的转户农民自愿退出宅基地后如何享有增值收益的分配提供了一条资本化路径,但对于转户农民如何在退出承包地后继续享有土地规模经营的增值收益分配,仍缺乏相应的制度设计,而这一问题正是接下来我们探讨的重点内容。
1.形成以“土地退出信托”为核心的资本化思路。从目前重庆市土地流转的现状来看,土地流转的主要形式包括转包、出租、转让、互换和入股等5种形式,同时大多数土地流转形式仅局限于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之间进行,存在期限短、范围窄、市场化程度低等局限。虽然政府鼓励农民在不改变土地性质的前提下,允许以入股、抵押等多种方式探索土地流转的新形式,但受制于重庆市本身的山地地形地貌特征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条件,与发达地区相比,仍存在较大差距。而根据对重庆户籍制度改革的案例调查,大多数农民即使转户,也很少采取土地流转的方式。这说明,重庆土地流转的方式亟需创新。户籍制度改革为土地流转形式创新提供了新的研究视野,而以下尝试论述在转户农民土地处置(退出)中有效结合信托机制,以阐述这种资本化形式在土地与户籍制度改革联动中的作用。
“土地退出信托”是指:作为土地权利人的转户农民,自愿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剩余期限内的权利,以契约方式,转移或设定负担于受托人,使受托人依照信托行为所定的宗旨或目的,为土地信托财产的孳息受益权利或孳息以外本金的受益权利,基于保障和维护受益人的利益,管理或处置该项土地信托财产。这即是说,转户农民如果自愿退出土地使用权的使用或占有权能后,仍在土地承包剩余年限内享有土地收益权。其中,不变的是土地承包权,变化的是土地经营权,且土地收益权能够与土地经营权进一步分离,能够量化为农民在脱离农业生产后足以保障自身可持续发展的股权,这就坚持和落实农村土地承包制度在动态意义上的“长久不变”。
【关键词】户籍制度改革;改革风险;土地换社保;城乡发展置换
一、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的措施及意义
(一)改革的措施
从2010年《意见》开始,重庆市在我国率先全面启动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其本着统筹规划、自愿有偿、积极稳妥、综合配合、促进发展的原则,转户农民自愿“脱掉三件衣服”――放弃农村土地承包地、宅基地使用权、林地使用权。政府为其穿上“五件衣服”――住房、就业、社保、医疗、教育。同时为其进行财产性补偿:转户农民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按照本轮土地承包期内剩余年限和同类土地的平均流转手意思标准得到相应补偿。退出在基地使用权和农房的将同时获得三笔补偿金,包括参照同期区县土地征收一次性补偿和参照地票给予的一次性宅基地使用权补偿以及购房补贴。并且将转户农民的退地分为城市规划区用地和农业用地两类,以同时满足农村和城市发展对土地的需求。
(二)改革的意义
这场改革的意义在于第一,由政府标榜的出自农民自愿非政
府强制,即农民对其自身利益的衡量而做出的选择从而充分尊重农民在这场改革中的自主性;第二,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集约农村土地资源,有利于改变我国长期不发达的分散小农经济,提高农村的规模化经营。第三,农民退出的土地除了继续农业用地外,处于城市规划区的范围内的土地为城市化扩展创造了宝贵的条件;第四,从农民个人利益出发,为其换上五件衣服与补偿,还获得与城镇居民同等的发展机会。
二、户籍制度改革风险
(一)制度窜借风险
(二)土地权利风险
1、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风险
农村集体对土地享有所有权,一旦通过户籍制度改革,就改变了原有土地的所有权性质,农村集体是当然的享有权利补偿的主体。但是在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的文件中,我们很难找到就土地所有权对农村集体这一主体进行补偿的制度安排。而户籍制度改革中安排农村集体或政府向参加了改革的农民个体进行直接补偿。但是政府能否对农村集体组织再进行补偿,在文件中并无相应的规定。因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一个享有农村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在补偿中却不能表明自己是作为权利主体的拥有者,其权能则受到了来自顶层设计的贬损。更进一步的是,农村集体在户籍制度改革中的所有权能缺损,也将直接导致农村集体中农民个体权利的缺损。
2、农民土地用益物权风险
