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下签订的收养协议,其法律效力并非自动具备,而是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和经过特定的程序方可确认:
1.收养行为作为一种重要的民事法律行为,旨在设定和变更民事权利与义务,特别是关于未成年人的抚养教育和老年人的赡养扶助等,因此它受到法律的严格规制。
2.若收养协议仅是在私下签订,未经法定程序如公证或收养登记,则通常不被视为具有完全的法律效力。
3.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达成收养协议,并且后续按照法律规定完成了必要的公证或登记手续,那么该收养协议将被赋予法律效力,收养关系也得以确立。
1.收养协议必须建立在双方自愿、平等的基础上,不得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
2.收养协议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对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和程序要求,包括但不限于收养人、被收养人以及送养人的资格条件。
3.收养协议还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公证或收养登记,以完成收养关系的法律确认。
收养协议需符合以下法律条件方可生效:
1.收养人条件:收养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子女或只有一名子女,且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同时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等。
2.被收养人条件:被收养人通常为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且需满足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如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等。
3.送养人条件:送养人应当是被收养人的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且需符合法律规定的送养条件。
5.法定程序:收养协议签订后,还需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公证或收养登记,以完成收养关系的法律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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