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电源要求为三相交流,频率50HZ,电压380V时,电动机和电器上允许电压拨动的上限为额定电压的+10%;下限(尖峰电流时)为额定电压的-15%,其中起重机内部电压损失应符合GB/T3811-2008的规定。
(2)起重机运行轨道的安装应符合GB10183的要求。
(3)起重机安装使用地点的海拔不超过2000m(超过1000米时要对电动机容量进行校核)。
(4)工作环境中不得有易燃、易爆和腐蚀性气体。
(5)吊运物品对起重机的辐射温度不超过300℃。
(6)室外使用的起重机非工作状态的最大风压为800Pa(相当于11级风)。
(7)起重机正常工作的气候条件。
4.1.7.1对室内工作的起重机
a.环境温度不超过+40℃,在24h内的平均温度不超过+35℃;
b.环境温度不低于-5℃;
c.在+40℃的温度下相对湿度不超过50%。
4.1.7.2对室外工作的起重机
a.环境温度不超过+40℃,在24h内的平均温度不超过35℃;
b.环境温度不低于-25℃;
c.环境温度不超过+25℃时的相对湿度允许暂时高达100%,
d.工作风压不大于;内陆150Pa(相当于6级风),沿海250Pa(相当于7级风)。
4.2使用性能
4.2.1起重机的起重能力应达到额定起重量,对吊钩起重机指吊钩以下起吊物品的重量总和,对抓斗和电磁起重机指抓斗或电磁吸盘的自重和被起升物品的重量的总和。
4.2.2与起重机使用有关的参数,应符合本标准3.2条和用户在订货合同中提出的要求。
4.2.3对吊钩起重机,起吊物在下降制动时的制动距离(控制器在下降速度最低档稳定运行,拉回零位后,从制动器断电至重物停止时的下滑距离)应不大于1min,内稳定起升距离的1/65。
4.2.4对吊钩起重机,当起升机构的工作级别为M4、M5和M6,且须定起升速度等于或高于5m/min时要求制动平稳,应采用电气制动方法,保证在0.2~
1.0Gn范围内下降时,制动前的电动机转速降至同步转速的1/3以下,该速度应能稳定运行。
4.2.5四绳双颚板抓斗的抓满率应不小于90%。
4.2.6电磁吸盘的吸重能力应不小于额定值。
4.2.7双小车起重机,两个小车相同机构的操纵应是既可联动,也可单独开动。
4.2.8起重机的静态刚性规定为;由起重量和小车自重在主梁跨中引起的垂直静挠度应符合以下要求:
a.对A1~A3级,不大于S/700;
b.对A4~A6级,不大于S/800;
c.对A7级,不大于S/1000。
4.2.9起重机的动态刚性规定为:当小车位于跨中时,主梁的满载自振频率应不小于2Hz。当用户或设计本身对此有要求时才进行校核。
4.3材料及热处理
4.3.1起重机金属结构件的材质,碳素结构钢按GB700、低合金结构钢按GBl591,牌号的选用不低于表7的规定。
表7
注:1)重要构件,指主梁、端梁、平衡梁、(支腿)及小车架。
2)要求-20℃时冲击功不小于27J,在钢材订货时提出或补作试验。
4.3.2重要构件的钢材在涂装前应进行表面喷(抛)丸的除锈处理,应达到GB8923中规定的Sa21/2级;其余构件应达到Sa2级或St2级(手工除锈)。4.3.3起升机构用制动轮,其材质应不低于GB699中规定的45钢或GBll352中规定的ZG340-640钢。表面热处理硬度应为45~55HRC,深2mm处的硬度应不低于40HRC。
43.4运行机构制动轮可采用球墨铸铁,材质应不低于GBl348中规定的QT500—7。
4.4主要零部件
4.4.1起重机应选用符合或性能不低于下列标准的零部件;
圆柱车轮GB4628
缓冲器GB6164
块式制动器GB6333或GB6334
钢丝绳GB8918、其次选用GBll02
起重吊钩GBl0051
司机室GB/T14407
减速器ZBJ19010或ZBJ19011
采用其他减速器时,齿轮副的精度不低于GBl0095中规定的8—8—7级。
铸造滑轮ZBJ80006
铸造卷筒ZBJ80007
电动机ZBK26008或ZBK26007
电控设备JB4315
4.4.2如用开式齿轮传动,则齿轮副精度不低于GBl0095中规定的8级。4.4.3抓取粉状物、砂子及粮食物料的抓斗,斗口接触处的间隙应不大于2mm。4.4.4制动轮安装后,应保证其径向圆跳动不超过表8规定的值。
表8
4.4.5车轮安装后,应保证基准端面(在装配后的外侧,其上加工出深约1.5mm的沟槽作标记)上的圆跳动不超过表9规定的值。
表9
4.5焊接
4.5.1焊缝坡口应符合GB985和GB986的规定,特殊接头应在图样上注明。4.5.2焊缝外部检查不得有目测可见的明显缺陷,这些缺陷按GB6417的分
类为:裂纹、孔穴、固体夹杂、未熔合和未焊透、形状缺陷及上述以外的其他缺陷。
4.5.3主梁受拉区的翼缘板、腹板的对接焊缝应进行无损探伤,射线探伤时应不低于GB3323中规定的Ⅱ级,超声波探伤时应不低于JB1152中规定的I级。4.6桥架(起重机运行机构组装完成以后)
4.6.1主梁应有上拱,跨中上拱度应为(0.9/1000—1.4/1000)S,且最大上拱度应控制在跨中S/10的范围内。桥架检测条件见附录A(补充件)。4.6.2主梁在水平方向产生的弯曲;对轨道居中的正轨箱形梁及半偏轨箱形
梁不大于S
1/2000(S
1
为两端始于第一块大筋板的实测长度,在离上翼缘板约
100mm的大筋板处测),当Gn≤50t时只能向走台侧凸曲。
对全偏轨箱形梁、单腹板梁及桁架梁,应满足4.6.9及4.6.10条对轨道的要求。
4.6.3主梁腹板的局部平面度,以1m平尺检测,在离上翼缘板H/3以内的区域不大于0.7δ,其余区域不大于1.2δ(见图2)。
4.6.4箱形梁及单腹板梁上翼缘板的水平偏斜值c≤B/200(见图3)。4.6.5箱形梁腹板的垂直偏斜值h≤H≤200,单腹板梁及桁架梁的垂直偏斜值h≤H/300(见图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