(1)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宅基地使用权风险
(2)集体收益分配权风险
(三)公平风险
在本次户籍制度改革中,政府对农村土地的取得并未以公益性作为户籍制度改革的标准,使得农村土地在未来的使用上可能绕开公益性征收的限制。近80%农民在没有弄清转户与征收的区别下参与了户籍制度改革,从而失去了土地在未来征收情况下的参与权与可期待的增值利益,使得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存在着公平缺失的风险。
首先,就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补偿而言,与《土地承包法》中规定的承包人在对地力增值形成实质性贡献的情况下,才承担增值部分补偿的前提条件不同,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则是以“本轮土地承包期内剩余年限和同类土地的平均流转收益标准”进行补偿。由此观之,该规定并未区分承包地增值和减值的实际情况,而按照统一的模糊标准对农户进行平均性补偿,从而对那些前期已经使得土地地力形成一定增值的农民而言在实质上是不公平的。
其次,对于宅基地的补偿,基于宅基地合法流转市场的欠缺,在宅基地补偿上,很难参照退出承包地的平均流转收益标准进行补偿。所以重庆市政府对宅基地的补偿参照同时期同地区土地征收补偿制度来对农民的住房及其附着物给予一次性补偿,并参照地票价款政策给予农民一次性宅基地使用权补偿和一次性购房补助。v但这一标准明显低于原征地中农转非政策的标准。
(四)双层自愿风险
基于法律对农民享有的土地权利赋予了神圣不可侵犯的地位而言,除非农民自愿放弃,任何人都不得剥夺。是否转为城镇居民或继续保持原有的农民身份,应该由农民在衡量各种利益后自主选择。所以,在户籍制度改革中最为重要的是以农民自愿为前提。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文件中虽然明确规定了农民转户自愿以及三年保留期后农户是否退地的双层自愿vi,但其在实际的操作中却并非如此。
在“第一层”转户自愿上,仍有近一半的农户是被政府强制性转户的。在转户退地时,有64%的农民非自愿退地,使得大部分农民在同意转户后也就顺理成章的放弃了农村土地权利。因为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文件的精神导向是鼓励农民转户。因此,在基层政府的贯彻实施中就下达转户指标,导致实践操作中忽略了农民“第二层自愿”,使得大部分农民在转户过渡期之中,很难保留其土地权益,从而切断了农民在转户后回到农民身份的“后路”。
三、针对自愿和公平的解决途径
(一)引入合同机制保障自愿即程序公正
将现有改革采用的行政许可模式引入合同机制,体现政府与农户在户改问题上主体的平等,才能从制度根本上保障农户的自愿性即程序公正。按照合同缔结的一半程序,政府先向农民发出“转户要约”,开出转户条件,由农民还价或允诺,最后签订合同书。从而有效保障户籍制度改革中农民有效参与合意。同时将合换成城乡发展置换。
(二)城乡发展置换保障实质公正
现有改革对农户的补偿无论是制度设计还是实际操作,只是
低水平的保障性补偿,与农民由此丧失的权益相比不能对等。政府应更多的考虑农民的切身利益,保障农民在转户后的生产权和发展权,体现为将城乡发展置换作为转户的条件,而不是“土地换社保”。
(三)农村地权变动与户籍改革脱钩最终实现身份的平等
农村土地地权变动除了遵循“物权法”公益性征收外,非公益部分可由“经批准后,允许农民依法通过多种方式参与开发经营并保障农民合法权益,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来调整,而不需农民以丧失农民身份为条件这一不平等的制度,从而最后实现农民在地权变动中的身份平等,使其成为土地升值过程中的利益享受者。
注释:
1参见《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办法(试行)》的第十三条第六款
2参见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流转;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并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
3所谓“新市民阶层”是指转户农民在获得城市户籍并享有城市居民社会保障福利的基础上复合其原有的农村土地权利增值利益而带来的超越一般市民经济力量的新兴市民阶层。参见张力:“地权变动视角下户籍制度改革的法律规制”,载《法学》2012年第9期第52页
4参见《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第4条。
5张力:“地权变动视角下户籍制度改革的法律规制”,载《法学》2012年第9期,第51页。
