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合同法》第79条规定,合同的转让应当符合合同性质、当事人约定及法律规定的要求。不得转让的合同在法律上不允许进行转让。
2.依法成立的车辆买卖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错误。
合同法第44条规定,合同应当自成立时生效。如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方能生效的,按照规定执行。例如车辆、船舶、房屋等买卖,法律规定必须办理登记手续,因此该合同在完成登记手续之后才生效,而不是在成立时就生效。
3.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
正确。
根据合同法第308条规定,托运人在货物未被承运人交付收货人之前,有权要求中止运输、返还货物、更改到达地或者指定其他收货人。但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支付因此造成的损失赔偿。
4.出卖凭样品买卖的物品,只要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出卖人可以不承担任何责任。解答:
凭样品买卖的买受人在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仍然应当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如果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通常标准。
5.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根据合同法第18条的规定,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二、论述题(所附答案均为要点,应适当展开论述。)
1.试述居间合同与行纪合同的关系。(提示:分别从概念、相同的特点和区别上进行论述。)解答: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居间合同和行纪合同有一些共同点,即都是一方受他方委托为他方办理一定事务,都属于提供劳务类合同;这两种合同都是诺成性的、不要式、有偿的合同。
但二者又有区别,这些区别主要体现在:
1.二者的主体资格的限制不同。居间合同的居间人的主体限制较行纪合同宽松。
2.居间合同的居间人不与第三人发生法律关系,行纪合同的行纪人可以与第三人发生法律关系。
4.二者的报酬支付权利不同。居间人必须在促成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合同之后才能要求支付报酬。而行纪人完成或部分完成委托事项时,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酬金。
2.试述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违约责任的归属原则是指确定违约责任承担范围的指导思想,其包含三种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不可抗力原则。其中,过错责任原则指当事人因自身过错导致违约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指当事人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发生违约,应根据法律规定分配责任;而不可抗力原则则是指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违约行为,应该免除当事人的责任。
(一)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指当事人需要有过错才承担违约责任。所谓过错指的是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这与民法所讲的过错没有区别。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指的是不管行为人有无过错,只要违约就要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12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
(三)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不可抗力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异常、突发、不可预见、不可避免的情况,如自然灾害、战争、政府行为等。当出现不可抗力违约时,依法当事人可以不承担违约责任,除非法律有规定。但如果违约已经发生,不可抗力不能免除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因为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证明。
3.试比较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提示:综合课件及教材的内容,从概念、特点、条件、后果等方面进行比较论述。)
无效合同是指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或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不能发挥法律效力。与有效合同不同,无效合同不受法律保护,其内容和效力都被法律所否定。无效合同是最典型的违反生效条件的合同。
可撤销合同又称为可撤销、可变更合同,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律允许撤销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而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
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既有相同的地方,又有不同之处。下面分别论述:
二者的特点不相同:
无效合同具有如下几个特点:(1)无效合同的违法性;(2)对无效合同实行国家干预;
(3)无效合同具有不得履行性;(4)无效合同自始无效。
可撤销合同具有如下几个特点:(1)可撤销合同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2)可撤销合同须由撤销权人主动行使撤销权;(3)可撤销合同在未被撤销以前仍然是有效的;(4)
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人可以撤销或变更合同。
二者的条件不相同:
根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下列合同无效:
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下列合同是可撤销或可变更的合同:
二者的后果相同:
无效的合同和可撤销的合同具有相同的法律后果,即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一旦确认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就将对过去产生影响,自合同成立之日起就被视为无效。
案例1.
1999年10月5日上午,某客运公司长途客车上的检票员发现甲、乙、丙3人没有买票,于是让其补票。三人蛮不讲理,司机说:"你们没有买票,我们就可以把你们赶下车,干嘛那么多废话。感到害怕,其中甲、乙马上就补了票,但丙由于身上没带钱,央求把他带到某某站,检票员不同意,把丙赶下车。下午3点,售票员发现戊携带危险品,便把危险品拿到车下销毁。戊坚决反对。售票员说:"要么你拿着危险品下车,为了多拉乘客。
问题:
1.乘车人甲、乙、丙3人没买票,售票员可否把其直接赶下车?由于丙身上没带钱,售票员最终还是把他赶下车是否合法?为什么?
2.售票员是否有权销毁旅客携带的危险品?为什么?
3.对于赵某的流产,应该由谁承担责任?
