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如果双方对于夫妻婚内财产的房产认为归属任意一方自己都难以接受、不想接受时,可以约定房产归孩子所有。
这里孩子可能已经满18周岁,那么建议在离婚前先行办理过户手续,如果因为孩子年龄以及房贷的原因,房产无法过户,则离婚协议要做好风险防范,避免对方离婚后基于再婚等原因反悔。
下文将讲述如何进行风险防范,以及这种约定下对方离婚后反悔不给孩子房子时怎么处理。
一、离婚前如何做好防范
首先,需要确认房屋是否具备过户条件。关于这部分,主要需要咨询当地不动产权中心(各地过户要求有差异),如果是全款已付清的房产部分地区可以过户给未成年子女。
其次,如果房屋无法过户给孩子,则视情况先在房产证上加上己方姓名。如果房产完全在对方一人名下,即便房屋还有房贷没有还清,对方仍然可以通过造假文件的方式将房屋二押或者出租、买卖,一旦对方完成这些动作,后续想要维权追回房产就存在比较大的难度。
二、对方反悔可以如何处理
诉求自然就是请求对方履行离婚协议中的约定。
这里涉及一个法律问题,也是实践中争议最多的问题:这种情形下实际属于父母将自己的财产赠与给孩子,那么这种赠与是否可以撤销呢?
赠与的撤销与不可撤销的法律依据是: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部分观点认为,在房产过户前自己作为赠与人,可以撤销对子女的赠与,但另一部分观点认为,将房产赠与给孩子是离婚协议的一部分,离婚协议不可撤销的同时这部分内容也就不可撤销。
法院的主流观点,是离婚协议这部分内容不可以撤销,一方和子女有权要求另一方进行过户。
所以针对这种情形,如果事先做好了防范,或虽然没有防范但有离婚协议,均可以诉讼到法院要求对方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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