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家庭寄养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家庭寄养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家庭寄养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54号)、《家庭寄养评估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MZ/T122-2019)及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研究制定了《青岛市家庭寄养管理实施细则》,并已经2022年第6次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岛市民政局

2022年9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青岛市家庭寄养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家庭寄养工作,促进寄养儿童身心健康成长,保障寄养儿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家庭寄养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54号)、《家庭寄养评估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MZ/T122-2019)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家庭寄养,是指经过规定的程序,将民政部门监护的儿童委托在符合条件的家庭中养育的照料模式。

家庭寄养应当有利于寄养儿童的抚育、成长,保障寄养儿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寄养儿童,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监护权在青岛市儿童福利院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需要长期依靠医疗康复、特殊教育等专业技术照料的重度残疾儿童,不宜安排家庭寄养。

第四条青岛市儿童福利院(以下简称市儿童福利院)负责所监护儿童家庭寄养工作的组织实施。

各区(市)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家庭参与家庭寄养工作。

第二章寄养家庭申请、受理、评估和审核

第五条市儿童福利院可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发布寄养家庭招募信息,明确寄养家庭的申请条件。

有意向开展寄养的家庭向市儿童福利院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家庭寄养申请表》(附件1),并提供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学历证明,家庭经济收入和住房情况证明、主要照料人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1年内体检报告以及一致同意申请等证明材料。

第六条市儿童福利院自收到家庭寄养申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实,指派不少于3人的评估小组或者委托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第三方专业机构通过向申请寄养的家庭所在单位、公安派出所、镇(街道)和村(居)委会等实地调查并到申请家庭进行家访,核实申请家庭是否具备寄养条件和抚育能力,并根据调查结果提出评估意见。

第七条市儿童福利院根据评估意见对申请家庭进行审核,填写《寄养家庭情况考察表》《寄养家庭调查审核表》(附件2.1、2.2),审核通过的报市民政部门备案。经审查合格的家庭,由市儿童福利院选配并经寄养家庭同意,确定拟寄养儿童。市儿童福利院填写《寄养儿童基本情况表》(附件3),同时为拟寄养儿童进行身体检查及综合评估,填写《寄养儿童身体检查表》(附件4)、《儿童寄养前评估表》(附件5)。

第八条寄养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青岛市的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寄养儿童入住后,人均居住面积不低于当地人均居住水平;

(二)寄养家庭内部环境无安全隐患;

(三)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不低于当地居民人均收入中等水平;

(四)主要照料人的年龄在三十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且身体健康;

(五)主要照料人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六)主要照料人具有照料儿童的能力和经验;

(七)家庭成员未患有可能影响儿童身心健康的传染病、精神疾病、心理疾患,以及其他不利于寄养儿童抚育、成长的疾病;

(八)家庭成员无犯罪记录,无不良生活嗜好;

(九)家庭和睦,邻里关系融洽,且家庭成员一致同意家庭寄养;

(十)每个寄养家庭寄养儿童的人数不得超过二人,且该家庭无共同生活的未满六周岁的儿童。

具有社会工作、医疗康复、心理健康、文化教育等专业知识的家庭和自愿无偿奉献爱心的家庭,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第九条寄养年满八周岁以上儿童的,应当征得寄养儿童的同意。

第十条寄养残疾儿童应当优先在具备医疗、特殊教育、康复训练条件的社区中为其选择寄养家庭。

第十一条开展跨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的家庭寄养,应当经过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同意。

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家庭寄养。

第三章寄养家庭培训和寄养手续办理

第十二条寄养儿童寄养前,市儿童福利院应对寄养家庭的主要照料人进行培训,并填写《寄养家庭培训情况登记表》(附件6),培训内容应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家庭寄养管理办法》、《青岛市民政局关于家庭寄养管理的实施细则》以及残疾儿童日常护理、儿童心理健康、康复训练、基本医疗知识等。

第十三条经培训合格后,市儿童福利院应当与寄养家庭主要照料人签订《家庭寄养协议书》(附件7)。寄养协议必须明确寄养期限、寄养双方的权利义务、寄养家庭的主要照料人、寄养融合期限以及协议解除方式、违约责任和处理等事项。家庭寄养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寄养协议约定的主要照料人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市儿童福利院同意,经培训后在家庭寄养协议中变更主要照料人。未经市儿童福利院允许,寄养家庭不得擅自委托或变相委托他人照料寄养儿童。

