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比选文件

采购项目名称:《城市各类园区有效落实人防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研究》及《长沙市防空区人防配套工程建设规划研究》项目

采购人:长沙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委托代理编号:BSZXZC-2020-090

采购代理机构:湖南博思智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10月

目录

第一章比选邀请

第二章比选须知

比选须知前附表

比选须知正文

一、说明

二、比选文件

三、响应文件

四、响应文件的递交

五、响应文件的比选与评审

六、成交结果信息公布与授予合同

七、其他规定

第三章政府采购合同格式

第四章采购需求

第五章响应文件组成

湖南博思智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采购代理机构)受长沙市人民防空办公室(采购人)的委托,对《城市各类园区有效落实人防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研究》及《长沙市防空区人防配套工程建设规划研究》项目进行比选采购,现采用发布公告的方式,邀请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比选采购活动。

一、采购项目基本概况

1、采购项目名称:《城市各类园区有效落实人防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研究》及《长沙市防空区人防配套工程建设规划研究》

2、委托代理编号:BSZXZC-2020-090

二、采购项目预算及最高限预算价:预算控制价(最高限价):49万元,供应商报价不能超过预算控制价(最高限价),否则做无效响应处理。

三、供应商资格条件:

1、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条件;

(1)法人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法人登记证书)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2)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各提供下列材料之一:

①缴纳税收证明资料:《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或者近三个月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纳税凭证复印件),或者委托他人缴纳的委托代办协议和近三个月的缴纳证明(收据复印件),或者法定征收机关出具的依法免缴税收的证明原件。

②缴纳社会保险证明资料:《社会保险登记证》复印件,或者近三个月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缴费凭证复印件),或者委托他人缴纳的委托代办协议和近三个月的缴纳证明(收据复印件),或者法定征收机关出具的依法免缴保险费的证明原件。

3、特定资格条件:/

2、比选文件每份人民币400元,售后不退。

采购人名称:长沙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采购人地址:长沙市岳麓区富华路29号市人防办

联系人:丁小宝

电话:13755108622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湖南博思智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长沙市韶山南路123号华翼府A座922

联系人:王威格

注:请在方框□内划√选择,在“条款号”内限选一项。(本项目采用的条款用“■”标示)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规定

第二章第1.1款

采购项目

《城市各类园区有效落实人防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研究》及《长沙市防空区人防配套工程建设规划研究》项目

第二章第2.1款

采购人

第二章第2.2款

采购代理机构

第二章第2.3款

供应商的邀请方式

■发布公告

□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

□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

第二章第3.1款

供应商资格条件

1、基本资格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并提供以下资格证明文件:

4、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须加盖投标人公章。

第二章第6.1款

联合体形式

■不接受

□接受

第二章第6.2款

对联合体各方的要求

/

第二章第7.1款

现场勘察

■采购人不组织

第二章第8.1款

采购进口产品

■本项目拒绝采购进口产品

□本项目已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购买进口产品

第二章第9.1款

政府采购强制采购:

1、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

2、其他。

■否

□是,采购《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第/期)内标记★符号的节能产品。

第二章第9.2款

政府采购优先采购:

1、非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

2、环境标志产品;3、两型产品;

4、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5、其他。

1、采购产品为《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第/期)内非标记★符号的,分别给予技术和价格项标准总分值4%-8%的加分。本项目具体加分比例分别为:技术/%、价格/%。

2、采购产品为《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第/期)内的,分别给予技术和价格项标准总分值4%-8%的加分。本项目具体加分比例分别为:技术/%、价格/%。

3、采购产品为《湖南省政府采购两型产品目录》和《长沙市两型产品目录》内的:

(1)分别给予技术和价格项标准总分值4%-8%的加分,本项目具体加分比例分别为:技术/%、价格/%。

(2)对在本地设有生产基地和备品备件库、有售后服务机构和网点的两型产品,给予商务评标总分值4%-8%的加分,本项目具体加分比例为/%。

(1)给予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本项目具体扣除比例为6%。

(2)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本项目具体扣除比例为/%。

第二章第9.6款

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融资

政府采购信用担保

第二章第10.2款

比选文件的可能实质性变动内容

第三章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和第四章采购需求;比选文件的实质性变动内容为比选文件的组成部分,实质性变动内容与比选文件不一致时,以实质性变动内容为准。

第二章第11.1款

提供比选文件期限

2020年10月14日起至2020年10月15日

第二章第11.2款

领取或购买比选文件时应提供的资料

第二章第12.1款

三、响应文件的编写

第二章第16.4款

采购项目预算

项目预算:490000元;

预算控制价(最高限价):490000元。

第二章第17.3款

非制造商的证明文件

■不要求提供

□要求提供:(证明文件复印件须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否则视为无效响应。)

经销、或代理投标货物、或为投标货物提供售后服务的证明文件。

第二章第18.1款

第二章第19.1款

比选保证金

要求提供,

第二章第20.1款

响应文件有效期

90日(日历日)

第二章第21.1款

响应文件副本份数

(正本一份,副本2份),提供电子版投标文件一份(光盘或U盘)。

第二章第22.2款

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

(项目名称)响应文件

委托代理编号:.

