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事务专业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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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专业的就业前景不错,学习法律原理与技术、宪法、刑法原理与实务、民法原理与实务、经济法概论、行政法原理与实务、诉讼原理、诉讼实务、证据原理与实务、法律论辩、法律文书、调解原理与实务、案例解析、调解业务训练、法律文书制作、模拟法庭、法律服务综合实训、毕业论文等,以及各校的主要特色课程和实践环节。

【基金项目】本文系上海工商外国语职业学院2012年度民办高校科研资助项目立项课题《高职社区法律事务专业人才培养途径研究》的阶段成果。

【关键词】法律事务;培养途径;人才

一、社区法律事务专业人才承担的社会工作

我国目前社区的性质属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区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治理,自我教育,同时承担着政府交办的区域内的众多管理事务,社区法律事务专业人才承担的工作主要包括:

1.儿童社会工作。儿童救助主要是指对孤儿、被遗弃儿童以及生活困难儿童的救济和帮助。对前者的救助形式主要有儿童福利院教养、家庭寄养和收养等。对后者的救助的主要方式是为贫困或单亲家庭提供经济和物质上的救助,以使儿童获得基本的生活保障。

2.青少年社会工作。青少年社会工作在解决青少年问题这方面的具体服务内容有:学业辅导、偏差行为矫正、生活困难照料、越轨行为预防、人际交往障碍训练,等等。

3.老年社会工作。老年社会工作的内容无非有两大方面,一是老年人困难的帮助;二是老年人发展需要的服务。前者主要包括经济生活困难、日常生活照顾困难、机体健康方面的困难、家庭夫妻关系或代际关系处理困难等等各种困难的帮助和协助解决。

4.妇女社会工作。妇女社会工作可以帮助妇女个体或群体解决困难、谋取发展、挖掘潜能和提升能力;妇女社会工作还可以在社区及社会等各种环境中倡导男女平等、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各种社会领域中的全面参与,并通过参与有关妇女政策的制定来为妇女争取更多的权利和更多的发展机会。

5.残疾人社会工作。残疾人社会工作的具体内容是:康复、对有残疾儿童的家庭的服务、教育、就业、婚姻和家庭生活、倡导和社会预防。

6.家庭社会工作。(1)夫妻关系紧张、离婚、分居、婚外恋。(2)亲子关糸的障碍。(3)单亲家庭。(4)青少年离家出走或逃学逃夜。(5)未婚妈妈或未婚怀孕。(6)身体和智力障碍、慢性疾病、爱滋病患者。(7)儿童虐待和疏忽。(8)待。(9)婚姻暴力。(10)老人虐待、老人照顾,等等。

7.医务社会工作。医务社会工作主要是指配合医护人员的工作,从事预防、医疗和伤残康复等措施,运用社会工作价值理念与专业方法来协助病人解决其有关的社会、经济、家庭、职业、心理等问题,以提高医护人员的医疗效果的专业服务活动。

8.矫治社会工作。所谓矫治社会工作就是指专业社会工作者和志愿人士坚持以人为本的精神,运用专业理论和方法,动员一切有关个人、家庭、团体及社区等资源,帮助罪犯或具有犯罪危险性的违法人员在审判、服刑、缓刑、刑满释放或其他社区处遇期间矫正错误、修正行为模式、适应社会生活并积极地发挥其潜能的一种专业福利服务。

二、当前高等院校培养社区法律事务专业人才培养问题

1.培养目标不明确,培养计划不科学。目前的高职社区法律事务在人才培养上往往缺乏明确定位,进行法学通识教育培养,缺乏针对社区法务的专项教学体系,在制定学生培养计划上没有突出职业性和行业性的特色。法学教育根据教育层次应当有所区别,且法律职业方向也必须定位明确,高职社区法律事务专业培养的是从事法律普及和辅助型的日常法律性事务服务工作,其培养的重要途径应当是为实践性课程和职业性教育。而这些都是目前我国高职社区法律事务专业所严重缺乏的。

3.受政治体制的影响,供需双方对接不畅。目前我国的高职院校人才培养模式有订单式、行为导向式等等,对于高职技能型人才发展具有重大意义。但我国在司法体制中往往偏向于学历和能力挂靠捆绑的人才认定方式,对于本科与高职人才培养也形成等级层次的标准依据,哪怕是最基层的社区也局限或排除了所谓较低层次的法律辅助技术人才,这就阻碍了我国高职社区法律事务专业毕业生与社区法律服务岗位的职业对接,不利于拓宽人才培养的途径。

4.实践教学环节有待提高,学生综合素质需要加强。高职社区法律事务专业的人才培养应当突出实践性和应用性,法律技能培训和社区事务实训应当成为这一专业人才培养的鲜明特色。而当下我国高职法律人才培养途径往往沿袭本科院校,存在课程设置与技能要求不统一、人才培养方向与专业教学内容不衔接等问题,实训内容往往作为理论课程的辅修环节,教材配套落后,设置体系不合理,对于经济法律事务和社区法律事务方向教学内容一致、实训设计同一,学生真正步入社区环境开展实战演练的机会屈指可数。

5.教师素质有待提高。从目前高职院校法律类的师资来看,理论教学的教师本身具有扎实的专业背景和理论功底,可以胜任理论课程的开展,但由于教师与司法部门、基层社区、企事业单位等实践部门关系脱节,很难及时摸清应用型人才的市场需求,及时更新自身的法律实务能力,容易导致实训课程偏理论化或者实践内容趋于落后。

三、探索适应社区管理需求的高职法律事务专业人才培养途径

高等职业教育肩负着培养面向生产、建设、服务和管理第一线需要的实践型、技能型人才的使命,在我国加快推进现代化建设进程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高职社区法律事务专业人才应以适应社区管理需要为目标,以培养应用能力为主线,使学生具有基础理论知识适度、实践应用能力强、知识面较宽,具备法律人文精神的现代高职人才。

1.以学生多元选择为目标,优化人才培养方案。在优化人才培养方案时,应以职业能力为中心设置理论课程体系,以职业岗位所需的诉讼能力和非诉讼能力进行课程整合,重构课程体系。以学生为主体的教育思想贯穿于国外发达国家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的全过程,而我国高等职业教育往往属于民办性质,更多的偏向企业盈利目的,并未真正地走近教育的核心宗旨。高职院校要走的更远,力求将教育效益和企业效益统一,就必须要定位于“以学生为中心,一切为了学生”的人才培养目标,把学生作为教育的主人,作为学校成功的立足点。以学生多元选择为目标就是要在兼顾学生的知识背景特征和职业规划需求的基础上,开展有针对性的课程学习和技能训练,具体课程的设计上要迎合学生的发展需求和学习兴趣,进行整合式、渐进式和自助式的教学方法,强调学生自主能动性和学习积极性的发挥,从而以需求和兴趣带动学习效果的提高。

