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把主观题每个科目在考前需要重点复习的知识点都总结了十多个,已经掌握的知识点就再跟着过一遍,没有掌握的就重点记忆或者熟悉对应的法条位置(记不住知识点的话就记法条位置)。
再强调:下面的知识点如果记不住,就记忆法条位置,涉及到的法条都去觉晓官网的电子法条上翻翻,在哪个章节就点哪个法条!考到了就直接翻!
【11.21已考】
今年法治思想的考点没有超出常规考查范围,是符合法治思想元年的考查方向的,考查的题目重点也是落脚在了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即“十一个坚持”以及法治思想的定义和重大意义。
【延期预测】
法治思想大家需重点掌握下面所述的内容,同时可以结合我们更新后的模板进行复习巩固。
【XXX法治思想的重大意义和实践要求】
XXX法治思想是顺应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时代要求应运而生的重大理论创新成果,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同中国实际相结合的最新成果,是对党领导法治建设丰富实践和宝贵经验的科学总结,是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根本遵循,是引领法治中国建设实现高质量发展的思想旗帜,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
XXX法治思想具有鲜明的原创性、系统性、时代性、人民性和实践性,蕴含了丰富的历史逻辑、理论逻辑和实践逻辑。
【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
坚持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
党的领导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法治之魂。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
只有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才能完成全面依法治国这一“系统工程”的总规划,才能实现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只有始终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才能在更高水平上实现全党全社会思想上的统一、政治上的团结、行动上的一致,才能进一步增强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才能为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提供根本政治保证。
因此,我们必须坚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地位不动摇,不断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改善党的执政方式、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完成党的执政使命。
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
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政治制度作用,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
健全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的制度和工作机制,完善党制定全面依法治国方针政策的工作机制和程序,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集中统—领导。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以人民为中心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是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立场。全面依法治国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是人民,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
人民群众是我们党的力量源泉,人民立场是中国共产党的根本政治立场。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决定了必须始终把人民作为一切工作的中心。
我们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把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融入到全面依法治国的伟大实践中,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要用法治保障人民当家作主,保证人民在党的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社会事务。
牢牢把握社会公平正义这一法治价值追求,创造更加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加强人权法治保障,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限制、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
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切实保障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和基本政治权利,保证公民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必须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切的公共安全、权益保障、公平正义问题,努力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保障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
【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
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是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迫切需要。
我们要加快涉外法治工作战略布局,要形成系统完备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提升涉外执法司法效能,加强反制裁、反干涉和反制“长臂管辖”的理论研究和制度建设。
加大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力度,为我国参与国际治理提供有力人才支撑。要加强国际法治合作,要旗帜鲜明地坚定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坚定维护以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为基础的国际法基本原则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坚定维护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
引导国际社会共同塑造更加公正合理的国际新秩序,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积极参与执法安全国际合作,深化司法领域国际合作,加强反腐败国际合作。
要提高涉外法治工作能力,要提高国际法斗争能力,坚持国家主权平等,坚持反对任何形式的霸权主义,坚持推进国际关系民主化、法治化,综合利用立法执法、司法等法律手段开展斗争,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主动参与并努力引领国际规则制定,提高我国在全球治理体系变革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
【坚持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
【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
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一项基础性工作,领导干部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实践者,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必须坚持以XXX法治思想为指导,立德树人,德法兼修,培养大批高素质法治人才。
我们要加强法治专门队伍建设,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用XXX法治思想武装头脑。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法律服务人员从业的基本要求。
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大力推进法治专门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培养造就一大批高素质法治人才及后备力量。同时,领导干部应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
领导干部必须带头尊崇法治、敬畏法律,彻底摒弃人治思想和长官意识。要深入学习贯彻XXX法治思想,带头了解法律、掌握法律,带头遵纪守法、捍卫法治,带头厉行法治、依法办事。
要提高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领导干部要守法律、重程序,带头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环境,善于用法治思维谋划工作,用法治方式处理问题。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监督,把法治素养和依法履职情况纳入考核评价干部的重要内容。
【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国家治理体系是在党领导下管理国家的制度体系。国家治理能力是运用国家制度管理社会各方面事务的能力。
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凝聚着我们党治国理政的理论成果和实践经验,是制度之治最基本、最稳定、最可靠的保障。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不断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之一。
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最关键是要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要提高党依法治国、依法执政能力,推进党的领导制度化、法治化、规范化。要用法治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健全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使法律及其实施有效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激发人民创造力,要健全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不断满足国家治理需求和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更加注重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要更好发挥法治对改革发展稳定的引领、规范、保障作用,逐步实现国家治理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法治化。
要充分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把依法治国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把党和国家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依靠法治解决各种社会矛盾和问题。