(1)售票员在车上发现一位乘客丙没有购买车票,根据《合同法》第294条规定,旅客应当持有效客票乘运。售票员不能直接将其驱逐下车,而是应该要求其补票。因为乘客享有坐车的权利,就必须承担购买车票的义务。如果乘客无票乘车、超程乘车、越级乘车或者持失效客票乘车,都应该补交票款,否则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如果乘客不愿意支付票款,则承运人有权拒绝运输。在这种情况下,售票员合法地将丙赶下车。
(2)有权。因其携带的危险品已危及所有旅客的安全。《合同法》第297条规定:"旅客不得随身携带或者在行李中夹带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以及有可能危及运输工具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
旅客违反前规定的,承运人可以将违禁物品卸下,销毁或者送交有关部门。旅客坚持携带或者夹带违禁物品的,承运人应当拒绝运输。
客运公司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公司可对其工作人员售票员进行追偿,让其承担部分责任。《合同法》第302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客运承运人对旅客的伤亡应负无过错责任。本案中赵某作为旅客,在乘运期间人身受到伤害。
案例2.
2022年3月10日,张某在乘坐一辆北京市中南出租汽车公司的出租车前往目的地途中,突然听到玻璃“嘭”的一声,随即感觉右眼部位剧痛。后经诊断,张某因被从车外飞入的石子击中导致右眼失明。法医对张某进行了鉴定。
某已构成伤残七级。因当时未能找到这场横祸的制造者,与承运的出租汽车公司协商亦无结果,吕某遂向法院起诉,以该出租汽车公司未能履行安全运送义务为由,要求赔偿医疗费及其他损失30万元。出租汽车公司以伤害不由自己造成,自己没有过错为由拒绝赔偿。一审法院认为,该案中双方当事人对损害的造成都没有过错,应以公平责任原则处理,判决吕某负担损害的40%,出租汽车公司负担60%。
请问:1.出租汽车公司是否应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请说明理由。
2.法院的判决是否合理,为什么?
1.应该。
2.不合理。
本案不适用《民法通则》第132条的公平责任原则。因为该原则仅适用于各方当事人对于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并且该损害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无过错但应负责的情况。然而,在本案中,承运人依据法律规定不能因为自身无过错而免责。因此,该原则不适用于本案,承运人应承担全部的损害赔偿责任,法院关于双方分担损失的判决不合理。
案例3.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买卖木材合同,合同约定买方甲公司应在合同生效后15日内向卖方乙公司支付40%的预付款,乙公司收到预付款后3日内发货至甲公司,甲公司收到货物验收后即结清余款。乙公司收到甲公司40%预付款后的第2日即发货至甲公司。甲公司收到货物后经验收发现木材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遂及时通知乙公司并拒绝支付余款。
试分析:1.甲公司拒绝支付余款是否合法?法律依据是什么?
2.甲公司行使的是什么权利?若行使该权利必须具备什么条件?
1.甲公司拒绝支付余款是合法的。
《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乙公司虽然将木材如期运至甲公司,但其木材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即其履行债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根据第67条的规定,甲公司有权拒绝支付余款。
2.甲公司行使的是先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双方当事人须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须双方所负的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
(3)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第二篇:合同法
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所有权及风险转移的规则
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是指买卖合同的标的物自出卖人转移至买受人所有。标的物的所有权何时发生转移,它不仅是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具体体现。
一、动产所有权的转移对标的物孳息归属的影响
1.合同当事人对所有权无特殊约定的,动产所有权从交付时起转移,在实践中,无论是现实交付还是拟制交付,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发生转移,故标的物孳息的归属亦可依物之所有权来确定,即所有权转移(交付)前孳息归出卖人,所有权转移(交付)后归买受人。
2.合同当事人约定出卖人对标的物所有权保留的,标的物的孳息自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而不以所有权是否转移为条件。但在实践中有观点认为,所有权保留的约定一般是以买受人未支付对价为前提,此时买受人未支付合同价款,就不应享有收取孳息的权利。笔者认为,孳息的归属确是基于物权法上所有权的理论来判断,但在实践中有例外,买卖合同中标的物孳息的归属即是例外之一,即以标的物是否已交付为判断标准,因为买卖合同中当事人对标的物的认知与认可是在交付之前作出判断的,其对价也是基于此而定,交付之后标的物的自然变化与买卖行为本身并无关联。
二、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对标的物孳息归属的影响