3.以“双师型”人才培养为目标,加强实务型教师队伍建设。高职教育办得好不好,关键在于教师。高职教师不仅能传授专业理论知识,同时还必须具有指导学生实践的能力。学校要采取积极措施,鼓励教师成为“双师型”人才。同时,学校还要积极主动引进校外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法律人士,从而逐步建立一支素质较高、结构合理的师资队伍。高职院校实务型教师质量的优化也是提高实训课程教学的重要保障。从制度层面而言,高职院校在性质上多为民办高校,在教师聘任管理上可以打破终身制和固定制,优先引聘具有实训经验和从业经历的专项人才,同时可以加强与企业、机关与其他高校的合作,通过引入客座教授、实务专家等拓宽实训教师资源。从管理层面而言,高职院校对实训教师应该采用多元聘任管理方式,比如针对具体实训可以进行短期项目专聘,开展岗位专项培训,积极开辟渠道,鼓励专职法律教师进入公司企业、机关单位等进行挂职锻炼、提高实务经验,紧密市场联系,从而不断更新实训内容,强化技能培训,迎合市场需求。

参考文献

[1]田志娟.《论高职法律事务专业的培养目标》【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2008(11)

[2]陶一鸣.《论高职高专法律类专业人才培养方式》【J】.杨凌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6(3)

[3]李艳秋.《高职法律事务专业人才培养模式的思考》【J】.宿州学院学报,2009(4)

[4]丁志岩.《法律高职实训基地建设的探索》【J】.河北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3)

[5]刘继平.《高职院校实训基地建设及其效能提升的途径》【J】.教育与职业,2008(7)

在企业法制建设不断完善的今天,仍然有许多人认为企业法律顾问就是“打官司”。其实这是对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片面的理解,正如有些企业那样,聘请法律顾问只是为了“打官司”,并没有很好地发挥法律顾问在非诉讼领域控制法律风险的作用。我认为,除了必要的诉讼业务外,作为企业法律顾问应以企业的非诉讼业务为工作中心,以控制企业潜在的法律风险成本为工作重点。

天津长芦汉沽盐场有限责任公司是北方重要盐业基地,以盐、卤水化工、精细化工、进出口贸易等多元化经营生产,公司经营范围的扩大,合资、合作项目的开展,给公司带来机遇的同时,也使公司面临严峻的挑战。公司虽然在市场中有了更多、更充分的经营自,随之而来的是要承担更多的责任和风险,法律风险就是其中的一种。从某种意义上说,企业法律顾问就是企业运行的“安全员”,他追求的是如何规避、减少经营活动中的法律风险,这就要求法律顾问提前介入,事前防范,才能充分体现其管理职能,使企业在法律和政策准许的范围内获得最大的效益和最快的发展。

一、企业法律顾问的执业原则、工作方针

企业法律顾问是指依法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由企业聘任,专门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企业内部专业人员。

企业法律顾问的工作原则:一是依法执业原则;二是为本企业服务原则;三是以管理为主原则。依法执业是对企业法律顾问履行职责最基本的要求,为本企业服务是企业法律顾问的立身之本,是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以管理为主原则则是从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性质决定的。具体分为两类:一类是直接管理,包括承担有关企业管理职责和直接承办有关法律事务;另一类是间接的服务性工作,即通过建议、咨询、宣传等为企业领导和有关管理部门提供法律服务。第一类工作应当是企业法律顾问的工作重点。但由于企业法律顾问称谓中有“顾问”二字,容易使人误认为企业法律顾问只是一个咨询、服务的角色,忽视了其管理职能。在企业实现依法经营的管理链条中,企业法律顾问所承担的直接管理工作是其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除了对企业法律事务所承担的直接管理职责外,企业法律顾问提出的意见、参与研究、进行审核等工作实质上已进入管理环节,是某些事项必须的、不应跨越的程序。

要实现以管理为主,就必须在工作中坚持以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为主、事后补救为辅的工作方针。企业法律事务工作基本上分为“事前防范性”、“事中控制型”和“事后补救型”三类。“事前防范型”从宏观上是指加强企业法制建设,发展企业法律顾问队伍,建立防范法律风险机制,规范法律工作制度;从微观上是指企业在开展具体经营活动前,依法论证和决策,降低法律风险。企业法律顾问的任务就是协助企业负责人搞好法制建设,依法参与决策,分析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事中控制型”是针对企业具体经营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管理,发现问题,采取应对措施,预防纠纷发生。“事后补救型”是在出现法律问题和纠纷后,运用法律手段进行处理,化解法律风险,减少经济损失。在三种工作类型中,事前防范、事中控制是企业法律顾问的工作重点,企业法律顾问应通过加强企业法制建设,参与经营决策及经营活动,承办具体法律事务,使企业的经营活动依法进行。因此,企业法律顾问应强化管理职能,实施有效的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以更好的维护企业利益。

二、企业法律顾问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范围

企业法律顾问开展工作,服务企业的执业范围有:

1.就企业的重大决策向决策者提出法律论证意见;

3.参与经济合同及有关项目的谈判、签约、资信调查;

4.为企业重大项目对外出具法律意见书;

5.接受法定代表人委托诉讼和非诉讼业务;

6.企业办理有关公司投资、公司设立、改制、收购、转让、重组、分立、合并、变更、国有资产剥离、招投标、清算等法律事务;

7.参与企业日常管理法律事务,协助有关部门处理行政管理、生产经营管理、人力资源、劳资关系管理、内部承包管理等法律事务;

8.对员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培训;

9.办理企业其他必要的法律事务。

坚持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原则和职业操守,坚持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保守企业秘密,为法律顾问行为负责,充分发挥企业法律顾问为企业发展壮大保驾护航的作用。

三、企业法律顾问实现管理职能转换的途径

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的规定,聘用企业法律顾问有明确条件和程序,虽然按照企业法律顾问执业原则、工作方针、自身价值都决定了企业法律顾问应有的管理职能。但在实际工作中,企业法律顾问执业的管理职能并未得到很好的履行,因此,防范法律风险的发生,加强事前防范、事中控制是推进企业法律顾问管理职能的前提,将从过去的以办理诉讼为主,拓展到事前防范、事中控制的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的转换。从单纯抓法律法规的学习到运用法律知识进行经营管理的转换,真正实现由事务型向管理型转换关键在于:

1.加强企业内在法律需求,领导重视是职能转换的关键

2.开展由事务型向管理型转换,抓紧制度落实是根本保障

3.探索法律管理与经营管理的有效融合是重要标志

公司实行总法律顾问试点单位以来,公司总经济师担任总法律顾问,法律机构和队伍建设已提到重要位置,为达到法律管理与经营管理的有效融合,避免法律部门游离管理之外,改变以往只有发生诉讼才安排由法律部门牵头处理的局面,用法律思维审视管理问题,用管理的语言表述法律问题,才能使部门有效的融合企业经营管理中。法律顾问提出法律意见既能说“不”,也要善于说“可”,为经营活动提出一条既不违法又可行的途径,会在法律框架内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这对部门及人员提出更高的要求。因此,提高法律顾问的任用标准,按照《全民所有制企业厂长工作条例规定》实行法律顾问聘任制,使法律顾问真正成为用得上、信得过、融得进、且实效的管理人才。

4.实现企业法律顾问专业过硬是企业管理工作的根本保证

实践证明企业法律事务工作只有充分发挥管理职能,取得工作实效,才能在企业赢得地位。在2004―2008年间,由于公司历史遗留问题,纠纷案件多发,虽然为企业挽回一定的经济损失,但由于没有做到提前介入、关口前移,企业法律顾问整天忙于处理纠纷案件。只有积极参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的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不仅保障企业各项活动的合法合规,还有效减少法律纠纷的发生,因此,提高企业法律顾问的专业地位,应实行企业法律顾问分级制度,不仅是对专业人员水平的认可,也是对企业法律顾问开展经营管理工作负责,更是有效规范法律风险发生的根本保证。

a:构成侵权

q:我注册了一枚商标现在纪念品类,现在准备用如:黄山,我使用在旅游纪念品上可否加“中国”二字成(中国.黄山)旅游纪念吗

a:如果作为注册商标使用的话,不允许擅自改变的。如果不是作为商标使用的话,可以加上其他的文字,只是不受保护4.q:通过贵公司为我申请一个商标大概需要花费多少钱是不是按照贵公司标注价格算呢?a:商标局官方收费是1000元人民币;如果委托公司申请的话,费通常在800元左右,也就是说申请一件商标的费用在xx元之内

5.q:生产厂家的商标注册了,可是其产品名称和型号不能注册。现发现别的厂家伪冒相同的型号,并贴出型号的标志。请问该怎样保护呢?有没有好的方法制止这种行为?别的厂家会不会用我们的型号去注册成商标呢?

a:型号如果是通用的,任何人都可以使用。别的厂家注册不了,理由是产品的型号不允许注册为商标。即使注册了,也可以撤销掉

6.q:我想把电器产品的型号改了,自己注册了,是不是别人不可以用了?

中职旅游服务与管理专业餐饮服务技能教学原则当今社会科学技术在飞速的发展,为此,至关重要的并不是知识掌握的多少,而是如何才能学会知识。为此传授知识不是教学工作的唯一任务,而教会学生学会学习,使学生保持持续的学习动机及终身学习的愿望和能力,才是更重要的任务。

中职旅游服务与管理专业的学生要加强职业技能的训练,这无论是对于学生将来走向社会,还是升学都是很必要的,而且有着非常深远的意义。

那么,如何抓好中职旅游服务与管理专业学生的餐饮服务技能训练,关键在于要找出中职旅游服务与管理专业学生餐饮服务技能形成和发展过程中的规律和特点,因势利导、扬长避短,就能在餐饮服务技能训练中提高训练的效率和质量。

一、中职旅游服务与管理专业的学生服务技能形成、发展的特点

1.餐饮服务技能形成和发展的顺序性和阶段性特点

餐饮服务的技能是经过反复练习而形成的,它是一个由简单到复杂、由低级到高级的循序渐进的过程。任何高级的复杂的技能,都是在掌握初级的简单的基础上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的,这就是所谓的顺序性特点。

阶段性特点是指学生餐饮服务技能形成和发展过程中,一般都要经过初步掌握和形成技巧这两个阶段,初步掌握阶段又大体可分为接受示范后的模仿,动作干扰少,动作协调准确,稳定性提高和视觉控制减少、动作控制加强、紧张性消失的三个小阶段。如果说学生餐饮服务技能的形成仅仅停留在初步掌握阶段,那么这样的技能只能算作是“会”,只有继续进行不懈的训练才能达到“熟”的状态,这时餐饮服务技能也就成为餐饮服务技巧了,这就是餐饮服务技能形成和发展的特点之一。

2.餐饮服务技能形成和发展的不均衡性和差异性特点

人的身心发展是有差异的,中职学生都处于青年的初期,但由于先天因素、后天环境的影响,其生理、心理及智能水平都必然存在着差异。这种差异也必然会影响学生餐饮服务技能的形成和发展,从而出现不均衡的现象。

所谓不均衡性特点,是指旅游服务与管理专业学生某一个体对各种餐饮服务技能的掌握是不均衡的。也就是说,某一个体对不同技能的掌握速度、最终发展水平是不一样的,从而形成有的善于餐巾折花、有的长于铺台布等个体的技能特点。

从学生群体对某一餐饮服务技能的掌握来看也有差异,也就是说群体中的各个个体,在统一的教学要求和相同的环境条件下,对某一技能掌握的速度,最终发展水平是不相同的,因而必然会出现个人餐饮服务技能水平的高低。

3.餐饮服务技能形成和发展的指向性特点

旅游服务与管理专业学生的餐饮服务技能形成和发展还具有指向性,而且表现得较为突出和强烈。这是由于旅游服务与管理专业的学生职业定向的原因。这些学生毕业后的工作性质和内容大致是确定的,因此,对于旅游服务与管理专业的学生来说一般都有为了今后能做好工作希望把今天的学习和明天的工作紧密结合起来的心理状态。于是,他们从今后的工作需要的角度来审视学习和训练的内容,对那些联系紧密的知识和技能兴趣较高,动作的要求也强烈,肯下功夫,那么其发展速度和水平就较高些。相反,对那些联系不太紧密的知识和技能,则不够重视,当然掌握得就相对要差一些。尤其是那些不想升学的学生,表现得更为明显。