6参见《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办法(实行)》第五条
7参见《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办法(试行)》第九条第一款。
8《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办法(试行)》第三条“农村土地退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充分尊重农民意愿”;《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办法(试行)》第八条“转户居民……也可按本办法规定自愿退出并获得补偿。
9调查发现,在重庆市的户改中,农民对住房、教育、医疗与就业方面政府承诺的执行满意度并未达标。政府的许多政策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并未落实。
10我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土地征收必须以公益性为目的,而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中将地权变动模式套用进户籍制度改革中难免有“明修栈道,暗渡陈仓”之意。
11张力:“地权变动视角下户籍制度改革法律规制研究――以重庆市统筹城乡改革实验区为考察对象”,载《法学》2012年第9期第54页
【关键词】户籍制度农民市民化农民落户公共服务建议
农民进城落户的原因及现状
生产方式的转变,使农民能够进城务工。过去生产力水平较低,犁地靠黄牛,种地靠双手,农民两眼盯在田里、两腿插在土里,一年四季围着几亩地打转转,不敢“离土”。改革开放以来,生产力水平逐年提高,生产方式不断转变,机械化耕种提高了种地效率。如小麦、大豆等农作物从耕种到收卖,全部实行机械化操作,“两手不挨土,腰包照样鼓”。有的农民成为“候鸟人”,平常外出务工,农忙回家收种;有的把承包地交给亲友代种或转让他人耕种,常年在外务工,偶尔回家甚至找不到自己的承包地,还需要亲友邻居帮助“指认”。因此,农民与土地的关联不再那么紧密,机械化耕种产生了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他们向往城市生活。
劳动场所的变迁,使农民形成离乡进城观念。在以手工劳动为主要方式的年代,一家一户难以独立完成整个农业生产,必须依靠亲帮亲、邻帮邻、对门帮对门等辅助方式。而现代机械化耕种不再强调劳动合作,农民常年外出务工弱化了乡邻情结,不少人都是“过年吃顿饭,常年不见面”,他们西跑东奔,北上南下,四海为家,与乡邻的感情日渐淡化,与外乡人为伍的观念逐渐增强,不少人远离乡进城,与他人为邻。
家庭财富的积累,使部分农民能够进城。有的农民说:“光指望那一亩三分地,不仅盖不上楼房,娶不了新娘,不饿掉大牙才怪哩!”外出农民有的从事车工、厨师、电焊工、电脑维修和操作等一定技术含量的工作,甚至一些从事自购车辆营运、自办工厂创业的农民人员,能获得更高收入,随着他们家庭财富的积累,逐渐具备了进城购房等经济条件。
城市生活的优势,使农民向往进城。城市良好的基础设施、优美的生活环境、丰厚的教育资源等优势强烈吸引着务工农民,他们希望享受改革开放成果,渴望过上城市美好生活,期望转变为城市居民。
影响农民进城落户的因素
农民进城落户的愿望强烈,但要真正实现这个愿望却还存在着诸多障碍,其中的主要原因是二元户籍制度,导致相应的社会资源无法共享。
城乡分割的二元户籍制度,使农民望城兴叹。中国的城乡二元经济社会结构的本质特征,把公民分成两类,在城市和农村实施不同政策。在这种特殊国情的影响下,城市承担的社会公共支出越多,政府为居民提供的补贴也就越高,户籍中所包含的社会福利也就越多,为此,政府为了减少财政负担,防止城市过度膨胀,在直辖市和省会城市(大城市)都采取了严格的户籍管理制度,限制外来人口,控制人口规模。因此,农民落户直辖市和省会城市(大城市)的制度性成本很高,严重压抑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束缚了生产力的发展,造成城乡居民之间的社会区隔,直接影响着城乡劳动者的自由流动,阻碍了中国城市化进程。
此外,《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户籍和土地的紧密关联,要求农民进城落户的前提是必须无偿放弃承包地,意味着农民以前在土地上投资前功尽弃,尚未进城落户的农民逐渐丧失了土地投资的兴趣②。这种户籍制度上的限制,剥夺了农民土地流转的权利,一旦进城落户他们即沦为彻头彻尾的无产者。
目前进城务工的农民,被隔离在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之外,无法享受和城市居民同等的社会福利和待遇,尤其表现在住房、医疗、教育、养老等方面,身份得不到改变的农民必须承担高额的生活成本,有的不得不又回到农村,这就是许多小城市出现农村人口大量返乡现象的原因之一。