1.当不动产标的物的交付和所有权转移的登记同时进行时,交付和所有权转移也同时发生。在这种情况下,标的物孳息的归属通常不会引起争议。在交付(所有权转移)之前,孳息归出卖人所有;在交付(所有权转移)之后,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2.交付不动产标的物后再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的,此时买受人依据买卖合同已实际占有标的物,无论其是否支付对价,孳息均应归买受人所有。房屋所有权人(出卖人)在变更产权登记前即已将该房屋钥匙交给买受人,在法律上应视为已实际交付房屋,此时若将房屋出租,租金应归买受人所有。
买卖合同一般形态下的风险划分
首先,交付的方式包括现实交付、简易交付、占有改定和指示交付。无论采用何种方式,其本质意义都是使买受人获得对标的物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
现实交付是最通常的情况,它是指动产物权的出让人将动产的占有实际的移转给受让人,由受让人实际的直接占有该动产,这种情况下的风险转移是容易判断的,要具体分析其风险的转移情况。占有改定是指当事人约定在转移标的物所有权后,出卖人仍然占有标的物,使买受人取得标的物的间接占有,以代替标的物的交付。占有改定不具有公示的效果,但仍然可以导致风险的转移。因为风险的移转属于合同关系的范畴。
指示交付,标的物转移时,如果该物品已被第三方占有,出售方会将对该第三方的返还要求权利转让给买方,以代替实际交付该物品。这通常是通过开具或转移提单或仓单等方式来完成的。
简易交付则是指在买卖合同订立之前,买受人因其他原因已实际占有标的物,则买卖合同生效之时即为交付之时。因此,风险亦由此时随之转让给买受人。其次,一个重要而又容易产生分歧的问题:交付是否包括转移所有权交付仅指转移占有,而不管所有权是否随之移转,并不当然含有办理登记手续等因素。
在买卖合同中,不仅是动产的交易,不动产的交易也适用交付转移风险的规则。在实践操作中,登记权利和物品交付经常不会同时发生。在不动产买卖中,当卖方先移交不动产占有权,之后再办理所有权登记手续,或者先办理完所有权登记手续再移交标的物的情况下,风险会随着不动产占有权的转移而自动转移给买方,而不是等到所有权登记完成时再转移。具体来说,对于不动产买卖,存在两种情况。一种是当标的物已经交付但所有权尚未转移时,此时标的物的风险在交付时就转移给了买方,这是没有争议的。
再次,当事人对风险负担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同法坚持合同自由原则,因此,当事人可对风险负担予以约定,若有约定自然依约定处理。
(二)特殊形态的买卖合同
第一,买卖在途标的物时风险的转移
在实际的交易中,有些标的物正在运输途中,在买卖合同签订时,双方很难对其进行检验。这意味着,双方都不确定标的物是否有损坏或灭失的情况。如果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了问题,如何确定责任就成了一大难题。因此,根据我国合同法144条规定:出卖人出售应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也就是说,自合同签订时,风险就转移到了买方身上。但是,如果需要的话,从货物交付给承运人并获得运输合同单据的那一刻起,风险也可以转移给买方。
第二,需要运输时标的物风险的转移
根据合同法第145条规定,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标的物的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并且标的物需要进行运输,那么出售方在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如果标的物毁损或者灭失,那么买方需要承担这种风险。也就是说,虽然运输合同是由出售方负责制定的,但运输过程中的风险需要由买方来承担。出售方只有在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之前才需要承担风险,而在交付之后则全部由买方来承担。实际上,这里存在两种情况:第一种是合同并没有规定出售方有义务在某个特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这种情况下,出售方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便转交给买方时,标的物的风险就会转移到买方身上;第二种是出售方有义务在某个特定的地点交付承运人,这种情况下,只有在标的物在该特定地点交付给承运人之前,风险才应该由出售方承担,交付之后则由买方来承担风险。
第三,试验买卖
试验买卖是一种特殊的买卖方式,双方合同约定由买受人在合同生效前先行试验或检验标的物,以确保标的物符合合同约定。与一般买卖不同的是,在试验买卖中,出卖人已经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进行试验,合同的生效条件则取决于买受人是否认可标的物。因此,试验买卖的核心在于对标的物的认可,这也是它与其他买卖方式的主要区别所在。
的物已交付,在我国的合同法中,对于买卖附条件的情况并未有明确规定。但从理论上看,如果买卖附有条件,那么风险也应随之附带条件。因此,在买方确认之前,风险仍然由出售方承担。这意味着,如果在确认条件之前发生了任何损失或损害,买方可以要求出售方承担责任。
第四、在途货物的风险转移
在途货物的风险转移也即路货买卖的风险转移,所谓路货买卖是指货物已在运输途中出卖人寻找买受人、出卖运输途中的货物。
四、违约情况下的风险负担
1、一般来说,风险在哪个方面就由哪个方面承担损失。但是如果出现单方或双方违约的情况,这是否会影响风险转移及其分摊呢?我国合同法针对不同情况根据我国国情总结了世界各国立法经验,并作出了相应规定。
2、根据下利于违约方的原则,《合同法》第143条规定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合同法》第148条则相对应的规定当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
3、根据合同法的上述规定则有必要讨论一下买卖合同中交付与接收的相互关系,这是因为在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交付要涉及到对方当事人的接收问题,而标的物所有权乃至风险的转移是一个双方行为,既要有卖方的交付行为,也要有买方的接收行为,但接收并不等于接受,因而买受人在该标的物之后,若发现标的物质质量并不符合质量要求的,继而可以拒绝接受该标的物,从而使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再转移于出卖人承担。这是我国由于理论界一般认为交付标的物是出卖人的义务、接收标的物对买受人而言则既是权利、也是义务。