供应商名称:

在年月日(星期)时分之前不得启封

第二章第24.1款

响应文件的递交地点

湖南博思智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开标室(长沙市韶山南路123号华翼府A座922)

第二章第31.2款

评审因素和标准

见附页4

第二章第31.3款

最后报价调整

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货物类供应商和产品制造商应同时满足中小微企业的条件):小型或微型企业,最后报价扣除比例为6%;中型企业,最后报价扣除比例为3%;联合体参与比选的,最后报价扣除比例为/%。评审时,用扣除后的最后报价计算价格分。

第二章第31.5款

技术、商务、价格得分或总得分调整

符合第二章第9.1款规定,按第二章第31.6款规定及本款分值调整:

1、节能产品:

技术加分=技术分值×加分比例(比例见前附表第38.1项,下同)×(节能产品最后报价÷最后总报价);

价格加分=价格分值×加分比例×(节能产品最后报价÷最后总报价)。

2、环境标志产品:

技术加分=技术分值×加分比例×(环境标志产品最后报价÷最后总报价);

价格加分=价格分值×加分比例×(环境标志产品最后报价÷最后总报价)。

3、两型产品:

商务加分=商务分值×加分比例×(两型产品最后报价÷最后总报价);

技术加分=技术分值×加分比例×(两型产品最后报价÷最后总报价);

价格加分=价格分值×加分比例×(两型产品最后

报价÷最后总报价)。

第二章第31.6款

多处或部分获得政府采购政策优惠的计算方法

1、符合政府采购优先采购政策的,产品只能享受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两型产品等产品优惠中的一项(由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选择并填报政策功能编码,评审时进行加分)。

2、供应商享受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优惠的,可以与同时享受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两型产品等产品优惠中的一项累加。

3、同一项目中部分产品属于优先采购政策的,评审时只对该部分产品的报价实行价格扣除或加分(按该部分产品的报价占总报价的百分比调整)。

第二章第37.1款

指定的发布媒体

第二章第39.3款

履约担保

□要求提供,履约担保的金额为:

第二章第41.1款

采购代理服务费

由采购人向采购代理机构支付代理服务费。

第二章第42.1款

其他规定

根据《关于修改招标采购文件范本及明确事项的通知(三)》长采管[2016]12号要求,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应当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1、信用信息查询的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

3、信用信息查询记录的具体方式: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规定的查询渠道进行查询。

4、信用信息查询记录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查询记录的网上打印件。

5、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留存备查。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无效投标(★):

(1)有一项资格证明文件未提交的;(2)提供不符合要求或虚假资格证明文件的;(3)资格证明文件过了有效期的;(4)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未加盖供应商公章的;(5))采购文件中所有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的签字不是亲笔签名的,为无效投标。

附页1

湖南省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融资合作银行及联系人名单

银行名称

联系人

职务

交通银行湖南省分行

刘波

名城支行客户经理

13874998873

肖勇光

分行高级经理

13755192647

中国民生银行长沙分行

黄飞燕

营业部总经理

13308463468

蒋寒奇

营业部中小企业客户经理

13548982975

兴业银行长沙分行

刘栅延

支行行长

13337316405

蒋修远

支行客户经理

18607310422

中国光大银行长沙分行

邓永胜

岳麓支行副行长

13617319650

中信银行长沙分行

蔡学军

公司银行部负责人

13055167195

宋学农

银行部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

0731-845822141

附页2

湖南省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的信用担保机构名单

信用担保机构

中国投资担保公司

何嘉

010-88822659/13718642233

湖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蔡建雄

0731-84172390-201/15573193555

湖南农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彭球

邓霞英

0731-89761702/138759809060731-89761706/13574125851

附页3

政府采购履约担保函

编号:

(采购人):

鉴于你方与(以下简称供应商)于年月日签定编号为的《政府采购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且依据该合同的约定,供应商应在年月日前向你方交纳履约保证金,且可以履约担保函的形式交纳履约保证金。应供应商的申请,我方以保证的方式向你方提供如下履约保证金担保:

一、保证责任的情形及保证金额

(一)在供应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我方承担保证责任:

1.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人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2.主合同约定的应当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情形:

(1)未按主合同约定的质量、数量和期限供应货物/提供服务/完成工程的;

(2)。

(二)我方的保证范围是主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总额的%数额为元(大写),币种为。(即主合同履约保证金金额)

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我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供应商按照主合同约定的供货/完工期限届满后日内。

如果供应商未按主合同约定向贵方供应货物/提供服务/完成工程的,由我方在保证金额内向你方支付上述款项。

三、承担保证责任的程序

1.你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在本保函保证期间内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账号。并附有证明供应商违约事实的证明材料。

如果你方与供应商因货物质量问题产生争议,你方还需同时提供部门出具的质量检测报告,或经诉讼(仲裁)程序裁决后的裁决书、调解书,本保证人即按照检测结果或裁决书、调解书决定是否承担保证责任。

2.我方收到你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证明材料,在工作日内进行核定后按照本保函的承诺承担保证责任。

四、保证责任的终止

1.保证期间届满你方未向我方书面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自动终止。保证期间届满前,主合同约定的货物\工程\服务全部验收合格的,自验收合格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自动终止。

2.我方按照本保函向你方履行了保证责任后,自我方向你方支付款项(支付款项从我方账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即终止。

3.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终止我方保证责任的其它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亦终止。

4.你方与供应商修改主合同,加重我方保证责任的,我方对加重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但该等修改事先经我方书面同意的除外;你方与供应商修改主合同履行期限,我方保证期间仍依修改前的履行期限计算,但该等修改事先经我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五、免责条款