城市居住成本过高。城市住房除商品房外,保障性住房的优惠对象是城市居民,虽然大量开发小户型经济适用房的政策成为近年来解决城市居民住房难的有效方法,但其优惠对象仅限于拥有城市户籍的居民,外来务工人员几乎无法申请。因此,农村户籍的人口不具备购买其他各种房屋资格和条件,只能暂时租住。目前,我国城市商品房价格最低也需每平方米2000元左右,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的年收入约为5000~10000元,仅从住房来看,农村进入大城市落户不具备现实可能性和可行性。农民进城现在主要居住在集体宿舍,如建筑工人常年就住在临时搭建起来的简易房屋中,十几平方的狭小空间里挤着十几个人。而想要在城市落户,过一家一户的家庭生活,就需要有相对独立的空间来改变这种状况。①
户籍制度带来的计划生育及子女教育问题。农民工作为流动人口,往往对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不那么重视,加上传统的“重男轻女”和“养儿防老”等固有观念的影响,因此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往往多儿多女。由于农民工再次回到农村的道路越来越难,逗留在城市随着年龄增长,工作能力逐年下降,无法得到各项社会福利的同等待遇,所以只能把未来寄托在下一代人身上。大部分农民工希望多生养几个孩子,今后能多获得一些赡养费用,而且孩子中只要有一个能在城市立足,那么父母就可以依靠他在城市里养老。
惠农政策的导向机制,使农民在城乡之间徘徊。近年来,“三农”投入逐年增加,民生工程广泛实施,惠农政策泽披农民。据调查,农业补贴每亩地每年80~120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均补贴每年120元,再加上农机购置补贴、家电汽车下乡补贴等,每个农村户口人员每年可获取补贴200~300元。不少农民愿意“双勺子挖”,一方面在城里购房居住享受良好的基础设施,另一方面在农村享受各种惠农补贴,他们不愿意把户口迁入城市,更不愿失去承包地带来的各种好处。还有一些找不到工作的大中专院校的农村毕业生和原来“农转非”人员千方百计回流到“非转农”。
叶落归根的传统观念,使农民留恋故土。尽管进城务工农民开阔了眼界,但部分农民叶落归根、故土难离的思想仍然没有消除。他不愿意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也不愿放弃宅基地使用权。一方面,农民把承包地、宅基地视为生存保障。目前农村还没有普遍实行最低生活保障和养老保险制度,农民认为有了承包地、宅基地,饿了能吃饱、冷了冻不着,心里踏实。另一方面,农民把承包地、宅基地视为私有财产。认为土地承包权长期不变,自己承包的地就是属于自己的私产。虽然自己在城市务工经商生活过得还可以,但担心后半辈子无法挣钱还得回家种地,即使收入颇丰也不愿放弃承包地和宅基地。还有的农民虽然在城里居住、落户,但希望死后能安葬在故土,也不愿放弃承包地、宅基地。
鼓励农民进城落户的对策性建议
进行大户籍制度改革实质上是进行一场平等权利的变革,是我国充分落实国际人权公约的最好体现,也是消除束缚我国生产力发展的制度的措施。目前全国2.71亿人口人户分离,因此加快户籍制度改革势在必行,这也是党的十报告内容之一。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鼓励引导农民进城是加快城乡一体化发展的关键环节。
深化户籍制度改革,促进农民进城。党的十报告中强调“加快改革户籍制度”,重点就是要以人口的产业转移来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中国要发展农业,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也有长期稳妥地促进劳动力向城市转移的需求。实现城市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努力实现城市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通过户籍制度改革可以逐步打破“二元结构、城乡分治、一国两策”的体制,积极引导,加强管理,实现城乡人员自由流动,缩小城乡差别,实现城乡一体化。这也是国家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推进城市化建设的体现。
