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办理条件:(1)在我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婚后生育的子女,应在出生后一个月内,由其父母共同商定选择向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户口。但父母离婚的,应随直接抚养人申报出生登记。(2)父母均是现役军人或在校学生集体户口的,可选择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出生登记。
3.办理流程:(1)个人申请(含网上);(2)受理(含派出所窗口或网上);(3)审核办结。(说明:对于非网上申请的:(1)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充的材料;(2)因不符合政策规定不受理或不批准的,出具《不予户口登记告知单》。对于网上申请的,用信息告知上述结果。)
2.办理条件:(1)在我国境内(不含港澳台)非婚生育的子女,应在出生后一个月内,由其父母共同商定选择向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户口。但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法律文书明确了直接抚养人的,应随直接抚养人申报出生登记。(2)父母均是现役军人或在校学生集体户口的,可选择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出生登记。(3)申请随父亲出生登记的,还应做亲子鉴定且由父亲直接抚养或经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明确由父亲抚养监护。
3.办理流程:(1)个人申请(含网上);(2)受理(含派出所窗口或网上);(3)审核、审批;(4)办结。(说明:对于非网上申请的:(1)需调查核实、审批的,出具《受理户口回执通知单》;(2)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充的材料;(3)因不符合政策规定不受理或不批准的,出具《不予户口登记告知单》。对于网上申请的,用信息告知上述结果。)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5.办理时限:当场办结。
6.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受理部门:迁入地公安派出所。
2.办理条件:(1)本市户口居民可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未成年(不满18周岁)子女投靠迁来落户。其中,父母离婚的,只能投靠直接抚养的父或母落户。(2)申请在学生集体户口或消失废名地址或已卖住房上户口上落户的,公安派出所不予受理。(说明:对于非网上申请的:(1)需调查核实、审批的,出具《受理户口回执通知单》;(2)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充的材料;(3)因不符合政策规定不受理或不批准的,出具《不予户口登记告知单》。对于网上申请的,用信息告知上述结果。)
3.办理流程:(1)个人申请(含网上);(2)受理(含派出所窗口或网上);(3)审核、审批;(4)办结。
5.办理时限:(1)市内迁入城镇地区的,当场办结;(2)其他迁入需派出所领导审批,8个工作日。
6.收费依据及标准:依据渝价〔2001〕272号和财综〔2012〕97号文件规定,免费。
2.办理条件:(1)户口在学校学生集体户的大中专学生退学、开除学籍,或者毕业(肄业)且未就业的,户口可迁回原籍落户,也可按现行户口迁移政策规定迁到实际居住地、直系亲属户口所在地落户;其中,可迁回在读时户口迁出的农村地区住址落户的毕业生,仅限于2016年7月后毕业的。(2)回原籍落户包括:回原在校就读时户口迁出住址落户和原户口迁出地的城镇地区落户。如就读时户口迁出住址为无效住址或父母户口发生变化的,不得在原户口迁出住址落户。
2.办理条件:户口在学校学生集体户的大中专学生因转学就读的,应向就读学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落户。
3.办理流程:(1)个人申请;(2)受理(含派出所窗口或网上);(3)审核办结。(说明:对于非网上申请的:(1)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充的材料;(2)因不符合政策规定不受理或不批准的,出具《不予户口登记告知单》。对于网上申请的,用信息告知上述结果。)
4.所需材料:(1)本市高教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2)如系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学校转学来渝就读的,还需须提供凭转出地省级高教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3)本人居民身份证;(4)如系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学校户口转学来渝的,还需提供《户口迁移证》。
2.办理条件:(1)在本市城镇地区购买成套住房且实际居住的,可向迁入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迁来落户。(2)经产权人签字同意后,准予住房产权人的配偶以购房为由申请落户。(3)城镇地区成套住房是指具有申请人合法产权的国有土地性质的成套住房。(4)购房落户以产权人本人符合购房落户条件并申请落户为前置;产权人是未成年人的,其户口只能随监护人(直接抚养人)迁移落户。(5)共有产权住房,经所有产权人同意,只准予其中一个产权人以购房为由申请迁来落户。