1.因你方违反主合同约定致使供应商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2.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你方与供应商的另行约定,全部或者部分免除供应商应缴纳的保证金义务的,我方亦免除相应的保证责任。

3.因不可抗力造成供应商不能履行供货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六、争议的解决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由你我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诉讼管辖地法院为法院。

七、保函的生效

本保函自我方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保证人:(公章)

年月日

附页4

评审因素

分值

评分标准

1

投标报价

(权值为10%)

10

以经评委会一致认定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经评审后的最低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得分计10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得分统一按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价格权值×100。

2

技术(权值为50%)

服务方案及工作计划

根据对本项目规划设计工作总体思路的清晰程度,对项目现状和必要性理解深刻,对项目有较详细和针对性的调研,数据完整,图文并茂,认识全面具体,综合评价为优异的,计10分;对项目有一定理解,认识一般,综合评价为良好的,计6分;对项目理解不够,认识有所欠缺,综合评价为一般的,计2分。

技术路线清晰明确、全面完整,方法可行,综合评价为优异的,计10分;技术路线比较有条理、基本到位,但技术方法可行性不强,综合评价为良好的,计6分;技术路线欠合理、技术方法无可行性,综合评价较差的,计2分。

根据对本项目的特点、难点、重点等的技术分析和处理措施合理可行程度,能充分理解本次规划的意义和要求,能针对项目现状进行系统分析、归纳,能以问题导向提出符合项目实际的解决思路,可整体、全面、准确把握本次规划的重点、难点,且分析系统透彻,计10分;分析欠系统,能抓住部分重点、难点,但是分析不够深刻,计6分;未能抓住重点、难点,计2分。

5

根据对规划范围内人防规划建设体系、人防设施配建等规划合理的、有效的,计5分;分析欠系统,计3分;分析不够深刻,计1分。

根据文字说明清晰、图表资料齐全程度,计5分;表达一般的,计3分;表达不到位的,计1分。

规划设计工作内容与计划工作量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能切实可行的,计5分;内容欠缺的,计3分;内容缺失较多的,计1分。

组织机构及质量保证体系完整性、可行性完善的,计5分;基本满足要求的,计3分;不能满足要求的,计0分。

3

商务(权值为40%)

类似业绩

15

4

项目团队

8

①项目负责人具有注册规划师资格且为高级技术职称的,计3分;

②除项目负责人外,拟派驻本项目的团队中具有注册规划师资格且为高级技术职称的,每人计1分,计满5分止。

注:提供注册证书、职称证书和近3个月社保证明原件,否则不计分。

拟派驻本项目的城乡规划专业、交通专业、给排水专业、电气工程专业团队人员齐备,且各专业负责人须具有高级以上职称的,每项计1分,最多计5分。同一人员不重复计分。

注:提供职称证书和近3个月社保证明原件,否则不计分。

综合实力

投标人具有ISO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计2分。

注:提供证书复印件,否则不计分。

6

注:提供获奖证书复印件,否则不计分

服务承诺

服务承诺全面,包括承诺完成的规划内容全面、合理,内容与深度均达到或超出本项目规划任务要求并按时提交成果、后续服务保障等计2分,一般的计1分,差的不计分。

7

投标书编制

投标书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顺序编制,有目录、编页码,装订成册,书面整洁无涂改,没有缺漏项,价格数量等计算准确的,计2分;不符合要求的,每处扣1分,扣完为止。

合计

100

1.适用范围

1.1本比选文件仅适用于比选须知前附表(以下简称比选须知前附表)中所叙述的采购项目。

2.定义

2.3“供应商”是指响应比选文件要求、参加比选采购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本次政府采购项目邀请的供应商通过比选须知前附表所述方式,邀请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含资格证明资料),参与比选采购活动。

2.4“比选小组”是指依据财政部《政府采购比选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组建,依法依规履行其职责和义务的机构。

2.5“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资料、燃料、设备、产品等,详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

2.6“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详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

2.7“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详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

2.8“节能产品”或者“环保产品”是指财政部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或者《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两型产品”是指湖南省财政厅发布的《湖南省两型产品政府采购目录》和《长沙市两型产品目录》的产品。

2.9“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详见《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07]119号)。

3.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3.1供应商应当符合比选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资格条件要求。

3.2供应商为联合体形式的,除应满足本章第3.1款资格条件要求及第3.3款规定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比选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含承担工作及工作量比例);

(2)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3)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3.3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l)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2)与其他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3)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受到三万元以上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等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或者存在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违法记录。

4.参与比选的费用

4.1无论比选的结果如何,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比选采购活动有关的全部费用。

6.联合体形式

6.1除比选须知前附表中另有规定,本次谈判采购不接受为联合体形式的供应商。

6.2供应商为联合体形式的,除应符合本章第3条规定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l)联合体各方必须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的义务、工作、合同工作量比例;

(2)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本章第3.1款规定的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

(3)除比选须知前附表中另有规定,联合体各方中至少有一方应当符合本章第3.1款规定的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

(4)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或与其他供应商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的采购活动。

7.现场勘察

7.1供应商应按比选须知前附表中规定对采购项目现场和周围环境的现场考察。

7.2勘察现场的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勘察期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由供应商自己负责。

