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法律效力,但违反法律规定的除外。
民法通则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达成的协议有效,应当遵守。家庭成员之间对财产约定等达成的协议,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具有法律效力,但涉及人身关系等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但对于主体方面,要注意两方面:
一、订立协议的主体是否具有处分某物的权利。也就是说该物的所有权是否归某个人所有,只有其对该物品真正享有所有权,才可签订处分该物的权利。
二、订立协议,要看主体是否穷尽。也就是说,家庭中几个人订立协议,要看该物是否是只有这几个人具有所有权,其他人均无利害关系。比如说,父亲和两个儿子订立一份处分房产的协议,但事实上,母亲也对该房产具有所有权。因此要将继承、共同共有等等问题均考虑清楚,才有权真正的订立一份协议。
所以说,如果你想要订立一份协议,最好办理公证书,公证处的人会直接帮你分析和想到究竟需要穷尽哪些主体。而且公证机关还可以作为最具有权威的无厉害关系第三人来证明某问题。
不需要。
一、仅有家庭代表签字的《分家协议》,对家庭其他成员都有约束力
目前,农村家庭处理内外事务的通常做法都是由户主代表自己的小家庭出面处理,妻子只做些辅助性工作。在分家析产过程中,户主作为已方小家庭的代表,积极参与大家庭财产分割和权利义务分配问题的讨论和决策,并在达成一致的分家协议上签字按印,妻子虽然有时也在分家现场,但一般并不参与讨论和决策,也不用在协议上签字,因夫妻关系中的特殊身份性,只要分家协议本身合法有效,由户主签字的分家协议对家庭其他成员同样具有约束力。
二、《分家协议》仅有家庭代表签字,分家所得财产并不能当然归该家庭代表个人所有
立约人:
张-夫:(性别、年龄、民族、单位、住址)
张-妻:(性别、年龄、民族、单位、住址)
张-子:(性别、年龄、民族、单位、住址)
张-女:(性别、年龄、民族、单位、住址)
见证人:
张-夫、张-妻夫妇与子女张-子、张-女一直共同生活,现张-子、张*均已结婚,各立约人均表示愿意分家析产,各立门户。经协商,共同签订以下分产协议,以供遵守。
一、张-夫、张-妻夫妇与张-女一起生活。
二、现小院平房6间,其中北房2间供张-夫、张-妻夫妇居住。东房两间归张-子,西方两间归张-女,庭院共用。
三、家具及家用电器:**彩电、**冰箱归张-子。洗衣机、组合衣柜、沙发归张-女。
四、存款6万元,由张-子分得2万,张-女分得2万,其余2万留张-夫、张-妻夫妇自用。
五、张-夫、张-妻夫妇如遇重病或其它意外,由张-子、张-女共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