二、旅游服务与管理专业学生餐饮服务技能训练中的教学原则

根据旅游服务与管理专业学生餐饮服务技能形成发展的特点,在对学生进行技能训练教学中应运用一下原则:

首先,在餐饮服务技能训练中需要认真遵循循序渐进的原则,从而使学生由不会到会,再由会到熟,由会之不多到会之较多。这就要求教师对学生所掌握的技能经常进行分析,在教学中注重分轻重、别主次。先进行基础技能的训练,之后是主要的关键性的技能训练,反复进行练习,做到循序渐进。

其次,教师必须了解每个学生,分析每个学生的训练情况,实施因材施教的原则,对拔尖的学生,要提出较高的要求,要为他们创造更多的条件,使他们的技能尽可能地得到发展。而对较差的一些学生则循循善诱,耐心教诲,是他们能达到教学的基本要求。这样才能使学生各得其所都有发展。

再次,根据学生的心理状态和现实情况,在教学过程中教师还必须正确发挥其主导作用,要正视现实,积极引导。一方面,教师要观察学生在餐饮服务技能训练中所表现的强烈的动作要求以及浓厚的学习兴趣,注意因势利导,指导学生进行餐饮服务基本技能的训练;另一方面,还要引导学生正确认识各种技能之间的相互联系,要使学生认识合理的技能结构对人的发展的重要作用,从而自觉地掌握好餐饮服务的基本技能,为自身的长远发展奠定必要的技能基础。

总之,通过多年的研究和探索发现,只有了解并遵循中职旅游服务与管理专业学生餐饮服务技能形成、发展的特点,在教学过程中充分发挥学生的自主性,才有助于学生能动性和创造性的激发和鼓励,这样对学生的全面发展、主动发展,生动活泼地发展才会起到促进作用,同时为学生将来走向实际工作岗位打下夯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1]郭敏文.餐饮服务与管理(1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01.

一、基层商业银行加快转型发展迫在眉睫

根据国际通行规则,除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外,《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将操作风险也纳入资本监管框架,增大了资本充足率计算的分母,使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都将有所下降。从而在不同程度上影响银行信贷投放能力。在资本市场低迷的情况下,大部分银行寻求通过内生式的增长来达到资本充足率要求。

另一方面,人行近两次调息的关键并不在于单纯地降息或者扩大存贷款的浮动区间,而在于就此拉开了银行面对利率市场化带来的竞争和加快经营转型的帷幕。随着利率市场化的进一步推进,对现行银行经营将带来以下几方面的冲击:

二是利率市场化促使同业竞争更趋激烈。两度降息后,银行存款差异化定价基本分为三大阵营:五大国有商业银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区域性商业银行,表现为规模越小的银行,利率上浮的期限品种越多,上浮的幅度也更大。总体看,存款利率实行区间上浮政策,银行定价策略分化,加剧了银行间对存款尤其是对客户群的竞争。

四是利率市场化将对银行中间业务发展形成“倒逼”,成为中间业务发展的催化剂。总结美国和香港地区银行业中间业务发展经验,不难发现,银行中间业务的发展与利率市场化存在密切联系:美国的利率市场化改革始于1980年,而银行中间业务收入也正是在20世纪80~90年代出现爆发式增长;香港银行业中间业务收入/总资产曾长期在0.8%左右徘徊,但是2001年利率市场化改革完成后,中间业务收入与总资产的比率迅速突破1%。造成这种催化效果的原因有二:一是利率市场化改革打破了对银行存贷利率的保护,因而通常会导致净息差收窄,存贷款业务盈利下降,迫使银行通过发展中间业务寻求新的利润增长点;二是利率市场化改革联通了存贷款利率和货币市场利率,使银行通过衍生品交易转移利率风险成为可能,同时也提高了贷款定价的准确性,刺激了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开展。

二、制约基层商业银行中间业务转型发展的因素分析

作为商业银行最具活力和发展空间的部分,大力发展中间业务收入,尽快扭转对息差收入的过度依赖,这是商业银行加快转型的努力目标之一。在近几年的发展中,银行业的传统盈利模式也确实有了很大转变,中间业务收入得到了快速发展。2008年,我国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收入占营业总收入的比重还不足10%,最近几年稳步上升,到2011年,上市银行净手续费收入在营业收入中的平均占比为15%左右,尽管中间业务实现较快增长,但与国际同行相比,这一指标依然相差很远。在金融业发展相对成熟的市场上,银行业机构的收入更多靠利差以外的服务,非息收入占全部收益的比重大都在四成左右,有的甚至超过七成。与之对比,中国银行业在提高中间收入占比,改善收入结构上,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一是认识仍不到位。由于目前不少基层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尤其在思想上,不少基层行对该业务能否成为资产负债业务之外的第三大支柱尚存疑虑。仅将中间业务视为银行附带业务看待宏观经济政策变化带来的影响。受货币政策继续从紧及贷款规模受限等不利因素影响,预计今后一段时期,基层行资产扩展速度在一定程度上受到限制,将使银行依托资产业务扩张带来的中间业务收入的发展速度放缓。同时,随着行业监管的逐步完善与加强,基层行一些信贷创新产品继续扩展的难度加大。

二是运作不规范,中间业务品种少、层次低、品种结构欠合理。目前各银行开办的中间业务以传统的结算、等低风险、同质化、劳务性业务为主,这类中间业务约占中间业务种类的60%。具有较高科技含量和附加值的产品少,如咨询服务、代客理财、企业财务顾问等咨询顾问类业务尚处于起步阶段;银行保函等担保类业务品种较少;证券基金、保险基金、产业基金等基金托管类业务处于试点阶段。投资融资类及衍生金融产品类等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中间业务,由于受国内分业经营指导原则的限制,基本上没有开展。以某行为例,2012年该行在收入存量结构上,结算、及理财、银行卡等传统业务收入占总收入比重66.18%,担保承诺、资产托管和企业年金等新兴业务收入占总收入比重14.96%;投资银行业务收入5735占总收入比重18.86%。

三是收费标准不统一,引发了同业无序竞争。各银行在抢占市场规模的同时,因害怕收费会流失客户,往往选择降低收费标准、不收费甚至“倒贴”的做法。非理性竞争减少了商业银行的收益,严重威胁着中间业务市场的发育,其最直接的后果是中间业务量与收入不成比例。

