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规范家庭寄养工作,促进寄养儿童身心健康成长,保障
寄养儿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家庭寄
养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54号)、《家庭寄养评估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MZ/T122-2019)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
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家庭寄养,是指经过规定的程序,将民政部门
监护的儿童委托在符合条件的家庭中养育的照料模式。
家庭寄养应当有利于寄养儿童的抚育、成长,保障寄养儿童的合法
权益不受侵犯。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寄养儿童,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监护权在青岛
市儿童福利院的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需要长期依靠医疗康复、特殊教育等专业技术照料的重度残疾儿童,
不宜安排家庭寄养。
第四条青岛市儿童福利院(以下简称市儿童福利院)负责所监护
儿童家庭寄养工作的组织实施。
各区(市)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鼓励、支持符合
条件的家庭参与家庭寄养工作。
第二章寄养家庭申请'受理'评估和审核
第五条市儿童福利院可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发布寄养家庭招
募信息,明确寄养家庭的申请条件。
有意向开展寄养的家庭向市儿童福利院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家庭
寄养申请表》(附件1),并提供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
学历证明,家庭经济收入和住房情况证明、主要照料人和共同生活的家
庭成员1年内体检报告以及一致同意申请等证明材料。
第六条市儿童福利院自收到家庭寄养申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
人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实,指派不少于3人的评估小组或者委托社会工作
服务机构等第三方专业机构通过向申请寄养的家庭所在单位、公安派出
所、镇(街道)和村(居)委会等实地调查并到申请家庭进行家访,核
实申请家庭是否具备寄养条件和抚育能力,并根据调查结果提出评估意
见。
评估小组由组长和组员构成(应为奇数),实行组长负责制。评估小
签字确认。评估工作参照《家庭寄养评估标准》执行。
第七条市儿童福利院根据评估意见对申请家庭进行审核,填写《寄
养家庭情况考察表》《寄养家庭调查审核表》(附件2.1、2.2),审核通过
的报市民政部门备案。经审查合格的家庭,由市儿童福利院选配并经寄
养家庭同意,确定拟寄养儿童。市儿童福利院填写《寄养儿童基本情况
表》(附件3),同时为拟寄养儿童进行身体检查及综合评估,填写《寄养
儿童身体检查表》(附件4)、《儿童寄养前评估表》(附件5)。
第八条寄养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青岛市的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寄养儿童入住后,人均
居住面积不低于当地人均居住水平;
(二)寄养家庭内部环境无安全隐患;
(三)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不低于当地居民人均
收入中等水平;
(四)主要照料人的年龄在三十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且身体
健康;
(五)主要照料人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六)主要照料人具有照料儿童的能力和经验;
(七)家庭成员未患有可能影响儿童身心健康的传染病、精神疾病、
心理疾患,以及其他不利于寄养儿童抚育、成长的疾病;
(八)家庭成员无犯罪记录,无不良生活嗜好;
(九)家庭和睦,邻里关系融洽,且家庭成员一致同意家庭寄养;
(十)每个寄养家庭寄养儿童的人数不得超过二人,且该家庭无共
同生活的未满六周岁的儿童。
具有社会工作、医疗康复、心理健康、文化教育等专业知识的家庭
和自愿无偿奉献爱心的家庭,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第九条寄养年满八周岁以上儿童的,应当征得寄养儿童的同意。
第十条寄养残疾儿童应当优先在具备医疗、特殊教育、康复训练
条件的社区中为其选择寄养家庭。