4、合同法第147条规定了在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出卖人按约定未交有关标的物的单证或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转移。这说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转移与标的物有关单证和资料的交付之间不具有牵连性。但需要指出的是标的物风险的转移,不影响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违约责任的承担。即在风险责任由买方承担的情况下,不会影响买方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标的物风险的特点是不可归责,双方都没有过错责任。然而,损失的发生是客观存在的,因此必须有人承担后果。在买卖双方约定的情况下,买方通常会承担风险责任。但这并不意味着卖方可以违反合同条款,如未按时交付标的物或提供与协议不符的物品。因此,承担风险责任和索赔追究责任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行为。即使卖方不承担风险责任,他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和相应的经济惩罚。这一条款在中国《合同法》第149条中得到了明确规定。
五、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与风险转移的关系
根据《合同法》第133条和第142条的规定,我们可以得出在买卖合同中,财产所有权的转移规则与风险负担的转移规则有着相似之处。它们都是合同成立后,从一方向另一方转移的权利或责任。在财产所有权方面,卖方在交付货物后,买方获得了财产所有权;在风险转移方面,若约定交货地点前,货物已经毁损或丧失,由卖方承担风险,若约定交货地点后,责任则转移给买方。这些规定旨在平衡买卖双方的利益,保障合同各项权利义务的顺利实施。
1、财产所有权与风险负担的转移都实行交付主义,至于交付的意义前文已有交待。
2、财产所有权与风险负担的转移都以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的另有约定为优先适用。
由此可以看出一般情况下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交付会同时导致财产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即财产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同时适用:法定一约定—交付这样的顺序规则。
第三篇:合同法
一、单项选择题
1.我国合同法调整的关系有(d.财产关系
2.下列合同中,需要以书面形式进行的有(a.技术转让合同);3.根据我国《合同法》,属于实践合同的包括(c.保管合同)。
4.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关系的协议。d.民事权利义务
5.采取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若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c.非格式条款
6.下列合同中,属于要物合同的d.借用合同7.下列合同中,属于单务合同的是(a.赠与合同
8.合同的订立必须要经过()两个法定阶段c.要约和承诺9.合同成立的根本标志即在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它是指(b.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就合同的主要条款业已作出了一致的意思表示
10.甲公司出售一批衬衫,每12件装一个箱,乙公司向甲公司发电报订购1200件,甲公司回电告知单价,并说有充足现货,一个月内保证可以到货。乙公司复电:此价格可以“但请将12件装一纸箱的包装改为10件一箱的包装,甲公司收到乙公司的电报后没有回电。一个月后”乙公司去甲公司提货。甲公司说,双方意思表示不一致,合同没有成立,故他们没有任何责任。
11.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协议,双方代表人均在合同文本上签了字,但都未盖合同公章,不久甲方开始分批交货,乙方收货后付款。后因货物质量问题诉至法院,该合同(b.有效,已履行部分不再返还
12.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成立的地点是(b.合同承诺生效地13.甲学校与乙公司订立了联营合同,甲以营业用房投资,乙以货币投资,但约定甲不参加经营,不承担风险,甲向乙每年支付其投入资金的20%,该联营合同()。完全有效
14.按照我国《合同法》第33条的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若合同要成立,对确认书的要求是(c.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15.孙某13岁,是个业余小提琴手,欲在音乐厅举办个人音乐会,音乐厅与其达成协议有偿演出,该协议(有效
16.在合同成立时,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合同的成立地点为(c.收件人的主营业地
17.法律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履行主要义务的,该合同(a.有效成立18.代位权行使的费用由()a.债务人承担
19.撤销权行使的除斥期间情况之一,是在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时,撤销权的行使期间为(b.1年
20.合同的变更,仅仅涉及(b.内容的局部变更21.合同的转让就是合同的(a.主体的变更
22.我国对合同权利转让采取的标准是()c.通知主义23.当事人()是合同正常变更的唯一条件c.协商一致
24.所谓合同的情势变更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后,作为该合同基础的事由,()发生了并非当初所能预料的变化,如果依然坚持原来合同的法律效力,必然产生不公平的结果。
26.合同变更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合同变更过程中使一方当事人遭受的损失,除依法或者依约可以免除责任的以外,有过错的一方
