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知道个人转让股权,需要缴纳20%的个税,而当公司要IPO、挂牌新三板、被并购等,股东们都准备要变成土豪时,往往可能要缴纳几百万甚至上千万的个税!
我们知道股权转让后要做变更工商登记,就要先提交税务机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于是有人为逃避税收监管,采取了阴阳合同的做法,即对外公开一个合同价(多为平价转让或价格略高一点儿),而实际支付又是另一个价格。
下面我们具体来看一个真实案例:
王某与李某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约定王某将其持有的甲公司90%的股权以200万注册资本金原价转让给李某。
同时二人又签订了一份《股权转让补充合同》,理由是完善前一个合同的细节及股权价款的事儿,就股权作价2200万元达成补充条款。合同约定,前后两个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合同为准,补充合同没有规定的,按前一个合同的约定执行。
合同签订后,李某先后向王某共支付了2200万元。
不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转让方王某严重迟延履行合同约定的关键义务,于是,李某要求解除股权转让合同,返还股权转让款2200万元。
而合同有效,才存在解除合同;无效的合同自始至终无效,就不需要解除了。
那么该种情况下,股权转让实际价款与工商登记的转让价款差额巨大,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是否有效呢?
最终最高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用于工商登记机关备案登记的《股权转让协议》中,将股权转让价款约定为200万元,掩盖了双方股权交易价格实际为2200万元的真实情况,这个《股权转让协议》与《股权转让补充合同》构成“阴阳合同”的关系,该《股权转让协议》是双方通谋实施的虚伪意思表示,为无效合同。
那么为逃避税收签订股权转让阴阳合同是否都是无效的呢?
股权转让实际价格两千多万,为工商变更登记之用又签订一个协议,股权转让款变为两百万,合同效力从不同角度出发,认定结果大不同。
我们知道,股东转让股权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等税费,如果不缴,可能受到行政处罚,严重的可能构成刑事犯罪。但这不等于逃避税收就一定会导致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第四条,税务机关对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从这个规定看,国税总局也并未否定股权转让阴阳合同的有效性。从法院的裁判实践看,也认定该种情形的股权转让合同是有效的,但不要忽视偷税的严重后果。
还有一个需要注意的问题,就是购买方如果再转让股权的话会加重税收负担
转让股权的人依法承担纳税的义务,但购买股权的人配合签订阴阳合同对自己有利吗?
也就是说,购买者再次转让股权时,股权转让的成本变化了,实际会加重其税收负担。
比如上述案例事件中,王某99%股权实际以2200万元转让给李某,但报送工商局备案的转让价款写为200万元,转让方是少交了个人所得税,但受让方李某再次转让股权时,会被认为其取得股权的成本只是200万元,须用新转让价款减去200万元(而非减去2200万元)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这样李某的纳税基数就多了2000万,从而造成其多交税!
不管怎样,签订这种阴阳合同对双方都有一定的风险性!
税务机关和工商机关之间已实行信息交换,股权转让方不仅仅查工商变更信息,很可能查你的银行流水!
正常情况下平价转让的阴阳合同的路子也是走不通的。
股权交易价格要公允!股权转让交易价格不是“我的股权我做主”,无正当理由的低价转让,税务机关有权按净资产计征个人所得税。
试想一下,你都持有公司股份或者股权已经好几年了,公司正在正常生产经营,净资产也在不断增值,而你的股份没有任何增值,怎么可能?
如果发现你平价甚至低价转让股份,不排除会追查你的银行账户,补缴个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