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小猫太吵闹,引起邻里不满,房东未经租户同意,擅自闯入租客的屋内将猫带走。不料,引来租客的不满,一怒之下,租客以被侵犯隐私权为由将房东告上法庭。日前,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隐私权纠纷案,最终租客胜诉,房东被判侵犯租客的隐私权。
原告:房东私自进入我房间,带走我的猫
“房东承认他私自打开房门把猫扔了,我气不过跟他吵起来,他要我马上搬走滚蛋,然后我就报警了。”赵某称,报警后派出所进行了调解,但一出派出所,房东张某就继续坚持私自进房间是小事。“他在我不在场的情形下私自进入我房间,侵犯了我的隐私权。”为此,租客赵某将房东张某告上法庭,要求对方道歉并作出赔偿。
被告:我只是进去把猫抓走,并没拿东西
法院:房东未请擅入,侵犯租客隐私权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私人住宅无论是个人自有的房屋,还是通过租用、借用等方式占有的房屋,都属于个人支配的财产范围,对该财产的空间支配,形成个人的隐私,侵入他人的财产,就侵害了他人支配的空间,从而侵害了他人的隐私。被告私自进入原告租住的房屋,侵害了原告的隐私,故原告主张被告向其书面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0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张某应向原告书面道歉,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另悉,被告在收到湖里法院出具的判决书后,立即向原告书面道歉并支付了精神损失费1000元。
法官在此提醒,租用的房屋属于租用人的私密空间,就算是房东,也不可擅自进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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