【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执政是我们党执政的基本方式,依法行政是政府施政的基本准则,三者密不可分,必须共同推进。
法治国家是法治建设的目标,法治政府是建设法治国家的重点,法治社会是构筑法治国家的基础,三者相互联系、相互支撑、相辅相成。
“共同推进、一体建设”是对全面依法治国的工作布局,为我们从整体上把握全面依法治国提供了科学指引。
全面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必须统筹兼顾、把握重点、整体谋划,在共同推进上着力,在一体建设上用劲。我们要发挥法治政府建设对法治国家、法治社会建设的示范带动作用。全面依法治国的基础在基层,根基在民众。
法治社会是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建设的基础和依托,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建设必须筑牢法治社会根基。要全面增强全民法治观念,让法治成为社会共识和基本准则,夯实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建设的社会基础。
【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我国宪法以国家根本法形式,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体系、制度的发展成果,反映了我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
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
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体现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时代要求,对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保证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具有重大意义。
坚持依宪治国,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础性工作,科学回答了宪法如何更好促进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关键性问题。
坚持依宪执政,体现了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的执政理念,体现了我们党对执政规律和执政方式的科学把握。
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
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要坚持宪法确定的中国共产党领导地位不动摇,坚持宪法确定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不动摇。
坚持依宪治国,既强调宪法的根本法地位,又强调在全面依法治国过程中,必须依据宪法精神、宪法原则以及宪法所确定的各项制度推进依法治理。
坚持依宪执政,必须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保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尊重和保障人权,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我们还需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更加坚定维护宪法尊严和权威,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体制机制,落实宪法解释程序机制,推进合宪性审查。
【坚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成为指引新时代法治中国建设的“新十六字方针”。
坚持科学立法,要完善立法规划,突出立法重点,坚持立改废并举,提高立法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提高法律的针对性、及时性、系统性。要完善立法工作机制和程序,扩大公众有序参与,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坚持立法先行,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
坚持严格执法,要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和权威。行政机关要带头严格执法,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非法干预,坚决惩治腐败现象。要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机衔接,健全行政纠纷解决体系。
坚持公正司法,各级司法机关要坚持做到严格司法、规范司法。要改进司法工作作风,加大司法公开力度,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加强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
坚持全民守法,要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在全社会形成宪法至上、守法光荣的良好社会氛围。突出普法重点内容,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不断提升全体公民法治意识和法治素养。坚持法治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
【正确处理全面依法治国重大关系】
1.正确处理政治与法治的关系,要处理好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的关系,通过法定程序使党的政策成为国家意志、形成法律,通过法律保障党的政策有效实施,确保党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
2.正确处理改革和法治的关系,必须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把法治改革纳入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部署,发挥法治对改革的引领和推动作用,确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据。
坚持改革决策和立法决策相统一、相衔接,确保改革和法治实现良性互动。通过改革和法治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
3.正确处理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关系,要强化道德对法治的支撑作用,在道德教育中突出法治内涵,培养人们的法律信仰、法治观念和规则意识。
把道德要求贯彻到法治建设中,运用法治手段解决道德领域突出问题。发挥领导干部在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中的关键作用,以实际行动带动全社会崇德向善、尊法守法。
4.正确处理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的关系,要坚持依法治国与制度治党、依规治党统筹推进、一体建设,促进党的制度优势与国家制度优势相互转化。完善党内法规体系,确保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衔接与协调。坚持依规治党带动依法治国,切实解决党自身存在的突出问题,使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牢固树立法治意识,弘扬宪法和党章精神。
5.正确处理发展和安全的关系,统筹发展和安全是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的重大原则。坚持安全是发展的前提,发展是安全的保障,发展是解决我国一切问题的基础和关键。我们要依法保障高质量发展,夯实国家安全的实力基础;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加强国家安全法治建设,全面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健全国家安全法治体系。
【《XXX法治思想概论》第三编第十八章】
1.敲诈勒索罪与侵占罪的区分(甲敲诈乙,乙将财物放到指定地点后,甲告知丙真相,丙将财物取回。问丙构成敲诈勒索罪或侵占罪的理由)
核心:对敲诈勒索罪既遂标准的理解+对财产犯罪占有的理解
辅助:承继共犯
2.入户盗窃后误将无关第三人当做主人,当场实施暴力,是否构成事后转化抢劫
核心:对事后转化抢劫中的“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的理解
辅助:事后转化抢劫构成要件、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
3.行为人为索取债务拘禁被害人,在拘禁中被害人声称不还钱,行为人一怒之下实施了伤害行为。行为人构成故意伤害罪一罪还是非法拘禁罪与故意伤害罪并罚。
核心:对刑法238条中“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即非法拘禁罪的转化犯的理解。
4.丈夫因当着亲生孩子的面而放弃杀害妻子,成立犯罪中止还是犯罪未遂。
核心:对犯罪中止“自动”的理解
(一)每年必考共同犯罪、犯罪形态(犯罪中止),这两块主要是复习案例,共同犯罪主要掌握部分犯罪共同说,判断出来后按照答题步骤分析,不要遗漏,有歧义。【已考】
1.部分犯罪共同说,要分析出两罪的包容关系,在轻罪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
本案中,行为人(XX1)有……(重罪)的故意,行为人(XX2)有……(轻罪)的故意,重罪与轻罪之间有包容关系,根据部分犯罪共同说,行为人(XX1、XX2)在……(轻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行为人(XX1)构成……(重罪)和……(轻罪)的共同犯罪,想象竞合择一重,行为人(XX2)构成……(轻罪)的共同犯罪。
2.共同犯罪的犯罪形态
【原则】按照实行犯确定整体的犯罪形态。
(1)共同犯罪作为一个整体,只要对结果的发生有行为人的因果力,则需要承担既遂的后果,即:部分行为全部责任;一人着手、全部进入实行阶段;一人既遂、全体既遂。
(2)中止只对自己有效。中止由于是自己自动停止,可以适用中止宽宏大量的法定刑,所以只能对自己有效。即实行犯中止,其他人定的是未遂。
具体的情况:
①实行犯预备——教唆犯、帮助犯预备
②实行犯未遂——教唆犯、帮助犯未遂
③实行犯预备阶段中止——教唆犯、帮助犯预备
④实行犯实行阶段中止——教唆犯、帮助犯未遂
【例外】
(1)实行犯既遂,但帮助犯未遂如果部分共犯人对犯罪结果的发生没有贡献因果力,即便其他人既遂,没有贡献因果力的人也仅成立未遂或中止。
例如,实行犯虽然既遂,但是没有用到帮助犯帮助,帮助犯定未遂。
(2)实行犯既遂,帮助犯和其他实行犯中止【此处是必考重点,需要分析明确告知退出+消除因果力两个点,否则丢分】共同犯罪中止的成立条件:明确告知退出+实际消除因果力(注意:要实际消除不是主观以为消除)。
①明确告知退出,但没消除因果力,结果发生和帮助行为有因果关系,帮助犯成立犯罪既遂。
②消除了因果力,但没明确告知退出,结果的发生和帮助行为没有因果关系,帮助犯成立犯罪未遂
(二)因果关系主要掌握介入因素,判断介入因素是否中断因果链条
介入因素是否中断因果链条的判断标准:作用大+异常
(1)量的要求(作用大)。介入因素对死亡结果的作用大(贡献率接近100%),单独介入因素就足以导致结果的发生。
(2)异常要求。介入因素需要独立发生+异常的(低概率事件)。
1.预备和实行阶段的犯意转化:
行为人在预备阶段是此犯意,在实行阶段是彼犯意。处理:吸收原则,实行阶段犯意吸收预备阶段犯意。
2.实行阶段的犯意转化:
行为人在实行犯罪过程中犯意改变,导致此罪与彼罪改变,此种犯意转化仅限于两个行为所侵犯的法益之间具有包容关系的情形(否则属于另起犯意)。处理:犯意升高者,从新意;犯意降低者,从旧意(择重的)。
3.另起犯意:
在前一罪已经未遂、既遂、中止后(终局性),又另起犯意实施另一个犯罪行为。处理:按照所犯的罪数罪并罚。(注意,此处法益大部分是不同的,也有相同的,但前一罪要形成终局性形态,否则按照犯意转化处理)。终局性形态的判断标准:主观上停止了犯罪,客观也停止了犯罪。
(四)认识错误主要掌握因果关系错误的结果提前和结果推迟、对象错误和打击错误
1.事前故意(结果推迟)实际结果比预想的晚。
行为人以为自己行为已经造成危害结果,出于另一个目的实施第二个行为,实际上危害结果由第二个行为导致。主观题主要考察观点展示(如果问你支持哪一种观点,建议按照下面第四个观点掌握,比较好分析理由)。
案例:甲想杀死乙,致乙休克(第一个行为),甲以为乙已经死亡,为了毁尸灭迹,将乙扔进河里(第二个行为),实际上乙是溺水身亡。
问:甲的行为如何定性?