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故(d.合同中原来约定的争议条款的效力,当然继续有效
27.违约责任是一种()法律责任a.合同28.违约行为是当事人(b.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
29.违约责任的确定是指当事人必须承担由于违反合同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积极采取措施进行合理补偿和满足对方的要求以继续履行合同。30.违约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是严格责任原则,即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必须遵守合同规定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不能因为主观原因或客观原因而免除责任。
31.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有(c.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
32.当事人如果认为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者过低的,可以()b.单方面向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请求调整违约金数额33.合同无效后,合同中解决争议的条款(c.有效
34.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撤销权,1年的性质为()。
b.除斥期间
35.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属于()b.为效力未定合同36.合同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负担。a.履行义务的一方37.中国甲企业与美国乙企业订立一份国际技术转让合同,合同中未规定应适用的法律。现双方因转让费支付问题发生争议,乙企业在北京起诉甲企业,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应适用的法律是()。d.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38.人民法院对合同所作的解释是()。b.有权解释
39.买卖合同与易货交易合同的区别点是()b.是标的物所有权与价款对价转移的合同
40.可以任意撤销的赠与合同(b.仅限于一般的赠与合同
41.借款合同抵押担保中可以抵押的财产有(b.依法可以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42.我国《合同法》规定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b.5年43.融资租赁合同的租赁标的物瑕疵担保责任(b.出租人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44.承揽合同成立后,定作人的权利和义务主要有(d.定作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但要赔偿承揽人的损失
45.承揽人擅自将承揽的主要工作任务交由第三人完成,定作人的权利有a.可以解除合同
46.建筑工程合同的形式(c.必须是书面的
47.货运合同的货物(c.在运输过程中因自然属性或者合理的损耗减少的,承运人不负责赔偿
48.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a.研究开发人所有
49.保管合同一般在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也可以另有约定除外。50.行纪人按照行纪合同从事行纪业务时,与第三人订立的买卖合同中,行纪人一般属于中介人而非当事人。
二、多项选择题
1.应办理登记的合同有a.出版合同b.股票质押合同d.土地使用权出租合同
2.下列合同中,属于诺成合同的是(a.买卖合同b.借用合同c.赠与合同d.租赁合同
3.要约可以撤回的条件是,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a.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到达b.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处
4.下列合同中,可撤销的情形是(a.因重大误解订立的b.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根据我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经过审批机构的批准,合同才能生效。这些必须经过审批的合同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以及与外国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合同。
一家外贸土特产公司计划向一位外商出口一批土特产品。双方通过电报往来商议出口商品的品名、规格、质量、价格、数量、包装、交货日期和违约责任等事宜,达成了协议。然而,由于国内货源短缺,中方无法提供货物。外方因此指控中方违约,并将其告上法庭,要求中方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约定的违约金。中方辩称,双方并未最终签署书面合同,因此双方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针对这一情况,以下哪种表述是正确的?(a.双方通过信件、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达成协议后,记之。)
载有合同内容并有当事人签名盖章的信件以及数据电文,也被法律视为合同的书面形式。d.双方当事人之间虽然没有正式的合同文本。
7.下列情况,属无效合同的有(c.无行为能力人实施的d.当事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8.下列行为中为可撤销的有(a.恶意无偿行为b.善意无偿行为c.恶意有偿行为
9.具备以下哪些条件,合同就肯定不能成立(a.内容违法c.意思表示不一致e.当事人主体资格不合格
