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3日(下周一)晚7点直播“体系性”横扫法言法语
方志平主观民法民诉考前一哆嗦
(上)民法考前一哆嗦
一、咱俩有关系吗(请求权基础思维)
1、是学雷锋吗?无因管理
根据《民法典》第121条的规定,无义务为他人管理事务,构成无因管理,可要求被管理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2、是小便宜吗?不当得利
根据《民法典》第122条的规定,无法律根据获得利益导致他人受损,构成不当得利。
3、你手里的东西是我的吗?原物返还请求权(物在呼叫主人)
根据《民法典》第235条的规定,物权人可请求现时无权占有人返还原物。
4、还我“河山”(占有)!返还占有
根据《民法典》第460条的规定,权利人(物权人或债权人)可请求无权占有人返还原物和孳息。
根据《民法典》第462条的规定,占有人可请求侵占人返还占有。保护期限为1年,自侵占发生之日起计算。
5、还能不能好好谈恋爱了?缔约过失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500条的规定,缔结合同过程中,行为人过错导致对方损害,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的,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应赔偿对方信赖利益的损失。
6、咱俩已经结婚了吗?合同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119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7、你侵了我的权了吗?侵权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120条的规定,行为人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须负侵权责任。
8、186欧巴男友吃火锅被浇油?加害给付
根据《民法典》第186条的规定,行为人违约的同时又损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构成加害给付。权利人可选择主张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
9、一起吧?连带责任
(1)民总的连带
根据《民法典》第178条的规定,连带责任依法或依约定确定。权利人有权请求连带责任人承担部分或全部责任。
(2)共有物的连带
根据《民法典》第307条的规定,共有人基于共有物对外关系,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10、你还要脸不?诉讼时效
(1)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196的男友一直睡)
根据《民法典》第196条的规定,停止侵害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不动产返还原物和登记的动产返还原物不适用诉讼时效。
(2)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
根据《民法典》第194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发生客观障碍,构成诉讼时效中止。待障碍消灭后,诉讼时效补足6个月。
根据《民法典》第195条的规定,权利人提出请求,构成诉讼时效中断事由。
二、合同订立的过程
1、要约
根据《民法典》第471条的规定,当事人采用要约、承诺方式签约的,受要约人须在要约有效期内做出承诺。
2、要约邀请变要约
3、新要约
根据《民法典》第486条的规定,受要约人(承诺人)超过要约有效期(承诺期限)发出承诺,视为新要约。
4、承诺
根据《民法典》第483条的规定,承诺人对要约(新要约)同意的,到达时合同成立。
5、诺成性与实践性
(1)定金交了吗?
根据《民法典》第586条的规定,定金合同是实践性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成立。
(2)借的钱给出去了吗?
根据《民法典》第679条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实践性合同,自出借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6、履行行为补形式瑕疵
(1)一般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489、490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但未采用,后一方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则合同成立。
(2)房屋租赁合同
根据《房屋租赁解释》第4条的规定,房屋租赁合同备案登记不影响合同效力。当事人约定以备案为合同生效条件,从该约定。但当事人实际履行合同的,则合同生效。
(3)商品房买卖合同
根据《商品房合同解释》第6条的规定,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不影响合同效力。当事人约定以备案为合同生效条件,从该约定。但当事人实际履行合同的,则合同生效。
7、合同有名字吗?(无名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467条的规定,合同法未明文规定的合同,属于无名合同,适用合同编通则的规定,参照分则最相类似的规定处理。
三、合同的效力
1、条件成就了吗?
根据《民法典》第158条的规定,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2、是可撤销的吗?(大宝315)
(1)重大误解了吗?(90日)
根据《民法典》第147、152条的规定,因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误解人享有撤销权。该撤销权的除斥期间为90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计算。
(2)欺诈了吗?(1年)
根据《民法典》第148条的规定,因欺诈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人享有撤销权。
根据《民法典》第149条的规定,第三人实施欺诈,使一方违背真实意思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受欺诈方享有撤销权。
(3)害人了吗?(抵押权实现时串通损害其他裸体债权人利益)
根据《民法典》第410条的规定,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就抵押财产实现达成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后者可请求法院撤销该协议。
3、是效力待定的吗?
(1)无权代理了吗?
根据《民法典》第171条的规定,行为人无权代理,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2)追认了吗?
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12条的规定,无权代理中,被代理人开始履行合同义务,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3)表见代理了吗?
根据《民法典》第172条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但相对方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则构成表见代理。
(4)自己代理了吗?
根据《民法典》第168条第1款的规定,行为人实施自己代理,未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5)双方代理了吗?
根据《民法典》第168条第2款的规定,行为人实施双方代理的,未经双方被代理人同意或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6)越权代表了吗?
参照《民法典》第171条的规定,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未经法人追认,对法人不发生效力。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相对方善意则担保有效;相对方恶意则担保无效。
(7)表见代表了吗?
根据《民法典》第504条规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实施越权行为,相对人不知情的,该代表行为有效。
(8)认章还是认人?
根据《九民纪要》确定的“认章不认人”规则,法人不得仅以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用假章签约为由否定合同效力。应视他们有无代表权、有无代理权来确定合同效力。
4、是有效的吗?(要是3就有效)
根据《民法典》第143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有效需要具备下列三个要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5、多重买卖有效吗?“多重买卖不影响合同效力”
(1)卖1、卖2、卖3都有效吗?
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15条的规定,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签订多重买卖合同,合同不存在其他无效事由,则未取得物权的买方可请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
(2)1狗多卖呢?“交、钱、先”
根据《买卖合同解释》第9条的规定,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签订多重买卖合同,先受领交付的买方可请求卖方继续履行;均未受领交付,则先付款的买方可请求卖方继续履行;均未受领交付也均未付款,则合同在先的买方有权请求卖方继续履行(看案情,选择表述)
(3)1车多卖呢?“交、记、先”
根据《买卖合同解释》第10条的规定,出卖人就同一及机动车签订多重买卖合同,先受领交付的买方可请求卖方继续履行;均未受领交付,先办理过户手续的买方有权请求卖方继续履行;均未交付也未过户,合同在先的买方有权请求卖方继续履行。(根据案情,选择表述)
(4)1房多租呢?“交、记、先”
根据《房屋租赁解释》第6条的规定,出租人就同一房屋签订多份租赁合同,先取得占有的承租人可请求出租人继续履行;均未取得占有则先备案登记的承租人可请求出租人继续履行;均未交付也未备案的则合同在先的承租人可请求出租人继续履行。(根据案情,选择表述)
6、无权处分买卖有效吗?“无权处分不影响合同效力”
(1)597?
根据《民法典》第597条的规定,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经追认后合同有效。
根据《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的规定,无权处分的合同,不因出卖人无权处分而无效。买方可请求解除合同并索赔;或者买方可请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
(2)311?
根据《民法典》第311条的规定,善意取得需要具备如下要件:行为人无权处分;受让人受让时为善意;受让价格合理;动产完成交付、不动产完成了登记。
(3)善意取得有致命瑕疵了?
根据《物权法解释一》第21条的规定,无权处分合同中,如受让人构成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无权处分撤销合同后,受让人不得主张善意取得。
7、是部分无效的吗?