四是技术和人才问题制约中间业务发展。中间业务作为金融创新的主要产品,需要先进的科学技术和信息技术支持。而目前商业银行在计算机网络、电子自助设施等方面与还有很大差距。同时,中间业务是知识密集型业务,需懂技术、有经验、善管理的复合型人才。而基层行目前这类人才所占比例较少,致使咨询管理、投资银行业务等风险低、收益高、服务层次高的业务难以开发,直接制约了业务深层次发展。

三、对策研究

著名管理学大师彼得.德鲁克说过:“成功应对变革的方法,就是去创造变革。”当前,利率市场化是大势所趋,各基层商业银行必须切实在加快中间业务发展转型上提高认识,精密谋划,加快推进。

(一)提高认识,加快转变经营战略

要转变传统的思想观念,树立“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在思想上确立发展中间业务是一项战略措施的观念。要从战略高度把中间业务作为银行的一项主业,高度重视,像存款、贷款一样来抓。深刻认识发展中间业务的必要性和重大意义,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推动中间业务的发展。

(二)拓宽渠道,加力打造中间业务核心竞争能力

1.继续发挥传统优势,巩固扩大基础中间业务市场。近年来,银行卡、代收代付和支付结算等传统支柱业务虽然增长速度比较缓慢,但对中间业务中的贡献度仍然较高。因此,商业银行要发挥网络优势,突出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将对客户服务的重点由需求满足型升级为着力培育同客户之间稳定和长期的合作关系。一是突出客户营销策略的优化调整。以个人高净值客户为主要营销对象,注重利用已有客户关系,推动辐射式营销。二是突出产品、渠道、服务创新的有机整合。注重将创新产品与信息渠道建设和全域服务体系构建相结合,提高创新产品的市场认同度并拓宽产品的销售渠道。

2.抢抓“三驾马车”,加力扩展中间业务发展空间。作为新型中间业务的代表,资产管理、顾问咨询、资产托管组成的“三驾马车”将长期受益于资本市场的发展和居民金融资产结构升级,未来有望成为拉动中间业务收入增长的引擎。(1)资产管理。10年末,中国个人可投资资产超过62万亿,是GDP的1.6倍。随着居民财富的积累,个人对于资产保值增值的需求显著上升,储蓄存款向基金、保险和银行理财产品的转移将不可避免,而存款的负利率环境将加速这一过程。银行不仅可以提供理财服务,而且作为基金和保险产品最重要的分销渠道,必将在居民金融资产结构升级中持续受益。(2)顾问咨询。2002年以来,我国社会融资结构发生巨大变化,非信贷融资渠道迅速发展,企业债、委托贷款和信托贷款占比明显上升。由于银行信贷获得门槛相对高,且考虑担保等费用后实际信贷成本偏高,因而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进行直接融资。未来银行信用中介的职能将弱化,而融资顾问、债务工具承销等投资银行业务则将受益于非信贷融资渠道的发展。(3)资产托管。2006年以来,随着资本市场快速发展,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保险和信托资产规模保持了年均30%以上的高速增长,带动银行资产托管业务蓬勃发展。

(三)规范收费,合理解决成本收益问题

正确引导广大客户对银行合法收取手续费的认识,通过对产品的细分,价格的纠正,合理的定价和宣传、营销,达到吸引顾客、让顾客认同中间业务服务收费的目的。加强中间业务收费管理,实行统一定价基础上的最低限价规定;对各商业银行同一品种的收费标准予以统一,杜绝“免费午餐”的恶性竞争。

(四)强化投入,进一步完善中间业务创新发展的支持条件

竞争的关键是科技和人才的竞争。谁开发了新技术和新产品,谁就抢占了市场制高点。因此,各基层行必须从战略高度,重视和加快商业银行以电子计算机为标志的金融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加大科技投入力度,培养和造就一支高素质、高水平的员工队伍,既要立足于现有员工的培训提高,又要大胆引进知识面广、业务能力强、勇于开拓的复合型人才,构筑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发展的软硬件支撑条件,在满足迅速变化的金融服务需求的过程中,实现利润最大化的经营目标。

关键词:高等职业教育;法务人才;法理学;实践型教学

重知识轻能力的原有教学模式已不适应学生和社会的实际需求,探讨高职法律事务专业《法理学》教学模式,对高素质、高技能型法务人才的能力培养有着重要的价值。笔者根据多年积累的教学经验和多年的法务管理经验,结合现实教学实践,就高职院校法律事务专业的《法理学》教学模式提出一点看法,以求抛砖引玉。

一、高职高专《法理学》自身的学科特点及目前社会对应用型法律人才需求的分析

1.《法理学》是一门理论性、应用性很强的学科。《法理学》系统阐述了法律观,从总体上来研究法和法律现实的一般规律,研究法的产生、本质、作用、发展等基本问题,研究法的创制和实施的一般理论,并着重研究我国社会主义法和法制的基本理论问题。[1]它是法律专业的重要课程之一,同时也是学习其它各门专业课的基础,是一门涉及领域广泛、影响面较大的课程之一。笔者对本校前几届毕业生的就业情况做了统计,法律事务专业学生主要就业方向是商品销售、企业管理、自主创业、律师事务所、国家机关等。这些工作不仅需要部门法的支持,也离不开法学理论的支持,否则有些工作无法开展。显然,《法理学》课程具有很强的理论性和应用性,是法律事务专业的专业基础课。

二、目前高职高专法律事务专业《法理学》教学现状分析

《法理学》对于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基本理论素养、法律思维方式具有重要的意义。尽管一些高职院校对《法理学》教学模式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取得了一些成果。但是长期以来,法理学课程应有的价值和作用并没有得到体现,由于教学内容相对抽象,法理学的教学一直处于比较尴尬的境地[3]。目前高职高专法律事务专业《法理学》的教学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

1.注重法学理论知识传授,轻视能力培养,尤其是职业能力培养。一般职业院校,法律事务专业《法理学》教学更多的是以知识为中心,特别是书本上的知识,忽视了学生的能力培养。这种教学模式学生掌握的知识也许较扎实,但实际运用的知识能力较差,不能适应高职高专法律事务专业学生职业发展的需要。

2.以教师为中心,教学方法单一。多数职业院校法律事务专业在《法理学》教学授课过程中,教师教,学生听,教师与学生间缺乏互动;教学过多注意对理论知识的灌输,“满堂灌”、“照本宣科”,缺乏针对现实需求的法学理论教学;教学方法普遍采用案例教学法,但案例陈旧、复杂,往往得不到学生认可,教学方法显得单一。[4]