加强调控监管,解决房价问题。住房问题是进城农民迫切有待解决根本性问题,高昂的商品房价格令大部分进城农民望而却步。建议加快、加大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和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完善保障机制,强化商品房买卖价格监管,放宽购房限制,使进城农民“买得起房”、“住的舒服”。同时,加强村镇社区规划建设,在有条件的村镇建房盖楼,使那些既不想进县城,又无经济能力进集镇的农民先进村镇社区。
加强社会保障,吸引农民进城。强化进城农民就业、社保、医疗、教育等配套服务保障,解决进城农民后顾之忧。一是对进城农民进行技能培训,为农民更好就业提供方便。
二是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大力发展第二、三产业,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为进城农民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使进城农民的身份逐步由农民转变为工人,并有每月固定的经济收入。
三是对进城农民提供与城市户籍同等的社保、教育、卫生、文化等社会公共服务待遇。对进城农民就业、创业等方面加大扶持和优惠的力度,真正实现农民城市市民化,使进城农民“稳得住、留得下”。逐步实现社会公共服务和基本福利由户籍人口向常住人口的覆盖,提倡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切实提高低收入家庭的社会保障服务。对于农民工进城务工的,要维护好其在农村土地权利和合法利益不受侵害,做好农民工的计划生育、子女入学、基本社会保障等工作。扩大城市公立学校教育容量,加快建立农民工子弟学校,将农民工子女上学的费用纳入当地政府财政预算。采取农民能子女就地中考、高考,提倡教育的公平,高职院校适当采取接受外省户籍考生录取的原则。同时尊重和增强农民工应有的的民利和民主意识,适当增加异地务工人员在全省各级党代会、人大、政协代表中的人数。
自主选择,分批次搬迁进城。对农民进城进城定居,采取不强求,自主选择,逐步推进,不搞“一刀切”、步调一致、一拥而入,给农民充分的自主选择权利,分类、分批次推进进城落户。一是农民愿不愿意进城,房屋和土地如何处置等方面的问题要充分考虑和尊重农民的意愿,让农民根据自家情况,自主选择。
二是鼓励有经济实力、条件成熟农户优先进城落户,条件暂不成熟的待条件成熟后逐步进城,分批次推进农民进城。
三是农民根据条件,可选择进县城、亦可选择进集镇、也可选择进村镇社区,无论哪种方式,均应享受同等帮扶优惠政策。
促进农民进城落户的现实意义
加快发展城市化步伐。现代社会进步的历史过程,突出表现为城市化和工业化两个主要特征。城市化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城市化的实质是农村人口不断向城市转移,第二、第三产业不断向城市聚集,从而使城市数量和城市人口增加。鼓励农民进城落户,有利于促进城市经济发展,形成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援农村的渠道和机制,推动公共服务均等化,进而缩小城乡差距。
农民工进城是发展城市第三产业,提高城市化质量的客观需要。农村劳动力与城市劳动力的就业领域有较强的互补性,农民进城就业主要从事建筑、环卫、餐饮等行业,而且这些脏活、累活、苦活都是城里人不愿干的,因此农民工进城务工农民工进城务工,农民工进城并不直接对城市职工就业岗位的竞争产生威胁。对城市的建设和发展起到了不可或缺的巨大作用和影响,对改善城市居民生活和工作条件作出了重要贡献。
农民进城是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文明辐射农村的现实途径。一部分农民外出打工,客观上等于增加农业人口人均资源占有量,使经营农业的人口收入增多。农民进城打工增加了现金收入,改善了农民的生活,也为农业发展提供了新的资金支持。农村青年在城市打工过程中,学习、接受了先进的生产方式和文化知识,返乡后既为农村经济发展带来资金,又带来了市场信息、管理经验,更带来了现代文明的生活方式。这些对于促进农村的发展和社会的变迁,提高农村文化水平起到了潜移默化的积极作用。
(作者单位:内蒙古工业大学人文学院)
【注释】
①东方更夫:“中国户籍制度:城市的耻辱”,《中国经济时报》,2005年4月30日。
②肖文韬:“户籍制度保护了二院劳动力市场吗”,《中国农村经济》,2004年第3期。
关键词户籍制度;宅基地退出;双差法;影响因素
从长期来看,土地和户籍制度的联动改革既能够为下一轮的中国经济增长注入新的动力,又能够促进区域间平衡和城市内部的和谐发展[9]。因此,我们需要在认识和分析户籍制度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退出制度相互关系的基础上,提出以户籍制度改革为核心、以完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退出机制为目的的政策建议。
1户籍制度对农户宅基地退出的影响:黏附效应抑或替代效应?