第十五条市儿童福利院应制定年度计划组织寄养家庭基础培训、儿童安全养护宣教及寄养工作经验交流活动等。

寄养家庭主要照料人应积极配合及参加市儿童福利院开展的定期或不定期的寄养家庭培训项目以及寄养工作经验交流活动。寄养家庭主要照料人每半年应至少参加一次集中培训或经验交流活动。

第四章寄养儿童养育、教育、医疗和康复保障

第十六条寄养家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障寄养儿童人身安全,尊重寄养儿童人格尊严;

(二)为寄养儿童提供生活照料,满足日常营养需要,帮助其提高生活自理能力;

(三)培养寄养儿童拥有健全的人格和良好的思想道德素养;

(四)按照国家规定安排寄养儿童接受学龄前教育和义务教育。负责与学校沟通,配合学校做好寄养儿童的学校教育;

(五)对患病的寄养儿童及时安排医治。寄养儿童发生急症、重症等情况时,应当及时进行医治,并向市儿童福利院报告;

(六)配合市儿童福利院为寄养的残疾儿童提供辅助矫治、肢体功能康复训练、聋儿语言康复训练和启智教育等方面的服务;

(七)定期向市儿童福利院反映寄养儿童的成长状况,并接受其探访、评估、培训、监督和指导;

(八)及时向市儿童福利院报告家庭住所变更情况;

(九)配合市儿童福利院做好寄养儿童的送养工作;

(十)保障寄养儿童应予保障的其他权益。

第十八条寄养儿童在寄养期间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不改变与民政部门的监护关系。

第五章检查监督和管理服务

第十九条市民政部门对家庭寄养工作负有以下监督管理职责:

(一)制定本地区家庭寄养工作政策;

(二)指导、检查本地区家庭寄养工作;

(三)负责寄养协议的备案,监督寄养协议的履行;

(四)协调解决市儿童福利院与寄养家庭之间的争议;

(六)与有关部门协商,及时处理家庭寄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七)寄养家庭寄养儿童在康复、教育等方面有突出成绩的,由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条市儿童福利院主要承担以下具体监督、管理服务职责:

(一)监督、评估寄养家庭的养育工作;

(二)负责寄养协议的签订,认真履行寄养协议。寄养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期满后可以续签;

(三)根据协议规定及时发放寄养儿童所需款物;

(四)被寄养儿童在寄养期间患病需住院治疗的,由市儿童福利院负责安排住院,并承担其医疗及残疾矫形手术等费用;

(五)负责寄养服务档案的建立、管理和使用;

寄养服务档案包括寄养家庭申请表、寄养家庭调查审核表、寄养儿童基本情况表、寄养儿童身体检查表、寄养儿童综合评估表、寄养家庭培训情况登记表、家庭寄养协议书、家庭寄养家访记录表、寄养家庭评估表、寄养儿童成长记录表等资料。

(六)定期探访寄养儿童,与有关部门协商,及时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七)向市民政部门及时反映家庭寄养工作情况并提出建议。

第二十一条市儿童福利院应当聘用具有社会工作、医疗康复、心理健康教育等专业知识的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家庭寄养评估、检查、指导、管理服务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市儿童福利院应定期组织家访,及时了解寄养儿童的基本情况,包括寄养儿童的衣食住行、养育、医疗和心理健康状况,及时处理存在问题。按要求填写《寄养家庭养育实效评估表》(附件9)、《寄养期家庭需求评估表》(附件10.1)和《寄养期儿童需求评估表》(附件10.2)。

第二十三条市儿童福利院应按照《寄养家庭终结评估表》(附件11)要求,至少每年对寄养情况进行一次检查评估,做出继续寄养或变更、终止寄养结论。儿童寄养期间,寄养家庭主要照料人应定期向市儿童福利院反映寄养儿童的成长情况。

第二十四条家庭寄养经费,包括寄养儿童的养育费用补贴、寄养家庭的劳务补贴和寄养工作经费等。

寄养儿童的养育费用补贴标准应与市儿童福利院集中供养孤儿养育标准一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支。市儿童福利院可以给予寄养家庭一定的劳务补贴。寄养家庭劳务补贴、寄养工作经费等由市财政予以保障。