答案:理论上对此有四种处理意见:
观点1:甲的第一个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第二个行为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有的观点认为成立数罪,有的观点认为成立想象竞合。
观点2:如果甲的第二个行为如果主观上持放任的故意,即间接故意,则将两个行为整体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既遂;如果在实施第二个行为时认为死亡结果已经发生,则第二个行为是过失,将两个行为按故意杀人罪未遂和过失致人死亡罪分别处理。
观点3:将两个行为视为一个行为,将两个行为的主观视为概括的故意,认定为一个故意杀人罪既遂。
观点4(通说):按照因果关系的介入因素分析,第二个毁尸灭迹的行为属于前行为引起的后续行为,该介入因素不异常,不能中断因果关系,所以甲的杀人行为与死亡结果存在因果关系,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2.结果的提前实现
实际结果的发生比行为人所预想的早;关键在于判断是否着手,如果已经着手,则犯罪既遂,如还处于预备阶段,有过失则和犯罪预备想象竞合择一重,没有过失则单独定犯罪预备。着手的标准:犯罪行为对法益造成现实、紧迫、直接的危险。
3.对象错误的情形应如何处理?打击错误的情形应如何处理?(以故意杀人罪为例)
(1)对于对象错误,法定符合说和具体符合说观点一致,都认为应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
(2)对于打击错误,根据具体符合说,行为人对欲侵害的人有杀人的故意,构成故意杀人未遂,对实际侵害的人没有杀人故意,属于过失致人死亡,想象竞合择一重,最终应当对行为人以故意杀人罪未遂定罪处罚。根据法定符合说,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杀人故意,客观上也杀了人,只成立一罪即故意杀人罪既遂。
(五)不作为犯罪的成立条件
成立条件=有作为义务+有履行义务能力+不履行义务+危害结果发生(有因果关系)。
具体表述:行为人具有履行某项行为的义务,并且行为人有能力履行,但是行为人拒不履行该义务,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
(六)偶然防卫是否成立正当防卫
(1)结果无价值论认为,偶然防卫不成立犯罪。理由:由于偶然防卫行为所造成的结果,在客观上被法律所允许,而且事实上保护了另一种法益,因此不成立犯罪。
(2)行为无价值论认为,偶然防卫成立故意犯罪(通说观点)。理由:类似行为重复上演有重大法益侵害风险,出现好的结果,完全是偶然,对这类行为应予以规范。
(七)自首
自首要求答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两个采分点,案情中如实供述的一些情节对照分析下。
注意:自首最后的处理(从轻、减轻)也是给分点,记不清就翻法条:
《刑法》第67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八)分则罪名
1.非法拘禁【已考】
非法拘禁和其他自由类犯罪有包容关系,部分犯罪共同说分析会有涉及,在非法拘禁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超出的自己负责。
非法拘禁的结果加重和转化犯一定要判断清楚(有没有使用拘禁以外的暴力),并且要写清楚到底是非法拘禁的结果加重犯,还是转化成故意杀人,不要写错!为了索取债务拘禁他人构成非法拘禁,不构成绑架。
法条:《刑法》第238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2.绑架
绑架要求答出为了勒索财物的目的。绑架不要写结果加重犯,更不要写绑架致人死亡加重。看清楚法条写的表述,绑架的加重情节是“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
《刑法》第239条: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3.抢劫【已考】
抢劫罪构成的理由要分析:主观为了取得财物,客观上通过暴力、胁迫等手段压制、排除被害人反抗。关于入户抢劫,要分析出:带着非法目的入户,暴力发生在户内,户是家庭生活场所,三个要点。
抢劫的结果加重犯,要分析出,为了取得财物而致人死亡。包括为了抢劫故意杀人、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但不能事后为了灭口而杀人。此处的“人”不仅包括被抢劫的人,还包括前来阻挡的第三人,也包括抢劫过程中的暴力行为过失致同伙死亡。转化的抢劫有很多,一定要写清楚是哪一种,如携带凶器抢夺转化成抢劫,盗窃过程中犯意升级转化成抢劫,事后转化的抢劫。
事后转化的抢劫一定要分析属于哪一个前罪,哪一种目的,当场用暴力三个点,具体参加下面法条:
《刑法》第269条:【转化的抢劫罪】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4.诈骗罪中的“处分意识”
(1)概括(抽象,50%)的处分意识说认为,只要被害人主观上大致认识到自己交付的财产的种类(如衣服、酒、手机),就认为行为人具有处分意识。有处分意识成立诈骗罪。
(2)具体的(100%)处分意识说认为,只有被害人清楚地认识到自己交付的财产的全部内容(种类、数量、质量、价格、外形等),才能认为其有处分意识。没有处分意识成立盗窃罪。
5.死者对财物的占有
6.受贿
受贿要分析出: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便利,索取他人财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如果记不请就对照法条:
《刑法》第385条:【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斡旋受贿要分析出,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
《刑法》第388条:【受贿罪(斡旋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7.信用卡犯罪
(1)学界观点
理论上认为,要区分对人或机器使用。如果针对机器使用信用卡,由于机器不能成为被骗的对象,成立盗窃罪;如果是针对人使用非本人的信用卡,成立信用卡诈骗罪。
(2)司法实践观点(未问观点展示,仅答此点即可)
【总结】
刑法的点不是很难,主要是案例比较复杂,大家答题时注意把行为和情节都评价出来,不要遗漏,而且不要啰嗦,一个采分点写了后面就不要重复,犯罪形态,共同犯罪有的话都要分析,不要只分析罪名。刑法不遗漏,基本分数就拿到了。
如果是综合性问题,不用把每个人行为写到一起,可以就按照案例的顺序,哪个行为先出现,就写哪个行为!顺着评价行为+情节+形态即可!只要写全就不会丢分,先写哪个,是不是集中写不重要!
如果考到你不会的观点展示,你就从四个角度想和写!
1.主观出发分析;
2.客观出发分析;
3.两个行为合起来看做一个整体分析;
4.两个行为分开,看做两个分析。【注意,这里很重要】
1.物件致害责任——林木
2.侵权损害赔偿范围
考法:开车去对方公司签约,大风刮倒了楼下的树,砸了车。导致未签约损失5000万。之前已经很多人反映过树要断了,但是大厦工作人员因工作疏忽未登记。能否请求赔偿5000万的合同损失?
3.擅自转租
4.买卖不破租赁
考法:卖了整栋楼,以前的租赁合同是否解除?
5.优先购买权(同等条件)
考法:卖整栋楼,承租人提出只买一层。是不是同等条件?
1.合同是否有效?【必考】
答:【有效】有效。甲乙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且内容不违背公序良俗,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当属有效。
法条依据为《民法典》143条。
【可撤销】可撤销。甲因对行为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的错误认识,致使合同的内容与自己的意思不一致,并造成较大损失,属重大误解/甲或第三人丙故意告知乙虚假事实或故意隐瞒真实事实,使乙因此陷入或维持错误认识,而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属欺诈行为/甲或第三人丙故意预告实施危害,使乙因此陷入恐惧而作出意思表示,属胁迫/甲利用乙处于危困状态或缺乏判断能力,致使合同成立时显失公平,属可撤销。
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147条、148条、149条、150条、151条。
【一物数卖的合同效力】有效。甲乙之间签订了有效的买卖合同,但是在过户登记/交付前,甲仍有所有权,属于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的多重买卖合同,合同的效力相互之间是不排斥的,每一个合同都是有效的。且丙仅为单纯的知情,不构成恶意串通。故甲丙合同有效。
【无权处分下的合同效力】有效。甲未取得所有权而与乙订立合同转移标的物,属于无权处分,无权处分不影响合同的效力。该合同无其他效力瑕疵,因此有效。
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597条。
【物权区分原则下的合同效力】有效。物权未设立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有效,当事人可以请求承担违约责任。
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215条。
2.抵押物的买受人丙是否能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权?抵押权人乙是否还能行使抵押权?【必考+新增】
答:
【第一步:先看是否符合正常经营买受人规则】
该动产抵押已办理登记,出卖人甲出卖该动产,属于正常的经营活动,买受人丙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因此抵押权人乙不得对抗买受人丙,买受人丙取得该动产所有权,抵押权人乙不能就该动产行使抵押权。
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404条、《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56条。
【总结】符合:买受人取得所有权;抵押权消灭
【第二步:再看是否约定不能转让】:决定能不能取得物权,至于能不能行使抵押权走第三步
(1.不能转让的约定已登记):当然抵押权肯定也登记了
该动产抵押已办理登记,出卖人出卖该动产,不属于正常经营活动,不适用正常经营买受人规则。甲乙约定抵押物不能转让且该约定进行了登记,甲丙转让合同有效,但买受人丙不能取得动产的所有权。
法条依据为《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43条第2款、第56条。
【总结】买受人不能取得所有权;可以行使抵押权
(2.不能转让的约定未登记且抵押物已交付或登记)
该动产抵押已办理登记,出卖人出卖该动产,不属于正常经营活动,不适用正常经营买受人规则。甲乙约定抵押物不得转让,转让合同有效,但未将不得转让的约定登记,且已经向不知情的丙完成交付,丙取得动产的所有权。(丙若知道不得转让的约定,则丙不能取得所有权)
法条依据为《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43条第1款、第56条。
【总结】受让人善意(不知道有不得转让的约定),取得所有权;受让人恶意(当然也知道有抵押权),不能取得所有权
至于能不能行使抵押权看第三步
(3.没约定不能转让)
该动产抵押已办理登记,出卖人出卖该动产,不属于正常经营活动,不适用正常经营买受人规则。甲乙未约定抵押物不得转让,因此丙取得动产所有权。
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406条第1款、《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56条。
【总结】受让人取得所有权;至于能不能行使抵押权看第三步
【第三步:善意第三人规则】:这一步决定的是能不能行使抵押权
(1.抵押权已登记)
动产抵押权已登记,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抵押权人可以行使抵押权。
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403条。
(2.抵押权未登记)
动产抵押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丙为善意,抵押权人不能行使抵押权。(若为恶意,可以行使抵押权)
注意:正常经营活动: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出卖人持续销售
非正常经营活动:
①购买数量明显超过一般买受人;
②购买出卖人的生产设备;
③买卖目的为担保;
④两人存在控制关系;
⑤买受人应查询抵押登记而未查询
3.抵押权实现与买卖不破租赁关系?房地一体规则?【必考】【买卖不破租赁已考】
答:【抵押权实现与买卖不破租赁】
先抵后租(抵押权已登记的):可以“破”租赁合同,承租人可向出租人主张合同责任(解除+违约)
先抵后租(动产抵押未登记):承租人善意,遵循买卖不破租赁规则;承租人恶意,”破“租赁
先租赁(出租+转移占有)后抵押:遵循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则,不影响租赁合同