3.教师理论和经验知识与高职高专法律事务专业《法理学》教学需求不适应。高职院校不是研究型大学,而是应用型大学,培养的学生主要是高素质应用型人才。高职法律事务专业《法理学》的授课教师应是既懂法律又有法务实践的“双师”人才,但现实是大多数授课教师主要来自高校的应届毕业生,法律实践较少,理论讲解较空洞。

三、开创以“职业能力为本位”的高职高专《法理学》实践型教学模式

诚如江平教授所言,法学“从本质上说,它是一门实践科学”。实践性是法学的本质属性。所谓“实践型教学”,笔者定义为:为突出学生职业能力的培养,采用针对职业能力训练的教学方法,达到提高学生对本学科知识的掌握和应用能力为目的,以使学生适应社会需求、增强就业能力以及职业可持续发展能力的“职业能力为本位”的教学类型。高职高专法律事务专业《法理学》的实践型教学模式,涵盖的内容与过程包括以下环节:

2.路径选择:构建“职业能力为本位”的高职高专《法理学》实践型教学模式。有了明确的培养目标,还应构建具体的教学实施体系。《法理学》实践型教学模式实施体系包括:

(4)学生成绩考核和评价。我们的做法是将《法理学》课程考核分为两大模块:一是有关疑难案例讨论、作业、法律实践活动等的考核,重点是学生的法律思辨能力,法律事件的法律逻辑、法律关系、法的价值等的分析能力和法律案件的合法性处理能力等实用性较强的知识的考核,应占总成绩比重的80%。二是平时出勤情况和职业考试能力的训练,如做题的速度、读书的技巧、答题的技巧和卷面整洁度、答题逻辑以及体现法律素质的能力诸如口才、合作能力、交际能力等的表现等,应占总成绩比重的20%。

(5)教师配置。针对高专法律事务专业《法理学》教师现状和高职培养目标要求,对于教师配置,一方面大力引进有法务经验的“双师人才”,另一方面应当加强对刚毕业的大学生教师的培训,使他们尽快实现由研究型人才向理论研究与实务操作并重的人才转变。

3.实践教学模式的反思与修正。职业能力本位的实践教学模式的实施效果如何,能否达到预期目的,这要通过教学效果的评价随时发现与验证。只有有效控制教学实施,才能促进教学质量的提高。职业能力本位的实践教学模式最终的衡量者是学生和社会用人单位,因此,要阶段性地收集学生和社会对该教学模式的实际反馈信息并对与社会、学生需求不适应的部分进行修订和完善,以更好地促进高职法律事务专业学生的能力培养和教师教学水平的提高。

[1]徐锦霞.高职院校法理学教学模式的探索与思考[J].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9,(10).

[2]刘杰明.法理学课程教学改革探索[J].教育与职业,2009,(29).

[3]李炳烁.论法理学教学模式的改革策略[J].市场周刊(理论研究),2010,(12).

关键词:国有企业;法律事务;管理;提升

十二五时期是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国有企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骨干,必须把提升管理水平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扎实抓好,常抓不懈,通过强化管理促进转型升级,真正走上创新驱动、内生增长的内涵式发展道路。其中,法律事务管理更因其基础性和不可逆性,成为管理环节中的重中之重。随着国有企业规模的不断扩大,以及海外市场的开拓,法律事务的管理提升也已经到了迫在眉睫的地步。能否对法律事务进行有效管理,既能提升法律事务的管理效率,又能切实控制企业的法律风险,已成为国有企业法律事务管理的重中之重。

一、国有企业法律事务管理提升的实施背景

(一)提高企业法律事务管理水平、提升核心能力的要求

随着国有企业经营规模的不断扩大,国际市场的逐渐拓展,以及国内国际法律背景的变化,过去旧的一事一管的法律事务管理模式已经很难适应国有企业发展的需要。在加强基础管理的同时,如何建立一个涵盖全过程,覆盖全方位的法律事务管理体系,真正做到既能有效的控制法律风险,又能提升法律事务管理的效率,实现跨地域、多层次、快节奏的法律事务管理,这已成为众多国有企业面临的一个重要难题。

(二)国际市场开拓的要求

随着世界经济的大融合不断加剧,以及我国经济实力的不断增加,“走出去”已经成为众多国有企业必须面对的现实问题。在进行涉外活动的过程中,企业不可避免的面临经营风险、战略风险、财务风险和法律风险等诸多风险,其中法律风险更是以其高发性、综合性,从而成为众多风险中最难防范的一环。涉外事务一般可预见性低,风险高,稍有不慎就可能给企业带来巨大损失,因此,对涉外法律事务实施有效管理,控制企业涉外法律风险,是企业实现“走出去”战略的重中之重。

(三)企业规模扩张及建设技术主导企业的要求

随着企业规模的不断扩大和科技兴企理念的提出,国有企业法律事务的管理也在发生着不断的变化。在大跨步进行技术创新的同时,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各种纠纷日益增多,企业专利或技术秘密被侵害的情况也屡见不鲜。作为技术主导企业,如何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用法律的武器来充分保障企业的知识产权,已成为大型国有企业法律事务管理的重要课题。

二、国有企业法律事务管理提升的运作模式

国有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应该运用系统方法、过程方法和风险管控等现代化的管理方法,以全过程管控为核心,以风险管控为手段,通过风险的全过程管控、内容的差异化实施和流程的标准化再造,实现法律事务管理从事后向事前,从后台向前台的转变,有效地控制风险,优化管理体系,建立健全法律事务管理持续改进机制,强化法律事务人才队伍建设,推动企业法律事务管理水平的提升。

(一)因地制宜,确立符合自身模式的管理理念

企业首先应以风险识别和风险控制为手段,通过体系和制度建设,建立标准化的管理流程,最终确立基于效率和安全为核心的全过程风险管控的理念,即“全过程管控”的理念。

(二)量身订做,建立标准一体的管控体系

在确立管控理念之后,企业应将以“全过程管控”为核心的法律事务管理提升作为一项系统工作,从体系化建设入手,建立完善的制度结构。

企业应确立制度建设体系化的方针,根据分权制衡的原则,制订框架型的法律管理制度,在此框架内,对横向的管理内容,以及纵向的管理流程都做详细的规定,明确各业务部门及各子公司、分公司在法律事务管理方面的管理职能,各部门及各子公司、分公司根据自己的权责再分别制订各自的法律事务管理制度,最后将职能与权责细化到每个岗位,确保每个管理人员都既有权又有责,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真正做到法律事务管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全过程规范、透明。