7.3采购人不对供应商据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负责。一旦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借口,提出额外补偿,或延长合同期限的要求。

8.采购进口产品

8.1除比选文件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本项目拒绝进口产品参加比选采购活动。

8.2本章第7.1款规定同意购买进口产品的,本项目采购活动不限制满足比选文件要求的国内产品参与比选。

9.政府采购政策支持

9.1对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且属于应当“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按照规定实行强制采购。实行政府采购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见比选文件前附表。

9.2对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非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发布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环境标志产品”,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科学技术厅、湖南省长株潭“两型社会”试验区建设管理委员会发布的《湖南省两型产品政府采购目录》和《长沙市两型产品目录》的“两型产品”以及中小企业,实行优先采购,按照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有关政策规定,评审时进行价格扣除或加分。实行政府采购优先采购的优惠率见比选文件前附表。

9.4同一项目中部分产品属于优先采购政策的,评审时只对该部分产品的报价实行价格扣除及加分。

9.6供应商有融资、担保需求的,具体办理流程可向比选须知前附表所列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询问。

10.比选文件的组成

10.1比选文件由下列文件组成:

第三章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

10.2比选小组根据与供应商比选情况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包括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条款,在比选须知前附表中明确。

10.3供应商应仔细阅读比选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比选文件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任何对比选文件的忽略或误解不能作为响应文件存在缺陷或瑕疵的理由,其风险由供应商承担。

11.比选文件的提供期限

11.1比选文件的提供期限自开始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具体提供期限见比选文件前附表。

11.2供应商应持比选文件前附表规定的资料领取或购买比选文件。

13.比选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

13.1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比选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

14.一般要求

14.1供应商应仔细阅读比选文件的所有内容,按比选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以使其响应文件对比选文件做出实质性的响应。

14.2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及供应商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比选小组就有关比选的所有来往函电均使用中文。供应商可以提交其它语言的资料,但应附中文注释,在有差异时以中文为准。

14.3计量单位应使用我国法定计量单位,未列明时应默认为我国法定计量单位。

14.4响应文件应采用书面形式,电报、传真、电子邮件形式的响应文件概不接受。

14.5供应商应按比选文件中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填写。

15.响应文件的组成

15.1响应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2)保证金

(3)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文件

(4)施工组织设计

(5)技术/商务响应与偏离表

(6)提供享受政府采购政策的证明材料和清单表

(7)报价一览表及报价文件

(8)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9)最后报价

15.2在比选过程中,供应商根据比选小组书面形式要求提交的最后报价(或者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是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15.3比选文件规定可能发生实质性变动的,供应商应当在《技术/商务响应与偏离表》中对应内容注明。

15.4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供应商无论成交与否,其响应文件不予退还。

16.报价

16.1供应商应当根据比选文件要求和范围,以人民币报价,以元为单位,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16.2供应商应按第五章响应文件组成格式填写。

16.3响应文件中标明的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以可变动价格提交的报价将被认为是非实质响应而被拒绝。

16.4供应商的报价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采购项目预算或其计算方法见比选须知前附表。

17.供应商符合比选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

17.1供应商应提交满足本章第3.1款规定的资格条件要求的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作为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17.2如果供应商为联合体,则应提交联合体各方资格证明文件、联合体协议。否则,在评审时将其视为无效响应。

17.3除比选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及服务不是供应商制造或拥有的,则必须提供经销、或代理采购货物、或采购货物提供售后服务的证明文件。

18.样品提供

18.1比选须知前附表规定供应商在比选时提供样品的,供应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在评审时将其视为无效响应。

(2)供应商提供的样品与比选文件中要求提供样品的型号、规格不一致的。

19.比选保证金

19.2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交纳比选保证金,其交纳的比选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19.3供应商未按照比选文件要求提交比选保证金的,响应无效。

19.4采购代理机构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成交供应商的比选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定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比选保证金,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19.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比选保证金不予退还,并上缴本级财政国库:

(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资料的;

(3)确定成交结果后,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4)除因不可抗力或比选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5)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6)比选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20.响应文件有效期

21.响应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21.1响应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应装订成册,正本一份,副本、电子文件份数见比选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正本和副本有差异时,以正本为准。

21.2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应按比选文件要求签章处盖单位章和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任何加行、涂改、增删,应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旁边签字。否则,将导致响应文件无效。

21.3在比选过程中,供应商按比选文件规定和比选小组要求提交的最后报价(或者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一式两份,可打印或用不褪色墨水书写,但需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供应商单位章。否则,将导致响应文件无效。

22.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22.1响应文件正、副本应一起密封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盖供应商单位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22.2响应文件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比选须知前附表。

22.3响应文件如果未按上述规定密封和加写标记,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

23.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或者撤回

23.2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时,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24.响应文件的递交与接收

25.比选程序

25.1比选程序:响应文件审查、比选(包括澄清)、响应文件评审、提出成交供应商。其中,比选按本章第30.1款或者第30.2款情形进行。

26.响应文件审查

26.1资格性审查:根据本章第3.1项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对响应文件的资格证明等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比选资格条件。

26.2符合性审查:对响应文件(包括首次提交的响应文件、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比选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26.3响应文件审查结束后,比选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比选,并给予所有参加比选的供应商平等的比选机会。供应商应派其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参加比选。

27.实质性响应

27.1实质性响应是指响应文件(包括首次响应文件、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与比选文件要求的所有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偏离。偏离指不满足、或不响应比选文件的要求。

