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2014-2016年度
厦门市公务车辆定点维修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机关事业单位:
根据《厦门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厦委办发〔2012〕24号)和《厦门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定点维修实施细则的通知》(厦财〔2006〕4号)等文件精神的有关规定,我市已完成新一轮机关事业单位公务车辆定点维修招标工作,经综合评审,确定厦门凯征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等25家汽车维修企业为2014-2016年度市机关事业单位公务车辆定点维修企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定点维修企业名单
厦门凯征汽车维修有限公司等25家汽车维修企业(附表一)。
二、维修费用结算
(一)维修费用总金额=定额工时×工时单价+配件进货价×(1+配件管理费率)。
(二)为方便管理,统一维修费用标准,实际维修费用结算时,列入招标范围的车辆常用(三清、二保、四轮保养、四轮定位、年检及特检等)维修项目工时费、常用25种车型维修项目工时费按中标工时费价格目录(附表2)所列中标价(最高价)执行;常用25种车型维修配件(正厂)价格、常用辅助材料价格按中标维修配件及辅助材料价格目录(附表2-3)所列中标价(最高价)执行;本次中标工时单价为5元/工时,配件管理费率为5.0%,若附表所列中标价与工时单价或配件管理费率不符时,按孰低原则,以低者为准;未列入招标范围政府采购车辆的维修工时费及配件价分别按上述中标的工时单价和配件管理费率计费结算。
(三)在合同期内,应保证维修费用的平稳性,一般情况下维修工时费、二保、年检、特检费用、配件费用不变,如有价格调整,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另行通知。
三、定点维修办理程序
四、定点维修期限
2014年9月1日至2016年8月31日。
五、中央、省、部属驻厦单位及各区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附件:1.定点维修企业名单
2.中标价格目录
3.维修合同范本
厦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2014年9月24日
附件1
2014-2016年度厦门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定点维修
(2014-ZS156)中标人名单
合同包
中标人
联系人
手机
一
(思明区)
厦门凯征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
蓝东河
5192588
13696965950
厦门新信通工贸发展有限公司
辜飞扬
5892588
13606032588
厦门市宾联轿车服务有限公司
洪远和
5968122
13906011533
厦门辉达汽车修配有限公司
林艺
5109977
13806099977
厦门德众汽车维修有限公司
陈麟
5331115
13906053309
厦门日日建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林桂东
5090778
13606085575
厦门特运集团有限公司汽车修理厂
曾国镖
5030179
13806003539
厦门市鑫迅达汽车修理有限公司
李添福
2278817
13806010454
厦门驿缘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
肖永毅
2286029
13806032222
厦门元路达汽车维修有限公司
吴裕玲
5999940
13666059627
二
(湖里区)
厦门市艳阳天实业有限公司
阮叔炎
5615550
13860488810
厦门电业机电服务有限公司
张主民
5678378
13696959667
厦门国际航空港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王志清
5730042
18950103080
厦门市新通用汽车有限公司
丘国华
5514266
13860142621
厦门运输发展总公司汽车维修中心
宋安全
5773903
18030309526
三
(同安区)
厦门市宝辉汽车修配有限公司
沈颂宝
7133557
18950030557
厦门同安鑫联通汽车修配有限公司
陈琼花
7035989
18906022303
厦门华粮安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吴志添
7236299
13859938273
四
(翔安区)
厦门市常鹭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柯亚华
7068199
13400783555
厦门市玖玖汽车有限公司
林燕丽
7169111
18020700329
厦门兴亿隆汽车修配有限公司
戴燕宁
7065066
13850018260
五
(海沧区)
厦门大昌汽车维修有限公司
郑锦昌
6530588
13606079556
厦门市鑫海顺汽车修配有限公司
王传山
6085110
13859987110
六
(集美区)
厦门厦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黄清辉
6060168
13606096598
厦门市杏林辉跃汽车维修有限公司
陈跃辉
6288881
13806013592
厦门市中实采购招标有限公司
二○一四年九月十九日
附件2
附件3
2014-2016年度厦门市直行政事业单位
机动车辆定点维修合同
合同号:__________
甲方:-------------------乙方:
签订地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厦门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定点维修暂行规定》,由甲方代表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车辆用户与乙方按照招标代理机构发出的厦门市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定点维修招标《中标通知书》签订《厦门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的定点维修合同》。
本合同所称的车辆维修是指汽车维护与修理的泛称,包括车辆的大修、总成修理、保养、小修和专项维修。本合同所称的一类汽车维修企业是指从事汽车大修和总成修理生产的企业,此类企业亦可从事汽车维护和汽车小修及汽车专项修理生产,本合同所称的二类汽车企业是指从事汽车一级、二级维护和汽车小修的企业。
