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理工城市学院要求新生签“自杀免责书”
9月15日,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5000多名新生完成报到,他们踏入校园的第一件事,就是与校方签订《学生管理与学生自律协议书》。协议书明确:“学生本人对自杀、自伤引起的后果承担责任”。
进校园先交协议书
一个月前,来自潮州的李军收到录取通知书,发现一同寄来的还有《学生管理与学生自律协议书》。协议书第三章第二十七条共列举了5种由学生承担责任的情况,其中第5项协议规定,学生本人对自杀、自伤引起的后果承担责任。
这位大一新生很反感:“这个就相当于学校给你提供吃、住的场所,但不顾你是否健康成长。我们在学校出事了,学校难道没有一点责任?”在14日和15日开学报到的两天里,5000多名新生同时把这份由学生与家长签订好的协议书交给校方。
条款引起学生热议
不久前,在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一名男生因求爱不成而在宿舍里刀捅女生。为此,协议书引起了新生的议论。一名新生说,“我觉得怪怪的,觉得学校缺乏人文关怀,只会用冷冰冰的协议来推卸责任。”一名新生家长对这项规定表示不满,他说,自己把孩子送到这里,是希望学校有个安全的环境,让家长放心,放手让孩子成长,“如果孩子在学校出事了,我们第一反应会找学校要说法,毕竟我们信任这个学校,才将孩子送到这里。”
不过,也有学生表示理解,因为大学生自杀和自伤可以由很多因素造成,例如感情问题、家庭问题、人际问题等,这些因素不一定全是学校造成的。大学生过了18周岁就成年了,有对自己负责的义务。大部分学校会提供心理健康咨询,但有些同学有自闭倾向,不愿咨询。这些同学如果有自杀、自伤行为,就应该自己负责。
校方称签协议早存在
该负责人表示,这份协议书的条款存在多年了,并非针对不久前发生的“情伤事件”。事实上,没有这样一份协议书,学生违反了纪律,也会受到相应处罚,而学校要负起的责任,也不会因为这份协议书随意地推卸。
新生签“自杀免责书”引热议辅导员:学生人身安全最头疼
记者深入校园采访,直面到的每个辅导员都是诉苦,工作中最头疼和担心的就是“学生的人身安全问题”。
现状:自残常有,学校无奈
这样的规定虽然从教育的角度来说有点授人以柄贻笑大方,不过揣摩这条协议产生的背后原因,不少学校工作者都提到一个词——“心酸”。
“我们得理性看待这个条例的出台,就算没有一点用处甚至有点可笑,也体现了一线教育者的无奈和心酸,需要社会理解。”经常跟学生打交道的湖南商务职业技术学院老师谭星星觉得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这种签协议的做法是消极应对,“每个学校都有自己的心理咨询中心和德育基地,有必要弄明白高校学生自杀的深层次原因主要来自于什么,然后对症下药去解决,这才是防患于未然。”她也表示学生工作确实很难做,“学生的自我管理能力特别是情绪的自控确实是个大问题。”
近三年来湖南经媒体报道过的大学生自杀案例不少于10起,起因各不相同,不过用旁观者的观点来看,都是一声叹息:“不值得!”而这种事件的发生,对每个校园学生工作者都是一场噩梦。
“这些孩子一个个看上去阳光可爱,但是他们的情绪就像长沙的天气,随时变天,不能靠预报,只能实时细心观察。”在河西一高校已经做了快20年辅导员的张燕老师告诉记者,她觉得自己越来越不适应这个时代了,因为“现在的孩子太难管了”。在张燕看来,难管的原因在于,学生的价值观跟她的价值观完全没有共同点,“在我看来丁点大的事情,他们弄得死去活来,而很严肃很认真的事情,他们却满不在乎。”
她印象最深的就是一个动不动就可以拿刀子割胳膊的姑娘,每次都吓得她魂飞魄散,“一天晚上就为了男朋友没有及时回短信”。张燕老师跟记者叹息,“不管有没有想对不对得住含辛茹苦的父母,咋对自己也能这么狠心?!”