第H—条开展跨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的家庭寄养,应当
经过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同意。
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家庭寄养。
第三章寄养家庭培训和寄养手续办理
第十二条寄养儿童寄养前,市儿童福利院应对寄养家庭的主要照
料人进行培训,并填写《寄养家庭培训情况登记表》(附件6),培训内容
应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家庭寄养管理办法》、《青
岛市民政局关于家庭寄养管理的实施细则》以及残疾儿童日常护理、儿
童心理健康、康复训练、基本医疗知识等。
第十三条经培训合格后,市儿童福利院应当与寄养家庭主要照料
人签订《家庭寄养协议书》(附件7)。寄养协议必须明确寄养期限、寄养
双方的权利义务、寄养家庭的主要照料人、寄养融合期限以及协议解除
方式、违约责任和处理等事项。家庭寄养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
起生效。
寄养协议约定的主要照料人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市
儿童福利院同意,经培训后在家庭寄养协议中变更主要照料人。未经市
儿童福利院允许,寄养家庭不得擅自委托或变相委托他人照料寄养儿童。
第十四条签订家庭寄养协议后,寄养儿童可以到寄养家庭中寄养融
估应在寄养融合器30日和60日时各进行一次。根据30日评估结果确定是
否继续融合,根据60日评估结果确定是否建立正式寄养关系,并填写《
寄养融合期评估表》(附件8)。融合期满双方无异议,自动转为正式寄养
第十五条市儿童福利院应制定年度计划组织寄养家庭基础培训、
儿童安全养护宣教及寄养工作经验交流活动等。
寄养家庭主要照料人应积极配合及参加市儿童福利院开展的定期或
不定期的寄养家庭培训项目以及寄养工作经验交流活动。寄养家庭主要
照料人每半年应至少参加一次集中培训或经验交流活动。
第四章寄养儿童养育'教育'医疗和康复保障
第十六条寄养家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障寄养儿童人身安全,尊重寄养儿童人格尊严;
(二)为寄养儿童提供生活照料,满足日常营养需要,帮助其提高
生活自理能力;
(三)培养寄养儿童拥有健全的人格和良好的思想道德素养;
(四)按照国家规定安排寄养儿童接受学龄前教育和义务教育。负
责与学校沟通,配合学校做好寄养儿童的学校教育;
(五)对患病的寄养儿童及时安排医治。寄养儿童发生急症、重症
等情况时,应当及时进行医治,并向市儿童福利院报告;
(六)配合市儿童福利院为寄养的残疾儿童提供辅助矫治、肢体功
能康复训练、聋儿语言康复训练和启智教育等方面的服务;
(七)定期向市儿童福利院反映寄养儿童的成长状况,并接受其探
访、评估、培训、监督和指导;
(八)及时向市儿童福利院报告家庭住所变更情况;
(九)配合市儿童福利院做好寄养儿童的送养工作;
(十)保障寄养儿童应予保障的其他权益。
第十七条寄养家庭确有特殊困难在短期内不能照料寄养儿童的,
般不超过三十日。
第十八条寄养儿童在寄养期间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不改变与民
政部门的监护关系。
第五章检查监督和管理服务
第十九条市民政部门对家庭寄养工作负有以下监督管理职责:
(一)制定本地区家庭寄养工作政策;
(二)指导、检查本地区家庭寄养工作;
(三)负责寄养协议的备案,监督寄养协议的履行;
(四)协调解决市儿童福利院与寄养家庭之间的争议;
宜;
(六)与有关部门协商,及时处理家庭寄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七)寄养家庭寄养儿童在康复、教育等方面有突出成绩的,由民
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条市儿童福利院主要承担以下具体监督、管理服务职责:
(一)监督、评估寄养家庭的养育工作;
(二)负责寄养协议的签订,认真履行寄养协议。寄养期限最长不
超过1年,期满后可以续签;
(三)根据协议规定及时发放寄养儿童所需款物;
(四)被寄养儿童在寄养期间患病需住院治疗的,由市儿童福利院
负责安排住院,并承担其医疗及残疾矫形手术等费用;
(五)负责寄养服务档案的建立、管理和使用;
寄养服务档案包括寄养家庭申请表、寄养家庭调查审核表、寄养儿
童基本情况表、寄养儿童身体检查表、寄养儿童综合评估表、寄养家庭
培训情况登记表、家庭寄养协议书、家庭寄养家访记录表、寄养家庭评
估表、寄养儿童成长记录表等资料。
(六)定期探访寄养儿童,与有关部门协商,及时解决存在的困难
和问题;
(七)向市民政部门及时反映家庭寄养工作情况并提出建议。
第二H—条市儿童福利院应当聘用具有社会工作、医疗康复、心
理健康教育等专业知识的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家庭寄养评估、检查、指导、
管理服务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市儿童福利院应定期组织家访,及时了解寄养儿童的