(1)超过20年租期超过部分无效
根据《民法典》第705条的规定,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部分无效。
(2)转租超过原租期超过部分不约束出租人
根据《民法典》第717条的规定,房屋转租时,转租期限不得超过剩余期限,超过部分不约束出租人。但是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定金超过主合同标的额20%超过部分无效
根据《民法典》第586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无效。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4)借款合同超过年利率一年期LPR的4倍的部分无效
根据《民间借贷解释》第26条的规定,民间借贷中的年利率不得超过一年期LPR的4倍,超过部分无效。
(5)流押条款部分无效
根据《民法典》第401条的规定,抵押权人与抵押人约定在主债务人届期未履行债务时抵押财产归抵押权人所有,这属于流押条款,无效。
(6)流质条款部分无效
根据《民法典》第428条的规定,质权人与出质人约定在主债务人届期未履行债务时出质财产归质权人所有,这属于流质条款,无效。
(7)“流让条款”部分无效
根据《九民纪要》第71条规定,让与担保合同中,当事人约定主债届期未履行则让与担保物所有权(股权)直接归对方,该约定无效。债权人不享有所有权(股权),如完成公示则债权人享有让与担保权;如未完成公示则债权人不享有让与担保权。
(8)转质超过原主债权部分无优先受偿权效力
根据《担保法解释》第94条的规定,承诺转质中,次质权担保的债权不得超过原质权担保的债权,超过部分无优先受偿效力。
(9)不公平格式条款无效
根据《民法典》第496条的规定,不公平的格式条款无效。本案中格式条款排除对方主要权利,无效。
(10)分期付款买卖中的部分无效
根据《买卖合同解释》第38条的规定,分期付款买卖中,当事人约定买方当期未付款占总款20%以下时卖方即享有《民法典》第167条项下解除权的,该约定对买方不公平,故无效。
(11)超过使用期间的临时建筑部分无效
根据《房屋租赁解释》第3条第2款的规定,超过临时建筑使用期限的房屋租赁合同,超过部分无效。
(12)放弃或限制优先权损害建筑工人利益的条款无效
根据《施工合同解释二》第23条规定,施工合同约定放弃或限制优先权损害建筑工人利益,该条款无效。
(13)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
根据《民法典》第156条规定,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其他部分有效。
8、是全部无效的吗?
(1)双方通谋虚伪表示了?
根据《民法典》第146条的规定,当事人以虚假意思表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构成双方通谋虚伪表示,无效。隐藏行为的效力依法处理。
(2)双方恶意串通了?
根据《民法典》第154条的规定、《商品房合同解释》第10条的规定,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3)违反了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了?
根据《民法典》第153条的规定、《合同法解释二》第14条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根据《施工合同解释》第1条的规定,根据案情选择一、二、三项直接表述(施工合同存在……情形的无效。)
《施工合同解释》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4)全部无效的后果呢?
①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后果
根据《民法典》第157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应返还财产;不能返还或无不要返还,应折价补偿。有过错方须赔偿对方损失;双方都有过错则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②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后果
根据《房屋租赁解释》第5条的规定,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出租人可请求使用人参照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支付使用费。
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后果
根据《施工合同解释》第2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可请求参照合同支付工程款。
9、效力补正了吗?
(1)无预售许可卖房
根据《商品房合同解释》第2条的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签订合同无效,但起诉前取得预售许可的,合同效力获得补正。
(2)违章建筑出租
根据《房屋租赁解释》第2条的规定,违章建筑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辩论终结前成为合法建筑的,租赁合同有效。
(3)临时建筑出租
根据《房屋租赁解释》第3条的规定,违法的临时建筑租赁合同无效,但一审辩论终结前经批准建设的,合同有效。
(4)未取得建设规划施工合同
根据《施工合同解释二》第2条规定,发包人能够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而未办理,不得以未办理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5)超越资质等级但竣工前取得相应等级
根据《施工合同解释》第5条规定,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该合同有效。
四、合同的履行
1、同时流氓,双方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吗?
根据《民法典》第525条的规定,双务合同中,同时履行的双方当事人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
2、后方照学流氓,有顺序履行抗辩权吗?
根据《民法典》第526条的规定,双务合同中,后履行一方享有顺序履行抗辩权。在对方未履行之前,可拒绝其履行请求。
3、先方被逼流氓,有不安抗辩权吗?
根据《民法典》第527条的规定,双务合同中,后履行一方存在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情形,先履行一方享有不安抗辩权。
4、卖房屋?
(1)异议登记了吗?
根据《民法典》第220条的规定,不动产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损害,须负赔偿责任。
(2)预告登记了吗?
根据《民法典》第221条的规定,未经不动产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不发生物权效力,但合同有效。
(3)过户登记了吗?(区分原则)
根据《民法典》第214条规定,不动产物权变动,自登记时生效。
根据《民法典》第215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签订物权变动协议,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不影响合同效力。
(4)宣示登记了吗?
根据《民法典》第230条的规定,继承所得物权,未办理宣示登记,处分物权不发生物权效力,但合同有效。
5、卖汽车?
(1)交付了吗?
根据《民法典》第224条的规定,动产物权变动,自交付时发生效力。
(2)登记了吗?
根据《民法典》第225条的规定,特殊动产物权变动,自交付时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付款了吗?钥匙人+付款人+未登记=半个物权人(大于债权人)
根据《物权法解释(一)》第6条的规定,特殊动产物权变动,受让人取得占有并支付价款,虽未登记,但可对抗善意债权第三人。
6、卖母狗?生了吗?
(1)占有改定了吗?
根据《民法典》第228条的规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构成占有改定,物权自约定时归买方(受让人)。
(2)生仔了吗?
根据《民法典》第321条的规定,天然孳息归所有权人取得。
根据《民法典》第630条的规定,动产(不动产)买卖合同中,标的物交付之前的孳息归卖方所有;交付后产生的孳息归买方所有。
7、风险呢?
(1)货交第一承运人
根据《民法典》第603条的规定,买卖合同当事人未约定交付地点,标的物需要运输,则货交第一承运人视为完成交付。
(2)交付主义
根据《民法典》第604条的规定,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在交付之前归卖方承担;交付之后归买方承担。
根据《商品房合同解释》第11条的规定,房屋买卖合同中,风险坚持交付主义。交付前风险归卖方;交付后风险归买方。
(3)在途货物合同订立主义
根据《民法典》第606条的规定,在途货物买卖,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自合同成立时归买方承担。
(4)在途货物特定化了吗?
根据《买卖合同解释》第14条的规定,在途货物买卖,如标的物未特定化,则风险归卖方承担。
(5)买方违约导致货物无法交付呢?风险归买方
根据《民法典》第605条的规定,因买方导致卖方无法交货,自买方违约时风险归买方承担。
(6)卖方根本违约呢?货物交付给买方,风险还归买方吗?
根据《民法典》第610条的规定,货物虽然交付,但卖方根本违约,买方拒绝接受货物或者解除合同的,则风险仍归出卖人。
8、瑕疵呢?
(1)是外观瑕疵吗?
根据《民法典》第622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检验期过短,视为对外观瑕疵的检验期间。
(2)是隐蔽瑕疵吗?
根据《民法典》第621条的规定,买方应在合理期间检验隐蔽瑕疵,最长自收货之日起2年。如超过前述期间才通知出卖人货物的瑕疵,则视为货物合格。
根据《买卖合同解释》第20条的规定,超过检验期间后,出卖人自愿承担违约责任后不得反悔。
(3)质量异议期提出异议,照常付款,则异议并不失效
根据《买卖合同解释》第19条的规定,买方提出质量异议,虽然付款,不影响其提出的异议。
五、合同的保全
1、又穷又懒宝马535?(民法的精灵=债权人代位权)
根据《民法典》第535条的规定,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损害债权人,债权人可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向谁要钱谁被告,另外一个人是无独三)
2、538我三八我逃债(债权人撤销权)+539有偿行为逃债(价格明显不合理+受让方知情)
根据《民法典》第538条的规定,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损害债权人,债权人可提起撤销权诉讼。(谁逃债谁被告,另外一个人是无独三)
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19条的规定,债务人有偿处分财产,出让价格低于市场价的70%或者收购价格高于市场价格的30%,均构成明显不合理低价。受让人知情的,债权人对债务人该行为可请求法院撤销。
六、合同的担保
1、物权法定
根据《民法典》第116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物权的设立、变动、效力应坚持物权法定原则。
2、有房子抵押吗?
(1)抵押登记了吗?
根据《民法典》第402条的规定,以不动产设立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2)抵押房屋买卖了吗?
根据《民法典》第406条的规定,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无需经抵押权人同意,通知即可。即使未经同意也属于有权处分。抵押权人可追及抵押房屋之所在。
(3)押大还是租大?“不影响”
根据《民法典》第405条的规定,将租赁物设立抵押,原租赁关系不受抵押权影响(或抵押不破租赁)。将抵押物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经登记的抵押权。
根据《房屋租赁解释》第20条的规定,抵押物出租,租赁关系不影响抵押权实现;先租赁后抵押,抵押不破租赁。抵押物的买受人须承受租赁关系。
(4)押大还是封大?“不影响”
根据《担保解释》第55条的规定,抵押财产被查封,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
(5)裸地抵押,不算房屋
根据《民法典》第417条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设定抵押后,抵押权不追及新增建筑物。抵押权人应就房地一并变价,但对房屋变价款无优先受偿权。
(6)抵押权过主债时效了吗?