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405条、第725条;《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54条。
【房地一体】以建筑物抵押,则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视为一并抵押。但该抵押权仅不及于续建部分。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对新增部分没有优先受偿权。
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397条、《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51条第2款。
4.是否享有价款优先权?【必考+新增】
答:【购置款优先权】动产抵押担保的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享有价款优先权。
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416条。
【为价款支付提供融资设立抵押权的债权人】设定动产浮动抵押并办理登记后,为购入新的动产,甲提供融资,并在该动产交付后十日内为甲办理抵押登记,甲享有价款优先权。
法条依据为《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57条。
【出卖人保留所有权】设定动产浮动抵押并办理登记后,又以保留所有权的方式购入新的动产,并在该动产交付后十日内办理保留所有权登记,享有价款优先权。
【融资租赁方式出租动产的出租人】设定动产浮动抵押并办理登记后,又以融资租赁方式承租了新的动产,并在该动产交付后十日内为出租人办理保留所有权登记,享有价款优先权。
5.担保物权顺位?【必考】
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415条、第416条、第447条第1款、第456条,《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57条。
原则性规定:“先来后到”,无法做题就用原则
6.能否主张解除合同?【必考】
答:【法定解除】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迟延履行或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构成根本违约。有权主张解除合同。
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563条。
【情势变更】合同成立后,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解除。
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533条第1款。
【违约方合同解除权】该合同事实上/法律上不能履行,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合同继续存在已无实际意义。违约方可以请求解除合同,但应承担违约责任。
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580条。
7.能否请求承担责任?【必考】
答:【违约责任前提和构成】该合同合法有效,对方提供不符合约定的产品(服务),构成违约,有权要求其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
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577条。
【违约责任相对性】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依法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593条。
【侵权责任】行为人实施侵害行为造成损害,有因果关系,且行为人主观有过错,构成侵权。
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
8.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的赔偿范围?【必考】
答:【缔约过失责任】赔偿范围:缔约费用及利息+为准备履行合同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及利息+丧失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机会所遭受的损失。
【违约责任】赔偿范围:
(1)原则:赔偿数额相当于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或应当预见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即符合可预见性规则)。
(2)一方违约后,另一方未采取适当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对损失扩大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3)违约金:
1:违约金<实际损失:可以请求增加违约金,但不得超过实际损失;
2违约金>实际损失(不过分):赔偿约定的违约金;
3违约金>实际损失(超过了实际损失的30%):可请求适当减少
(4)定金:
1定金和违约金择一适用;
2定金<实际损失:可增加赔偿数额至实际损失。
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584条、第585条、第586条、第587条、第588条、第591条。
【侵权责任】赔偿范围:
(1)人身损害赔偿范围: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2)财产损失赔偿范围: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3)精神损害赔偿范围: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1179条、第1183条、第1184条。
【注意】纯粹经济损失不在侵权损害赔偿范围内,除非加害人故意。纯粹经济损失指受害人单纯遭受经济上的不利益,但是人身权和财产权未受损害。
9.擅自转租合同效力?出租人维修义务?【必考】
答:(1)转租合同有效,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擅自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与承租人之间的合同(合同相对性原理),但是擅自转租不影响转租合同的效力。
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716条。
(2)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租人需要维修时可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承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使用的应当延长租期或者减少租金;因承租人过错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维修义务。
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712条,第713条。
10.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优先承租权?【必考】
答:【优先购买权】
(1)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15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拍卖出租房屋的应当在拍卖5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视为放弃。
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726条,第727条。
(2)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妨害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情形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但不得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728条。
【优先承租权】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734条第2款。
【同等条件主要看价格、支付方式等】
1.如何理解认罪认罚中的“重大立功”?公安机关因此撤销案件应履行怎样的程序?
考情分析:
(1)对“重大立功”的认定,属于刑法内容,详见《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属于刑诉与刑法的衔接考察。
(2)因重大立功而撤案的程序,考察主体是公安机关,翻法条时除了《刑诉法》、第二考虑《公安部规定》,属于常规考点。
2.值班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地位和职责是什么?若审判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值班律师能不能出庭辩护?【热点】
(1)“值班律师”制度属于近年热点。
(2)值班律师最大的特点就是,必须在既没有辩护人,又没有法律援助指定辩护的前提下,才提供。
(3)值班律师只提供法律帮助,不提供出庭辩护。这个考点很好翻法条,直接查看《值班律师工作办法》即可。
3.人民法院应当如何确定单位犯罪的诉讼代表人?【新修】
(1)单位犯罪以往考得不多,看到这种叫陌生的点,八成是新增,而今年新增最多的就是《刑诉解释》,应该快速通过搜索“单位犯罪”定位到《刑诉解释》第十一章。
(2)《刑诉解释》本次修订扩大了单位犯罪中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的范围,增加“实际控制人”、“律师等单位以外的人员”,且增加了诉讼代表人与辩护人的身份竞合禁止规定。
(3)这次考察了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的范围,下一次可能就会考察被告单位终止(吊销与撤销的区分处理)后,是以人还是以单位为被告继续审理。
4.对于涉及拆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且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一审法院合议庭应当如何组成?合议庭成员如何进行工作?【合议庭-常规】
(1)合议庭的组成,属于审判组织里的常规考点。定位在《刑诉法》《刑诉解释》《陪审员法》中,而考得点越细,定位就越靠近特殊法,像这种专门考察合议庭组成、权利的,肯定是《陪审员法》规定得最细致。
(2)看到“重大社会影响”就应该知道,肯定是大案,那一定是人数最多的那种合议庭才能审理,即“七人庭”。
5.一审判决后,被告人不服上诉。同时,监察机关就公司单位行贿的的线索调查终结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法院应如何处理?【发现新事实-新修】
(1)只要是问法院如何处理的,且涉及一些较新的考点,比如这里启动二审后又发现新线索的,务必先翻《刑诉解释》。
(2)《刑诉解释》第24条、第297条、第404条都有所规定,本题考查的点较为综合,也属于新修点,有一定难度。
6.若二审法院认为多名被告人中一名被告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如何处理?【二审-新修】
(1)考查“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的处理规则”,直接法条定位到二审,显然翻《刑诉解释》更具体,直接翻到《刑诉解释》第十五章即可。
(2)分案或并案处理,属于新修点。
(一)认罪认罚从宽原则在各个阶段的体现【必考点】【已考签署具结书需值班律师在场】
这种问的比较综合,需要从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分别写,每个阶段的体现都写出来,但写的时候注意不要写多了,写点即可。如审查起诉阶段体现在:
1.检察院应当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制度;
涉及的法条跨度比较大,大家再熟悉下:
《刑事诉讼法》
第15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120条第2款: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
第162条: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有关情况。
第174条: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
(三)其他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
