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响抚养权处理的因素很多,但经过大量案例研究,笔者发现,法院处理抚养权最重要的因素是:陪伴。以下为部分案例
01
(2021)豫0329民初3703号
02
(2021)冀0633民初3386号
03
(2021)鲁1522民初5868号
本院认为,非婚生子女依法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父母对于子女的抚养问题应本着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本案中,原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是同居关系,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双方自行解除即可,但同居期间所生的长子郭某1、次子郭某2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原被告作为孩子的父母均有抚养子女的义务。原被告分居期间,长子郭某1一直跟随被告生活,次子郭某2一直跟随原告生活,对子女而言已形成了较为稳定的生活环境,贸然改变对其健康成长不利,为保护子女的身心健康,长子郭某1由被告抚养、次子郭某2由原告抚养为宜。原被告均享有探视孩子的权利,对方有协助探视之义务。因原告庭审中主张抚养费各自承担,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04
(2021)粤0113民初10008号
关于抚养权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八条“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高某1和王某作为孩子的父母,对高某2有抚养教育的义务。虽然高某1、王某因感情破裂决定离婚,但双方应该尽最大努力减少因离婚给孩子带来的消极影响,努力创造良好环境让孩子健康成长。从有利于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其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现高某2年幼,本院酌定高某2由王某携带抚养。
关于抚养费的问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的规定,综合双方的经济条件和孩子的实际需要,双方均主张抚养费为800元,对此本院予以确认。即高某1应每月向王某支付高某2的抚养费每月800元,直至孩子年满18周岁时止(截至2035年11月止)。又因双方均同意孩子高某2的重大支出双方各自承担一半,为方便实际执行,本院酌定重大支出为涉及高某2的单次超出3000元部分的教育、医疗方面的支出,应先由双方友好协商,并在实际支付后以发票为准由高某1与王某各自承担一半。
05
(2021)京0105民初33496号
关于子女抚养,应以子女身心健康及合法权益为出发点,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予以确定。本案中,刘某1与孟某均坚持孟**的抚养权,双方具有强烈的抚养意愿,亦均具备抚养孟**的经济基础及物质条件。相较而言,母亲对于女儿的照顾更为细致,尤其面临家庭变故阶段,由母亲抚养有助于幼女顺利度过适应期。且自双方分居后,孟**随刘某1共同生活,建立并且维持稳定有序的生活环境更利于孟**的健康成长,故本院认为孟**由刘某1抚养为宜。结合双方的经济能力及孟**实际支出情况,本院酌情判处孟某每月支付抚养费6000元。双方分居后,孟某曾给付刘某1关于孟**教育及保险费用,且负责清偿房屋贷款,对子女抚养及家庭建设存在贡献,刘某1要求孟某自2019年5月起给付抚养费依据不足,本院对于离婚后抚养费用进行判处。
06
(2020)京0105民初66293号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均愿抚养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利益判决。根据庭审中双方的陈述及本院查明的事实,可以确定原被告均以自己的方式、在己方能力范围内对X进行了尽心的养育,双方与X的亲子关系均十分良好,双方在情感层面均能为X提供充足的爱与关怀。现双方均要求离婚,且被告已于2019年搬离X所居住的长岛澜桥住处,原被告继续共同抚养X成长已难以实现。关于抚养权的归属,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可以确认原被告均有能力为X提供幸福的生活陪伴及生活环境,考虑到双方已经形成较为稳定的轮流抚养方式,且X自出生至今并未变更过生活环境,从维持现有生活环境及教育环境稳定性的角度考虑,本院认为X由原告抚养为宜。需要指出的是,从X身心健康角度考虑,原被告均应继续妥善协商、处理双方与X生活、相处事宜;X与原被告的血亲关系,不因双方离婚而消灭,双方对X仍有抚养和教育的责任,同时双方亦有义务保障对方抚养和教育X的权利。关于抚养费的数额,结合X的日常开销及被告的收入情况,本院酌定为每月2000元。
07
(2021)湘1128民初1652号
08
(2021)陕0113民初28737号
本院认为,本案吴某甲与邢某某自愿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并就孩子抚养权问题进行明确约定,且婚生女吴某乙自原、被告离婚后一直由邢某某抚养,吴某甲目前为高校讲师,有稳定收入,单位有固定住所,无论是经济能力还是生活环境,均对孩子的成长更为有利。另,吴某甲已为孩子办好入学手续,孩子随时可入学。鉴于孩子一直随吴某甲生活,改变生活环境对孩子健康成长明显不利,本院认为婚生女吴某乙由吴某甲抚养更为合适。且当庭吴某甲表示无需邢某某支付抚养费。
关于邢某某提出要求变更孩子抚养权归其所有一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本案中不存在上述情形,且被告(反诉原告)亦未提交证据佐证原告(反诉被告)存在对孩子身心健康成长不利的因素。且依据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可知,已就孩子吴某乙的抚养问题进行确认,确认归吴某甲抚养。故,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本院对于邢某某要求变更婚生女吴某乙由其抚养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09
(2021)川3401民初6234号
10
(2021)豫1625民初7108号
本院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非婚生子女依法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关于原、被告所生的非婚生女儿谢娜的抚养权问题,由于谢娜一直跟随其母亲魏某生活,根据原、被告双方的生活环境,从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角度考虑,谢娜由原告魏某抚养为宜。故原告魏某要求谢娜由其抚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抚养费的问题,结合原、被告的户口性质、抚养能力、实际情况,被告谢某应依法负担抚养费每月500元。
11
(2021)粤0304民初40696号
12
(2021)鲁1322民初9273号
本院认为,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解除,而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本案中,原被告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三个孩子抚养权归原告,加之张某2的抚养权人变更为被告,综合全案,本院认为张某3由原告抚养为宜,原告自愿放弃抚养费,系其对其诉讼实体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支持。
13
(2021)藏0325民初177号
关于原、被告的子女抚养权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根据本案实际,子女抚养权的确定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原、被告非婚生女次某、西某尚未成年,且在原、被告分居后两女各自随原、被告生活,已经形成较为稳定的家庭关系,改变生活环境对孩子的健康成长不利,对于原告主张次女次某由原告抚养,长女西某由被告抚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14
(2021)粤0105民初22716号
结合原、被告的陈述及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现周一至周五均在外地工作,只有周末才回家,儿子吴某轩的生活、学习情况由原告管理较多,而且,经本院于诉讼过程中征求双方儿子吴某轩的意见,吴某轩表示其愿意以后跟随母亲共同生活。本院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双方的抚养能力、抚养条件、子女的实际需要等具体情况,并考虑到吴某轩的意见,认为儿子吴某轩应由原告携带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直至儿子年满十八周岁止为宜。
综上,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8年11月至今的抚养费用,被告反诉要求原告支付2019年6月至儿子年满十八周岁前的抚养费用,依据不足,本院均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