27.2响应文件是否实质性响应比选文件要求由比选小组依据比选文件规定认定。比选小组决定响应文件的响应性只根据响应文件本身的真实无误的内容,而不依据外部的证据。

28.无效响应

28.1比选小组在对资格性和符合性进行审查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无效响应,比选小组应当告知有关供应商:

(1)供应商不具备本章第3.1款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或存在本章第3.3款情形的;

(2)联合体不符合本章第3.2款规定的;

(3)应交未交比选保证金或金额不足、比选保证金缴纳形式不符合比选文件要求的;

(4)响应文件未按照比选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4)响应文件不满足本章第27.1款规定的实质性要求的;

(5)报价超过采购项目预算的;

(6)响应文件有效期不足的;

(7)响应文件不符合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比选文件规定及要求的。

29.澄清

29.1比选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比选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该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公章。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9.2最后报价计算错误修正的原则:最后报价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分项报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分项报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分项报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分项报价。

30.比选

30.1本章第10.2项未明确比选文件实质性变动内容的,或者比选文件明确了可能发生实质性变动内容,但在比选过程中,比选小组根据比选情况认为比选文件无需发生实质性变动的,比选小组应当直接与响应文件审查合格的供应商就价格组织多轮比选。

(2)比选文件明确可能发生实质性变动,但在比选过程中比选小组根据比选情况认为比选文件无需发生实质性变动的,比选小组不另行通知。

30.4供应商的最后报价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价格扣除情况,比选小组应召集所有参加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当场开封公布,并由供应商代表签字确认。

30.5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比选情况退出比选,并书面通知采购代理机构或者比选小组。该通知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采购代理机构按本章第19.4款规定退还退出比选的供应商的比选保证金。

30.6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供应商,未按比选文件规定及比选小组要求提交最后报价(或者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且又未按本章第30.5款规定退出比选的,供应商的比选保证金不予退还。

31.响应文件评审

31.1经比选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比选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价。

31.2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比选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本采购项目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见比选须知前附表。

31.3最后报价调整。比选小组以各供应商最后报价为基础,按照符合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应条件,对供应商的最后报价进行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最后报价计算价格得分,具体价格扣除比例见比选须知前附表。

31.4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比选文件要求且经调整后的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比选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比选报价得分=(比选基准价/最后比选报价)×价格权值×100

项目评审过程中,不得去掉最后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

31.5涉及政府采购政策优惠对供应商分值进行调整的,按比选须知前附表规定调整供应商的技术、商务、价格得分或总得分。

31.7评审时,比选小组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评价、评分,并按照政府采购优惠政策对最后报价进行价格扣除和技术、商务、价格加分后,汇总各供应商的总得分。

32.提出成交供应商

32.1比选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

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符合《政府采购比选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和《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比选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所列“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情形的,可以推荐2家成交候选供应商。

33.确定成交供应商

33.1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

34.比选终止

34.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比选采购活动,在本章第37.1款指定的媒体上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比选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除《政府采购比选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和《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比选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所列“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情形外,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35.重新评审

35.1除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比选小组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比选小组未按照比选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36.保密及串通行为

36.1比选小组成员以及与评审工作有关的人员不得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36.2供应商不得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不得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比选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提供虚假资料谋取成交;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采购工作。

36.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二)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三)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五)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

(六)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

(七)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37.成交信息的公布

37.1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成交结果信息将在比选须知前附表指定的媒体上公布。

38.询问及质疑

38.1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

38.2供应商若认为比选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可以按法律、行政法规及湖南省财政厅规范性文件规定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39.成交通知

39.1成交供应商确定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9.2成交通知书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9.3成交供应商在收到采购代理机构的成交通知书后10日内,应按照比选须知前附表的规定,向采购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成交的,履约担保由联合体各方或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39.4成交供应商没有按照本章第39.3款规定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成交资格,其保证金不予退还。

40.签订合同

40.1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40.2比选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等均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

40.3成交供应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成交供应商不得向他人转让成交项目,也不得将成交项目分包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40.4成交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至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

(一)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二)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三)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四)违反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

41.1采购代理服务费

41.1采购代理机构应按比选须知前附表规定收取采购代理服务费。

41.2集中采购机构不得收取采购代理服务费。

42.其他规定

42.1比选文件的其他规定见比选须知前附表。

一、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采购合同编号:

采购人(全称):(甲方)

供应商(全称):(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

1.项目信息

(1)采购项目名称:

(2)采购计划编号:

(3)项目内容:

(工程项目)承包范围:/项目经理:/。

2.合同金额

(1)合同金额小写:

大写:

(2)具体标的见附件。

(3)合同价格形式:固定总价合同。

起始日期:年月日,完成日期:年月日。总日历天数:天。

地点:

方式:

4.付款:

1、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并通过审查后7天内支付合同金额的90%,办理完合同结算后支付尾款。

2、乙方需在每次付款时提供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5.解决合同纠纷方式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提请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组成合同的文件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成交通知书

(3)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7.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生效。

8.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份,采购人执份,供应商执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订立地点: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开户银行:

帐号:

二、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

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货物类)

1.定义

1.1合同当事人

(1)采购人(以下称甲方)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通过政府采购程序向供应商购买货物、服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2)供应商(以下称乙方)是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而取得成交资格,并向采购人提供货物、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1.2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合同”系指甲乙双方签署的、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甲乙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2)“合同价”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价款。