根据《民法典》第419条的规定,抵押权的行使期间为主债诉讼时效期间,过期未行使,抵押权消灭。
3、有机动车或普通动产抵押吗?(合同生效了吗?没登记可以不?半个物权人)
根据《民法典》第403条的规定,以动产设立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4、有最高额抵押吗?
根据《民法典》第420条的规定,当事人设立最高额抵押的,抵押权人在最高限额内就该抵押物优先受偿。
根据《民法典》第420条的规定,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根据《民法典》第421条的规定,最高额抵押的主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最高额抵押权不随之转让。
5、有所有权人抵押权吗?(日本人?)
根据《担保法解释》第77条的规定,同一财产设立两个以上抵押权,顺序在先抵押权人和该财产所有权同归一人,则其抵押权不消灭,优先于后顺序抵押权人。这属于所有权人抵押权。
6、有机动车、鹦鹉出质吗?
根据《民法典》第429条的规定,动产出质,自动产交付时设立。
7、有维修的事吗?(留置权)
(1)善意取得留置权了吗?
根据《担保法解释》第108条的规定,债权人不知债务人无权处分动产,可主张善意取得留置权。
(2)同一法律关系了吗?
根据《民法典》第448条的规定,民事留置(个人与个人;个人与单位)中,债权人留置的动产须与债权具有同一法律关系,否则不得留置。
(3)留置权老大
根据《民法典》第456条的规定,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8、有让与担保吗?(让与担保权)
(1)代物清偿协议
根据《九民纪要》第44条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后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属于无名合同、诺成合同,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交付低债物。当事人在一审中达成以物抵债协议不得申请法院出具调解书对以物抵债协议确认,可以申请撤回起诉。如不撤回起诉则法院对原债权债务关系继续审理。
根据《九民纪要》第45条规定,当事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达成以物抵债协议,抵债物尚未交付债权人,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交付的,这不是以物抵债协议,属于让与担保合同,未完成公示,则债权人不得起诉交付“低债物”,可起诉原债权债务关系。
(2)让与担保合同
根据《九民纪要》第71条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前达成让与担保合同,约定将财产形式上转到债权人名下担保债务履行的,这属于让与担保合同。完成财产权利变动公示的,设立让与担保权;未完成财产权利变动公示的,未设立让与担保权。如设立让与担保权则对该财产变价款有优先受偿权;如未设立让与担保权则对该财产变价款可受偿,但不得优先受偿。
9、银行面临甜蜜的烦劳
(1)混合担保392
根据《民法典》第392条的规定,债权既有主债务人自己的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债权人应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债权既有他人提供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债权人可选择主张物的担保或者人的担保实现债权。
(2)连带共同抵押
(3)连带共同保证699
根据《民法典》第699条的规定,两个以上保证人未约定主债权份额,视为连带共同保证。债权人可要求任一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主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
(4)保证方式686
根据《民法典》第686条的规定,当事人未约定保证方式,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5)一般保证先诉抗辩权
根据《民法典》第687条的规定,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6)连带责任保证
根据《民法典》第688条的规定,连带保证中,债权人可选择要求主债务人或连带保证人承担责任。
(7)保证期间
①保证期间的确定和起算
根据《民法典》第692条的规定,保证期间从约定,未约定则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6个月。
②保证期间的法律效果:约束主债权人尽快主张权利
根据《民法典》第694条的规定,一般保证中债权人须在保证期间内向主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仲裁;连带保证中,债权人须在保证期间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未依其行事,则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8)保证人抗辩的援引
①援引主债务人的抗辩对抗主债权人
根据《民法典》第701条的规定,保证人有权援引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主债务人放弃该抗辩,保证人仍可援引。
②明知主债务过了诉讼时效还提供保证则应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担保法解释》第35条的规定,保证人时效届满的主债提供保证,不得反悔。
③保证人不能瞎代偿,否则自负
根据《担保法解释》第43条的规定,保证人代偿后可向主债务人追偿,追偿额度限于主债权范围。
④保证人预先追偿权
根据《担保法解释》第45条的规定,主债务人破产,主债权人未申报,保证人享有预先追偿权,参加主债务人破产财产分配。
(9)保证人可以耍无赖吗?
①保证的从属于主债权
根据《民法典》第696条的规定,主债权转让,通知保证人的保证随之转移。除非保证人事先约定仅担保特定债权人或者禁止债权转让。
②保证不从属于主债务
根据《民法典》第697条的规定,免责债务承担,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相应免责。
③主债权变化,保证人保低不保高
根据《民法典》第695条的规定,主债权额度发生变化,保证人仅就较低的债权额度承担保证责任。
10、悲催的好几个银行(公示先后,债权比例)
(1)留置权老大
(2)超级优先416
根据《民法典》第416条的规定,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
(3)公示先后(414是押1押2)(415是押1和质1)
根据《民法典》第414条的规定,同一财产设定多个抵押,则登记在先的抵押权优先。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未登记的抵押权。抵押权均未登记,按债权比例受偿。
(4)汽车抵押的正常经营404
根据《民法典》第404条规定,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5)房屋抵押的追及抵押物之所在406
根据《民法典》第406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11、不可分性
根据《担保法解释》第71条的规定,主债权分割,抵押权人可就抵押物全部行使抵押权;抵押物被分割,抵押权人可就全部抵押物行使抵押权。
12、物上代位性
根据《民法典》第390条的规定,抵押期间,抵押财产毁损灭失,基于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抵押权人就赔偿金、保险金、补偿金请求权可优先受偿。
13、担保的范围
根据《民法典》第389条的规定,担保的范围为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
14、反担保
根据《民法典》第387条的规定,债务人可依法向担保人提供反担保。
七、合同的转让
1、权利转让,通知债务人了吗?
根据《民法典》第546条的规定,债权转让应通知债务人,未通知则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2、权利转让,抵押权跟着走吗?(买皇帝送太监)
根据《民法典》第547条的规定,债权转让,从权利随之转移。
3、权利转让,抗辩跟着走吗?(收购到有病的债权)
根据《民法典》第548条的规定,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后,债务人对原债权人的抗辩,可向新债权人主张。
根据《民法典》第549条的规定,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后,债务人对原债权人享有的抵销权,可向新债权人主张。
4、义务承担,债权人同意了吗?
根据《民法典》第551条的规定,免责债务承担,应经债权人同意。
5、义务承担,新债务人可以用原债务的抗辩吗?
根据《民法典》第553条的规定,免责债务承担,新债务人可援引原债务人的抗辩。
6、义务承担,他物保还继续保吗?(马云变方志平)
根据《民法典》第391条的规定,债权人允许债务转移,未经第三担保人同意,则担保人相应免责。
7、合同变更了吗?
根据《民法典》第543条的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变更合同,变更后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拘束力。
8、情事变更了吗?
根据《民法典》第533条的规定,合同签订后发生客观情况变化导致合同继续履行明显不公平,构成情势变更。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
八、合同的解除
1、约定了解除权了吗?
根据《民法典》第562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解除事由,条件具备时,解除权人有权解除合同。
2、有法定的解除权事由吗?
根据《民法典》第563条的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解除合同;因违约方根本违约导致守约方合同目的落空,守约方享有法定解除权。
根据《买卖合同解释》第25条的规定,违约方违反从给付义务导致守约方合同目的落空,守约方享有法定解除权。
3、收到解除通知后提出异议了吗?(收到抵销通知也是一样的,难兄难弟)
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收到解除通知的一方,有权对解除向法院提出异议。该异议须在收到解除通知后3个月之内提出。
4、解除后怎么办?
