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治报·新湖南客户端讯(通讯员鄢晨曦郑雅琼)小帅和小美作为恋人关系同居生活,2011年10月同居期间,小美生下男孩,小孩由小帅与小美共同抚养。2021年10月,小帅与小美因感情不合分手,双方签订协议,该协议约定小孩由原告小帅抚养,小美不支付抚养费,小帅自愿补偿小美16000元补偿款,而小孩实际是由小美的母亲进行照顾,小帅每月支付抚养费。
2023年9月7日,小帅委托司法鉴定所对自己与小孩之间是否存在亲生血缘关系进行鉴定。经鉴定,小帅并非小孩的亲生父亲。小帅遂诉至桂阳县法院要求撤销小帅与小美于2021年签订的《解除同居关系协议书》的约定,要求小美返还支付的补偿款16000元、146个月的抚养费146000元及原告精神损失费30000元。
桂阳县法院审理认为,小帅与小美原系恋人关系,双方在同居期间,小美生下小孩,小帅误认为小孩系其亲生小孩,双方在分手时约定小孩由小帅承担,因小孩与小帅并无亲生血缘关系,该协议内容系小帅基于错误认识所作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的规定,故小帅与小美所签订的协议系基于错误认识而签订,小帅诉请要求撤销双方之间分手时达成抚养小孩的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因小帅对小孩并无法定抚养义务,小孩应由小美进行抚养。小帅基于错误认识对小孩进行了抚养,使小美无法律依据获得利益,构成不当得利,现小帅要求小美返还其抚养小孩所支出的抚养费,法院予以支持,综合考虑小孩成长期间日常生活所需、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及消费水平,支持为116800元。
小帅要求小美支付其精神损害赔偿金30000元的诉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小美明知小孩非小帅亲生却不告知,导致小帅受欺诈而抚养非亲生子,小美的行为违反公序良俗,侵犯了原告的人格尊严及财产权,对此小美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考虑到小帅与小美之间并未办理结婚登记,双方之间并不互相享有配偶权,综合案件情况,该院酌情支持1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