10.合同的履行原则为(a.全面履行原则c.协助履行原则d.经济合理原则
11.合同终止的原因中必然导致合同终止的情况有(a.清偿b.提存c.抵销d.免除e.混同
12.我国合同法律制度规定当事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主要有b.赔偿损失d.继续履行合同e.采取补救措施
13.合同中的无效条款包括但不限于:(a)免除一方责任的条款;(b)加重对方责任的条款;(c)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d)有利于自己解释的条款。14.买卖合同是一种具有以下特征的合同:(a)它是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b)它是以标的物作为交易对象的合同。
所有权与价款对价转移的合同c.它是双务有偿合同d.它是诺成合同e.在一般情况下它是不要式合同
15.从世界各国的规定看,特种买卖主要包括(a.买回b.试验买卖c房屋买卖d易货交易e.招标投标买卖
16.供用电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a.供用电合同属于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b.供用电合同属于双务有偿合同c.供用电合同多为标准合同e.供用电合同要受计划的控制
17.不可以任意撤销的赠与合同有(c.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d.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e.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与合同
18.借款合同抵押担保中不得抵押的财产有(a.土地所有权c.宅基地土地使用权d.某大学校舍e.夫妻离婚涉及有争议的财产
应当及时提货d.在提货时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检验货物
21.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有(a.是转移财产使用权的合同b.属于双务合同c.为有偿合同
d.为诺成合同e.为要式合同
22.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有(a.是转让财产的合同b.其标的物是特定的不可消耗物c.是双务、有偿合同d.是诺成合同e.具有非永续性
23.承揽合同的种类有(a.加工合同b.定作合同c.修理合同d.复制合同e.检验合同
24.仓储合同是一种保管人提供仓储设备并专门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民事主体与委托人之间的合同。该合同的特点包括:(a)保管人必须具备仓储设备并专门从事仓储保管业务;(b)合同的保管对象为动产;(c)该合同为诺成、双重义务合同;(d)为有偿、不要式合同。
25.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归属于法人或其他组织,他们可以与该项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法人或其他组织应从使用和转让该项职务技术成果所取得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以奖励或报酬的形式给予完成该项职务技术成果的个人。在订立技术合同转让职务技术成果时,职务技术成果的完成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第四篇:合同法
我对合同法的理解
——学习《经济法》的理解
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双方或多方当事人(自然人或法人)关于建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此类合同是产生债的一种最为普遍和重要的根据,故又称债权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所规定的经济合同。
合同法的主要特点是:一、合同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即需要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互为意思表示(意思表示就是将能够发生民事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现于外部的行为)。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须达成协议,即意思表示要一致。三、合同系以发生、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四、合同是当事人在符合法律规范要求条件下而达成的协议,故应为合法行为。
合同一经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就发生了权利、义务关系;或者使原有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未按合同履行义务,就要依照合同或法律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的主要分类有:一、计划合同与普通合同。凡直接根据国家经济计划而签订的合同,称为计划合同。如企业法人根据国家计划签订的购销合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等。普通合同亦称非计划合同,不以国家计划为合同成立的前提。公民间的合同是典型的非计划合同。中国经济体制改革以来,计划合同日趋减少。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计划合同已被控制在很小范围之内。
二、双方在合同中互相承担义务,权利和责任相互关联的合同称为双方合同。例如买卖合同和承揽合同等。而单方合同是只有一方承担义务,而另一方仅享有权利的合同。例如赠与、无息借贷和无偿保管等合同是典型的单方合同。
三、合同分为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两种。有偿合同指当事人一方需要支付一定代价才能获得权利的合同。无偿合同则是当事人一方获得权利却不需要支付任何代价的合同,也被称作恩惠合同。比如说,买卖、互换合同属于有偿合同,而赠与、使用合同则属于无偿合同。
