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缴清费用后带着幼猫回家。第二天,幼猫开始拉稀,李某立即将其送往宠物医院治疗并进行猫瘟检测,检测结果表明幼猫耳道有疾病,其他未见明显异常。3月3日,幼猫进行第二次猫瘟检测,未发现异常。3月8日,李某带幼猫第三次前往宠物医院,此时幼猫已出现呕吐、便血症状,猫瘟检测结果显示,幼猫已感染猫瘟病毒。随后,李某将幼猫送回宠物店治疗。3月15日,幼猫病亡。
幼猫病亡后,李某要求宠物店全额退款并赔偿宠物治疗费用,但双方交涉无果,李某遂向龙华法院起诉。
法院审理
《活体宠物买卖协议》中约定宠物出售24小时后确诊为猫瘟宠物店不承担责任,该条款系被告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且在合同订立时未与原告协商,故该条款为格式条款。猫瘟的潜伏期一般为2-9天,宠物店作为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不合理地免除、减轻自己作为经营者的责任,加重了买家的责任、限制了买家的主要权利,故该格式条款应属无效条款。
原告购买涉案幼猫作为宠物饲养,其合同目的是收获饲养过程中产生的感情收益,合同目的实现的前提在于涉案幼猫健康成长,故出售健康幼猫是被告的根本合同义务,被告应对涉案幼猫的健康承担一定期限的质保义务,且质保期不应低于猫瘟潜伏期。涉案幼猫在出售后第二天检查出耳道疾病、第七天检测出猫瘟,八天后在被告处死亡,原告的合同目的已然无法实现。
故法院判决:被告退还购猫款2100元并赔偿检查及医疗费用606元。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法条直通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第四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