基本情况,包括寄养儿童的衣食住行、养育、医疗和心理健康状况,及
时处理存在问题。按要求填写《寄养家庭养育实效评估表》(附件9)、《寄
养期家庭需求评估表》(附件10.1)和《寄养期儿童需求评估表》(附件
10.2)o
第二十三条市儿童福利院应按照《寄养家庭终结评估表》(附件H)
要求,至少每年对寄养情况进行一次检查评估,做出继续寄养或变更、
终止寄养结论。儿童寄养期间,寄养家庭主要照料人应定期填写《寄养
儿童成长记录表》(附件12),及时向市儿童福利院反映寄养儿童的成长
情况。
第二十四条家庭寄养经费,包括寄养儿童的养育费用补贴、寄养
家庭的劳务补贴和寄养工作经费等。
寄养儿童的养育费用补贴标准应与市儿童福利院集中供养孤儿养育
标准一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支。市儿童福利院可以给予寄养家庭一
定的劳务补贴。寄养家庭劳务补贴、寄养工作经费等由市财政予以保障。
家庭寄养经费必须专款专用,市儿童福利院和寄养家庭不得截留、
挪用或克扣。
第二十五条市儿童福利院可以依法通过与社会组织合作、通过接
受社会捐赠获得资助。
第六章安全养育管理和突发事件处理
第二十六条家庭寄养突发事件是指寄养儿童发生意外死亡,意外
伤害(包括走失;严重的烫伤、烧伤、摔伤;受虐待等),寄养家庭所在
地区有传染性疾病爆发流行,寄养家庭中发生食物中毒、煤气中毒、火
灾事件等。
第二十七条市儿童福利院应定期对寄养家庭进行安全检查,发现
隐患及时督促寄养家庭限期整改,努力消除安全隐患。寄养家庭应切实
履行对寄养儿童的监护职责,保障寄养儿童的人身安全,避免出现意外
事故。
第二十八条寄养儿童发生急、危、重症、意外事故时,寄养家庭
处理措施。
第二十九条突发事件处置后,市儿童福利院应对事件的整体情况
进行总结,形成文字材料归档保存。
第七章寄养关系的解除
第三十条寄养家庭提出解除寄养关系的,应当提前一个月书面向
市儿童福利院提出申请,市儿童福利院应当予以解除。但在融合期内提
出解除寄养关系的除外。
第三H—条寄养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儿童福利院应当与其
解除寄养关系:
(一)寄养家庭及其成员有歧视、虐待寄养儿童行为的;
(二)寄养家庭成员的健康状况、品行不符合寄养家庭应具备条件
的;
(三)寄养家庭发生重大变故,导致无法履行寄养义务的;
(四)寄养家庭变更住所后不符合寄养条件的;
(五)寄养家庭借机对外募款敛财的;
(六)擅自更换主照料人的;
(七)在申请或评估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资格的;
(八)寄养家庭挪用或克扣寄养儿童供养费用的;
形。
(十)寄养家庭出现不符合第八条规定情形的。
第三十二条寄养期间发生侵害寄养儿童权益的,市儿童福利院应
限于以下情况:
(一)性侵犯;
(二)家庭暴力或故意伤害;
(三)虐待、遗弃、侮辱;
(四)教唆寄养儿童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三十三条寄养儿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儿童福利院应当解除寄
养关系:
(一)寄养儿童年满18周岁;
(二)寄养儿童依法被收养、被亲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认领的;
(三)寄养儿童因身体状况变差,不适宜继续寄养的;
(四)寄养儿童因就医、就学等特殊原因需要解除寄养关系的。
(五)寄养儿童死亡的;
(六)寄养儿童与寄养家庭关系恶化,确实无法共同生活的。
第三十四条解除家庭寄养关系,市儿童福利院应当提前以书面形
式通知寄养家庭,并报其主管民政部门备案,家庭寄养关系的解除以市
第三十五条市儿童福利院拟送养寄养儿童时,应当在报送被送养
人材料的同时通知寄养家庭。
第三十六条符合收养条件、有收养意愿的寄养家庭,可以依法优
先收养被寄养儿童。
寄养期间,寄养家庭如果愿意收养寄养儿童,应向市儿童福利院提
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市儿童福利院应按照《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
办法》规定向收养人提供被送养人材料并协助其办理收养登记手续。收
养登记办理完毕后,寄养关系自然解除。
第三十七条家庭寄养关系解除后,市儿童福利院应当对寄养儿童
进行寄养终结评估,并填写《儿童寄养终结评估表》(附件13),妥善安
置寄养儿童,并安排社会工作、医疗康复、心理健康教育等专业技术人
员对其进行辅导、照料。
第八章法律责任
或者未经同意变更主要照料人的,由市儿童福利院责令其改正,情节严
重的,可以解除寄养协议。
第三十九条寄养家庭成员侵害寄养儿童的合法权益,造成人身财
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寄养家庭因监护不力而造成寄养儿童人身伤害、被他人
侵害或侵害他人事故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H—条市儿童福利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民政部门进行