家长:盼学校多跟家庭沟通
孩子一入学就逼着签“自杀免责书”,家长怎么看?儿子在上海一所高校读大三的苏女士告诉记者,她在孩子很小的时候就跟他讨论过安全问题,“我担心他被别人伤害,也担心他伤害自己,想到这个问题真是揪心。”苏女士说,人到中老年,虽然有自己的工作和生活,但是事实上,还是把整个未来的幸福寄托在了这个唯一的孩子身上,“他幸福,才会有我们的幸福。”
因为子女是许许多多家庭的“唯一”,让家长对孩子的生命安全看得高于一切,这种压力也必定会转嫁到学校,用辅导员张燕的话说,都只有一个,哪容有失?!
“我认为学校的责任在于多引导孩子,多跟家长沟通。”家长曾先生表示,大的来讲,孩子在大学接受教育,学校有引导教化的责任;小的来讲,孩子不在身边,老师辅导员应该多跟家长互动,及时反馈孩子情况,“如果万一出现不幸,学校都应该是有责任的,免责协议签了也无用。”
校方回应
协议类似“温馨提示”
该负责人表示,这份协议书的条款存在多年了。事实上,没有这样一份协议书,学生违反了纪律,也会受到相应处罚,而学校要负起的责任,也不会因为这份协议书随意地推卸。
律师说法
“自杀免责书”是无效协议
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刘志强
该“自杀免责书”的签订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属于无效协议。因为该协议违反了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我国的《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均规定了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违反法律的民事行为无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中约定的造成对方人身伤害免责的条款无效。自杀协议实质上是对他人生命权和健康权等人身权的约定,而人身权受国家法律的强制性保护,不能由当事人双方任意约定放弃或者变更,否则是无效的。
自杀免责协议的签订与否,与学校是否应承担责任无关。如果学校对于学生的自杀有过错,按照法律的规定,就必须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如果没有过错,就不需要承担责任。是否有过错,则可以从学校是否履行了相应的教育、管理职责方面考虑。
专家声音
高校应想怎样完善管理
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熊丙奇
对于这种自杀协议,细心的同学便会发现,其实很多高校都存在类似的“自杀免责”条款。对于这样的事件,此类条款是无效的。
高校以这种方式让学生签订自杀免责书,可见学校对学生教育的方式多么简单、粗暴,这与家长不给孩子讲道理、循循善诱,就让孩子签订不犯错误协议书,有何差别呢?如果高校是为了让学生好,应该是想怎样完善学校的管理,为学生创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而不是想着怎样在事故中免责。
网友微评
质疑派:
@叶落如初:成人自杀自伤有原因,要具体看校园事故责任认定办法中的详细说明。学校协议明显有推责意图!
@苏舟-AS:学校这样是不负责任的表现,学生的心理教育也是学校教育的一部分,更何况自杀的原因有很多种。出现问题不是首先考虑如何完善学校管理,而是首先考虑如何免责,这是明显的推卸责任。
@想想水瓶:学校此举目的何在?又有什么意义呢?那些想不开的孩子还会计较是谁的责任吗?还是多在这些孩子的心理健康上下些工夫吧!别只做些治标不治本的事情。
@小樱快毕业了:这学校也太不人道了吧,大一新生都是满怀着希望和各种憧憬来到大学,一进来却要签此种协议,是不是太可怕了?
