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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家庭寄养工作,促进寄养儿童身心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家庭寄养管理办法》《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家庭寄养管理的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现面向全市招募寄养家庭。
一、寄养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寄养家庭夫妻双方的年龄三十周岁以上,有台山市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寄养儿童入住后,人均居住面积不低于当地人均居住水平;
2、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在当地处于中等水平以上;
3、家庭成员未患有传染疾病或精神疾病,以及其他不利于寄养儿童抚育成长的疾病;
4、家庭成员无犯罪记录,无不良生活嗜好,关系和睦,与邻居关系融洽;
5、家庭成员中无人反对或不愿意接受被寄养儿童的;
6、主要照料人的年龄在三十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具有照料儿童的经验和能力,家中无六周岁以下儿童,初中以上学历;
具有社会工作、医疗康复、心理健康、文化教育等专业知识的家庭和自愿无偿献爱心的家庭,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二、招募程序:
1、申请。拟开展寄养的家庭向台山市社会福利院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家庭经济收入和住房情况、家庭成员健康状况以及一致同意申请等证明材料;
2、评估。台山市社会福利院组织专业人员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提出申请的家庭进行实地调查,核实申请家庭是否具备寄养条件和抚育能力,了解其邻里关系、社会交往、有无犯罪记录、社区环境等情况,并根据调查结果提出评估意见;
3、审核。台山市社会福利院根据评估意见对申请家庭进行审核,确定后报主管民政部门备案;
4、培训。台山市社会福利院对寄养家庭主要照料人进行必要的培训。
报名地点:台山市台城街道台海路373号(台山市社会福利院)。
四、特别说明:
1、寄养对象:我市未成年监护权在台山市社会福利院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2、寄养内容:养育照料等服务;
3、寄养家庭确定:台山市社会福利院根据最有利于抚育、成长的原则,在备选寄养家庭中择优选择,并根据寄养未成年人实际情况,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与寄养家庭签订寄养协议,明确寄养期限、寄养双方的权利义务、寄养家庭的主要照料人、寄养融合期限等事项,共同开展家庭寄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