(4)“伴随服务”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以及其它的伴随服务,例如安装、调试、提供技术协助、培训和合同中规定乙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

(5)“合同条款”系指本合同条款。

(6)“项目现场”系指本合同项下货物安装、运行的现场,其名称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指明。

2.合同的适用范围

2.1本合同条款适用于没有被本合同其他部分的条款所取代的范围。

2.2合同内容根据比选文件、响应文件而确定。

3.合同标的及金额

3.1合同标的及金额应与成交结果一致,具体的货物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和价格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4.合同价款

4.1具体合同价款见本合同第3.1项。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它任何费用。

5.2乙方提供服务的应当在甲方指定的地点完成服务项目。

6.货物的验收

6.1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6.2货物的表面瑕疵,甲方应在验收时当面提出;对质量问题有异议的应在安装调试后十个工作日内提出。

6.3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乙方应负责按照甲方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6.4甲方在乙方按合同规定交货或安装、调试后,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接收、验收或拒绝接收、验收的,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6.5甲方对货物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应当收取发票并在《交货验收单》上签署验收意见及加盖单位印章。

6.6大型或者复杂的货物采购项目,甲方可以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并由其出具验收报告单。

6.7乙方提供的进口产品,乙方应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采购文件另有约定的除外)。

7.货物包装要求

7.1乙方所出售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要求,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指定现场。由于包装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的损坏、丢失由乙方负责。

7.2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质量证书和保修保养证书。

8.2乙方应向保险公司投保以甲方为受益人的发运合同货物发票金额的110%运输一切险。

9.质量标准和保证

9.1质量标准

(1)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应符合第七章采购需求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2)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乙方所出售的货物还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

9.2保证

(1)乙方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或者没有因乙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在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后不少于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或乙方承诺(两者以较长的为准)的质量保证期内,本保证保持有效。

(2)在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4)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资料等,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第15.1项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

10.权利瑕疵担保

10.1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10.2乙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10.3如甲方使用该货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11.知识产权保护

11.2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1.3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12.保密义务

12.1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甲乙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13.合同价款支付

13.1验收合格后,乙方出具正规发票给甲方,凭甲方开具的《政府采购合同验收报告单》办理合同价款结算手续。

13.2合同价款构成中应当由财政支付的部分,甲方应当在货物验收合格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国库管理部门申请支付,经国库管理部门审核后直接支付给乙方。

13.3合同价款构成中应当由甲方自行支付的部分,甲方应当在货物验收合格后十五个工作内支付。

13.4支付合同价款时,一律不向乙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办理付款手续。开户行和账号以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为准,如果乙方要求变更,则乙方必须提供加盖财务专用章、法人代表签字的证明文件,报经甲方审查核准,并报财政部门备案。

13.5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和条件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规定。

14.伴随服务

14.1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所提供货物的技术文件,包括相应的中文技术文件,如: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或服务指南。这些文件应包装好随同货物一起发运。

14.2乙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1)货物的现场移动、安装、调试、启动监督及技术支持;

(2)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专用工具和辅助资料;

(3)在合同各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有的货物实施运行监督、维修,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乙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4)在制造商或项目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营、维护对甲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

(5)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与第四章采购需求规定的其他伴随服务

14.3乙方提供的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15.违约责任

15.1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第9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15.2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16.合同的变更

16.2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在合同价款百分之十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并就此与乙方签订补充合同,乙方不得拒绝。

16.3除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更。

17.合同中止与终止

17.1合同的中止

(1)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采购计划调整,甲方可以要求中止履行,待计划确定后继续履行;

(2)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供应商就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或财政部门责令中止的,应当中止合同的履行。

17.2合同的终止

(1)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

(2)乙方未能依照本合同约定条件履行合同,已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3)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

(4)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5)如果合同的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予以相应补偿。

18.合同转让和分包

18.1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合同转包。

18.2乙方未在响应文件中说明,且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合同的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

18.3根据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规定,经甲方同意,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大型企业可依法向中小企业分包。

19.不可抗力

19.1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

19.2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19.3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20.解决争议的方法

20.1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后十日内仍不能解决,可以向财政部门提请调解。

20.2调解不成可以按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规定下列方式之一提起仲裁或诉讼:

(1)向甲方所在地仲裁机构提起仲裁;

(2)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3如仲裁或诉讼事项不影响合同其它部分的履行,则在仲裁或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或诉讼的部分外,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21.法律适用

21.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如合同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不一致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修改本合同。

22.通知

22.1本合同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传真或快递送到本合同中规定的对方的地址和办理签收手续,

22.2通知以送到之日或通知书中规定的生效之日起生效,两者中以较迟之日为准。

23.合同生效

23.1本合同在合同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4.附则

24.1本合同未尽事宜,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服务类)

服务类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文本省级以上政府部门或行业组织有标准或示范文本的,应按照其文本确定合同格式。没有文本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采购项目特点自行拟定特定文本确定合同格式。

三、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货物类)

第1.2(6)款

项目现场

详见采购需求

第5.1条

第9.2(1)款

质量保证期

第9.2(3)款

第13.5条

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和条件

第14.2(6)款

伴随服务

第20.2条

解决争议的方式

诉讼

第24.1条

合同未尽事项

友好协商

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服务类)