(三)立足风险,形成全过程管控的管理格局

1.建立法律风险预评估模式,实行源头控制

企业通过内部调查与外部调查相结合,全面调查与专项调查相结合,收集项目所涉及的资产、信誉、能力、财务、人力、自然环境、政策环境等所有状况以及所涉及的法规政策,评估潜在的法律风险,建立法律事务风险档案,从而进行有效地源头控制,把风险扼杀在萌芽状态。

2.突出重要风险点,实施全过程监控

3.规范事后管理,建立项目评价及相应的应急机制

4.规范诉讼管理,形成风险防控的最后保障

法律纠纷一般随机性较强,而且内容差别较大,一直是法律事务管理的一个难题。笔者所在的公司通过多年实践,建立了一套科学化的法律纠纷处理机制,从事前入手,重视资信审查;从证据入手,加强收集和管理;从矛盾入手,消灭潜在隐患;从关键点入手,选择有效手段。这些行之有效的法律纠纷处理机制,使企业在法律纠纷中一直掌握着主动权,也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1)资信考察和评估程序化

(2)证据留存和管理规范化

(3)潜在法律纠纷处理提前化

潜在法律纠纷,是法律纠纷处理机制中的重要一环。企业应该通过比对前期的资信考察结果和证据留存情况,迅速评估出潜在法律纠纷显性化的可能性及对企业的影响,有针对性地选择对外磋商或者对内整改的不同方式,把握时机,提前介入问题实质,化解纠纷,避免法律风险的发生和扩大,把对公司的影响降为最低。这是化解矛盾、解决纠纷的最好时机。

(4)诉讼、非诉讼案件解决及时化

对已经发生的法律诉讼、非诉讼案件,企业应该以事实为依据、证据为核心,结合案件发生的原因和争议的主要事项,迅速找好解决问题的切入点,并及时准确的判断和预测在不同的情形和对策下该案件对企业造成的法律后果,通过对结果的评估来为解决案件手段的选择做出参考和比较。

在选择合理有效的救济手段后,通过证据的不同组合,一方面合法规避不利的证据点,另一方面形成雄辩的证据链,合理压倒对方,为案件及时解决奠定坚实的基础。

(四)区分内涵,实施差异化的管控方式

1.依据不同的风险等级,制订不同的管控措施

对全流程进行管控的同时,对不同风险级别的法律事务实行不同的管控方式。

企业可以根据多年来法律事务管理的实践,总结归纳形成法律事务风险清单,再根据风险发生的可能性、风险损失度两项内容,对风险清单中的风险点逐一进行定性分析。根据企业对该风险的容忍程度,并结合定性分析的结果,设定基准风险,可以依次将风险等级划分为三个等级,即重大风险、一般风险和较小风险,并施以不同的管控方式。

2.针对不同的管控内容,实施不同的管理方法

企业应因地制宜,结合企业市场、客户的实际情况,量体裁衣,制订适合于企业自身的管理方法。

(1)区分客户,制订相应的大客户管理方法

企业尤其是大型国有企业应结合日常的法律事务流程,制定针对大客户的法律事务管理方法。通过与其签订战略协议的方式,对双方某些权利义务进行确定,这样在实际履行项目或合同的过程中,就能避免重复性的工作浪费,同时也保证了企业的优先供货权和产品质量优先保障,大大提高对大客户的法律事务管理效率。

(2)区分方法,制订合理的个性化措施

大型国有企业在具体法律事务的管理中,可以根据管控内容差异化的特点,分别实施个性化的措施,从而对法律事务实行有效管控。

(五)强化基础,确定标准化的管理流程

1.体系标准化

大型国有企业应建立一套以法律事务管理制度为核心的标准化的制度体系,各子系统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在此标准体系内,依照其权责,制订相应制度,推行协同一体的标准化管理模式。

2.流程实施标准化

企业可以针对不同的风险等级分别制订标准的管理流程。例如,在合同审核签订的过程中,可以制订标准化的流程管理图,从合同起草到合同审核再到合同签订,根据不同的风险等级,按照合同承办人员、部门领导、公司法律部门、公司领导的顺序,逐级设定批准权限,制定标准化的管理流程,合同承办人员可根据相应流程对自己的合同实施源头管理。这不仅能有效提高合同管理的效率,而且使管理思维、风险意识在基层扎根,真正降低合同风险。

3.合同及项目资料管理标准化

企业应该对合同及项目所涉及的全部资料,包括谈判资料、资信证明、合同资料、往来信函等都规定了标准的归档管理程序。有条件的企业还可以建立电子化法律事务资料库,按照标准化的模式,对企业所有项目和合同资料进行了归档,实现全范围内法律事务资料的快速共享,不仅可以大大提高法律事务反应的速度,还为法律事务管理的持续提升提供了有效快捷的途径。

(六)强化人员培养、建立长效机制

强化人员培养,提升专业人员的综合素质

大型国有企业要力争打造高层次、复合型人才,加大专业法律人员培养力度,在实战中锻炼,在业务中学习,以更好的适应新型法律事务管理方式的需要,使法律事务管理真正能融入企业,想企业之所想,急企业之所急。

三、国有企业法律事务管理提升的重要意义

(一)提高法律事务管理效率

通过对法律事务体系的建设,企业能够实现法律事务管理的快速及时、协同建设,信息共享、资源共享,有效地提高法律事务管理整体效率。

(二)切实控制企业整体的法律风险

建立标准化的管理流程,使企业在管理上形成闭环,相互监督、相互配合,更加及时、准确地识别存在的法律风险,实现了对法律风险的切实管控,最大限度的保护企业的经济利益。法律事务管理持续改进机制能够使法律风险规则意识、风险意识、管理意识深入人心,切实地控制公司整体的法律风险,为企业经营发展保驾护航。

法律与企业经营、管理的关系

企业经营、管理等活动与国家法律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主要体现在:

一、依法治国已经作为国家的基本方针写进了《宪法》。在现代法制社会,国家对社会的管理主要通过各种法律法规的实施来实现。企业作为国家经济活动的基本主体,必然也在国家法律法规调整的范围之列,受国家法律法规的约束。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必须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进行。

二、市场经济是建立在各经济主体相互平等的基础上的。各平等经济主体之间相互关系的调整,主要依靠国家的法律法规,所以说所谓市场经济也即法制经济。参与市场经济的企业,如果不知法,不懂法,就有可能在不知不觉之间因违法而受到法律的制裁,同时在企业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也往往会由于不懂法而错失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机会。而知法守法的企业,则完全可以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使之免受任何不法侵害。

