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
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的规定,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就房地产项目(简称
项目)转让达成致意见,特签定本合同。
第一条:房地产项目概况
1。1项目名称:,位于,其四至范围为:东至,西至于,南至,北至。
(详见附件一,规划拴桩红线图);本转让项目包括在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等
(详见附件二)。
1。2项目使用性质:(住宅、商业)
1。3项目规划条件:
(1)占地面积:平方米;
(2)规则容积率;
(3)限高:
(4)总建筑面积:平方米;
(5)地上面积:平方米;
(6)地下面积:平方米;
1。4规划指标:
1。5项目投资建设情况:本房地产项目总投资额万元,现转让方已累计投
资万元,达总投资额的25%以上。
1。6其他情况。
第二条项目开发建设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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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甲乙方双方共同确认后形成书面文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作为本合同的内
容(详见附件三)。
第三条项目法律手续
3。1甲方以方式取得该项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编号:;甲方已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全部交清土地出让金,并取得国有
土地使用权证书为;国有使用权使用期限从年月日计算,为年;
3。2该项目的拆迁许可证号为;
3。3该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号为;
3。4该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
3。5该项目的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号为;
3。6该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立项批准文为;
3。7该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外销许可证号为;
3。8《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环境影响研究报告》
3。9;等。
第四条法律手续的转移
4。1项目转让时,本合同第三条甲方已取得的各项法律手续和许可证件(包
括交清土地出让金的凭证)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交付给乙方。乙
方自行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办理转移手续,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未按本合同第
五条的约定及时向甲方支付有关费用,或未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提供转交证件
所需要的证明文件而导致不能获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甲方有权拒交有关证件。
4。2甲方保证各项法律手续转移的确定性,如因其中某项手续因甲方的责
任无法确定地转移而影响项目的转让,甲乙双方同意按()处理:
4。2。1双方共同向政府主管部门申请补办有关手续,其补办有关手续的一
切费用由甲方承担;若补办不成功时,甲乙双方按4。2。2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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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合同解除,甲方退还乙方全部已付费用,并按乙方已付费用的%予
以赔偿;
4。2。3。4。3如果因乙方的责任无法确定地转移其中某项手续而影响项
目的转让,甲方双方同意按以下方法之一处理:
4。3。1合同解除,甲方不退还乙方所交定金,退还乙方其他已付费用。同
时,乙方在接手项目后已投入项目资金或其他资产,甲方不再折价返还乙方。
4。3。2合同解除,乙方按已付费用的%赔偿甲方的损失。
第五条项目转让费及其支付
5。1项目转让费总额: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项目转让费为万元。
5。2付款方式:转账或以转账支票支付。
5。3付款期限:
乙方须在年月日前向甲方支付定金万元;
乙方须在年月日前向甲方支付转让费万元;
乙方须在年月日前将转让费用余额即万元向甲方付清。
第五条项目转让的间接费用
5。1项目转让时发生的房地产税、契税、印花税等税费的承担依国家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