根据《民法典》第566条的规定,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情况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或者承担违约金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567条规定,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效力。
九、违约责任
1、你没错,你也构成违约
根据《民法典》第577条的规定,违约方须就其违约行为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坚持无过错责任原则。
2、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579条的规定,买卖合同质量不符合约定,守约方可向违约方主张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即要求对方修理、更换、重作、退伙、减少价款或报酬等。
3、司法部爸爸不能预期违约哈
根据《民法典》第578条的规定,一方在履行期届满前违约,构成预期违约,须负违约责任。
4、这事还能继续履行吗?
(1)是钱吗?继续履行。
根据《民法典》第579条的规定,金钱之债,守约方可要求继续履行。
(2)是12580吗?看情况啊。
根据《民法典》第580条的规定,非金钱之债,原则上应继续履行,但也有例外。债的标的不适于继续履行;事实上不能履行等。
5、继续履行还能要赔偿吗?
根据《民法典》第583条的规定,继续履行后,守约方还有损失,可向违约方主张。
6、解除还能要违约金吗?
根据《民法典》第566条的规定,解除权人解除合同后,可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金责任。
7、违约损害赔偿范围能上天吗?
根据《民法典》第584条的规定,守约方可要求违约方赔偿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但不得超过违约方在签订合同时可以预见到的范围。
8、违约金能随心所欲吗?(过分高于损失30%)
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29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属于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违约方可请求法院予以适当减少。
9、违约金和定金可以都要吗?
根据《民法典》第588条的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10、违约责任相对性
(1)向第三人履行
根据《民法典》第523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人未履行,其应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2)由第三人履行
根据《民法典》第522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第三人未履行,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3)因第三人原因违约
根据《民法典》第593条的规定,因第三人原因导致违约,违约方须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11、预约算话吗?预约的违约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495条的规定,当事人签订预约,后一方未能签订正式合同,须向对方承担违反预约的违约责任。对方可要求解除预约合同。
十、分则合同
1、买卖合同
(1)保留所有权买卖
根据《民法典》第641条的规定,保留所有权买卖中,卖方对标的物保留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20%分期付款买卖
根据《民法典》第634条的规定,分期付款买卖中,买方未支付当期价达到标的物总价款的20%的,卖方有权解除合同;或者要求买方支付全部价款。
2、商品房买卖合同
(1)惩罚性赔偿
根据《商品房买卖解释》第8条的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卖方将出卖房屋抵押给第三人,或者将出卖房屋又出卖给第三人;导致买方无法取得房屋,买方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根据《商品房买卖解释》第9条的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卖方隐瞒没有预售许可证、隐瞒房屋已经抵押事实、隐瞒房屋已经出卖、隐瞒房屋为拆迁安置房事实,买方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2)房屋能住人吗?
根据《商品房买卖解释》第12、13条的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因房屋主体质量不合格,买方可请求解除合同并主张索赔。
(3)面积误差怎么办
根据《商品房买卖解释》第14条的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因交房面积与约定面积有误差,该误差超过3%,则买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如买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则3%以内误差的购房款多退少补;而超过3%以上误差实施惩罚性赔偿(卖方多收款要双倍退;卖方多交付面积归买方)
(4)买房的钱借不到怎么办?(房子不买了呗)
根据《商品房买卖解释》第23条的规定,因一方原因贷款合同未能订立,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则对方可解除合同并索赔。因双方原因贷款合同未能订立,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则双方可解除合同,卖方向买方退购房款本金及利息。
(5)借到买房的钱后,房子却不买了,怎么办?(钱就白借了呗,退)
根据《商品房买卖解释》第24、25条的规定,因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被撤销、解除,导致贷款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可请求解除贷款合同。
3、租赁合同
(1)租期内换房东怎么办?买卖不破租赁
根据《民法典》第725条的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2)6个月以上非书面形式的不定期租赁
根据《民法典》第707、730条的规定,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未采用书面形式签约,不能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为不定期租赁,双方当事人均享有任意解除权。出租人解除应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3)租赁物坏了谁修?出租人的维修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712、713条的规定,出租人应履行维修义务。如因维修影响使用,承租人可要求减少租金或延长租期。
(4)退房:要命租赁物的解除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731条的规定,租赁物危及人身安全或健康,承租人可随时解除合同。
(5)收房:野蛮使用下的解除合同
根据《民法典》711条的规定,承租人违反约定使用租赁物导致损害,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索赔。
(6)收房:野蛮装修下的解除合同
根据《房屋租赁解释》第7条的规定,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扩建,经出租人要求仍不恢复原状,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索赔。
(7)分手:房东房屋被查封下的解除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724条的规定,非因承租人原因导致租赁房屋被查封,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8)房东同意租户装修下怎么分担装修费
①租赁合同无效时
根据《房屋租赁解释》第9条的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后,对不可分物,应按各自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②租赁合同解除时
根据《房屋租赁解释》第11条的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解除后,对不可分物,按照解除事由来承担装修残值损失。因出租人导致解除,由出租人负责;因承租人导致解除,承租人自负;因双方导致解除,双方按过错分责;因不可归责双方导致基础,双方公平分担。(根据案情选择措辞)
③租赁合同届满时
根据《房屋租赁解释》第12条的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不得要求出租人补偿装饰装修费用。
(9)房东不同意租户装修,装修费怎么分担
根据《民法典》第715条的规定,承租人擅自装饰装修或扩建,费用由承租人自负。出租人可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10)房东同意租户扩建,扩建费怎么分担
根据《房屋租赁解释》第14条的规定,经出租人同意扩建,如办理合法扩建手续,扩建费由出租人负担;反之,由双方按过错分担。
(11)房屋转租
①承租人需要对次承租人行为向出租人负责
根据《民法典》第717条的规定,经同意转租,次承租人导致租赁物损害,承租人须向出租人负违约责任。
②经房东同意转租,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租金请求权
根据《民法典》第719条的规定,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次承租人有权代支付租金以抗辩出租人的解除权。
③未经房东同意转租
根据《民法典》第718条的规定,出租人知道承租人擅自转租,6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则视为出租人同意转租。
④房东让次承租人滚蛋
根据《房屋租赁解释》第18条的规定,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解除,出租人可要求次承租人返还原物,并支付逾期腾房使用费。
(12)房屋租赁合同法定承受
根据《民法典》第732条的规定,租期内承租人死亡,共同居住人或共同经营人可请求按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13)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
根据《民法典》第726条的规定,房屋出租人出卖房屋,须在合理期间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受侵害,可要求出租人赔偿,但不得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根据《房屋租赁解释》第24条规定,第三人善意购买并且取得房屋过户登记的,承租人不得主张优先购买权。
(14)房屋承租人优先承租权
根据《民法典》第734条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4、借款合同和保理合同
(1)借款合同
根据《民间借贷解释》第24条的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担保,则案由是民间借贷;如当事人诉履行买卖合同,法院释明。按民间借贷审理作出判决后,出借人可申请强制执行买卖合同项下标的物,变价款多退少补,但无优先受偿效力。
(2)保理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761条规定,应收账款债权人将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资金融通等服务的合同,这是保理合同。
5、施工合同
(1)优先权
根据《民法典》第807条的规定,施工人就其工程款债权就工程变价款,享有优先权,为法定优先权,优先于抵押权受偿。
(2)合同的解除和解除合同后要付款
根据《施工合同解释》第8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或违法分包,发包人有权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根据《施工合同解释》第10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3)借用资质负连带责任
根据《施工合同解释二》第4条规定,缺乏资质者借用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施工合同,发包人有权请求出借人和借用人对工程质量问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签字施工人才有优先权
根据《施工合同解释二》第17条规定,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才享有优先权。
根据《施工合同解释二》第18条规定,与发包人签订装饰装修工程合同的承包人才享有优先权。
(5)工程质量合格才有优先权
根据《施工合同解释二》第19条、20条规定,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才有优先权。
(6)优先权受偿范围
根据《施工合同解释二》第21条规定,承包人优先权就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包括成本、利润、税金;但不包括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
(7)优先权的期间
根据《施工合同解释二》第22条规定,承包人优先权期限为6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8)实际施工人怎么索要工程款?
