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协议价”收粮经营行为的通知
各分局、各经营户:
粮食议价收购(以下简称“协议价”收粮),系指以购销双方协商的价格收购粮食的行为。“协议价”收粮对于活跃粮食流通、方便农户售粮具有积极作用。但在粮食市场监管及整治过程中,发现有部分粮食收购经营主体在收购非标准粮食时,存在随意议价,以“协议价”变相不执行“最低保护价”等情况,严重损害了粮农合法权益。为进一步规范粮食购销经营行为、净化粮食市场经营秩序、保障广大粮农利益,现就进一步规范“协议价”收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粮食收购经营主体
从事粮食收购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应当具备与其收购粮食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能力,并取得合法经营资格。未取得合法资格从事粮食收购的,将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二、做到明码标价
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应当告知售粮者粮食的品种、质量标准和收购价格;或者在收购场所公示粮食的品种、质量标准和收购价格。不按规定告知、公示粮食收购价格的,将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44条之规定予以处理。
三、规范收购行为
在粮食收购过程中,不得损害农民和其他粮食生产者的利益。各粮食经营企业要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开《诚信经营承诺书》(样式见附件3),承诺诚信从事粮食经营活动。
粮食收购要使用经过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并准确测量拟交易粮食的水分、杂质、重量等指标。
粮食购销应签订书式合同,合同一式两份,购销双方各执一份。合同要明确交易粮食的品种、重量、水分、杂质、价格、其他扣除费用等重点内容,明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推广使用本局拟定的《粮食购销合同示范文本》(样式见附件1)。
四、规范监督管理
各基层分局应按照属地原则,及时了解掌握本辖区情况,加强对“协议价”收粮行为监督管理。对不执行上述规定,以及在粮食经营活动中扰乱市场秩序、违法交易及价格违法的,依法严肃查处。
附件:1.《粮食购销合同范本》
2.《粮食经营台账》
3.《诚信经营承诺书》
湖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12日
附件1
粮食购销合同示范文本
甲方(收购方):
地址:邮码:
法定代表人:职务:
乙方(销售方):
一、粮食品种(名称):
二、数量:
三、价格:
四、包装、运输:
1、包装标准为(散装/袋装/其他:)
2、运输方式和费用负担:运输由方负责,
输费用为;
五、粮食质量标准(要求):
1、粮食交易质量标准(要求):
;
2、拟交易粮食实际质量:
3、水分及杂质扣除:;
六、其他费用及负担:
1、烘干、除杂等其他费用:(元),由方承担;
2、其他费用:(元),由方承担。
七、结算依据及支付:以方(计量器具)称
重为准,并作为结算依据;甲方于将收
粮款支付给乙方。
八、粮食交易总金额:(元)
九、甲方应当按质论价,不得压级压价或者抬级抬价,不得拒收、限收。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粮食,除发霉变质或者掺杂掺假的粮食外,应当按照规定扣除水份、自然杂质,按质论价,予以收购。甲方应当及时向乙方支付售粮款,不得拖欠,也不得以实物或其他方式抵充售粮款。
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按下列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本合同壹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即行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即行终止。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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