项目名称:《城市各类园区有效落实人防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研究》及《长沙市防空区人防配套工程建设规划研究》项目

项目预算:490000元

城市各类园区有效落实人防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研究服务要求: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1、规范、规划对人防工程提出强制性建设要求,但缺乏具体规划建设的指导细则。

湖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建设助推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在县城以上城市规划区内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高校园区等各类园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新建民用建筑(以下简称民用建筑),应当依法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湖南省人民防空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提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批准免建、少建、缓建防空地下室,或者降低防空地下室抗力等级。

然而《人民防空工程规划编制办法(2010)》、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人防专项规划对具体地块的人防工程控制指标、规模及战时、平时使用功能和防护标准等均以定性要求为主,缺乏相应具体的控制引导和细则要求。

2、部分区域人防工程建设尚不合理。

湖南人防自上世纪50年代起步,历经几十年的发展,在战备体系建设和保障体系建设等方面取得了长足进步。但是,因早期缺乏规划,部分人防设施的配置存在功能结构不合理、区域发展不均衡、与经济建设协调不够、与城市建设结合不足、与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统筹欠缺等问题;各类园区人防工程建设更是疏于考虑。

3、现代化人防工程体系建设的需求。

为贯彻“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方针,推动城市各类园区功能与人防工程紧密结合,促进各类园区的人防建设融入经济社会发展、融入城市基础建设、融入城市应急管理,加快长沙城市人民防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在长沙市深入开展园区类人防工程建设研究、搭建园区功能与人防功能相结合的人防标准体系刻不容缓。

二、研究范围及对象

1、研究范围。

《长沙市城市总体规划(2003-2020)》(2014修订版)都市区范围的各类园区。各类园区是指《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建设助推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中确定的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高校园区等。

2、研究对象。

包括指挥通信工程、医疗救护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人员掩蔽工程和其他配套工程五大类。

三、研究依据

(1)《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2019)

(2)《长沙市城市总体规划(2003-2020)(2014年修订)》

(3)《长沙市城市总体规划(2017-2035年)》

(4)《长沙市城市人民防空工程总体规划》(2018)

(5)《长沙市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规划》(2017)

(6)《长沙市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建设管理办法》(2018)

(7)各类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CAD)

四、研究内容

1、评估各类园区人防工程建设现状与问题。

按照开发区、保税区、工业园区、高校园区四大类,对长沙市域范围内科研创新、智能制造、医疗器械、金融创新、农业科技、食品保健、环保、电子商务、商贸物流、文化创意等各类园区进行梳理统计,分析园区所在地理位置、用地性质、用地面积、建筑面积、产业功能、人防工程类型及建设现状等详细情况,研究各园区的人防工程建设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2、明确控制性详细规划对园区人防布局的要求。

根据各类人防设施配置标准、各类园区自身特性等,评估各类园区对控制性详细规划中人防规划的落实情况。

3、明确人防专项规划对各类园区建设的要求。

综合考虑服务半径、规划人口数量、功能配套、用地条件、平时防灾等因素,梳理人防专项规划对各类园区的建设要求,明确园区对人防规划强制性内容的落实情况。

4、提出各类园区的人防布局方案优化建议。

根据前述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人防专项规划,对标刚性、弹性指标建设标准,分析各类园区人防工程规模缺口及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落实控规和人防规划的基本原则、要求及办法;对标大城市防护需求,提出适用于不同功能类型园区的人防工程建设标准,促进形成布局合理、功能完善、具有长沙特色的创新防护工程体系。

五、成果要求

编制《城市各类园区有效落实人防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研究》报告。

六、预期研究进展

2020年12月年底,完成结题成果。

《长沙市防空区人防配套工程建设规划研究》服务要求:

1、促进长沙市人防建设与城市规划相结合的需要。

为落实人民防空法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针对城市各防空片区配套工程配置不合理的重难点问题进行研究,查漏补缺,分类提出规划管控方案,梳理城市防空区待建用地作为配套工程配建优选地块,促进人民防空配套建设与城市发展步伐融合发展,推动长沙人民防空工程科学合理、高质量发展。

2、是长沙市人防工程体系优化内部结构、自身整体提质的迫切需要。

1.研究范围。

《长沙市城市总体规划》(2014年修订)都市区范围,总面积为1930㎞2。

2.研究对象。

人防工程按战时功能分为指挥通信工程、医疗救护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人员掩蔽工程和其他配套工程五大类。其他配套工程:其他配套工程是指人防物资库、区域电站、区域供水站、食品站和生产车间、人防交通干支道、核生化监测中心、防空警报站等。

1、分析长沙市各防空区人防配套工程规划实施现状。

对规划范围内各防空片区人防配套工程的位置、工程类别、建设规模、类型等级、运营和维护情况等进行调研与分析,依据长沙市人防总体规划、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人防配套工程规划建设要求,了解长沙人防配套工程的规划落实情况,剖析存在的主要问题。

3、搭建科学的长沙市人防配套工程空间格局。

结合城市各人防区待建地块用地性质等,优化调整长沙市人防配套工程中区域电站、区域供水站、食品站、生产车间、人防交通干(支)路、人防监测设施、人防警报器的空间分布格局,作为人防总体规划修编的直接依据,同时作为园区的人防建设任务指南。