三、企业经营、管理的整个过程,从宏观上看,也可以理解为即各种经济合同的谈判、签订、履行、解决纠纷的过程。企业的经营目标,主要依赖各个经济合同的正常、实际履行来实现。而各个经济合同的谈判、签订、履行、和纠纷的处理,均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

四、企业依法签订的经济合同,是确立企业在经济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也是企业实现其经济目的、解决经济纠纷的重要依据,所以,经济合同也可以理解为是国家法律法规在该企业的具体延伸。签订经济合同,对企业来说如同立法一样重要。所以,企业在经济活动中,如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或专业的法律工作者的参与,经济合同签订不好,企业的经济目的也往往难以顺利实现。

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特点

企业作为国家法律调整的对象,企业法律事务工作必然有着不同于国家司法机关的自身的特点:

一、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企业领导重大决策过程中的法律事务。包括企业的设立,投资项目的选择、谈判,重大经济合同的签订,企业的改制、上市,企业重大问题、突发问题的处理等。主要涉及企业法、投资法、公司法、合同法、金融法等内容。

3、解决各种经济、民事纠纷过程中的法律事务。除经济、民事纠纷涉及的有关经济、民事法律问题外,还有关于仲裁、诉讼、执行等程序性法律问题。

二、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不享有任何的执法的权力,而是着重与知法守法,防止发生法律冲突,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主要以预防为主,以避免发生法律纠纷为目标,其次才是依法解决、处理已发生的法律纠纷。

四、企业法律事务工作涉及面广,涉及的部门、人员较多,涉及的工作内容复杂,企业法律事务往往处于配角地位,带有服务性质,所以要求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人员除必须掌握全面的法律知识外,还必须有高度的服务意识和良好的协作精神、奉献精神。

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功能

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功能主要三项:

一、预防功能

通过为企业领导进行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意见,就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中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法律意见,参与、协助企业领导和员工的有关工作,起草、审查企业的经济合同和有关法律事务文书,解答企业职工的法律咨询等,使企业依法进行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防止出现违法行为和各种法律漏洞,预防企业发生法律纠纷,避免企业经济损失。

二、挽救功能

在企业发生法律纠纷或企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通过企业进行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活动,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避免或挽回企业的经济损失。

三、宣传教育功能

(一)课程设计理念

高职工商企业管理专业旨在培养工商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市场营销、行政管理等方面所需的基层管理人员。为了让学习内容更好地满足工商企业基层管理岗位的工作需要,课程设计的原则和标准应坚持校企合作的课程开发观、职业能力本位的课程观和行动导向的教学观。校企合作的课程开发观是指课程开发团队在了解企业需求,把握专业培养目标的基础上,深入到用人单位进行具体工作岗位的调查研究,进行职业岗位分析,由此归纳出岗位所需的知识、技能和素养等职业能力,最后由学校专业教师与企业法律事务专家共同设计课程标准。职业能力本位的课程观即课程以履行企业市场营销、人力资源管理、行政管理等岗位职责所需要的法律知识、能力为核心,进行课程内容的选取、组织与训练。行动导向的教学观即课程在实训教学中遵循“咨询、计划、决策、实施、检查、评估”的逻辑程序,让学生“独立地获取信息、独立地制定计划、独立地实施计划、独立地评估计划”,使学生在自己“动手”的实践中,掌握专业技能,习得专业知识,从而构建属于自己的经验、知识与能力体系。

(二)课程设计思路

课程设计以工商企业管理专业人才培养目标为基础,坚持“以法律应用为目的,理论够用为度”的原则,以工商企业行政管理、市场营销管理和人力资源管理岗位工作所需的经济法律、法规知识与能力为依据,确定课程学习的知识、能力和素养目标,选取课程教学内容,设计能力训练情境和“学做合一”的课程考核评价方案,力求突出该课程涉法职业能力的培养目标。

二、课程设计的内容

(一)基于工商企业基层管理职业能力需要设计课程目标

为了使课程能够更有效地培养学生的企业岗位涉法工作能力,我们根据专业培养面向和培养目标,通过对富思特集团、湖北汉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孝武集团等中小型企业的行政管理、市场营销和人力资源管理等岗位的调查和岗位工作任务的分析,将上述岗位涉法的职业标准和能力要求转化为经济法课程的培养目标。具体如下:

1.职业知识目标。了解经济法律关系及其三要素;掌握公司和合伙企业设立的条件、程序、组织机构等法律制度;了解合同的基本法律制度,掌握企业采购和销售等合同的基本条款、合同签订的程序、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担保及违反合同的法律责任;掌握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及法律责任和产品质量责任的构成要件;掌握专利权的授予条件和商标的构成条件,熟悉专利权的申请和审批程序以及商标的认定程序;掌握劳动基准法律制度及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除和终止等法律规定,掌握劳动争议的仲裁与诉讼等处理方式;掌握经济纠纷调解、仲裁和诉讼的基本法律制度等。

3.职业素养目标。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律思维;形成处理经济纠纷的法律职业素养;形成从事经济法律事务所需要的职业敏感性。

(二)从工商企业基层管理岗位的典型工作任务出发设计课程内容

工商企业管理专业的经济法课程的培养目标是为了让学生掌握企业行政管理、营销管理和人力资源管理岗位工作所需的经济法律、法规知识,并且具有运用这些经济法律、法规知识解决管理过程中出现的法律问题的能力和法律职业素养。因此,经济法课程的教学内容必须根据该专业的培养方向和岗位典型工作任务来选取与岗位工作相联系的经济、民商法律内容作为课程内容。我们据此设计了经济法律关系;公司、企业设立及内部治理法律事务处理;企业合同法律事务处理;企业不正当竞争和产品质量法律事务处理;企业专利、商标法律事务处理;企业劳动关系管理和劳动关系争议法律事务处理;企业经济纠纷法律事务处理七个学习单元。这七个学习单元涉及的经济法律制度有公司法律制度、合伙企业法律制度、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合同法律制度、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产品质量法律制度、专利和商标法律制度、劳动法律制度以及经济法律纠纷处理法律制度,而那些与岗位工作任务无关或关联不大的企业破产法律制度、反垄断法律制度、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金融法律制度、对外贸易法律制度等都没有纳入,使得教学内容更加贴近专业人才培养目标。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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