第176条第2款: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第182条: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公安机关可以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对涉嫌数罪中的一项或者多项不起诉。根据前款规定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作出处理。
第190条第2款: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审判长应当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
第201条: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二)证据类综合问题【必考点】
1.首先证据类问题涉及的法条主要是《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里面有规定排除的标准,排除的程序,这个规定是最新最细的,但凡涉及到非法证据排除的内容可以直接优先翻阅这个。
另外还有关于证据的认定的理论(结合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来分析)。针对以上情形对证据一一点评。其次要综合证明标准,证明责任写明法院最终的处理。具体见下面答题步骤:
(1)对有问题的证据进行分析和评价:
①点评证据:……证据,有……不合法之处。
②阐述大前提规则:按照……证据规则/不具备证据的三性(客观真实、合法、关联)/达到……非法证据排除的标准/不能补正或合理解释,应当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③对该证据的结论,可以列举完有问题的证据最后写(不用重复写):上述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2)对没问题的证据进行列举和评价:
①点评可以补正的证据:……证据,有……不合法之处,但通过补正/合理解释后可以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如果无法补正/合理解释,应当予以排除。
②没问题的证据:剩下合法的证据有……
(3)写刑诉的证明标准和举证责任:
公诉案件的举证责任由公诉方承担。法院做出的有罪判决,需要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包括“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三个方面。
(4)写法院的处理:
法院排除非法证据后,现有证据无法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故应当对XX犯罪嫌疑人做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同时,法院需要将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审查、调查结论,在裁判文书中写明,并说明理由。
2.今年《刑诉解释》新增两类证据,分别为专门性问题报告和事故调查报告。这两类证据并不是任何情况下都可以直接作为证据使用,需要满足前提条件。
《刑诉解释》
第100条:因无鉴定机构,或者根据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出具的报告,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对前款规定的报告的审查与认定,参照适用本节的有关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出具报告的人拒不出庭作证的,有关报告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101条: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形成的报告,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报告中涉及专门性问题的意见,经法庭查证属实,且调查程序符合法律、有关规定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三)不同阶段的证明标准
1.立案阶段:
(1)有犯罪事实;
(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2.侦查中的逮捕阶段:
(1)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
(2)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3)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经查证属实的。
3.侦查终结、审查起诉阶段(提起公诉阶段)或者作出有罪判决:“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1)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2)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3)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法条依据为《刑诉解释》第24条、第20条、第4条、第5条。
(五)证人出庭的条件和强制的要求
注意不要答漏不能强制的情况。不是近亲属,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不是不需要作证(他们依然有作证的义务),只是不得强制其出庭作证。
第192条: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适用前款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193条: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被处罚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六)二审
1.全面审查原则
该原则没有例外,所以都要进行审查,注意答题要写清楚上诉的部分是什么,没上诉的部分是什么,最后总结:但是根据全面审查原则,对于没上诉的部分也要全面审查。
《刑事诉讼法》第233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
2.上诉不加刑原则【必考点】
该原则内容今年有修改,需要重点掌握。具体知识点如下:
二审法院审判仅有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控方上诉、抗诉的,不受限制):
a.同案审理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既不得加重上诉人的刑罚,也不得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
b.原判认定的罪名/罪数不当的,可以改变罪名/罪数,但不得加重刑罚或者对刑罚执行产生不利影响【新修】;
c.原判对被告人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没有宣告职业禁止、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宣告;原判宣告职业禁止、禁止令;
d.原判判处的刑罚不当、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不得直接加重刑罚、适用附加刑。原判判处的刑罚畸轻,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法条依据为《刑诉解释》第401条
(七)再审
1.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向终审法院/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不停止原生效判决的执行(有例外),符合条件(需要结合小前提写出条件,然后对照下面刑诉解释457条第2款的情况)就启动再审,不符合条件就驳回,驳回后可以向上一级法院再进行申诉。
第453条:申诉由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但是,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的案件,申诉人对第一审判决提出申诉的,可以由第一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的申诉,可以告知申诉人向终审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或者直接交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并告知申诉人;案件疑难、复杂、重大的,也可以直接审查处理。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及其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直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诉的,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告知申诉人向下级人民法院提出。
第457条第2款:经审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决定重新审判: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排除的;
(三)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四)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
(五)认定罪名错误的;
(六)量刑明显不当的;
(七)对违法所得或者其他涉案财物的处理确有明显错误的【新增】;
(八)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
(九)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裁判的;
(十)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464条:对决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再审决定书。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但被告人可能经再审改判无罪,或者可能经再审减轻原判刑罚而致刑期届满的,可以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必要时,可以对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
2.再审的审理法院和程序
第255条:上级人民法院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以外的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更为适宜的,也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审理。
第256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再审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3.再审中(按一审程序)发现漏罪的,应如何处理?【新增】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法院在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的过程中,发现原审被告人还有其他犯罪的,一般应当并案审理,但分案审理更为适宜的,可以分案审理。
法条依据为《刑诉解释》第467条。
(八)缺席审判【新增】
1.缺席审判案件的庭前审查的处理:
2.缺席审判案件中近亲属参加诉讼的程序:
法条依据为《刑诉解释》第599条、第602条。
这块只要熟悉法条位置即可,今年司法解释中新增了这一块的内容,可以重点查找《刑诉解释》第二十四章,到时候直接翻到对应的章节照着写,考前读熟法条,注意不要写漏。
【注意】刑诉证据部分综合类问题要重点复习,要评价每一个证据,不要遗漏,有问题的证据要指出问题,没问题的证据要列举出来并说明它无法形成证据链条。
1.管辖问题(不动产租赁合同的专属管辖)
【切入点:①不动产租赁合同适用专属管辖确定管辖法院地域;②管辖协议因违背专属管辖无效】
2.执行原理问题(连带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能否直接申请执行)
【切入点:生效判决内容:债务人承担债务,连带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如连带保证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甲公司追偿。现连带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能否直接申请执行?