家庭寄养经费必须专款专用,市儿童福利院和寄养家庭不得截留、挪用或克扣。

第二十五条市儿童福利院可以依法通过与社会组织合作、通过接受社会捐赠获得资助。

第六章安全养育管理和突发事件处理

第二十六条家庭寄养突发事件是指寄养儿童发生意外死亡,意外伤害(包括走失;严重的烫伤、烧伤、摔伤;受虐待等),寄养家庭所在地区有传染性疾病爆发流行,寄养家庭中发生食物中毒、煤气中毒、火灾事件等。

第二十七条市儿童福利院应定期对寄养家庭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督促寄养家庭限期整改,努力消除安全隐患。寄养家庭应切实履行对寄养儿童的监护职责,保障寄养儿童的人身安全,避免出现意外事故。

第二十九条突发事件处置后,市儿童福利院应对事件的整体情况进行总结,形成文字材料归档保存。

第七章寄养关系的解除

第三十条寄养家庭提出解除寄养关系的,应当提前一个月书面向市儿童福利院提出申请,市儿童福利院应当予以解除。但在融合期内提出解除寄养关系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寄养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儿童福利院应当与其解除寄养关系:

(一)寄养家庭及其成员有歧视、虐待寄养儿童行为的;

(二)寄养家庭成员的健康状况、品行不符合寄养家庭应具备条件的;

(三)寄养家庭发生重大变故,导致无法履行寄养义务的;

(四)寄养家庭变更住所后不符合寄养条件的;

(五)寄养家庭借机对外募款敛财的;

(六)擅自更换主照料人的;

(七)在申请或评估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资格的;

(八)寄养家庭挪用或克扣寄养儿童供养费用的;

(十)寄养家庭出现不符合第八条规定情形的。

(一)性侵犯;

(二)家庭暴力或故意伤害;

(三)虐待、遗弃、侮辱;

(四)教唆寄养儿童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三十三条寄养儿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儿童福利院应当解除寄养关系:

(一)寄养儿童年满18周岁;

(二)寄养儿童依法被收养、被亲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认领的;

(三)寄养儿童因身体状况变差,不适宜继续寄养的;

(四)寄养儿童因就医、就学等特殊原因需要解除寄养关系的。

(五)寄养儿童死亡的;

(六)寄养儿童与寄养家庭关系恶化,确实无法共同生活的。

第三十五条市儿童福利院拟送养寄养儿童时,应当在报送被送养人材料的同时通知寄养家庭。

第三十六条符合收养条件、有收养意愿的寄养家庭,可以依法优先收养被寄养儿童。

寄养期间,寄养家庭如果愿意收养寄养儿童,应向市儿童福利院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市儿童福利院应按照《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规定向收养人提供被送养人材料并协助其办理收养登记手续。收养登记办理完毕后,寄养关系自然解除。

第三十七条家庭寄养关系解除后,市儿童福利院应当对寄养儿童进行寄养终结评估,并填写《儿童寄养终结评估表》(附件12),妥善安置寄养儿童,并安排社会工作、医疗康复、心理健康教育等专业技术人员对其进行辅导、照料。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寄养家庭成员侵害寄养儿童的合法权益,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寄养家庭因监护不力而造成寄养儿童人身伤害、被他人侵害或侵害他人事故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市儿童福利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民政部门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在办理家庭寄养工作中牟取利益,损害寄养儿童权益的;

(三)玩忽职守导致寄养协议不能正常履行的;

(四)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家庭寄养,或者未经上级部门同意擅自开展跨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家庭寄养的;

(五)未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擅自与境外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家庭寄养合作项目的。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细则有效期5年,自2022年10月14日起至2027年10月13日止,原有文件中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本细则施行前已经实施的家庭寄养,按原协议继续履行,协议期满后按本细则执行。