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在办理家庭寄养工作中牟取利益,损害寄养儿童权益的;
(三)玩忽职守导致寄养协议不能正常履行的;
(四)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家庭寄养,或者未经上级部门同
意擅自开展跨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家庭寄养的;
(五)未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擅自与境外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开
展家庭寄养合作项目的。
第九章附则
各级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依法对应当由民政部门承担临时监护责任的
未成年人开展家庭寄养,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四十三条本细则有效期5年,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原有
文件中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本细则施行前已经实施的家
庭寄养,按原协议继续履行,协议期满后按本细则执行。
本细则由青岛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家庭寄养申请材料
2.寄养家庭情况考察材料
3.寄养儿童基本情况表
4.寄养儿童体检表
5.儿童寄养前评估表
6.寄养家庭培训情况登记表
7.家庭寄养协议书(范本)
8.寄养融合期评估表
9.寄养家庭养育实效评估表
10.寄养期家庭需求评估材料
11.寄养家庭终结评估表
12.寄养儿童成长记录表
13.儿童寄养终结评估表
附件1
家庭寄养申请
1.1家庭寄养申请表
申请人(主要照料人)情况
姓名性别年龄
身份证件号家庭月收入
是否有共同生
是否具有养育孩子1寸照片
活的周岁以
经验
下孩子
文化程度职业
住房面积家庭常住人口
联系方式家庭详细住址
家庭主要成员基本情况
与申请人
姓出生年月文化程度健康状况职业工作单位
名关系
其他情况
申请家庭寄养的原因
年龄:
性别:
能接受寄养儿童情况人数:
残疾程度:
其他:
家庭成员是否一致同意申请
(须家庭成员全部签字)
是否有重大疾病、传染病、精神疾病
有无受过刑事或治安处罚
(例如:家庭宗教信仰等)
其他需要说明情况
签名:(按手印)
申请人签名
年月日
□符合申请条件□不符合申请条惭估人签名:
评估小组意见
1.2家庭寄养申请需提供的材料
包括:
1)户口簿和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
2)结婚证;
3)学历证明;
4)家庭经济收入和住房情况证明;
5)主要照料人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1年内体检报告。
附件2
寄养家庭情况考察
表2.1寄养家庭情况考察表
主要照料人姓名:身份证件号:
联系方式:家庭详细住址:
评估
项目评估内容评估问题设置评估方式评分标准
得分
您的年龄属于:50周岁以下的,得3分;
年龄(1)50周岁以下查阅资料50周岁以上(含50周岁)的,
(2)50周岁以上得1分
面谈、查阅资身体健康,得3分;
身体健康状况您的健康状况?
料、实地调查身体基本健康,得1分
您的文化教育程度
是:
高中以上,得3分;
文化教育程度(1)高中以上查阅资料
高中以卜(含高中)得1分
(2)高中
(3)初中
是妻子和丈夫,得3分;
主要照顾孩子的人
主要照料人构成面谈是妻子,得2分;
一、主要照员为?
料人基本是丈夫,得1分
情况有育儿经历和育儿技能,且有
(18分)康复或护理专业知识的,得3
分;
您的照料能力和经有育儿经历和育儿技能,但无
照料能力和经验囿谈、实地调查
验是?康复或护理专业知识的,得2
只有育儿经历或者只有育儿
技能的,得1分
您对家庭寄养、孤
对家庭寄养、孤残儿残儿童生理、心理、很了解,得3分;
童生理、心理、康复康复教育方面的认面谈一般了解,得1分;
教育等方面的认识识程度是:不了解,得。分
(1)很了解
(2)一般了解
(3)不了解
奉献爱心,得4分;
您选择寄养的主要喜爱孩子,得3分;
寄养动机面谈、实地调查
理由是什么?为自56毓子找1伴,得)分;
解决就业,得0分
对寄养儿童进入家庭后的生
活有详细预估,有充足的思想
您对开展寄养工作
准备,得3分;
心理准备程度的心理准备程度是面谈
活有一定的预估,思想准备一
般,得1分
通过您和孩子的共
二、寄养同努力,您对儿童到社区普通学校就读,得2分;
意愿和准
未来的设想:学会生活自理,得1分;
备
(1)到社区普通学收养,得1分;
(14分)对儿童将来的设想面谈、实地调查
校就读无设想,得0分
(2)学会生活自理(本项得分可累计,但最高不
(3)收养超过4分)
(4)无设想
如遇与照顾孩子有
配偶,得3分;
冲突时,有哪些人
父母,得1分;
可暂时委托照顾?