为保证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维修工作的顺利进行,甲乙双方依据维修行业管理有关规定,就公务车辆的维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甲方及送修方根据自身需要可以自由在所有中标企业内选择一家或多家维修企业,并可在合同期内做出更换调整。
3、对维修竣工车辆,如发现不合格或与“报修单”上的项目不符,有权与车辆使用单位要求乙方无偿返工;因乙方违反本合同给甲方或车辆使用单位造成损失时,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并进行索赔。
4、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乙方的违约行为,有权要求乙方出示说明配件进货渠道和查看配件进货发票。
5、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维修企业,将被取消定点维修资格,并相应扣缴履约保证金。
6、乙方在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定点维修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扣缴履约保证金,终止与其签订的年度维修合同,并在3年内不准其参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定点维修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1)无正当理由拒修的;
(2)未按《报修单》所列项目承修经核实3次以上的;
(3)保修期内因维修质量问题拒绝免费返修的;
(4)弄虚作假虚报维修费用的;
(5)使用假冒伪劣零配件的;
(6)合同之外的零配件价格明显高于市场同类产品均价的;
(7)存在“以换代修”、“维修不彻底”经核实3次以上的;
(8)存在不负责任更换零部件以获取高额利润的;
(9)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10)擅自提高车辆维修价格的;
(11)采用不正当手段竞争的;
(12)服务态度差,造成恶劣影响的;
(13)一年内被有效投诉3次以上的;
(14)拒绝接受厦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和厦门市运管处的联动考核以及市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的;
(15)未按协议签订的服务承诺要求为送修单位提供优质服务的;
(16)未按时报送《统计表》、《结算单》3次以上的;
(17)在合同执行期间,被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降低资质的;
(18)发生因维修质量问题引起人员伤亡事故的;
(19)让非定点维修厂家挂靠承修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的;
(2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定点维修协议事项的。
(二)甲方的义务
1、监督和督促纳入市直行政事业政府采购单位的公务车辆到定点企业进行协议维修,监督纳入市直行政事业政府采购单位的公务用车维修的计费及结算情况。
3、对车辆送修单位和乙方的相互投诉,应进行调查,给予负责的答复。对在监督检查过程中了解到的有关乙方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4、组织成立公务车辆定点维修鉴定专家库,对维修次数过于频繁、费用过高的车辆及送修单位对维修行为提出质疑的,将组织专家组人员进行鉴定、裁决;若发现乙方存在“不负责任更换零部件以获取高额利润的”即刻取消定点资格;存在“以换代修”或“维修不彻底”三次以上的,取消定点资格;属于送修单位原因的,函告送修单位主管部门,要求进一步加强车辆维修管理。
5、定期到乙方检查维修程序、维修质量、维修结算等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每月对乙方报送的《结算单》按照招标价格进行审核,并对送修单位公务车辆维修情况进行调查、统计,掌握车辆维修动态,建立维修档案。
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乙方有权享受本招标文件赋予的权利。
2、乙方有权拒绝甲方及车辆单位提出的除维修合同及乙方服务承诺以外的其他服务要求。
3、对甲方在日常管理中及车辆单位在车辆维修过程中提出的不正当要求和做出的违规行为,乙方有权进行投诉,并要求有关部门做出处理。
(二)乙方的义务:
1、汽车维修的基本要求
(2)质量保证体系。建立维修质量保证体系,设立维修质量检验机构。配有《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辆维修管理规定》、国家标准GB/T3798、GB/T3799、GB/T5336和省地方标准DB35/T164、DB35/T749等最新版本的规定和标准的文本:有维修车型的技术资料及工艺文件,确保完整有效、及时更新。
(3)维修配件管理。建立配件采购登记制度,包括购买日期、供应商名称、地址、产品名称及规格型号等,配件摆放整齐有序。所采用的零部件、配件等材料均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不得使用“三无”产品、无“3C”认证的产品。使用旧件、副厂件、修复件,应先征得送修单位同意,并在《结算单》上注明。车辆维修更换价值200元以上的旧件应进行造册登记,保留半年,不得擅自丢弃,以备核查,必要时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可回收处置。
(4)维修车辆管理。未经送修单位许可,不得擅自将送修车辆驶出厂区,对维修期间出现随车物品丢失、车辆肇事、损坏等现象,乙方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和法律责任。对车辆维修实行计算机管理,要通过计算机对车辆的基本情况、维修档案、汽车配件材料、计费结算等进行管理。车辆维修档案主要包括:《维修合同》、《报修单》、《竣工检验单》、《结算单》、《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等,档案保存期为二年。
(6)杜绝挂靠经营。严禁定点维修企业让非定点维修企业挂靠承修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定点维修企业设有分厂的(提供相同法人代表的证明材料),分厂应在中标所辖区域范围内,跨区设立的分厂不得承修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违者将被取消定点维修资格。
2、汽车维修的结算要求