理解派:
@西政腹黑哥:从法律角度说,大学生满十八周岁就是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杀是其对自己生命的漠视,当然由自己负责。
@小花属猪猪:一个老师要照顾这么多学生,心理上难免会照顾不到,特别是讲课教育学生的时候,很多学生都不爱听。学校这么做并没有行政上的错误。
@沪城学士:与学生签免责书似乎不近人情,但学校也有自己的难言之隐。从现实来看,学生一旦发生意外伤亡事件,家长时常不分青红皂白地大闹学校高额索赔,往往把学校逼上十分尴尬的窘境。
自欺欺人的“自杀免责书”
又见“自杀免责书”,这早已不是什么创举了,早在2010年,山东建筑大学就被爆类似的“协议书”,其中约定学生出现自杀、自伤等情况时,“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法律责任”。
无论是“安全教育”的回复,还是“温馨提示”的阐释,当其被诠释为“自杀免责书”,都可以看到这背后学校的卸责意识。毕竟,一个学生在学校自杀了或出了什么意外,一切以法律为评判标准即可,该谁承担的责任,谁也无法逃避,即便是签了这所谓的“自杀免责书”也不可能例外。
用关爱生命的温暖,代替“自杀免责书”的冷漠
有专家称,国内多所高校都有类似“协议”。从法律上看,这些协议都是无效的,只不过是校方“一厢情愿”罢了。但从这类协议,我们也不难窥见高校管理者面临的困窘处境。
近些年来,大学生自杀、自残或在校内伤害同学的新闻越来越频繁地见诸报端。令人印象尤为深刻的,是几年前广州某高校一周内连续发生数起学生坠楼自杀事件。大学生心理危机背后,是教育问题。
大学生已经成年,在法律上,已经能够独立承担责任。但多年的应试教育体制束缚,又让他们缺少社会经验和独立生活的能力。在中小学和家庭教育里,“独立教育”极为欠缺。在这种情况下,大学的独立、自由、自主生活,都会让学生无所适从。如果学校的心理辅导教育再不及时跟上,就必然会导致心理危机。
但大学生不可能再像中小学生那样,老师说什么就是什么;相反,他们的叛逆心态、独立意识,都在或明或暗地抗拒一些他们所不喜欢的教育,包括心理教育。因此,在高校开展心理辅导工作,只能说是尽最大努力去防止问题出现,却不可能完全杜绝。高校教育和管理者的困难,也在于此。
从这些方面来说,大学生自杀等现象,并不能完全说是大学的错。应该反思的,自然还要包括中小学教育界和家长。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学生心理出现问题,学校不用承担责任。美国有一个例子。2000年4月,世界排名前列的著名大学麻省理工学院一名大二学生在宿舍里自焚身亡。其父母称,她生前曾多次向校方、校医和舍友透露自己的自杀念头,而校方却一直没能向她提供周到的精神病监护,也没有将她的情况通知父母。为此其父母起诉校方,并索赔2700万美元。
因此,高校不应用“免责协议”之类的“契约”来推卸责任。如此,反而会冷了学生的心,觉得学校没有给予他们应有的关怀和爱护。要知道,关爱的温暖是治疗心理危机的灵药,而冷漠则更容易诱发危机。迅速开展心理辅导教育,更快地引导学生进入大学生角色,加强平时心理辅导和监控,积极与家长、学生一起营造一个温暖校园,才是学校应该尽到的责任。
【启示与思考】
高校让新生签署自杀免责书的做法引起热议,有人认为这是学校在推卸责任,也有人对此表示理解,因为大学生已经成年,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按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学校对未成年有监护责任,但大学生大都已经成年,如若警方确定是自杀,学校一般没有责任。而如今高校却常常闻“责”色变,成为“责任”面前的惊弓之鸟。学生自杀事件,人人都不愿意看到,一旦发生,学校做好感情方面的工作无可厚非,但同时也应按照法定程序做好责任鉴定,既给家庭、社会一个公正的交待,也让高校自身对“责任”二字脱敏。
面对学生自杀事件,高校有所顾虑,笔者也能理解,或照顾学生家人感情,或关乎学校名声形象,或担心处理稍有不善把事情闹大,对于“责任”二字,高校自然神经绷紧,小心翼翼。不过,仅仅一句“学生本人对自杀、自伤引起的后果承担责任”,却又不免流于简单,并不完全符合法律,难免让人感觉学校有推卸责任之嫌。
而根据报道,读大学要签订“自杀免责书”,并非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的“发明”,也非今年的“创新”。此类做法,其实在不少大学早已推行开了。这不得不让我们反思。
读上大学,是无数年轻人的梦想。大学阶段,是人生最为美好的时光,无数人曾经这么说过。那么,新生入学,大学第一课该教给他们什么,该在他们心中留下怎样的印象呢?这个问题没有标准答案,但在笔者看来,首先让他们感受到大学的人文关怀,或许应是第一选择。也许校方本意是好的,只是表达的方式令公众误解。如果校方要真想保证学生们的健康,那就需多一些付出,多研究制定完善符合学生实际、能为学生信服的规章制度,多关心一下学生的心理健康,多一些心理辅导,将学生问题消除在萌芽中,真正为学生创造良好的生活学习环境,自杀等问题自会迎刃而解,也就会培养出更多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栋梁人才。
毛姆说:“要使一个人显示他的本质,叫他承担一种责任是最有效的方法。”学校的本质是教书育人,面对有争议的“责任”也还需法律来界定,别让学校在“责任”二字面前成为惊弓之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