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法考考点民法父母子女关系

父母子女关系,是指父母子女间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又称为亲子关系。根据血亲形成的性质,可分为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和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后者包括再婚形成的继父母子女关系、收养形成的养父母子女关系和事实上抚养形成的父母子女关系。

一、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

(一)亲子关系的确认与否定制度

现代生物医学技术迅猛发展,DNA鉴定技术被普遍应用于父母子女之间的血缘关系证明。这种亲子鉴定技术简便易行,准确率高。如果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二)婚生父母子女关系

在现代科技条件下,受孕既包括传统的自然受精,又包括人工授精(母体内受孕)与试管婴儿(母体外授精)。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

(三)非婚生的父母子女关系

《婚姻法》第25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二、继父母子女关系

继父母是指子女对父母一方后婚的配偶的称谓;继子女则是指夫妻一方在其前婚中所生的子女,是相对于现行婚姻中夫妻另一方而言的。继父母子女关系是指由于生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带子女再婚或生父母离婚后另行再婚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是否形成了抚养关系,其可分为以下两类:

一是由共同生活的法律事实形成的拟制血亲的继父母子女关系;

二是直系姻亲的继父母子女关系,这仅是一种伦理意义上的父母子女关系。这两类继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律后果、形成事由是不同的。拟制直系血亲的继父母子女关系的形成除了父母的再婚行为外,还须有共同生活的条件,其产生的法律后果与血亲关系的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相同。《继承法》第10条规定,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间有继承权,且继子女对继父母有赡养的义务。而仅为直系姻亲的继父母子女间没有法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生父与继母或继父与生母离婚时,对受其抚养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则继父、继母与继子女间的拟制血亲关系解除,仍由生父母抚养。但是生父母死亡的,继母或继父仍有义务继续抚养继子女。

三、养父母子女关系

(一)收养关系的成立

1.收养人

收养人条件:①没有子女;②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③没有患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④年满30周岁,但没有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年龄差40周岁。

2.被收养人

被收养人条件:①未满14周岁;②为丧失父母的孤儿,或是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或其父母有特殊困难无抚养能力

3.送养人

送养人条件:①孤儿的监护人;②社会福利机构;③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④特定情形下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4.特别限制条件

特别限制条件包括:

(1)收养人只能收养1人。

(2)没有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年龄差40周岁。

(3)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一方下落不明的可以单方送养。有配偶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4)送养人、收养人,须双方自愿。被收养人为年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的,须经被收养人同意。

(5)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

(6)未成年孤儿的监护人,必须在征得有抚养义务人同意时,才可以送养孤儿。(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

(7)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被送养人祖父母、外祖父母有优先抚养权。另继子女关系可以变成养子女关系。

5.条件的例外

条件的例外包括:

(1)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生父母没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也可以送养;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不受相差40周岁的限制;可以14周岁以上

(2)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除上述外,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3)收养孤残儿童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有子女;不限于收养1名

6.收养关系成立的程序

收养可以采取书面协议的形式。收养双方或一方要求办理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收养人与送养人应向有关部门共同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这其中应当包括收养人证明其身份的居民身份证,被收养人年满10周岁的应亲自到场。

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民政部门应对提交材料加以全面审查,决定是否准许。被收养人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应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民政部门对证明材料齐全、合法、有效,符合收养条件的,应准予登记并颁发“收养证书”,公安部门应依法办理户口登记等手续。

(二)收养的法律效力

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生效。

1.收养的拟制效力

收养的拟制效力,即形成收养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效力与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相同。

2.收养的解消效力

养子女与生父母和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三)收养关系的解除

1.收养关系解除条件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的行为;送养人行使对养父母子女关系解除权的;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的。养子女年满10周岁的,应征得本人同意。被收养人仍未成年的,收养人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送养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

2.收养关系解除的程序和方式

收养人与送养人或收养人与成年的被收养人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也可以诉请人民法院解决。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符合下列条件:双方就解除收养关系达成合意;双方均须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在夫妻共同决定形成的收养关系解除时,仍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决定。在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一方要求解除收养关系时,人民法院应依据双方的实际情况判决解除。

3.解除收养关系的效力

【真题再现】

小强现年9周岁,生父谭某已故,生母徐某虽有抚养能力,但因准备再婚决定将其送养。徐某的姐姐要求收养,其系华侨富商,除已育有一子外符合收养人的其他条件;谭某父母为退休教师,也要求抚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17-3-19,单)(C)

THE END
1.没有正式手续的收养如何解除法律问题大全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收养登记证和解除收养关系的书面协议,共同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全部1个答案 > 没办手续的收养关系如何解除? 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双方可以自愿解除收养关系,或者收养关系一方有正当理由要求解除收养关系,以及养父母与成年...https://china.findlaw.cn/ask/jz/zt_76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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