四、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以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的,为诺成合同。除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须实物给付,合同始能成立,为实践合同,亦称要物合同。
五、合同可以分为要式合同和非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必须按照特定形式才能有效的合同,而非要式合同则不需要遵循特定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规定,除了即时清结的法人之间的合同外,其他法人之间的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此外,公民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也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在国家主管机关登记过户。
六、主合同和从合同是合同分类的一种。主合同是指不依赖于其他合同而可以独立成立的合同,而从合同必须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才能成立。举个例子,债权合同是主合同,而保证该合同债务履行的保证合同则是从合同。因为从合同的成立需要主合同的存在,所以当主合同消失时,从合同也会随之消失。但是,如果从合同消失并不会影响主合同的有效性。
七、本约与预约。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协议为预约。嗣后履行预约而订立的合同为本约,即本合同。凡订有预约的,即负有订立本合同的义务,违背预约而使对方遭受损失时亦应负民事责任。
八、其他合同。通常合同当事人均为自己或自己的被代理人取得一定权利而缔结合同。但在某些情况下,缔结合同的一方是为第三人取得权利或利益的,从而赋予第三人对债务人的独立请求权,故称为第三人利益缔结的合同。依据法律或合同规定向受益人给付保险金额的人寿保险合同,是典型的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因被保险人死亡后,受益人为第三人。此外,合同还可分为总合同与分合同;要因合同与不要因合同;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等。
支持下,历经反复曲折,冲破重重既得利益集团的阻挠,最终颁行了有一定“刚度”的《劳动合同法》。
一个消费者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是不是自由呢?不是。我们每一个消费者吃的粮食、穿的布匹、用的东西甚至生活用品,都是按照指令性计划安排的。我们有购粮本、粮票、布票、糖票、鸡蛋票、肉票等等票证,消费生活也完全是按照指令性计划安排的。
农村的农民并不完全自由,因为他们的生产和组织是按照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方式进行的。具体来说,农村的生产组织结构包括公社、大队和生产队三个层次,上下之间存在隶属关系。农民们在这个三级组织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民公社体制是合一的,生产和行政管理是结合在一起的。在这种情况下,农民不见了,那谁是生产单位呢?生产队作为一个生产的组织、基层单位,就象我们的企业一样,按照行政指令性计划来进行的生产。农民去劳动的时候,就象工厂的工人一样,是按照生产队的安排去的,上工听钟声、下工听哨声,每天做什么工,全听生产队长指示。
在一种行政隶属关系下,个人没有独立平等自由的地位。所有的经济活动都要按照指令性计划进行,并无合同地位可言。计划经济体制和市场经济体制是完全相反的。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我们需要尽量砍断这种隶属关系,培养独立自由平等的生产者和市场参加者。为此,我们进行了以扩权让利和企业体制改革为主的一系列措施,旨在最终使企业从行政隶属关系中脱离出来成为独立的个人,成为独立的主体,参加市场,进行生产和交易。此外,我们还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让农民摆脱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公社体制,成为独立的生产者,能够自己独立决定自己的劳动。可以说,我们的改革一开始就是面向市场的,全面推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前提是有了这些独立、平等、自由的市场主体。
这些独立、在市场经济中,平等、自由的市场主体如何进行活动?与计划经济不同,市场经济已经没有国家计划、行政指令来安排全国或某个行业的生产能力。马克思主义经济学认为,市场经济是靠市场规律自我调节的,当物价上升时,人们会生产这种产品;当物价下降时,他们就会转而生产其他产品。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不能凭空猜测市场需求,必须通过签订合同来组织自己的生产和交换,只有签订了合同,企业才能放心地投产,生产出来的产品才能成功销售。因此,可以说在市场经济中,合同关系是最基本的经济关系,它体现了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
独立、平等、自由的当事人们自己协商安排其权利义务关系,这样的关系在法律形式上就叫做合同。因此合同中最基本的原则就是自由,合同自由是市场经济本质特征的最基本的表现。改革开放以来,企业的自由、农民的自由越来越大,但现存的三个合同法上合同自由不够,限制特别多。举例来说,1981年颁布的经济合同法上,专门规定了合同管理机关,而合同管理机关管理合同有各种手段,特别利害的一招是,合同管理机关可以主动确认合同无效。这些制度严格说是计划
经济的反映,限制当事人的合同自由是和市场经济直接抵触的。1993年修改经济合同法已经把它删掉了。
我们现在制定新的合同法,最重要的一点是我们的法律能够体现合同自由这个原则,如果作不到这一点,我们的法律就不可能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因此第二个指导思想就是要充分体现当事人的合同自由,只要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要保障当事人享有充分的合同自由,不受行政机关和其它组织的干涉。
