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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但关于《婚内财产协议》中涉及房屋权属约定部分,因该房产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双方达成协议后,并未办理房产变更登记手续,现要求予以撤销,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应予撤销。
02
基本案情
蔡某、周某1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周某2。双方于2019年1月8日签订“夫妻婚内财产协议”约定“甲方周某1,乙方蔡某,双方经友好协商,对现有财产归属达成以下意见……4.位于沈阳市和平区房屋:房屋不动产权利登记人为周某1,房屋对应的不动产所有权证号为:辽(2017)沈阳市不动产权第XXX号……双方经过谨慎考虑,一致同意将上述所列财产第1项至第4项归乙方所有……。
双方自述2020年4月双方分居。蔡某曾起诉周某1离婚,法院于2020年5月作出4657号民事判决,驳回蔡某诉请。
现蔡某再次起诉周某1离婚,起诉请求:1.判令蔡某与周某1离婚;2.判令婚生女儿周某2归蔡某抚养,由周某1每月支付2,000元抚养费;3.判令周某1名下的房屋(位于···)蔡某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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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判
一审判决:
综上判决:一、蔡某与周某1离婚;二、蔡某与周某1的婚生女周某2由蔡某抚养,周某1每月向蔡某给付子女抚养费2,000元直至子女年满18周岁;三、登记在周某1名下位于沈阳市和平区号(建筑面积92.26平方米)归蔡某单独所有;四、驳回双方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
二审期间法院查明:登记在周某1名下位于沈阳市和平区的涉案房屋不动产权登记日期为2017年3月15日,购买价值为67万元,首付170,519元,双方均认可该房屋现价值为250万元,婚后还贷453,927.4元。
综上判决如下:一、维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21)辽0102民初1043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蔡某与周某1离婚;第二项即:蔡某与周某1的婚生女周某2(2020年1月17日出生)由蔡某抚养,周某1每月向蔡某给付子女抚养费2,000元直至子女年满18周岁;
二、变更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21)辽0102民初10433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登记在周某1名下位于沈阳市和平区归蔡某单独所有。”为:登记在周某1名下位于沈阳市和平区归周某1单独所有,周某1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蔡某支付房屋婚后还贷及房屋增值补偿款846,879.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