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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写合同书有法律认可吗?
复印版的合同书是大家最普遍的合同书的类型,此外也有笔写合同书、口头合同书及其别的形式的合同书。而很多人也会担忧笔写合同书较为不标准,会猜疑笔写合同书有法律认可吗?实际上,要是合乎一定的特点,是具备法律认可的。
担保法第10条要求:“当事人签订合同书,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别的形式。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要求采用书面形式的,理应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承诺采用书面形式的,理应采用书面形式。”不难看出,合同书形式有下列几类:
书面形式便是以文本方法主要表现合同书內容的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的较大特性便是有利于储存,有章可循,产生纠纷案件时便捷质证,有益于当事人认为支配权,也有利于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审理、裁定。因而,针对关联繁杂的合同书、合同款或酬劳金额较大的合同书,当事人最好是采用书面形式。书面形式合同书除协议书外,也有数据信息电文。最能体现现代科学技术的规定,这一要求具备一定的前沿性。
书面形式又分成一般书面形式和独特书面形式。独特书面形式就是指除开用文本主要表现合同书內容外,也要对合同书开展别的程序流程,关键有公正、审核、备案。
(二)口头形式
(三)别的形式
别的形式一般就是指确定形式和默许形式。
确定形式就是指当事人不立即用书面形式方法或是口头方法开展意思表示,只是根据某类个人行为来开展意思表示。比如,在房产租赁合同书中,满期后,双方都未明确提出解除合同,并且承租方再次付款房租,出租方再次扣除房租。这就是彼此以个人行为增加了房产租赁期(但租用限期变成经常性的)。(再如,彼此承诺经公正后起效,担没经公正就刚开始执行,相当于彼此以具体执行个人行为废止了“经公正后起效”条文。)
默许形式就是指当事人用默不作声的方法开展意思表示(即有时缄默也是一种意思表示)。如在使用买卖协议中,使用人能够在应用期内选购担保物,还可以回绝选购,可是在实习期满时,不表明是不是选购的,视作选购。也有,接到担保物,没有承诺的期内明确提出总数或是品质质疑,视作总数或品质合乎合同书承诺。(也有在承继中不表明是不是接纳承继;倒闭案子中不申请债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