合同自由并不意味着对当事人一点限制都没有,在合同自由的原则下,合同当事人应当受到两方面的限制:一个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二是在特殊的情况下,可以对当事人的合同自由作某种限制。后种限制中的特殊情况是说一定要有正当的理由,至于正当的理由是什么,大家一致认为正当理由包括:为了保护消费者,为了保护劳动者,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
通过学习本门课程,我们对劳动合同法了解和认识的更加深刻,同时我们也学到了如何通过劳动合同法保护我们消费者的利益,免受不良企业的非法损坏。
第五篇:合同法
在商业中,合同(contract)是保证交易双方权益的基础,合同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这章来看法律对合同的解释
-------------古今多少事,都付笑谈中-----------------
合同(contract)
在法律上合同的定义是通过法律绑定的协议。
协议可分为两种:
1.简单合同(simplecontract)
90%的都合同为简单合同,特点:
1.合同双方必须都有使合同与法律绑定的故意动机(intention)
2.达成协议
3.对价(consideration,此概念下星期讲到)
2.正规协议(formalcontract)
正规协议必须手写,没有对价
后面涉及的合同都为简单合同,此课程中忽略正规协议
起草合同
各方达成一致,同意对方的承诺并不意味着这是一份被合法保护的合同
各方必须在起草合同的目的上有明确的故意(clearintention)行为,且双方希望他们的承诺与法律绑定,这份合同才是法律保护的对象
只有最终的协议文本才受法律保护,草稿不受法律保护
故意行为的适用
在普通情况下,故意行为在社会(social),家族(family),家庭(domestic),志愿(vountary)行为下不适用,也就是说这些情况下作出的承诺一般并不受法律保护。
在经济和商业上的合同故意行为被法律认可,这就是说一般情况可以被推翻(rebuttable)
举个例子,家里的老人让你去买东西,你答应了,但是记忆力不好,结果又忘记了。幸好老人没有责怪你。朋友约你去看电影,你答应了,但因为某些原因无法赴约,朋友也没有生气。
案例1a:一位孤寡老人居住在澳大利亚,他独自住在一座宽敞的别墅中。随着年龄的增长,老人希望自己在晚年能有妹妹和妹夫(b)这样的亲人在身边照顾他。因此,老人向b承诺,如果b能回到澳大利亚并陪伴他一起生活,那么在自己过世后,房子的所有权将留给b。经过深思熟虑,b决定出售自己在英国的房产并辞去工作,前往澳大利亚陪伴老人。
没过多久,A因为和B经常发生争吵,决定将他们赶出家门,并声称要收回之前向B所做的承诺。B不服,提起诉讼要求A履行之前的遗嘱。A的律师辩称这是家庭范围内的协议,不属于法律保护范围。但B的律师认为这是具有商业性质的法律合同。最终,法官采纳了B律师的观点,认定这是一份涉及商业利益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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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双方的协议(agreementbetweentheparties)
交易的参与方至少有两方,提供协议(offer)的一方为offeror,接受协议的一方(acceptance)为offeree.
offeree发出交易邀请(invitation),offeror接受邀请后发出offer,offeree接受offer,发出acceptance后协议立刻生效
offers的规矩
offeror必须在主动和知晓的情况下提供强硬的承诺
offeror必须和offeree沟通
拍卖
当拍卖商品有低价(reserveprice)时,拍卖师所喊拍卖价格不是offer,而是向可能的买家发出的offer请求(交易邀请)
当拍卖商品没有低价时,拍卖师变为offeror,当最高的价格被接受时,必须以此价格成交
案例hydevwrench[1840]3beav334教科书p282
原告希望购买被告的土地。被告提供offer给原告,希望以1200镑卖。原告不同意,然后被告报价1000镑,原告还是不同意。原告自己报价950镑,被告不同意。原告最后希望1000镑买,但被告这时不愿意把地卖给原告,原告告被告违反合同
判决:答案是确实如此。当原告自己以950镑的价格报价时,之前的1000镑报价就自动撤销了。因此在原告和被告之间并没有形成1000镑买卖土地的协议,所以原告败诉。
offer的撤销(terminationofoffer)
offeror或其他可以信赖的第三方在offeree接受offer之前告知撤销offer,那么offer便可以成功撤销。
案例dickinsonvdodds[1876]2chd463教科书p281
dodds向dickinson提供offer以800镑销售自己的房子,offer截至日期为星期五上午9点。
判决:可以信赖的第3方可以代替offeror告知offeree撤销offer,do在di同意offer之前撤销offer并且履行了告知义务,因此di败诉
offer可能在以下条件下失效:
在接受offer之前,任何一方当事人死亡,offer失效
特定环境(lapsebyfailureofacondition)
如果offer的设定是在一定条件下的,如果这些环境或者说条件没有满足,那么offer失效
如果有conditionprecedent,必须在达成协议之前满足
conditionsubsequent可以终结协议
conditionprecedent
达成合同生效的条件被称为先决条件。例如,在贷款买车时,收入证明和工作证明是达成贷款协议的先决条件。只有在满足这些要求后,合同才能生效。
conditionsubsequent
假设你通过贷款购买了一辆车,该贷款为期三个月。在前两个月,你按时偿还了贷款。但是在最后一个月,由于某些原因,你无法偿还贷款。因此,这最后一个月的贷款被视为“随后条件”,并且协议失效。
acceptance的规矩
acceotance必须主动接受offer
acceotance必须严格按照offer上的条款执行
邮寄规定(postalrule)
如果交易双方如果利用邮件来交换各自的承诺时,邮寄规定适用:
offer没有生效直到它被offeree收到,而acceptance即发送时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