根据《施工合同解释二》第24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法院应该追加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为第三人。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负责。
根据《施工合同解释二》第25条规定,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怠于向发包人行使到期债权,损害实际施工人债权,实际施工人有权提起代位权诉讼。
(9)工程质量纠纷突破合同相对性
根据《施工合同解释》第25条规定,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6、融资租赁合同
(1)售后回租的融资租赁合同
根据《融资租赁合同解释》第1、2条的规定,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将其自有物出卖给出租人后再租回,属于“售后回租”的融资租赁。
(2)租赁物瑕疵,不影响出租人收取租金
根据《融资租赁合同解释》第6条规定,承租人对出卖人行使索赔权,不影响其履行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支付租金的义务。(除非融资公司主导其选择租赁物)
(3)租赁物毁损,不影响出租人收取租金
根据《融资租赁合同解释》第7条规定,租赁物毁损灭失风险由承租人承担,不影响其履行支付租金义务。
(4)双方解除融资租赁合同
根据《融资租赁合同解释》第11条规定,买卖合同未订立、解除或无效/租赁物毁损,则当事人均可解除融资租赁合同。
(5)出租人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出租人不得既解除合同又要求对方支付全部未付租金
根据《融资租赁合同解释》第12条规定,承租人欠付租金2期以上或者欠付租金占总租金的15%以上,经催告还不支付,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根据《融资租赁合同解释》第21条规定,出租人不得同时主张解除合同和请求对方支付全部未付租金。
(6)承租人解除融资租赁合同
根据《融资租赁合同解释》第13条规定,出租人原因导致承租人无法占有、使用租赁物,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十一、侵权责任
1、行为人有过错吗?
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受害人有过错吗?
根据《民法典》第1173条的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3、员工坑了老板吗?
根据《民法典》第1191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由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替代侵权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1191条第2款规定,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由用工单位承担无过错替代侵权责任,派遣单位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
4、保姆坑了雇主吗?
根据《民法典》第1192条的规定,个人劳务致人损害,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无过错替代侵权责任。个人劳务自己受害,按照双方过错负分责。
5、产品瑕疵侵权
根据《民法典》第1203条的规定,产品侵权,受害人可请求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
6、物件致人损害
根据《民法典》第1252条的规定,因物件致人损害,物件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承担过错推定侵权责任。
7、机动车致人损害
根据《民法典》第1208条的规定,机动车致行人损害,机动车一方负无过错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1209条的规定,租赁或借用他人机动车致行人损害,机动车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机动车所有权人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
8、原因力贡献致害怎么分配责任
(1)连带
根据《民法典》第1171条的规定,无意思联络分别侵权中单个行为足以导致全部损害,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2)按份
根据《民法典》第1172条的规定,无意思联络分别侵权中单个行为不足以导致全部损害,各自承担按份责任。
十二、婚姻
(一)夫妻财产
1、共有
(1)根据《婚姻法》第1062条、《婚姻法解释二》第11条规定,婚内取得财产,归夫妻法定共同共有。
(2)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5条规定,婚前财产婚内投资所得,归夫妻共有。
2、根据《婚姻法》第1063条规定,婚前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
(二)夫妻债务
1、共同生活=共债
根据《婚姻法》第41条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2、共签=共债
根据《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共同签字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3、是否日常生活所需区分共债还是个债
根据《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婚内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婚内以个人名义非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债务,为个人债务。
4、离婚或死亡不影响共债性质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5、26条规定,夫妻离婚或一方死亡,不影响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
方志平主观民法民诉前一哆嗦
(下)民诉
一、处分原则和辩论原则
(一)什么是处分原则?“诉讼请求”
根据《民诉法》第13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二)什么是辩论原则?“案件事实”
根据《民诉法》第12条,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
二、主管:谁可以管这个案子?仲裁
(一)能仲裁吗?仲裁协议效力
1、区仲裁委、县仲裁委能仲裁吗?无效。
根据《仲裁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区县仲裁委不存在,故仲裁协议无效。
2、合同不成立、无效、解除、变更、终止,仲裁条款有效吗?
根据《仲裁法》第19条规定,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3、当事人换人了,仲裁协议还有效吗?
根据《仲裁法解释》第9条规定,债权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的,仲裁协议对受让人有效,除非受让人明确反对或者不知有单独仲裁协议。
4、约定了A仲裁委和B仲裁委,怎么办?启动协商机制。
根据《仲裁法解释》第6条规定,双方约定了2个仲裁机构,不能协商一致,故仲裁协议无效。
5、约定了或裁或审,怎么办?仲裁无效+协议管辖(法院)
根据《仲裁法解释》第7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裁或审条款,仲裁协议无效。适用《民诉法》第34条规定的协议管辖。
6、仲裁条款无效,但存在应裁管辖
根据《仲裁法解释》第13条规定,当事人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未对仲裁协议效力提出异议,则仲裁委员会有权继续仲裁本案。
7、仲裁条款有效,但存在应诉管辖
根据《仲裁法》第26条,当事人有仲裁协议,诉到法院后,对方在法院首次开庭前未提出异议,视为放弃仲裁协议,法院应继续审理。
8、仲裁协议是否有效,谁说了算?
根据《仲裁法》第20条,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根据《仲裁司法审查》第2条,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申请人住所地、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
(二)支持仲裁之执裁?甲方申请执裁、乙方申请撤裁,怎么办?很特别
根据《仲裁法》第64条规定,一方申请执行裁决,另一方申请撤销裁决,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法院裁定撤销裁决的,应当裁定终结执行。撤销裁决的申请被裁定驳回的,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执行。
(三)推翻仲裁之撤裁?
1、撤裁?
根据《仲裁法》第58条规定,撤销仲裁裁决应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
2、撤裁之通知重新仲裁?
根据《仲裁法解释》第21条规定,仲裁裁决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当事人隐瞒了证据,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法院可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
根据《仲裁法解释》第22条规定,仲裁庭重新仲裁的,法院裁定终结撤销程序;仲裁庭未重新仲裁的,法院裁定恢复撤销程序。
3、一方申请执行裁决,对方申请撤销裁决?
根据《仲裁法》第64条规定,一方申请执行裁决,对方申请撤销裁决的,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法院裁定撤销裁决的,应当裁定终结执行。撤销裁决的申请被裁定驳回的,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执行。
三、管辖:哪个法院可以管这个案子?
(一)要侵权去哪里?
1、A区的甲在B区打了C区的乙,怎么告侵权?AB(不是BC)
根据《民诉法》第28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则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有管辖权。
2、A区的甲生产电热毯,在B区签订合同,卖给C区乙公司。乙公司在C区卖给D区的张三,电热毯质量问题引发火灾烧毁了张三房屋。张三要准备告侵权,怎么告?ACD
根据《民诉法解释》第26条,产品侵权,则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法院都有管辖权。
(二)要合同去哪里?
1、专属管辖?
记忆口诀1:人“死”在“港口”这个“不动产”那里了吗?
记忆口诀2:【农“邻”“建”“经(经济适用房)”“租”=农人见金猪】
根据《民诉法》第33条规定,不动产纠纷适用专属管辖规则。根据《民诉法解释》第28条规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于不动产纠纷,有房屋所在地、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
根据《民诉法》第127条规定,应诉管辖不适用于专属管辖。
2、协议管辖?
根据《民诉法》第34条规定,合同纠纷可协议管辖,但不得违反专属管辖规定。故房屋租赁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得协议管辖。
根据《民诉法》第35条规定,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根据《民诉法解释》第31条规定,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有权主张该管辖协议无效。
3、法定管辖?