(1)现行的户籍制度黏附着城乡差别化的入学、住房、养老保障等权利配置功能,严重制约着宅基地的社保功能向资产功能的转化,是影响农户宅基地退出意愿的关键因素。对比不同地区的户籍制度改革实践可以发现,在改革力度较大的地区,农户宅基地退出意愿相对较大,户籍制度改革对农户宅基地退出决策发挥着较强的促进效应。据此提出本研究第一个假设:
假设Ⅰ:户籍制度是影响农户宅基地退出的关键因素,随着户改力度的加大,农户宅基地退出意愿有所提高。
(2)不同类型的农户,家庭资源禀赋(非农就业人数、经济收入水平、家庭人均财富等)不同,宅基地在其家庭保障中所发挥的作用不同,对户籍制度改革的期望也有所不同。一般而言,家庭非农就业人数较多、经济收入较高、家庭人均财富较多的农户,更看重的是宅基地的资产功能,宅基地资产价值一定程度上替代了其对户籍制度改革的期望。据此提出本研究第二个假设:
假设Ⅱ:具有不同的家庭资源禀赋的农户,其宅基地退出意愿受户籍制度改革的影响不同。
通过添加控制变量,利用公式(2)的回归方程对农户调查数据进行回归,不仅具有双差回归分析方法的优点,同时可以控制其他可能因素的干扰,从而分离出户籍制度改革这一外部事件对农户宅基地退出意愿影响,还可以发现对农户宅基地退出意愿可能产生影响的其他因素。
2.2研究区域选取
实证研究区域的选择在本研究中最为重要。根据“加入控制变量的双差方法”运用的要求,需要选取一个户籍制度改革进行的地区(实验地区)和一个没有进行户籍制度改革的地区(控制地区)。
实验地区的选择则需要有较强的代表性。毫无疑问,重庆市被批准设立全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之后,积极推动城乡土地制度和户籍制度改革,创新地票制度,有力地促进城乡人口迁移和农村土地流动。特别是,2010年8月1日颁布实施了《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后,重庆市城乡土地制度和户籍制度改革全面推进。重庆市的改革不仅力度较大,而且覆盖面较广,具有较强的代表性。
而控制地区的选择则需要主要考虑降低统计分析的误差,即为了尽量降低两个地区的观察变量(除受户籍制度不同影响外)所受的其他不同性质的影响,除了引入控制变量以外,对比研究的省份尽量做到规模相当、地域相邻、经济实力相仿。鉴于此,本文拟选取武汉市作为控制地区。
2.3指标设计与数据描述
因变量上文已经论述,自变量设计如下:
①农户家庭禀赋,包括:家庭人数(个)、家庭劳动力人口比例(%)、家庭人口中最高教育年限(年)、是否机关干部家庭(哑变量)、人均住房面积(m2/人)、住房结构(土木=1,砖混=2,钢混=3);另外,还需要考虑家庭所在村状况,包括:村是否小康村(哑变量)、村是否城镇郊区(哑变量)。②家庭劳动力非农就业状况,包括:家庭劳动力非农就业人口比例(%)、家庭人均非农就业收入(元/人)。③家庭经济收入状况用家庭人均财富(元/人。财富定义为家庭拥有的所有资产的货币价值,具体内容包括现金、存款、对外投资、对外借款和固定资产原值并扣除借入款)[14]表示。④家庭赡养人口状况,用65岁以上老龄人口所占劳动人口(14岁到64岁)的比重即赡养率来表示。⑤家庭社会保障状况,包括: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参保率(%)、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参保率(%)。⑥拆迁补偿诉求,包括:补偿标准诉求(现行标准=1、与城市拆迁标准相同=2、双方谈判=3)、补偿方式诉求(货币补偿=1、产权置换或其他=0)。
鉴于重庆(试验地区)于2010年8月1日实施户籍制度与农村土地退出改革,因而选择2009年和2011年作为改革前和改革后。课题组于2010年7月和2012年7月两次赴重庆市的江津区、永川区、渝北区、城口县和武汉市的江汉区、青山区、江夏区、黄陂区,共8区(县)56个行政村560户村民(全部选择的是未退出宅基地的农户,这是因为:一方面,已经退出宅基地的农户并不多;另一方面,在退出宅基地的农户中,真正自愿退出的很少,大多是在政府推行的“城乡统筹”、“农村土地整治”过程中的被动退出)就2009年和2011年宅基地退出意愿及家庭基本情况进行调查,分别回收有效问卷525份和512份。问卷的统计分析结果见表1。
分年度来看,重庆、武汉农户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意愿的平均值由2009年的2.988、2.853分别上升到2011年的3.545和3.491(表1)。分地区来看,不管是2009年还是2011年,重庆农户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意愿的平均值均高于武汉(表1),这说明在户籍制度改革力度较大的地区,农户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意愿相对强烈。另外,从重庆和武汉两地16个自变量调查结果的对比可见,各变量之间的差距并不大,这说明我们选取武汉作为控制地区具有较强的合理性。