THE END
1.临河第一寄养棚寄养细则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信鸽协会本寄养棚拥有比赛鸽舍11间,每间可容纳赛鸽40羽。 一、每羽寄养费500元,包括:赛鸽饲料费,特比环训放费,比赛参赛费,赛鸽所用药品费,鸽会统一训放前寄养棚组织的私训费用,教练工资。 二、寄养棚特聘请有着10几年养鸽经验,享誉银川、西安等地,非常著名的养鸽教练刘朋波负责赛鸽的全面管理。 https://gdxh.chinaxinge.com/detail.asp?id=164517&sjm=fe7eb99a9d76110a
2.寄养WordReference汉查看"寄养" 的谷歌机器翻译。 其他语言:西班牙语|法语|葡萄牙语|意大利语|德语|荷兰语|瑞典语|波兰语|罗马尼亚语|捷克语|希腊语|土耳其语|日语|韩语|阿拉伯语 链接:偏好|缩略语|隐私政策|服务条款|支持 WR|论坛|建议 WordReference.com WORD OF THE DAY ...https://www.wordreference.com/zhen/%E5%AF%84%E5%85%BB
1.寄养协议书范本(通用10篇)(一)乙方同意接收寄养甲方所属儿童村孤儿一名:姓名:___,性别:___,出生:___年___月___日,籍贯:___。 (二)寄养家庭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有本市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被寄养儿童入住后,人均居住面积不低于当地人均居住水平。 2.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家庭成员人均收入水平在当地人均...https://www.yjbys.com/xieyishu/fanben/1985142.html
2.狗狗寄养协议一、乙方为甲方提供有偿的临时宠物寄养服务,甲方将委托寄养宠物交由乙方临时寄养,寄养时间为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共计___天。 二、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委托寄养的宠物应该在乙方得到合理的饮食,住所及日常养护。 2.甲方必须保证如实提供宠物真实的身体情况,如有隐瞒或提供不实情况,一切...https://m.66law.cn/contractmodel/1707896.aspx
3.狗主人认为寄养机构是霸王条款狗主人认为 寄养机构是霸王条款 浏览323 推好文,得时间币 评论 猜你喜欢 宠物犬无偿寄养时眼部充血 狗主人起诉看管人要赔偿 民法典通解通读 01:36 北京花香盛世体育培训机构全部关门 家长怀疑职业闭店人操控 生活这一刻 01:24 网红狗被咬伤 主人起诉索赔误工费 生活这一刻 02:28 培训机构团建31人...https://m.btime.com/item/router?gid=46vg3t6l7j28v79e72t6la8n2rg
4.宠物寄养服务开始预订春节期间费用普涨5%比如,如何提供并确保一对一服务?每天带宠物出去运动的时间如何保证?有多长时间?猫猫或狗狗的饮食情况如何……宠物主人更需注意的是,留意责任条款,即在寄养期间发生的一些意外,是否有违约责任及赔偿细则。https://t.m.youth.cn/transfer/index/url/news.youth.cn/jsxw/202201/t20220120_13399325.htm
5.宠物寄养协议书(通用11篇)1、甲方委托寄养的宠物应该在乙方得到合理的饮食、住所、日常养护,其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①食物——为寄养宠物提供均衡营养,辅以洁净的饮水。 ②居住——为寄养宠物提供阳光充足、通风良好的居住环境,并保证有适当的活动空间及充足的运量。 ③排泄——为寄养宠物提供洁净、卫生的室内如厕条件,并且每日清理和定期消毒。https://www.unjs.com/fanwenwang/shuxingeshi/xieyishu/20210530232431_3672470.html
6.寄养家庭应当具备的条件有什么寄养家庭应当具备的条件有什么 根据《家庭寄养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家庭寄养,是指经过规定的程序,将民政部门监护的儿童委托在符合条件的家庭中养育的照料模式。第八条:寄养家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儿童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寄养儿童入住后,人均居住面积不低于当地人均居住水平;(二)有稳定的经济...https://www.64365.com/special/20308340/
7.宠物领养协议书范本(精选10篇)第四条、附加条款: (1)若乙方在领养宠物后出现虐待、转赠、出售领养动物,或因乙方的过失导致所领养犬只死亡或丢失,再次致其流浪等情况,甲方将保留追偿经济赔偿的权利。 (2)领养人对流浪狗之家的回访工作不配合时,介绍人有义务出面协调、协助回访。 https://www.ruiwen.com/xieyishu/3788827.html
8.寄养与儿童基金会的合作也有助于完善有关儿童保护的政策和法律框架:修订 的《未成年人保护法》、2007 年《反对拐卖妇女儿童国家行动计划》、修订的《残 疾人保护法》中与儿童有关的新条款、关于以社区为基础的居民家庭护理和寄养的国家指导方针以及关于打击暴力侵害儿童的国家指导方针。 https://cn.linguee.com/%E4%B8%AD%E6%96%87-%E8%8B%B1%E8%AF%AD/%E7%BF%BB%E8%AD%AF/%E5%AF%84%E5%85%BB.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