(1)被告地+合同履行地
根据《民诉法》第2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2)合同履行地?约定大
根据《民诉法解释》第18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合同履行地是合同履行地。除非该约定地点既不是原告住所地,也不是被告住所地,且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则本案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3)合同履行地?无约定则法定
4、应诉管辖
根据《民诉法》第127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提出管辖异议,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法院有管辖权,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
(三)能换法院吗?管辖权异议、裁定管辖、管辖权恒定
1、当事人可以异议要求换法院吗?管辖权异议
根据《民诉法》第127条第1款,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异议成立的,法院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异议不成立的,法院裁定驳回。
2、法院可以裁定换法院吗?裁定管辖=移送管辖1+管辖权转移2
(1)级别立案错误+地域立案错误=“依法应由”:移送管辖
根据《民诉法》第36条规定,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受移送的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记忆:纠正错误,从无到有,1次用尽,不退不移。
(2)级别管辖变通做法=“确有需要”:管辖权转移
根据《民诉法》第38条规定,上级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法院批准。
下级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法院审理。
记忆:可以随便上进(交上去、收上来),不能随便下退除非上级批准(特批放下去)。
3、“物是人非”要换法院吗?管辖权恒定=管辖权恒定于起诉之时。
根据《民诉法解释》第37条规定,案件受理后,受诉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
根据《民诉法解释》第38条规定,有管辖权的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法院。判决后的上诉案件,由原审法院的上级法院进行审判;上级法院指令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由原审法院再审或者重审。
根据《民诉法解释》第39条规定,法院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提起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根据《民诉法解释》第39条规定,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法院不予审查。
四、人
(一)当事人
1、什么是适格当事人?有人骂汤唯,我能去法院告吗?不能。原告不适格。
(1)适格原告
记忆:诉讼权利能力(当事人能力)=是不是人。当事人适格(正当当事人)=关不关你的事。
根据《民诉法》第48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根据《民诉法》第48条,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
根据《民诉法》第119条第1项,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原告具有诉讼权利能力,且与本案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原告适格。
(2)当事人替换
根据《民诉法解释》第249条规定,在诉讼中,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转移的,不影响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和诉讼地位。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对受让人具有拘束力。
根据《民诉法解释》第249条规定,受让人申请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法院可予准许。裁定变更当事人。原当事人已经完成的诉讼行为对受让人具有拘束力。
根据《民诉法解释》第249条规定,受让人申请替代当事人承担诉讼的,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准许;不予准许的,可以追加其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2、打官司时具体怎么去告呢?
(1)员工坑老板?
根据《民诉法解释》第56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当事人。
(2)个人坑雇主?
根据《民诉法解释》第57条,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受害人提起诉讼的,以接受劳务一方为被告。
(3)派遣员工坑用工单位?
根据《民诉法解释》第58条,在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以用工单位为当事人。当事人主张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责任的,该劳务派遣单位为共同被告。
(4)挂靠怎么告?
根据《民诉法解释》第54条,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
(5)借用合同专用章怎么告?
根据《民诉法解释》第65条,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6)一般保证人和连带保证人怎么告?
根据《民诉法解释》第66条,一般保证中,债权人仅起诉主债务人的,可只列主债务人为被告。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法院应当通知主债务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起诉一般保证人和主债务人,则列他们为共同被告。
根据《民诉法解释》第66条,连带保证中,债权人仅起诉主债务人的,可只列主债务人为被告。债仅起诉保证人的,可只列保证人为被告。债权人起诉连带保证人和主债务人,则列他们为共同被告。
(7)调解协议怎么告?
根据《民诉法解释》第61条,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
3、必要共同诉讼
根据《民诉法》第132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根据《民诉法》第170条第4项规定,二审法院审理发现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应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根据《民诉法解释》第327条规定,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二审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4、第三人(均不可提管辖权异议)
(1)有独三和无独三
根据《民诉法》第56条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有权提起诉讼;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因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利害关系,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
(2)二审发现一审遗漏有独三
(3)第三人撤销之诉
①提起
根据《民诉法》第56条第3款规定,因不可归责于第三人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生效判决(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自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害之日6个月内,向作出生效判决(调解书)的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②当事人
根据《民诉法解释》第298条规定,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法院应当将该第三人列为原告,生效判决(调解书)的当事人列为被告,但生效判决(调解书)中没有承担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列为第三人。
③三撤与当事人申请的再审
根据《民诉法解释》第301条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审理期间,法院对生效判决(调解书)裁定再审的,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法院应当裁定将第三人的诉讼请求并入再审程序。但有证据证明原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法院应当先行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裁定中止再审诉讼。
根据《民诉法解释》第302条规定,第三人诉讼请求并入再审程序审理的,如按一审程序再审,法院应当对第三人的诉讼请求一并审理,所作的判决可以上诉;如按二审程序再审,法院可以调解,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调解书),发回一审法院重审,重审时应当列明第三人。
④三撤与第三人(案外人)申请的再审(“判错了”)
《民诉法解释》第303条,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后,未中止生效判决(调解书)执行的,执行法院对第三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提出的执行异议,应予审查。第三人不服驳回执行异议裁定,申请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再审的,法院不予受理。(三撤+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
案外人对法院驳回其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申请再审,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法院不予受理。(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再审)
五、证据
(一)哪些事情不需要去证明?证明对象
1、与本案无关?与本案无关事实,不是本案证明对象,无需证据证明。
2、无过错侵权的过错?无过错侵权中,加害人的过错是无需证明的事实,不属于本案证明对象。
3、当事人已经认了?当事人在诉讼中自认的事实,不是本案证明对象,无需证据证明。
《民诉法解释》第92条,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民诉法解释》第107条,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不得在后续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
4、法院已经判了?
《民诉法解释》第93条,当事人对下列事实无须证明: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二)谁承担证明责任?证明责任分配=谁主张积极事实,谁承担证明责任;主张消极事实的人不承担证明责任
《民诉法解释》第91条,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1、某×××属于积极事实,应由主张者YYY承担证明责任。
2、合同成立并生效的事实由主张合同成立并生效的YYY承担证明责任。
3、合同变更、解除、撤销、中止的事实,由主张变更、解除、中止、撤销的YYY承担证明责任。
4、合同已经履行的事实,由主张已经履行的YYY承担证明责任;
5、是否存在代理权的事实,由主张有代理权的YYY承担证明责任;
6、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适用证明责任,作出对承担证明责任的YYY不利的推定,即推定其主张的事实不成立。
7、本案对×××事实承担证明责任YYY未将该事实证明到高度可能性(或者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故事实处于事实不清,法院应当依法适用证明责任,作出对YYY不利的推定,即推定其主张的事实不成立。
(三)证据的法定分类和学理分类
1、法定分类
(1)×××是用记载的内容证明案件事实,是书证。
(2)×××是用其外在形态证明案件事实,是物证。
(3)×××是用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反应的声音、图像证明案件事实,是视听资料。(4)×××是用储存在电子介质中资料证明案件事实,是电子数据。
2、学理分类
(2)×××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事实,是直接证据;×××不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事实,是间接证据。
(3)×××的待证事实是××××,该事实应当由YYY(ZZZ)承担证明责任,该证据是YYY(ZZZ)提供的,故是本证(或者反证)。
(四)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民诉法解释》第94条,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有权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民诉法》第200条第5项,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当事人以此为由申请再审,法院应当再审。
(五)证据经过质证后的证明力?
