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房东刘先生与租客张先生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刘先生将房屋出租给张先生。合同约定,未经刘先生同意,张先生不得擅自转租。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张先生未经房东刘先生同意,中途将房屋两次转租给他人,做起了“二房东”。
房东刘先生知晓后,通知对方解除双方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张先生认为,转租是刘先生夫妇认可的,拒绝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双方发生争执后,房东刘先生将张先生诉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追究张先生的违约责任。
庭审中,被告张先生辩称,其转租是经过刘先生夫妇同意的,并提供了一份“同意转租协议书”。该协议书上,有刘先生妻子唐女士的签字。
面对这份自己从来没见过却有自己妻子签名的协议书,刘先生很疑惑,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表示了质疑,并主动申请进行笔迹鉴定。经法院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鉴定,证实签字并非刘先生妻子唐女士所写。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全面履行合同。结合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原告刘先生已经明确告知被告张先生不得将房屋进行转租,但被告张先生仍将房屋进行转租,其行为已构成违约,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原告刘先生据此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没收租赁保证金,于法有据。综上,上海宝山法院依法判决支持了原告刘先生的诉讼请求。判决后,被告张先生不服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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