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不宜强制执行的探望权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终结执行
——王某军与方某春执行实施案
整理:民商法茶座
【裁判要旨】1.探望权纠纷中,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行使探望权后,未按照执行依据要求将未成年子女送回另一方居所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探望权纠纷案件的执行,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对于未成年子女已满八周岁,不按照执行依据回到另一方居所系该未成年子女真实意愿,且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已提起变更抚养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终结执行。
2023年7月17日,王某军以方某春未将王某某送回至原处为由向淳安法院申请执行。收到执行申请后,淳安法院依法适用执前督促制度,由两名执行人员前往方某春及王某某居住地督促方某春自动履行。经现场询问王某某意见,其明确表示拒绝回到王某军家中。淳安法院告知王某军该情况,并询问王某军能否配合一同前往带回王某某。王某军明确表示拒绝配合,坚持要求按照生效判决由方某春将王某某送至其居住房屋内,故执前督促未成。
2023年7月19日,淳安法院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淳安法院查明,2023年7月15日16时58分,方某春将王某某带到王某军住所楼下,让王某某上楼未果。17时06分,方某春和王某某从该小区南门离开。方某春在完成探望后已按照生效判决内容将王某某送回王某军住处,但因王某某拒绝上楼而无果。7月27日、28日,淳安法院执行人员两次来到方某春、王某某居住地,劝王某某回到王某军家中,方某春亦在一旁协助劝解,但王某某仍表示拒绝回到王某军家中。另查明,王某某已年满9周岁。淳安法院已于2023年7月31日立案受理方某春与王某军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案。
2023年8月14日,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浙0127执1408号执行裁定:裁定终结(2023)浙0127执1408号案件的执行。方某春、王某军均未对前述终结执行行为提出异议。
【裁判理由】执行法院认为,方某春已按照(2018)浙0127民初7811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将王某某送回王某军居住地,但因王某某拒绝回去而未能实现,方某春并未违反(2018)浙0127民初781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案中,王某某已年满9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独立作出的意思表示亦属真实。违背未成年人意愿,将其强制带回,不利于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本案的强制执行不仅无法维护申请人的权益,还有可能给其未成年子女的身心造成伤害。申请人王某军应当积极加强和王某某的沟通、交流,关心关爱王某某的身心健康,培养良好的父子关系。综上,法院认为本案不宜强制执行,故依法终结执行。裁判要旨1.探望权纠纷中,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行使探望权后,未按照执行依据要求将未成年子女送回另一方居所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探望权纠纷案件的执行,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对于未成年子女已满八周岁,不按照执行依据回到另一方居所系该未成年子女真实意愿,且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已提起变更抚养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终结执行。
【关联索引】
案例编号:2024-05-1-234-00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68条第6项(本案适用的是2021年12月24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64条)
一审:浙江省淳安县法院(2018)浙0127民初7811号民事判决执行:浙江省淳安县法院(2023)浙0127执1408号执行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