编制《长沙市防空区人防配套工程建设规划研究》报告。

七、预期研究进展

2020年12月底完成结题成果。

注:对于上述项目要求,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中进行回应,作出承诺及说明。

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应包含以下九个部分:

附件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二、保证金(无)

三、供应商的资格证明资料

附件3: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附件4:比选文件规定的基本资格条件证明资料

附件5:比选文件规定的特定资格条件证明资料

附件6:其他说明

四、服务方案说明

附件7-1:服务方案说明(服务类适用)

附件7-2:主要人员简历表(服务类适用)

五、技术/商务响应与偏离表

六、提供享受政府采购政策的证明资料和清单表(如有)

七、报价一览表及分项价格表

附件9:报价一览表

附件9-1:分项价格表

八、供应商认为需提供的其它资料

九、最后报价(无)

致(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我方已仔细研究了(项目名称)的比选文件(政府采购编号:;采购代理编号:)的全部内容,知悉参加比选的风险,我方承诺接受比选文件的全部条款且无任何异议。

二、我方提交响应文件正本一份和副本一式份,并保证响应文件提供的数据和资料全部内容真实、合法、准确和完整,我们对此负责,并愿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三、我方愿意向贵方提供任何与本项采购有关的数据、情况和技术资料。若贵方需要,我方愿意提供我方作出的一切承诺的证明资料。

四、我方愿意按比选文件规定和比选小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

五、我方承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保证在获得成交资格后,按照比选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履行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并承担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一)我方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二)我方与参加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不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或者与其他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

(三)我方未为本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

1、我方依法缴纳了各项税费及各项社会保障资金,没有偷税、漏税及欠缴行为。

2、我方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存在下列重大违法记录:

(1)受到刑事处罚;

(2)受到三万元以上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

供应商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年月日

附件1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注册号:

注册地址:

经营期限:

经营范围:主营:;兼营:

姓名:性别:年龄:系(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供应商名称(盖单位章):

附件2

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附件1,原件)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二、比选保证金缴纳证明材料

本项目不收取

附件3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盖供应商单位章

供应商名称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邮政编码

上年营业收入

员工总人数

营业执照

注册号码

注册地址

发证机关

发证日期

营业范围(主营)

营业范围(兼营)

基本账户开户行及账号

税务登记机关

资质名称

等级

有效期

备注

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附件4比选文件规定的基本资格条件证明资料

备注:

1、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的证明资料:

(1)缴纳税收证明资料:《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或者近三个月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纳税凭证复印件),或者委托他人缴纳的委托代办协议和近三个月的缴纳证明(收据复印件),或者法定征收机关出具的依法免缴税收的证明原件。

(2)缴纳社会保险证明资料:《社会保险登记证》复印件,或者近三个月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缴费凭证复印件),或者委托他人缴纳的委托代办协议和近三个月的缴纳证明(收据复印件),或者法定征收机关出具的依法免缴保险费的证明原件。

3、提供第二章比选须知第3.1款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包括供应商从事比选货物的生产、销售或经营、安装、集成等项许可(如果有的话)]证明资料的复印件。

附件5比选文件规定的特定资格条件证明资料

备注:提供第二章比选须知第3.1款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证明资料的复印件。

附件6其他证明资料或说明

附件7-1:

服务方案说明(服务类适用)

服务类项目供应商应根据第四章规定编写服务方案或服务大纲。服务方案或服务大纲应包括:(1)服务目标、范围和任务;(2)服务方案;(3)服务团队组织安排计划;(4)工作流程;(5)进度计划及保证措施;(6)质量保证措施;(7)合理化建议;(8)其他。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_

附件7-2:

主要人员简历表(服务类适用)

姓名

性别

职称

毕业学校、专业

身份证号

拟在本合同任职

执业资格证

执业资格证书号

近三年承担项目情况

类似项目名称

担任职务

说明:主要人员证书、类似项目证明资料等按第二章第42.1款或第四章要求提供。

序号

比选文件条目号

采购规格/商务条款

响应文件的规格/商务条款

响应与偏离

说明

说明:1、“响应与偏离”应注明“响应”或“偏离”。

2、属比选文件规定可能变动的内容在“说明”栏中注明。

六、提供享受政府采购政策的证明材料和清单表

附件8-1

1.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本公司为(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2.本公司参加单位的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由本企业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本条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七、报价一览表及报价文件

附件9

报价一览表(服务类适用)

项目名称项目名称

政府采购编号

采购代理编号

服务内容

报价

大写:元人民币整

小写:元人民币整

合同周期

项目负责人

供应商(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附件9-1

分项价格表(服务类适用)

项目名称:

包号:金额单位:元

服务名称

品目分类

计量单位

具体要求说明

单价

数量

小计

政策功

能编码

报价金额合计:小写:大写:

说明:

1、本表包含比选文件第四章《采购需求》或其他部分对该项目所有要求的详细报价。“合计”及“报价金额合计”应与附件9-1《报价一览表》“报价”一致;栏目“单价”为综合单价,应包含所有隐含的管理费、税金和利润等其他费用,并在“具体要求说明”中注明分类项取费标准和其他费用的计费率和金额。

2、“服务名称”是指整包分项服务的内容,品目分类是指分项服务费用构成的明细分类项。

3、服务类含有货物的,供应商应填写提供的产品的中国环境标志认证证书编号、节能标志认证证书编号、湖南省两型、长沙市两型产品编号。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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