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中经常出现夫妻二人之间达成的协议类文书,包括婚内财产协议书、离婚协议书以及一方给另一方出具单方称谓不同的类“保证书”(悔过书、承诺书等为方便理解本文统一以“保证书”表述)。这些文书到底有没有效力?有多大的效力?我们结合司法案件的实践和最高院历年司法解释,从法律层面进行分析。
一、夫妻财产约定的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基于特殊的人身关系,法律给予了特殊的法律地位,夫妻间达成的财产约定具有法律效力,财产约定包括婚内财产约定,离婚协议甚至婚内一方向另一方出具的单方“保证书”中涉及财产部分内容。特殊的法律效力包括在离婚时具有直接证明力以及排除第三人强制执行的效力。
三、婚内保证书的性质保证书属单方承诺,一般发生在一方存在过错行为,而向配偶表示悔过的意思表示。单方签署即可,也并不会导致离婚。关于保证书的性质,大多是保证履行对配偶的忠诚义务,属身份属性,继而因该身份属性表述为财产罚则的自认后果,即所谓的“净身出户”条款。保证书在历史上不同时期经历了不同的法律效力和地位,也曾出现过嗣后夫妻离婚时,一方依据另一方出具的保证书做证据,从而出现很多“净身出户”的现象。随着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出台后,受第十四条影响,保证书的地位也大不如从前,一度出现了在离婚诉讼中,法官甚至丝毫不再考虑保证书的证明作用。随着民法典的颁布以及充分尊重民事主体的自由意志,《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二款对婚内协议的重视,保证书为单方承诺,该承诺是一方在自愿基础上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类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