2.4计量结果及分析
通过使用上述16个自变量,对模型进行回归分析(回归方程估计结果见表2),以考察户籍制度改革对农户宅基地退出意愿的影响。
由表2可见,大部分变量的估计结果都十分显著,而且系数符号与理论预期基本吻合,这说明我们的估计是有效的。下面根据模型估计结果将户籍制度对农户宅基地退出意愿的主要结论归纳如下:
地区哑变量通过了5%的正显著性检验,说明试验地区(重庆)和控制地区(武汉)农户宅基地退出意愿具有显著差异,试验地区(重庆)农户宅基地退出意愿为控制地区(武汉)的1.29倍。
综上所述,“不同类型的农户,家庭资源禀赋不同,宅基地在其家庭保障中所发挥的作用不同,对户籍制度改革的期望也有所不同,假说Ⅱ得到验证。
3结论与政策建议
上述结论隐含的政策含义是:在现行的户籍制度下,农民无法享受与城镇居民同等的就业、住房及子女入学权益,农村宅基地承担起了对农民的社会保障职能,这大大制约了农户退出宅基地的意愿和行为。要想推动农户退
出宅基地,从而盘活农村土地资产,提高农村土地集约利用水平,户籍制度改革是先决条件。为此,首先,加大户籍制度改革力度,进行户籍制度改革的制度构造与功能分配,构建农业转移人口退出宅基地与在城镇落户享有城镇居民公共服务之间的衔接和转换机制,协调户籍制度与社会保障制度;其次,制定农村宅基地退出程序和补偿标准,规范引导农村农民自发退出宅基地;最后,设计与城镇住宅用地管理制度统一的农村宅基地复垦整理、收回储备、市场供应与使用监管的政策框架体系,确保退出后的宅基地得到有效利用,从而提高农村土地集约利用水平,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用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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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ffectofHouseholdRegistrationSystemonFarmers’WillingnessofExitingfromRuralHousingLand
ZHUXinhua
(SchoolofPublicAdministration,HohaiUniversity,NanjingJiangsu210098,China)
户籍管理的城乡二元化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有其时代局限性,随着社会的发展,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城乡社会环境和经济发展水平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城乡二元户籍管理制度体系已经越来越无法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成为禁锢社会发展、特别是农村地区发展的主要因素。鉴于此,应该对当前的城乡二元户籍管理制度进行改革,以此顺应城乡经济发展的需要。
城乡经济统筹发展户籍管理制度改革
1城乡二元户籍制度的由来及现状分析
1.1城乡二元户籍制度的由来
城乡二元户籍制度正式确立于1958年,将中国人口区分为“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并人为赋予不同类型的户口不同的权限和功能,限制农业户口的自由迁徙,将非农业户口与粮油配给、社会福利等挂钩,无形中限制了农民的许多权利。在当时的经济条件下,能够满足社会稳定和发展的需要。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该种户籍管理制度的弊端逐渐显现,成为制约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
1.2城乡户籍制度的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社会保持高速发展态势,国内的城镇化进程持续推动,导致城乡人口发生大规模的迁徙和融合,城乡界限被逐渐打破,在此形势下,原有的城乡二元户籍制度成为制约农村地区发展,损害农民权利的落后政策,亟需进行户籍制度改革。经过近些年的努力,截止2016年4月,已经有29个省市提出户籍改革方案,积极开展城乡户口的统一工作。然而,在具体的方案和执行上,各省市之间差距较大,大多采取放宽城镇户口落户条件的方式实现城乡户口的统一。不得不说,户籍管理制度从现行的城乡二元管理制度到真正的城乡统一户口登记制度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2城乡二元户籍管理制度对城乡经济统筹发展的影响分析