1、×××是国家公权力机关在职权范围内制作的公文书证,其内容应当推定为真实,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2、×××虽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但其依然可以作为证人(或者“其证言依然具有证明力”)。
3、×××是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其提供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4、×××是与当事人YYY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其提供的对该方当事人有利的证言证明力小于其他证人证言。
5、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
(六)证明标准=对承担证明责任的人才需要判断其提供证据的证明标准(承担证明责任的人提供的证据是本证,需要讨论证明标准。不承担证明责任的人提供的证据是反证,无需达到证明标准。)
记忆:从实体法“大师破妻”到程序法“串通破妻”,口头遗嘱赠与财产。(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的事实;以及对口头遗嘱的事实;或者赠与事实)
1、本案为一般事实,应当达到“高度可能性”的证明标准。
2、本案为欺诈、胁迫、恶意串通(或者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应当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
《民诉法解释》第109条,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六、程序
(一)一审
1、起诉条件
起诉与受理做题4步骤:
①第1步,是法院主管吗?不是法院主管,裁定不予受理。【劳动纠纷仲裁前置】【仲裁协议排斥法院管辖】
②第2步,原告适格吗?不适格,裁定不予受理,受理后裁定驳回起诉。【物权人丙起诉要求解除甲与乙签订的无权处分买卖合同案】【公司告侵权人,要求侵权人向大BOSS道歉】
③第3步,被告明确吗?不明确(公司被依法注销+被告人死了),裁定不予受理,受理后裁定驳回起诉。明确就够了,对不对另说。应当受理。【“法院受理后向被告送达应诉通知书时发现被告死亡”=裁定驳回起诉】【快递小哥送快递撞人,受害人告快递小哥案】
④第4步,诉讼请求具体吗?具体就够了,对不对另说。应当受理。【“诉讼时效届满案”案】分【手费案】
《民诉法》第119条,起诉须具备下列条件: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1)本案原告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符合《民诉法》第119条规定的起诉条件。
(2)本案原告与案件处理结果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不符合《民诉法》第119条规定的起诉条件,故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或者“法院已经受理,故应裁定驳回起诉”)。
(3)本案属于劳动纠纷,未经仲裁直接起诉法院不予受理。
(4)本案存在有效仲裁协议,故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故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2、重复起诉
(1)根据《民诉法解释》第247条,重复起诉需同时具备下列3个条件:(1)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2)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3)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1)本案后诉与前诉当事人相同,都是基于XXX法律关系,且后诉的XXX请求与前诉相同(或者否定前诉裁判结果),故构成《民诉法解释》第247条规定的重复起诉。
(2)本案后诉与前诉当事人不同;一个基于XXX法律关系,一个基于YYY法律关系,诉讼标的不同;后诉与前诉诉讼请求不同,且未再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故不构成《民诉法解释》第247条规定的重复起诉。
(3)当事人重复起诉的,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2)根据《民诉法解释》第248条规定,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生新的事实,当事人再次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判决既判力的基准时)
3、缺席判决
根据《民诉法》第144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根据《民诉法》第170条规定,二审法院发现原判决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应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根据《民诉法》第200条第10项规定,法院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当事人申请再审,法院应当再审。
4、增、反、三=法庭辩论终结前+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当事人可新增诉讼请求、可提出反诉。
(1)一审增反三=合并审理
根据《民诉法》第140条规定,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2)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增反三=合并审理
根据《民诉法解释》第232条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3)二审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一审重审增反三变=合并审理
根据《民诉法解释》第251条规定,二审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的,一审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4)再审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一审重审增发三变=合并审理
根据《民诉法解释》第252条规定,(原审违法缺席判决/追加新的当事人/诉讼标的物灭失导致原诉讼请求无法实现/当事人增反变无法通过另诉解决)再审裁定撤销原判决、裁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法院应当准许:
(5)什么是反诉?
根据《民诉法解释》第233条规定,反诉要求当事人同一、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有因果关系/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的事实)
(二)二审
1、上诉人和被上诉人
①第一步,谁是上诉人?谁提起上诉,他有权上诉吗,有权他就是上诉人。如一审判决中不承担责任的无独三没有上诉权。
②第二步,谁是被上诉人或者原审诉讼地位列明?第一,假设二审法院改判完全支持上诉人请求,谁会受到不利影响(权利减少或义务增加),谁就是被上诉人。第二,其他人不受影响,按原审诉讼地位列明。
(1)XXX提起上诉,为上诉人;YYY为无独三,且在一审判决中不承担责任,故依据《民诉法解释》第319条规定,其不能作为上诉人。
(2)上诉人XXX的上诉请求是对一审判决中其与YYY之间的权利义务分配有异议,故依据《民诉法解释》第319条规定,YYY为被上诉人。
(3)上诉人XXX的上诉请求对一审判决中其与YYY之间的权利义务分配无异议,故依据《民诉法解释》第319条规定,应将YYY按照原审地位列名,为原审原告(被告、有独三、无独三)。
2、二审范围
根据《民诉法》第168条,二审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根据《民诉法解释》第323条,二审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除非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
本案一审判决XXX虽然错误,但当事人并未对其提出上诉,故二审法院对其不予审理。
3、二审结果
(1)原审原告“撤回起诉”=二审法院准许原审原告撤回起诉,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
《民诉法解释》第338条,二审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
原审原告在二审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2)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民诉法解释》第337条,二审中,当事人申请撤回上诉,法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或者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不应准许。
《民诉法解释》第339条,当事人在二审中达成和解协议的,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进行审查并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因和解而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撤诉条件的,法院应予准许。
(3)当事人达成“调解”=二审调解结案自动撤销原判
《民诉法》第172条,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送达后,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
(4)二审审理后的处理①=维持原判
根据《民诉法》第170条第1款第1项规定,二审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方式维持原判决。
(5)二审审理后的处理②=改判撤销变更
根据《民诉法》第170条第1款第2项规定,二审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本案属于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故二审法院应当根据《民诉法》第170条规定,依法改判、撤销、变更。
(6)二审审理后的处理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查清事实后改判
根据《民诉法》第170条第1款第3项规定,二审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本案属于一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故二审法院应当根据《民诉法》第170条规定,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7)二审审理后的处理④=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根据《民诉法》第170条第1款第4项规定,二审法院认为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本案属于一审程序错误,故二审法院应当根据《民诉法》第170条规定,依法撤销原判,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8)二审审理后的处理⑤=遗漏诉讼请求之调不成撤发
根据《民诉法解释》第326条,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二审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本案一审遗漏XXX诉讼请求,故二审法院依据《民诉法解释》第326条的规定,可以组织当事人调解,调解不成,撤销原一审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9)二审审理后的处理⑥=遗漏当事人之调不成撤发
根据《民诉法解释》第327条,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二审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本案一审遗漏当事人XXX,故二审法院依据《民诉法解释》第327条的规定,可以组织当事人调解,调解不成,撤销原一审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10)二审审理后的处理⑦=新增诉讼请求(或反诉)之调不成另诉
根据《民诉法解释》第328条,在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二审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双方当事人同意由二审法院一并审理的,二审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本案当事人在二审中新增XXX诉讼请求(被告在二审中提出反诉),二审法院依据《民诉法解释》第328条的规定,可以组织当事人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但当事人同意二审法院一并审理并作出判决的,二审法院可以一并审理并作出判决。
(11)发回重审的规则
根据《民诉法》第170条第2款规定,原审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二审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根据《民诉法》第40条第2款,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法院应当按照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本案中,重审法院应当根据《民诉法》第40条、170条规定,另行组成合议庭,适用一审程序重新审理;重新审理中应当追加XXX为共同原告(被告)。
记忆:一审法院有错的,调不成发回重审;一审法院没错的,调不成另行起诉。
(三)再审
1、当事人喊冤阶段=再审审查=第一阶段
(1)口诀1:双公一桌,可以选择,发生冲突,原配优先。“双公一桌”:双公=双方是共民;一桌=一方人数众多就是10人。双公一桌可以选择向原审或上级申请再审。
根据《民诉法》第199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的执行。
本案当事人应当向XXX法院申请再审。
根据根据《民诉法》第199条规定,本案不存在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双方都是公民的情形,故应当向上一级法院提出申请。
根据根据《民诉法》第199条规定,本案双方都是公民,故当事人可以选择向上一级法院或者原审法院申请再审。
(2)口诀2:法院前置+检察终局(适用于当事人去折腾法院和检察院)
根据《民诉法》第209条规定,只有在下列情形下,当事人才可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本案当事人不能直接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因为根据《民诉法》第209条规定,当事人只能在法院驳回当事人再审申请、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或者认为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情形下向检察院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3)口诀3:申请再审事由=《民诉法》第200条
本案XXX情形,符合《民诉法》第200条规定的当事人申请再审事由,法院应当再审。
