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民政局、开发区有关部门,市儿童福利院:
现将《东营市儿童福利院开展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代养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贯彻落实。
东营市民政局
2020年10月22日
东营市儿童福利院开展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代养试点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36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6〕36号文件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7〕5号)精神,发挥公办福利机构资源优势,帮助部分困难家庭解决特殊儿童日常照料难的问题,按照“试点先行、逐步推开”的原则,决定在东营市儿童福利院开展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代养试点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申请代养人员范围
申请代养人员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东营市辖区内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二)儿童为3—7周岁的学龄前重残(残疾一二级)儿童。
(三)儿童监护人因特殊困难无法承担子女照料义务;
(四)儿童无重大疾病(如心脏病、癫痫、软骨病、血友病、精神疾病等)及传染性疾病。
二、代养服务内容
儿童福利院为接受代养服务的儿童提供日常生活照料、常见病治疗、日常情感交流、基本能力教育训练、健身娱乐活动等服务;对经专业人员评估有康复、特教潜力的,对其开展康复训练和学前特殊教育。
为巩固代养儿童与监护人的亲情关系,实行“月接送、周探望”制度,即代养期间监护人每月月末将代养儿童接回家庭团聚,每周六进行探望,如监护人有特殊原因无法定期接回、探望的,要及时与市儿童福利院沟通对接。
三、代养儿童申请条件及申请程序
(一)儿童监护人经所在地村(居)委会同意,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二)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核;
(三)县级民政部门经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向市民政部门申报。
申请人在申请时需提报《代养服务申请审批表》(见附件),儿童监护人和儿童的身份证、户口本原件,代养儿童残疾证明(以残疾证为准),儿童一个月内在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查体报告(查体应包括甲肝、乙肝、丙肝、梅毒和艾滋病检查、心电图、胸部X光等项目)。
四、代养服务协议终止
(一)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代养服务协议自行终止:
1.家庭由东营市辖区内户籍变更为非东营市辖区户籍;
2.儿童退出民政部门登记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3.儿童父母(或监护人)劳动能力或抚养能力发生变化;
4.儿童年满7周岁;
5.儿童患有不适合代养服务的重大疾病;
6.出现不适合继续开展代养的其它情形。
(二)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市儿童福利院可单方终止代养服务协议:
2.儿童在代养期间出现重大变故(如突发性疾病、自虐自残、暴力、逃脱等行为),不适宜继续接受代养服务;
3.因代养儿童健康状况和年龄的变化等因素,不适宜继续接受代养服务业的其它情形;
(三)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市儿童福利院与监护人协商终止或暂时中止代养服务协议:
1.儿童监护人对儿童福利院照料质量持异义,双方沟通达不成谅解;
2.儿童监护人主动提出终止协议;
3.儿童突发变故或疾病需入院治疗;
4.双方就儿童代养事宜发生争议,达不成一致意见时。
代养服务协议终止或中止时,县级民政部门应协同儿童父母及时将儿童接回照料,并办理离院手续。
五、经费保障
市儿童福利院应根据单位实际能力确定代养儿童数量,并予以公示。被照料儿童原享受的孤困儿童基本生活费不再发放给个人,资金统一拨付到市儿童福利院,主要用于儿童在代养期间在院内发生的生活、康复、常见病治疗、特殊教育等费用,不足部分由市级财政承担,并列入每年财政预算。代养儿童因突发疾病、意外伤害等需在院外医疗机构救治等所发生的费用由儿童家庭承担。
附件:代养服务申请审批表
附件:
代养服务申请审批表
县(区)乡(镇)村(居)年月日
儿童姓名
性别
身份
证号
(照片)
出生日期
民族
患病
类别
儿童类别
家庭详细住址
合法监护人情况
姓名
关系
身份证号
年龄
健康状况
职业
既往病史/医疗诊断
乡(镇)审核意见
(盖章)
负责人:年月日
县(区)民政部门审查意见
市民政局审批意见
此表一式三份,市民政局、市儿童福利院、县(区)民政部门各留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