应急安排面谈、实地调查成年子女,得1分
⑴配偶
(本项得分小累计,如有多个
(2)父母
委先人,取分值最高的一个)
(3)成年子女
您的家庭(常住)
成员健康状况如何
身体健康得4分;
身体健康状况面谈、实地调查
身体基本健康得2分
(1)身体健康
三、家庭成(2)身体基本健康
员状况您的家庭成员关系
(14分)如何?融洽得3分;
家庭成员关系面谈、实地调查
(1)融洽一般得1分
(2)一般
寄养家庭亲生子女的您的亲生子女年龄面谈、查阅资无子女,得3分;
年龄为?料、实地调查大于18周岁,得3分;
14-18周岁,得2分;
7T3周岁,得1分
成员是否拥有社会分;
家庭成员知识背景
心理健康、文化教料、实地调查分;
景?0分
超过当地人均居住面积的,得
目前居住的人均住房
家庭人均住房面积面谈、查阅资5分;
面积(寄养儿童入住
是?料、实地调查
后)达到当地人均居住面积的,得
3分
寄养儿童是否有单
独的房间?(仅限
生活能自理的儿童
面谈、查阅资有单独的房间,得3分;
居住安排)
料、实地调查无单独的房间,得0分
(1)有单独的房
间。
(2)无单独的房间
您家庭的水电气是
四、家庭环齐全,得3分;
否齐全?
境水、电、气面谈、实地调查不齐全,每少一项在3分的基础
(1)齐全
(31分)上扣除1分
(2)不齐全
(1)安静安静,得2分;
住房环境实地调查
(2)嘈杂嘈杂,得0分
(1)有户外活动空
间有户外活动空间,得2分;
居住环境实地调查
(2)无户外活动空无户外活动空间,得0分
间
您家庭是否有通讯
设施?
(2)移动设备
(3)网络
(1)好好,得3分;一
家庭卫生情况(2)一般面谈、实地调查般,得1分;差
(3)差,得。分
(1)温馨温馨,得5分;
家庭氛围(2)一般面谈、实地调查一般,得1分;
(3)沉闷沉闷,得0分
您的家庭是否有寄有且空间宽敞,得3分;
康复、活动空间养儿童康复、活动实地调查有但空间狭小,得2分;
所需的空间?无,得0分
您的家庭是否接受接受,得2分;
接受无障碍设施改造面谈
无障碍设施改造?不接受,得0分
当地中等水平以上,且超过2
五、经济状倍,得6分;
您的家庭人均月收面谈、查阅资
况人均月收入当地中等水平以上,不超过2
入是?料、实地调查
(6分)
倍,得3分;
当地中等水平,得1分
您出行交通是否方
便:方便,得3分;
交通状况面谈、实地调查
(1)方便不方便,得0分
(2)不方便
家庭离学校远近:
较近,得3分;
学校(1)较近面谈、实地调查
钱还,得1分
(2)较远
家庭离医院远近:
六、社区环境医院(1)较近面谈、实地调查
较远,得1分
(17分)(2)较远
您家周围是否已有有,得2分;
寄养家庭面谈、实地调查
寄养家庭:没有,得。分
家庭与邻居关系如
何:互帮互助,得4分;
与邻里关系面谈、实地调查
(1)互帮互助和睦友善,得2分
(2)和睦友善
社区是否有无障碍有,得2分;
无障碍通道或设施面谈、实地调查
通道或设施?无,得0分
(1)有
(2)无
总分
综合意见:
评估意见口适宜家庭寄养口不适宜家庭寄养
评估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评估日期:_______________
表2.2寄养家庭调查审核表
申请人
调查机构及调查人
姓名
调查情况
调查人:
日期:
调查小结
与建议调查人:
提供证件
材料清单
调查部门
审查意见日期:
福利机构
调查日期:年月日
附件3
寄养儿童基本情况表
儿童出生入福利机构
性别
姓名日期日期
体重身高诊断
(本栏由医疗专业人员填写,记录儿童入院后预防接种、重大疾病、手术情况等。)
健
康
情
况
(本栏由医疗或康复人员填写,记录儿童智力情况、智测评分、语言情况、生活自理情况、肢体
I隹、口至X
残旧力^寺1O)
疾
评
估
接(本栏由特殊教育或社工填写,记录儿童自理情况、认知、社交、性格特征、接受特殊教育情况
受等。)
教
(本栏由社工或具体组织寄养部门填写,,记录儿童入院后生活、成长过程,年满10周岁的孤残
综儿童个人对寄养家庭的意见等)
合
价
注
意
事
项
附件4
寄养儿童体检表
(参见当地医疗机构健康体检表)
附件5
儿童寄养前评估
儿童寄养前评估表
姓名性别出生日期
入院日期现有诊断
体重(Kg)身高(cm)头围(cm)
胸围(cm)足长(cm)牙齿数
健康评估
评估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评估日期: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