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因出国工作,将自己的宠物犬寄养在朋友乙家。2015年5月2日,乙擅自决定将该犬卖给同事丙,乙、丙二人约定,宠物犬价格为5万元,2015年8月30日双方同时交付。丙为按时向乙付款,于2015年8月20日向丁借款3万元,以自己的一辆汽车抵押,双方签订了书面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2015年8月23日,甲提前回国,从乙处取回宠物犬。2015年8月31日,丙以乙不能履行为由通知乙解除合同。请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1)乙、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效力如何?(2)乙对丙的汽车是否享有抵押权?(3)丙是否有权解除与乙之间的买卖合同?
(1)有效。(2分)合同的一般有效要件是:①当事人缔约时有相应的缔约能力。②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③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范及公序良俗。本题中,乙、丙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合法,故该合同有效。(3分)(2)享有抵押权。(2分)《民法典》规定,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本题中,丙以汽车抵押,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登记不是汽车抵押权的设立要件,而是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要件,故丁对丙的汽车享有抵押权。(3分)(3)有权。(2分)《民法典》第56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①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②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③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④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⑤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本题中,乙不能交付标的物构成违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丙有权解除合同。(3分)
【考点】合同的效力、抵押合同【华图提醒】无权处分的买卖合同是有效合同,如果买受人不能取得所有权,可以主张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抵押权的设立分为登记设立主义和登记对抗主义。以不动产、不动产权利以及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