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大学与(联合培养单位)联合培养指导
硕士研究生协议书
依据两单位签订的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协议和制订的培养实施细则,常州大学学院、(联合培养单位)、导师和研究生四方自愿签订本协议书。
一、常州大学级学科专业硕士研究生志愿师从(联合培养单位)导师攻读硕士学位,导师愿意接受此人才培养任务,并在常州大学研究生手册等研究生管理文件规定指导下努力学习,积极工作,接受两单位的共同管理。
通奖学金由常州大学负责发放),在学业管理上要服从常州大学的有关奖惩规定。
七、研究生在联合培养单位进行论文阶段,由联合培养单位负责对研究生进行政治思想教育和安全教育及日常管理。
1、联合培养研究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管理工作实行导师负责制,由联合培养单位和导师共同实施。两单位应建立联系人制度,我校联系人为研究生所在学院研究生辅导员,贵单位联系人由贵单位确定。
2、联合培养单位应保障联合培养研究生在贵单位学习期间享受与贵单位学生同等权利,负责他们的人身、财产安全。对未在常州大学办理医疗保险的研究生尽可能为他们办理现在地医疗保险。
生的政治思想和日常行为表现,并及时通报我校有关研究生学生工作情况。
5、联合培养研究生应遵守常州大学研究生的奖惩规定,享受常州大学研究生普通奖学金,并应按时参加常州大学研究生年度评优。
6、参加了常州大学所在地医疗保险的研究生在联合培养单位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有关规定在我校所在地处理。
7、联合培养研究生要严格遵守联合培养单位有关规章制度,积极参加该单位组织的各项思想政治教育和文体活动,对因自身原因造成的损害须承担相应责任。
从签订本协议之日起,研究生发生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或其他意外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
应按时完成自己的学业,高标准地完成学位论文,在力所能及的前提下积极参与导师的科学研究项目;导师应本着为研究生进步着想,客观评价和鼓励表扬相结合,努力工作,精心培养,积极指导和推荐研究生就业。
八、本协议一式六份,常州大学研究生部、学院、联合培养单位、研究生和两单位导师各持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