判定关键:对于追偿问题是否具有可执行性?判决内容是否明确、具体?结合题目内容,如果认为明确具体,则可直接申请执行,否则,不可以。此处因法律规定及学理讨论有争议,故言之成理即可。】
3.反诉与抗辩
【切入点:本诉依据房屋租赁合同主张租金,被告提出用维修费抵用租金,构成反诉。反诉与反驳区分关键:反诉是否独立成诉?本案被告的主张能够独立成诉,基于双方之间的租赁合同,对于出租方支付的维修费用可向负有维修义务的承租方主张。】
4.证明责任及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承担
【切入点:合同纠纷中举证责任的分配,适用证明责任分配原则:谁主张,谁举证,主张积极事实成立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不能达到证明标准形成心证,需承担败诉风险。】
(一)民诉原则与制度:
超事实违背了辩论原则;超请求违背了处分原则;虚假诉讼等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
二审对未经一审程序的诉请直接作出终审判决,违背了两审终审制度。
(二)诉的分类:
请求法院消灭或变更某法律关系,属于变更之诉。(第三人撤销之诉是变更之诉)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一定的义务,属于给付之诉。(给付货币、价款、货物等;赔礼道歉等积极给付行为;停止侵权等消极给付行为)
请求法院确认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法律关系,属于确认之诉。(确认合同无效、婚姻无效)
(三)反诉与反驳【已考】
反诉与反驳区分关键在于去掉本诉,能否独立成诉?能,反诉;不能,反驳。如借款纠纷,被告主张货款抵销,能独立成诉要求原告支付货款,反诉;被告主张诉讼时效已过,不能独立成诉,反驳。
(四)管辖【已考】
1.专属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33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诉法解释》第28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2.协议管辖:
合同纠纷的管辖,在不涉及专属管辖的情况下,看是否存在协议管辖,如存在,按照协议管辖规则来确定管辖法院地域。【重点】
《民事诉讼法》第34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3.特殊地域管辖——合同纠纷类:
合同纠纷的管辖,在不涉及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的情况下,适用特殊地域管辖,此时要先写民诉法的被告地+合同履行地,然后再按照司法解释,确定合同履行地(看合同有没有实际履行来确定规则)。不要遗漏民诉法的被告地。【重点】
《民事诉讼法》第23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诉法解释》第18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诉法解释》第19条: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民诉法解释》第20条: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4.互联网法院管辖——互联网合同纠纷类
如果案件涉及互联网类型案件,还是要首先确定案件的管辖地域,如果在确定地域时定位在北京/杭州/广州三处,则该地对应法院应为该地互联网法院。
(如:某互联网案件,地域为北京市朝阳区和天津市和平区,结合互联网法院,最后确定法院:北京互联网法院和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规定》第2条:第二条北京、广州、杭州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所在市的辖区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下列第一审案件:
(1)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签订或者履行网络购物合同而产生的纠纷;
(2)签订、履行行为均在互联网上完成的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3)签订、履行行为均在互联网上完成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4)在互联网上首次发表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权属纠纷;
(5)在互联网上侵害在线发表或者传播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而产生的纠纷;
(6)互联网域名权属、侵权及合同纠纷;
(7)在互联网上侵害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等民事权益而产生的纠纷;
(8)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购买的产品,因存在产品缺陷,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而产生的产品责任纠纷;
(9)检察机关提起的互联网公益诉讼案件;
(10)因行政机关作出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互联网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管理等行政行为而产生的行政纠纷;
(11)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其他互联网民事、行政案件。
Tips1:考管辖最常设置的考点为地域管辖,在级别上如果是基层法院管辖,可一笔带过,若是中级要特别指出。
Tips2:地域管辖判断步骤:专属管辖——协议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注意:按顺序找,如果得出结论无须继续往下找】
(五)当事人适格和共同诉讼的当事人
此部分情况比较杂,到时候记不清就去翻法条,在民诉解释中专门有小节。
1.【担保中的主管问题】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能否向法院提起诉讼?
答:本案主合同A约定了仲裁条款,仲裁条款具有相对性且有效仲裁协议排除法院主管,法院不能管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合同纠纷。
本案担保合同B约定了仲裁条款,仲裁条款具有相对性且有效仲裁协议排除法院主管,法院不能管债权人和担保人之间的合同纠纷。
法条依据:《担保制度解释》第21条
2.【担保中的主管问题】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能否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
答:虽然本案担保合同B约定了仲裁条款,但债权人可以依照非讼程序中“实现担保物权”的规定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如果担保物权全部或部分无实质争议且实现担保物权条件成就的,裁定准许拍卖、变卖;对于担保物权有实质性争议的,裁定驳回申请,并告知当事人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法条依据:《担保制度解释》第45条
3.【管辖问题】在担保合同纠纷中,债权人将债务人和担保人一并列为共同被告,本案的管辖该如何确定?
答:债权人一并起诉债务人和担保人的,根据主合同确定管辖。(若仅起诉一人,则根据对应合同确定管辖即可)
4.保证责任中的当事人问题(同上面的图片)
(七)证明责任的分配及后果【已考】
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为:谁主张,谁举证,主张积极事实成立,承担举证责任。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败诉风险等不利的后果。
(八)再审
当事人申请启动,注意:应当向哪个法院申请(原则上一级,例外双方都是公民/一方人数众多可以向原审,也可以向上一级),法院应当如何处理申诉(如果符合民诉200条哪一种情形,对照小前提写明,然后写法院应该再审)(如果不符合,法院驳回,当事人可以向检察院申诉,注意不能直接找检察院,先法院再检察院),启动再审由哪个法院审理(原则上裁定再审的法院,例外高院/最高院可以交原审),再审的程序(原来几审按照几审,如果是上一级法院启动,应当提审,按照二审)
《民事诉讼法》
第199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200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209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九)各程序对特殊问题的处理
(十)执行【已考】
1.【执行依据】当事人能否依据该判决书申请强制执行?【已考能否强制执行】
《民诉法解释》第463条(内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权利义务主体明确;(二)给付内容明确。法律文书确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明确继续履行的具体内容。)
2.【执行对象】当事人能够申请强制执行某物?
属于被执行人的责任财产,且不具有人身依附性和专属性,也不是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物品和生活费用等不属于不得执行的财产的范围,可以被强制执行。
【正向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242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反向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条: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1.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2.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3.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4.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5.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6.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8.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3.执行担保:
《民事诉讼法》第231条: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4.执行和解:
5.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
4.对保留所有权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执行:
1.股权让与担保
【切入点:①流质条款无效,但不影响担保效力;②非股权转让,债权人非股东,其他股东无优先购买权】;
2.股东出资
【切入点:股东以他人财产出资,且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知情,可推定公司恶意,公司不能善意取得】;
3.公司担保
【切入点: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无需机关决议,担保有效】;
4.股东会表决方式
【切入点:在公司章程没有特殊规定的情况下,应当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5.经理的产生与罢免
【切入点:①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经理,非股东会;②如果章程无特别规定,董事会可无理由解聘总经理职务】
6.变更法定代表人
【切入点:变更法定代表人,实质上就是对现有公司章程的修改,需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
(一)出资责任
1.出资违约(货币出资没有按期足额缴纳/非货币出资没有按期转移所有权)
(1)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其他发起人承担违约责任;
(2)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出资,其他发起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3)欠缴股东在未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就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对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其他发起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其他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欠缴股东追偿。【注意答全关键词】
2.出资不实
(1)出资不实针对的对象是非货币财产(实际价值显著低于公司章程约定的价额);
(2)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不属于出资不实的情形,无补缴责任;
(3)出资不实的发起人无需对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4)出资不实的发起人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出资,其他发起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5)欠缴股东在未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就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对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其他发起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其他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欠缴股东追偿;【注意答全关键词】
(6)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其出具的评估结果、验资或者验证证明不实,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的,除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外,在其评估或者证明不实的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3.抽逃出资
(1)常见情形: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2)股东与第三人签署的垫资还款协议属于借款协议,一般合法有效;股东为还款而抽逃出资的,需要承担抽逃出资的法律责任,但第三人无需为抽逃出资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3)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可以请求其向公司返还抽逃的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4)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4.瑕疵股权转让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需对出资承担连带责任;承担责任后,受让人可根据协议向原股东追偿。
5.无权处分财产出资【结合21号考情新增】【已考】
公司可以参照善意取得的规定取得物权(善意+合理对价+已登记/交付),原权利人只能请求无权处分人承担责任。
【注意:解题核心在于公司是否善意:公司关键人员知情/全体发起人知情→公司非善意】
6.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
出资有效,股东可以取得股权,但应当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处置其股权。
7.过户交付相分离
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交付但未过户的,应当在法院指定的合理期间内过户;办理过户之后,出资人可主张自实际交付时起享有相应股东权利。(已过户但未交付的,仍自实际交付时起享有股东权利)。
出资问题涉及的法条主要集中在《公司法解释(三)》,大家基础不好的,最好翻到法条,对照着答题。
现附上相应法条如下:
《公司法》
第27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28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30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解释(三)》
第7条出资人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当事人之间对于出资行为效力产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认定。以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等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后取得股权的,对违法犯罪行为予以追究、处罚时,应当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处置其股权。
第8条出资人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或者以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或者解除权利负担;逾期未办理或者未解除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第10条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在前述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出资人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出资人以前款规定的财产出资,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主张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11条出资人以其他公司股权出资,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已履行出资义务:
(一)出资的股权由出资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
(二)出资的股权无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
(三)出资人已履行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
(四)出资的股权已依法进行了价值评估。