4.所需材料:(1)住房产权人(或配偶)申请书;(2)住房产权手续;(3)产权人配偶以购房为由迁移户口的,提供结婚证和产权人同意手续;(4)户口迁移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和年满16周岁人员的居民身份证;(5)有直系亲属随迁人员的,需提供关系证明(其中《居民户口簿》能证明父母子女关系的,不提供);(6)未成年子女随迁的,需提供父母《结婚证》或者父母离婚手续和子女抚养的证明材料。
5.办理时限:(1)市内迁入的,当场办结;(2)市外迁入的,8个工作日。
2.办理条件:(1)本市录用、调任、转任、聘任公务员,录用、聘(任)用、调动、安置、任命的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职工可向迁入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申请迁来落户。(2)落户地,可选择在合法稳定住所、单位集体户,以及工作单位所在的本市主城区或其他区县)内有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的合法所有权住房。
3.办理流程:(1)个人申请(含网上);(2)受理(含派出所窗口或网上);(3)审核、审批;(4)办结。(说明:对于非网上申请的:(1)需调查核实、审批的,出具《受理户口回执通知单》;(2)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充的材料;(3)因不符合政策规定不受理或不批准的,出具《不予户口登记告知单》。对于网上申请的,用信息告知上述结果。)
4.所需材料:(1)申请书;(2)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3)迁移人员《居民户口簿》、年满16周岁的居民身份证;(4)在合法稳定住所入户的,还需提供合法住房手续;(5)在租赁住房落户的,还需提供房屋产权人同意入户手续和房管部门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公租房、廉租房除外);(6)选择在直系亲属处落户的,还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其中《居民户口簿》或公安内部信息核查能证明父母子女关系的,不提供)和直系亲属的《居民户口簿》。(7)有直系亲属随迁的,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未成年子女随迁的,还需提供父母《结婚证》或者父母离婚手续和子女抚养的证明材料。
5.办理时限:(1)市内迁入的,当场办结;(2)市外迁入的,8个工作日。
4.所需材料:(1)申请书;(2)《重庆市退役军人、无军籍职工及随调(迁)家属落户介绍信》;(3)《户口迁移证》或《居民户口簿》;(4)在合法稳定住所入户的,还需提供合法稳定住所手续;(5)在直系亲属处入户的,还需提供关系证明(其中,公安内部信息核查能证明父母与子女亲属关系的,不提供)和亲属《居民户口簿》;(6)有随迁家属的,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和其《居民户口簿》或《户口迁移证》。
5.办理时限:当场办结;但市外迁入无《户口迁移证》需调查、审批的,8个工作日办结。6.收费依据及标准:依据渝价〔2001〕272号和财综〔2012〕97号文件规定,免费。
□政府公报□两微一端
受理部门: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两微一端□发布会/听证会
2.办理条件:(1)本市户口居民因婚姻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由本人或户主凭相应明材料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变更婚姻状况。(2)按照未婚的不填写婚姻状况的规定,对申请登记未婚人员婚姻状况的,不予受理。(说明:社区民警在户籍管理工作中,也可根据核实情况,按规定变更户口登记次项目,下同)
3.办理流程:(1)申请;(2)派出所窗口受理;(3)审核、审批;(4)办结。
4.所需材料:(1)填写《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申请及审批表》;(2)申办证明人(含被证明人监护人、关系人等)的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3)监护人(或关系人)申办的,还应提供相应关系证明;(4)特殊情形委托他人申办的,还应提供书面委托书、被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
5.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6.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受理部门:本市任一公安派出所或公安自助窗口。
2.办理条件:公民因丢失、被盗或者忘记携带等无法出示法定身份证件,急需登机、乘火车、长途汽车、船舶、住旅馆、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以及办理婚姻登记不能出示居民户口簿,需要临时身份证明的,可向本市任一公安派出所或证明出具公安自助窗口申请办理。3.办理流程:(1)申请;(2)派出所窗口受理;(3)审核办结。(说明:自助办理的,在自助机直接办理)。
4.所需材料:(1)填写《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申请及审批表》;(2)被证明人有效身份证件;(3)被证明人在本市有条件的公安自助窗口申办的,自助机实行网上身份验证,不需要提供上述证明材料。5.办理时限:当场办结。6.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