2.1人为制造居民的阶级差异
人格权利是社会平等的重要表现,就此分析,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并无本质区别,应该得到同等对待。但是,在实际的社会中,城镇居民享受到的福利、待遇等明显高于农村居民,这种因户籍差异导致的不平等情况在社会中极为普遍,甚至出现伤害赔偿的“同命不同价”问题,严重损害农村户口人群的利益,人为的制造社会的不同阶级,影响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2.2阻碍社会劳动力的市场化流动
伴随着社会生产力的提高,农村地区的劳动力出现大量剩余。与此同时,城市的高速发展产生大量的就业岗位,亟需劳动力予以填补。按照市场化的人力资源配置原则,农村的剩余劳动力流入城市中是最为合理的,符合各方的根本利益。然而,受到城乡二元户籍制度的限制,农村户口在城市就业、生活和工作受到一定的限制,对劳动力的市龌流动造成极大的阻碍,影响劳动力资源的最优配置。
2.3无法真实反映社会的人口结构现状
当下,人口的区域间和城乡间的流动极为频繁,大量的农业户口群体已经融入到城市生活当中,严格按照城乡二元户籍管理制度进行户籍管理已经无法真实反映社会的人口结构现状和流动状况,失去其管理价值。而且,如果不对其进行变革将对国家方针、政策的制定产生误导,影响社会的健康发展。
3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
3.1稳步推进
历经几十年的应用,城乡二元户籍管理制度已经融入社会的方方面面,进行制度改革无法一蹴而就,不能采取一刀切的方式,而是根据户籍管理的现状制定切实可行的阶段性改革方案,稳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最终实现户籍管理制度的平稳转化,避免因户籍制度改革导致的各类社会问题。
3.2因地制宜
当前,国内各省市之间的社会和经济发展水平呈现显著的区域性差异,城乡之间的差距也有所差异,进行户籍制度改革时,不能盲目的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区别或将农业户口并入非农业户口当中,而是应该根据各省市的人口结构、社会和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综合考虑,制定切实可行的户籍制度改革方案,逐步消除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界限。
4城乡经济统筹发展背景下户籍制度改革的具体策略
4.1推动农村地区的发展
从本质而言,城乡户籍管理制度的相当一部分问题是由于城乡社会和经济发展的不均衡导致的,广大的农村地区经济较为落后,医疗、教育、交通等基础服务水平偏低,导致城乡间存在明显的差距,使得非农业户口和农业户口之间的利益矛盾极为突出。所以,在经济发展中,应该给予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和城镇建设以一定的资源、政策倾斜,推动农村地区的快速发展,缩小城乡差距,进而降低户籍制度改革的难度。
4.2借助农民工进城实现农业户口向非农业户口的转化
当前,大量的农村青壮年进城务工,许多人已经在城市中生活和工作,彻底融入城市当中,对于此类务工人员,应该放宽落户限制,允许并鼓励农民工进行户籍的转换,给予其与非农业户口同等对待的教育、就业、住房等方面的政策,在维护农民工社会权益的同时,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深入开展。
4.3尽快完善户籍管理法律体系
户籍管理工作是国家的重要工作之一,应该尽快构建完善的法律制度体系,将户籍改革纳入到法律的监管范围内,借助法律手段维护公民的平等权利。与此同时,为各省市的户籍制度改革提供基础和理论支撑,推动户籍制度改革的扎实开展。
结束语:总体而言,户籍制度改革是城乡经济统筹发展的基本要求,是促进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的重要方面,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该从辖区内的人口现状出发,制定切实可行的户籍制度改革方案,逐步消除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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