股权出资不符合前款第(一)、(二)、(三)项的规定,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该出资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采取补正措施,以符合上述条件;逾期未补正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股权出资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
(四)项的规定,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处理。
(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第13条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未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第14条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15条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16条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17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18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名义股东与实际股东
(1)代持股协议的效力: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民法典》所规定合同无效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2)投资权益的归属:采实际出资原则,由实际出资人取得;
(3)名义股东处分其名下股权,是有权处分,但参照善意取得处理;
(5)出资瑕疵:名义股东对公司或债权人承担出资瑕疵的责任,后可向实际出资人追偿。
主要法条见《公司法解释(三)》:
第24条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25条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处理。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26条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名义股东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实际出资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27条股权转让后尚未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原股东将仍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受让股东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处理。原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受让股东损失,受让股东请求原股东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有过错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受让股东对于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也有过错的,可以适当减轻上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责任。
(三)股权转让
1.对外转让
主要法条如下:
第71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法解释(四)》
第20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转让股东,在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后又不同意转让股权的,对其他股东优先购买的主张,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其他股东主张转让股东赔偿其损失合理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第21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未就其股权转让事项征求其他股东意见,或者以欺诈、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该转让股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其他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件之日起三十日内没有主张,或者自股权变更登记之日起超过一年的除外。前款规定的其他股东仅提出确认股权转让合同及股权变动效力等请求,未同时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转让股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他股东非因自身原因导致无法行使优先购买权,请求损害赔偿的除外。股东以外的股权受让人,因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可以依法请求转让股东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2.股权转让担保【结合21号考情新增】【已考】
(1)股东与债权人订立合同,约定将股权形式上转让至债权人名下,债务人到期清偿债务,债权人将该股权返还给债务人或第三人,债务人到期没有清偿债务,债权人可以对股权拍卖、变卖、折价偿还债权的,该合同系股权让与担保合同,法院应当认定转让合同有效。但合同如果约定债务人到期没有清偿债务,股权归债权人所有的,法院应当认定该部分约定无效(流质条款),但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
(2)股权让与担保中,公司或者公司的债权人不得以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抽逃出资等为由,请求作为名义股东的债权人与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3)股权让与担保中,股东和债权人之间并无股权转让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不产生股权转让的效力,其他股东也就不具有优先购买权。
法条依据如下:
《全国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第71条【让与担保】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合同,约定将财产形式上转让至债权人名下,债务人到期清偿债务,债权人将该财产返还给债务人或第三人,债务人到期没有清偿债务,债权人可以对财产拍卖、变卖、折价偿还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有效。合同如果约定债务人到期没有清偿债务,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部分约定无效,但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
《担保制度解释》
第69条股东以将其股权转移至债权人名下的方式为债务履行提供担保,公司或者公司的债权人以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抽逃出资等为由,请求作为名义股东的债权人与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民法典》
146条第1款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四)知情权诉讼
第33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第7条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起诉请求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公司有证据证明前款规定的原告在起诉时不具有公司股东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原告有初步证据证明在持股期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依法查阅或者复制其持股期间的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除外。
第8条有限责任公司有证据证明股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股东有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不正当目的”:
(一)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股东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三)股东在向公司提出查阅请求之日前的三年内,曾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四)股东有不正当目的的其他情形。
第9条公司章程、股东之间的协议等实质性剥夺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规定查阅或者复制公司文件材料的权利,公司以此为由拒绝股东查阅或者复制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五)股东会决议效力【已考】
1.决议不成立
第43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1条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等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5条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主张决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公司未召开会议的,但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可以不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而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的除外;
(二)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的;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
(四)会议的表决结果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的;
(五)导致决议不成立的其他情形。
【注意:①一致书面同意可以不开会→否则,决议不成立;②特殊事项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未达到的,决议不成立】【结合21号考情新增】
2.决议无效
第22条第1款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决议无效的法律效果:绝对无效、确定无效、自始无效。
【注意:股东会无权选聘/解聘经理,决议无效】【结合21号考情新增】
3.决议可撤销
第22条第2、3款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第4条股东请求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且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2条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请求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原告,应当在起诉时具有公司股东资格。
第3条原告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不成立、无效或者撤销决议的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对决议涉及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列为第三人。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其他有原告资格的人以相同的诉讼请求申请参加前款规定诉讼的,可以列为共同原告。
(六)股东利润分配诉讼【重点】
第34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注意:区别于分红议案的表决: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认缴出资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果股东会作出不按认缴出资比例而按实际出资比例或者其他标准确定表决权的决议,股东请求确认决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该决议是否符合修改公司章程所要求的表决程序,即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符合的,决议有效;反之,决议无效。
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42条、《九民纪要》第7条】【结合21号考情新增】【已考】
第13条股东请求公司分配利润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其他股东基于同一分配方案请求分配利润并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列为共同原告。
第14条股东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有效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公司拒绝分配利润且其关于无法执行决议的抗辩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公司按照决议载明的具体分配方案向股东分配利润。
第15条股东未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但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除外。
(七)公司担保【结合21号考情新增】【已考】
1.程序性规定:
①非关联担保: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
②关联担保: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决议。
2.法定代表人违反公司法关于公司对外担保决议程序的规定,超越权限代表公司与相对人订立担保合同的,按如下方式处理:
(1)相对人善意的,担保合同有效,公司需承担担保责任;
(2)相对人非善意的,担保合同无效,公司无需承担担保责任,但公司有过错的,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3.“善意”:相对人在订立担保合同时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相对人有证据证明已对公司决议进行了合理审查,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善意,但是公司有证据证明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决议系伪造、变造的除外。
【注意:债权人负有合理审查义务:
1.非关联担保:
①股东会/董事会决议+②表决程序符合要求+③签字人员符合要求;
2.关联担保:①只能股东会决议+②关联股东回避,经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③签字人员符合要求】
主要法条依据如下:
第16条【公司担保】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第7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违反公司法关于公司对外担保决议程序的规定,超越权限代表公司与相对人订立担保合同,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法典第六十一条和第五百零四条等规定处理:
(一)相对人善意的,担保合同对公司发生效力;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相对人非善意的,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参照适用本解释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
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提供担保造成公司损失,公司请求法定代表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一款所称善意,是指相对人在订立担保合同时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相对人有证据证明已对公司决议进行了合理审查,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善意,但是公司有证据证明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决议系伪造、变造的除外。
第8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以其未依照公司法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规定作出决议为由主张不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金融机构开立保函或者担保公司提供担保;
(二)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开展经营活动提供担保;
(三)担保合同系由单独或者共同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对担保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签字同意。
第11条第1款公司的分支机构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以自己的名义对外提供担保,相对人请求公司或者其分支机构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相对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分支机构对外提供担保未经公司决议程序的除外。
【最后点睛】
1.商法法条比较集中,重要的司法解释也就3个(公司法解释三、四、五),所以可以通过复习法条来答全采分点;
4.每年商法也会考2问左右的开放性问题,没有法条依据,但遇到了不要怕,可以从下面几个角度进行分析:
(1)有没有损害公司利益?