(1)车辆维修费用原则上每季结算一次,乙方必须在下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与车辆送修单位办理结算上季度的车辆维修费用,送修单位应在办妥结算手续后尽快将有关款项采用转账的方式打入乙方账户。
(2)乙方在送修车辆维修完成后,应对竣工车辆进行检测,开具《汽车维修出厂合格证》,打印《厦门市政府采购车辆定点维修费用结算单》,准确填写承修车辆厂牌型号和承修期间实际里程数,分别标明维修项目名称、工时定额、工时费用,配件名称、规格型号、单价(含配件管理费用)、数量等,并出具正式税务发票。交送修单位经办人员初审签字,报送修单位分管领导审批,定期与送修单位结算。维修费用按照中标价格及合同约定的优惠比例计算,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4)对维修竣工车辆,送修单位如发现不合格或与“报修单”上的维修项目不符,有权暂停结算并可向甲方投诉,要求乙方无偿维修至合格或符合“报修单”上的项目为止,送修单位有权要求乙方提供返修期间的工作用车。
3、汽车维修的质量要求
(1)车辆维修竣工出厂,执行质量保证制度,保修期按不低于行业规定的标准执行,质量保证期中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整车大修和总程大修行驶里程不少于20000公里或100天;二级维护行驶里程不少于5000公里或30天;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行驶里程不少于2000公里或10天。
(2)质量保证期内发生因维修质量引发的故障,维修厂家应负责返修,工时费全免,重复使用的配件免费,其他配件另算。乙方应严格执行汽车维修技术控验制度,车辆返修率控制在5%以内。
4、汽车维修的计算机管理要求
(1)定点维修厂必须对车辆实行计算机管理,通过计算机对送修单位车辆基本情况、技术档案、维修档案、汽车配件材料、计费结算等进行管理。车辆技术档案包括车辆基本情况记录,车辆技术等级状况鉴定(年审)记录、车辆检测记录、其他应当建档的记录。车辆维修档案包括车辆日常维护,一级维护、二级维护、汽车大修、总成修理、汽车小修、代办车辆年审和其他有关的汽车维修服务项目、维修服务费用记录、其他应当建档的记录。
(2)乙方必须按甲方要求的格式和时限如实反映公务车辆维修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并于每月10日前向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报送《厦门市政府采购车辆定点维修情况统计表》、《结算单》,提供的资料应真实、全面,不得虚报、隐瞒实情。每年的12月25日前向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报送一份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车辆维修情况年度报告。
三、维修费用
(一)为方便管理,统一维修费用标准,实际维修费用结算时,列入招标的各细项价格分别以中标人中各单项报价最低价为标准,若单项报价与中标人承诺的报价不符时,按孰低原则,以低者为准。
(二)未列入招标范围政府采购车辆的维修工时及维修配件收费标准以《福建省机动车维修行业工时定额和维修费计算方法》(闽交运〔2002〕116号)的文件规定方式计费(若福建省或厦门市运管处有出台新的工时定额标准的,从其新规),维修收费计算公式:维修总金额=定额工时×工时单价+配件进货价×(1+配件管理费率)。零配件价格收费严格按照中标价格执行,合同之外的零配件不得高于市场同类产品的均价,明显高于市场价的,一经查实,将依照有关规定取消定点维修资格。
(四)以下所列的辅助材料已包含在维修工时费用,不得按材料重复计算:烤漆所需的材料、润滑脂(除大、中巴车辆外)、线卡、扣子、插销、破布、砂纸、标准螺钉、标准螺栓(除专用螺钉、螺栓外)等。
(五)在合同期内,应保证维修费用的平稳性,一般情况下维修工时费、二保、年检、特检费用、配件费用不变。遇重大价格调整或不可预见因素,配件价格如上下浮动超过10%,应即时向甲方报备,经甲方询价,双方协商后再行定价。
(六)为保障市场的充分竞争,乙方可以在其所报优惠率范围内给予用车单位更优惠的价格和优惠率,但应及时通知甲方,报甲方备案。对经甲方备案的价格和优惠率未经甲方同意,不得随意调整。
四、履约保证金
(一)履约保证金为人民币叁万元整,在签订合同后转账至中心指定的账户。
(二)履约保证金在合同履行完毕无违约责任后,10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五、违约责任
(一)如甲方及送修方的车辆在乙方维修期间出现物品遗失或车辆损毁,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如因维修质量问题给甲方及送修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乙方无特殊情况不按约定的维修项目和期限完成维修工作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六、合同的修改
(一)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经甲乙双方同意,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合同条款做以补充协议的形式作适当变更。补充协议与本合同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二)本次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服务承诺及年度考核办法等构成本合同附件,甲乙双方必须共同遵守。
七、争议的解决
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争议,则接受行业主管部门、有关技术监督部门的协调或在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解决。
八、协议期限
本合同由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为2014年9月1日至2016年8月31日。
九、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采购代理机构壹份。
附件:1、各企业服务承诺
2、中标价格目录表
甲方:乙方:
单位地址: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电话: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签署日期:签署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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