(2)有没有损害其他股东利益?
(3)有没有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4)有没有违反法人独立性?如果答案都是否定的,那出资就是没有问题的。比如,股东之间作出了一些奇怪的约定,该约定是否有效呢?就可以从以上角度进行分析,且需多分析几个点!
再比如,股东用一些没见过的东西出资,可以从以下角度进行分析:
(1)能不能完全转移权利(所有权)?会不会出现出资后,这个东西股东自己还可以用,还保留部分权利?
(2)有没有估值(否则可能会资本不实)?
(3)财产上有没有瑕疵或负担(如担保等)?
(4)有没有办理手续(登记或交付)?如果已经完成上述几个方面,就是有效的出资,否则就是有问题的出资,股东需要承担出资责任。
1.级别管辖
【考点】诉县级以上政府由中院管辖
2.被告
【考点】诉被委托组织的行为,被告是委托的机关
【难点】本题需要确定好前提,即被诉行为是哪一个。确定后需要结合题干中给出的材料一确定法定的执行主体,进而推断出本题属于委托的情形
3.起诉期限
【考点】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和期限起点
【难点】本题需要确定起诉的行为是县政府的不作为,结合不作为的起诉期限规定确定起点的日期,进而推断出法定的起诉期限范围
4.许可的撤回
【考点】许可撤回的前提和补偿规定
【难点】本题的难点在于将案情同许可相联系,实际上排污必然以行政许可为前提,在明确该基础后,结合公共利益、补偿等考点作答即可
5.行政补偿
【考点】补偿的主体
【难点】本题考查相对更偏,常规法条不易解决。需要结合题干中给出的材料二确定甲县政府作为“生态保护地政府”同样承担着补偿的责任
6.判决
【考点】履行判决
【难点】本题的难点同样在于被诉行政行为即不作为的判断,只要确定此点,通过翻法条即可做对
(一)行政许可的设定规则
结合案情回答许可的设定权限、经常性许可、非经常性许可的设定规则以及地方许可设定中的三类禁止性事项。
《行政许可法》
第14条: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第15条: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
第17条:除本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二)行政处罚的设定规则【新增】
结合案情回答各类规定能够设定的处罚种类范围,以及今年新增的补充设定规则。
《行政处罚法》
第10条: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第11条: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法律对违法行为未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为实施法律,可以补充设定行政处罚。拟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作出书面说明。行政法规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情况。
第12条: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未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为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可以补充设定行政处罚。拟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作出书面说明。地方性法规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情况。
第13条:国务院部门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国务院部门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通报批评或者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
第14条: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地方政府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通报批评或者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三)行政处罚调查中应当遵守的一般程序【新增】
第42条: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43条: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
当事人认为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有权申请回避。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审查,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决定作出之前,不停止调查。
第44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第45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第55条: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四)行政处罚中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新修】
注意区分一般行政处罚和治安管理处罚的区别,回答法条关键词。
《行政处罚法》第51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0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五)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新增、新修】
1.注意:一般处罚和治安管理处罚的案件范围
《行政处罚法》第63条: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一)较大数额罚款;
(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8条:公安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以及处二千元以上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举行听证。
《行政处罚法》第64条:听证应当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听证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行政机关终止听证;
(七)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八)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注明。
第65条: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六)行政强制执行程序规则
1.执行的一般程序,回答法条关键词
《行政强制法》
第35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第36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第37条第1款: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2.拆除违章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的程序,回答法条关键词
《行政强制法》第44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七)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如属于则回答:“题目中XX行政机关做的XX行政行为对相对人权益造成的实质的影响,具有特定性、处分性、外部性、行政性,是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如果不属于则需结合小前提,回答本案行为属于哪一类行政行为(行政事实行为、抽象行政行为等),然后写明理由(没有对相对人产生实质影响,具有反复性、不特定性等)
《行诉解释》
第1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二)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三)行政指导行为;
(四)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五)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
(六)行政机关为作出行政行为而实施的准备、论证、研究、层报、咨询等过程性行为;
(七)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协助执行通知书作出的执行行为,但行政机关扩大执行范围或者采取违法方式实施的除外;
(八)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听取报告、执法检查、督促履责等行为;
(九)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
(十)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八)行政诉讼的管辖【必考】【已考】
注意:具体问的是级别管辖还是地域管辖,如果问题只问了“管辖”,则包括级别和地域,需要答全面
《行政诉讼法》
第15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二)海关处理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18条第1款: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19条: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20条: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8条第1款:行政诉讼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第9条第1款: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是指因行政行为导致不动产物权变动而提起的诉讼。
第134条第3款: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案件,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
(九)诉讼参加人【已考】
2.被告:注意问题中选择起诉的行政行为是哪一个之后再判断被告。
《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1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第19条:当事人不服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
第20条: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第23条: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以其所属的人民政府为被告;实行垂直领导的,以垂直领导的上一级行政机关为被告。
(十)行政诉讼的判决类型【已考】
判决的考查需要考生整体审阅,本案件中的行为是否合法,是否需要撤销,是否可以变更,是否还能够履行等情况进行综合的判断。
第69条: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70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职权的;
(五)滥用职权的;
(六)明显不当的。
第74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
(一)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二)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
(一)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二)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有意义的。
第75条: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
(十一)经过复议的案件
注意:复议维持和改变,改变结果才是改变,否则是维持。
《行诉解释》第22条: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是指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改变原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但未改变原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视为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
复议机关确认原行政行为无效,属于改变原行政行为。
复议机关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属于改变原行政行为,但复议机关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除外。
第26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第89条:复议决定改变原行政行为错误,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复议决定时,可以一并责令复议机关重新作出复议决定或者判决恢复原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
第136条:人民法院对原行政行为作出判决的同时,应当对复议决定一并作出相应判决。
人民法院依职权追加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的,对原行政行为或者复议决定可以作出相应判决。
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原行政行为和复议决定的,可以判决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人民法院判决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的,应当同时判决撤销复议决定。
原行政行为合法、复议决定违法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复议决定或者确认复议决定违法,同时判决驳回原告针对原行政行为的诉讼请求。
原行政行为被撤销、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应当由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承担赔偿责任;因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由复议机关对加重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原行政行为不符合复议或者诉讼受案范围等受理条件,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一并驳回对原行政行为和复议决定的起诉。
(十二)抽象行政行为
第53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前款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
第64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经审查认为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向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第146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请求人民法院一并审查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第一审开庭审理前提出;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出。
第149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合法的,应当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经审查认为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不作为人民法院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在裁判理由中予以阐明。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应当向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并可以抄送制定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上一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以及规范性文件的备案机关。
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人民法院可以在裁判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向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提出修改或者废止该规范性文件的司法建议。
(十三)起诉期限【已考】
第45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46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47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提起诉讼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第64条: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65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起诉期限。
第66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提起诉讼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行政协议案件规定》
第25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提起诉讼的,诉讼时效参照民事法律规范确定;对行政机关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起诉期限依照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确定。
最后,最重要的强调:
大家辛苦了,坚持到考前最后一刻,再把上面知识点看一下,涉及的法条翻一下,记一下位置。
考前看的知识点印象特别深刻,把上面知识点法条翻一下,每个科目过一下法条或没写好的案例(优先弄诉讼法,优先翻法条熟悉)!
这两年的法考都不容易,在职备考实在太辛苦了,有些人甚至从年头走到了年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