(①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②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③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④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⑤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⑥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⑦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⑧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⑨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⑩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2、平反阶段=再审审理(第二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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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N适用一审程序
审查是否再审3N适用二审程序
审理再审案件
(南四环=喊冤阶段)(东交民巷=平反阶段)
整个再审程序=原生效裁判依然有效
(1)再审审理程序
口诀:一是一,二是二,提审一定是二。中院有提审权、无指令权,高院和最高院有提审权也有指令权。
本案应当适用一审程序重新审理,因为根据《民诉法》第207条规定,本案终审判决为一审作出,且不存在提审,故应当适用一审程序重新审理。
本案应当适用二审程序重新审理,因为根据《民诉法》第207条规定,本案终审判决为基层法院作出,当事人向中院申请再审,因当事人申请而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以上法院重新审理,故本案应当由中院提审,故适用二审程序重新审理。
(2)再审审理范围=再审范围不超过再审申请或者抗诉范围。
本案适用二审程序重新审理,对于原一审遗漏的XXX诉讼请求(或者YYY当事人),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调解,调解不成,撤销原一审、二审判决,发回原一审法院重新审理。
对于当事人新增的XXX请求(或者被告提出的反诉),再审法院应当不予审理。根据《民诉法解释》第405条规定,再审以原审范围为限当事人超出原审范围增加、变更的诉讼请求不属于再审范围。
(四)调解
1、调解协议可以超出原告诉讼请求+调解协议不得违反一事不再理
根据《调解规定》第9条规定,调解协议内容超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根据《调解规定》第10条第2款规定,调解协议约定一方不履行协议,另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裁判的条款无效。
2、一审原则上应当制作调解书
(1)法定例外不制作调解书:根据《民诉法》第98条第1款,一审中,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2)意定例外不制作调解书:根据《民诉法》第98条第2款规定,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就发生法律效力。
3、二审和再审的调解必须制作调解书。
二审和再审调解书的效力不仅在于解决纠纷,还在于明确一审判决书的效力,即二审、再审调解书签收后,一审判决视为撤销。
根据《调解规定》第15条规定,对调解书的内容既不享有权利又不承担义务的当事人不签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书的效力。
5、法院调解中的担保=担保人不签收不影响调解书效力=仍然可执行担保人
根据《调解规定》第11条规定,案外人提供担保的,法院制作调解书应当列明担保人,并将调解书送交担保人。担保人不签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书生效。当事人或者案外人提供的担保符合担保法规定的条件时生效。
(五)送达
①离婚不配偶(离婚案件直接送达不能交给受送达人配偶)。②调解不留置。③同意电子非三书(电子送达需经受送达人同意且不能是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④“兼职不公告”(简易程序、支付令不能公告送达)。
七、执行(三种拖延+三种穷+三种案外人+没)
(一)你申请执行,他拖延①:执行和解
《执行和解》第2条规定,执行和解协议达成后,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
《执行和解》第3条规定,中止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执行和解》第8条规定,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作执行结案处理。
《执行和解》第9条规定,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二)你申请执行,他拖延②:执行担保
《执行担保》第11条,暂缓执行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仍不履行义务,或者暂缓执行期间担保人有转移、隐藏、变卖、毁损担保财产等行为的,执行法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恢复执行,并直接裁定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的财产,不得将担保人变更、追加为被执行人。
(三)你申请执行,他拖延③:执行承担
1、对裁定不服,则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1)在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的,申请人可以申请变更、追加合并、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被执行人;对该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2)在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债务的,申请人可以申请变更、追加投资人为被执行人;对该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3)在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债务的,申请人可以申请变更追加、变更普通合伙人为被执行人,对该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2、对裁定不服,则另行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1)申请人可以申请追加、变更未足额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的有限合伙人为被执行人,对该裁定不服的,可以另行起诉。
(2)在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不能清偿债务的,申请人可以申请未足额出资或者抽头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对该裁定不服的,可以另行起诉。
(3)在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清偿债务的,若股东不能证明自身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申请人可以申请追加、变更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该裁定不服的,可以另行起诉。
(四)你申请执行,他穷①钱不够:参与分配
1、本案被执行人作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不能清偿债务,可以依据《民诉法解释》第508条规定,对其进行参与分配。
2、参与分配需要满足如下条件:
(1)被执行人是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多个申请人对该被申请人享有到期债权,且申请人已经取得执行依据。
(3)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权。
(4)债权人的债权为金钱债权或者已经转化为金钱请求权的债权。
(5)参与分配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完毕前。
(五)你申请执行,他穷②只有债权:代位申请执行
1、向次债务人发出执行通知
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
2、次债务人提出异议
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
第三人提出自己无履行能力或其与申请执行人无直接法律关系,不属于本规定所指的异议。
3、次债务人没异议则执行法院可裁定对次债务人强制执行
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而又不履行的,执行法院有权裁定对其强制执行。此裁定同时送达第三人和被执行人。
4、不得对次次债务人强制执行
在对第三人作出强制执行裁定后,第三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不得就第三人对他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强制执行。
(六)你申请执行,他穷③只有住房:唯一住房可以被执行吗?
《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20条,金钱债权执行中,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执行法院可以依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名下唯一住房。
【①或者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②或者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③或者申请执行人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七)你申请执行,执行案外人①的财产了?
第一步:房房房之“无权处分尚未善意取得案型”。判错了,则1(三撤)、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3(再审)
第二步:钱房房之“民间借贷双借案型”。执错了,则执行异议之诉,要么申请人执行异议之诉,要么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1、判错了
(1)本案判决侵犯案外人XXX权利,案外人XXX可以直接向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法院适用一审普通程序审理,认为诉讼请求成立的判决撤销、改变原判决,认为诉讼请求不成立的判决驳回,当事人对该判决不服的,可以上诉。
(2)本案执行侵犯案外人XXX权利,案外人XXX可以提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法院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裁定中止执行,认为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本案属于原生效裁判确有错误,可以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申请再审。
(3)在此种情形下,案外人认为原判决错误侵犯其权利可以通过再审或者第三人撤销之诉改变生效判决,根据《民诉法解释》第303条规定,二者不能同时进行。
2、执错了
(1)本案案外人XXX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可以提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法院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中止执行,认为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本案属于与原生效裁判无关,对法院裁定不服的应当另行起诉,即执行异议之诉。
(2)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的,申请人YYY提起许可执行之诉,以案外人XXX为被告,被执行人ZZZ反对的列为共同被告,不反对的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3)法院裁定驳回的,案外人XXX提起案外人异议之诉,以申请人YYY为被告,被执行人ZZZ反对的列为共同被告,不反对的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4)对于执行异议之诉,法院适用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由案外人XXX对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阻碍执行的权利承担证明责任。
3、执行行为错了
本案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法院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可以依据《民诉法》第225条规定,提出对执行行为的异议,对法院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一次。
(八)你申请执行,执行案外人②共有的财产了?
1、可以查封
《查封扣押冻结》第14条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2、协议分割
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
3、析产诉讼
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九)你申请执行,执行案外人③买的房屋怎么办?
1、卖二手房,尚未过户,出卖人因他案成为被执行人
(2)买受人已经合法占有该房屋。
(3)买受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或者买受人已经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法院要求交付执行)
(4)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5)依据《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29条规定,买受人的权利能够排除执行
2、卖一手房,尚未过户,开发商因他案成为被执行人
(1)买受人的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在先。
(2)买受人已经支付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
(3)买受人在本区没有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
(十)你申请执行,执行的标的物没了?
1、执行特定标的物
《民诉法解释》第494条,执行标的物为特定物的,应当执行原物。
2、原物毁损可以协商折价
原物确已毁损或者灭失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折价赔偿。
3、不能协商一致则另诉
双方当事人对折价赔偿不能协商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终结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以另行起诉。
附录:到底是判错了还是执行错了?如果是判错了,如何区分“房房房”案中的吸收互斥与排队互斥?如果是执错了,如何区分“钱房房”案中的许可执行之诉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一、“判错了”(房房房)还是“执错了”(钱房房)?整体体系图。
①1是1
①再审吸收三撤②2是2
①【吸收互斥主义】案外人三撤与当事人再审③提一定是2
①判错了②三撤吸收再审:恶意串通
①12:三撤+案外人异议
②【排队互斥主义】案外人三撤与案外人再审
②23:案外人异议+再审
①原告:申请执行人
①执行法院裁定中止执行:许可执行之诉②被告:案外人
①共同被告
②执错了:案外人异议③被执行人
②第三人
①原告:案外人
②执行法院裁定驳回异议:案外人异议之诉②被告:申请执行人
③被执行人
二、如果是“判错了”,“房房房”案,“无权处分案型”,则区分案外人三撤和当事人再审(吸收互斥主义);案外人三撤和案外人再审(排队互斥主义)。
判错了②三撤吸收再审:恶意串通
秒杀记忆:①【吸收的互斥主义】案外人自己三撤,与别人的再审,采用吸收的排他主义。一般再审大,例外三撤大。②【排队的互斥主义】案外人自己三撤,与案外人自己的再审(执行异议前置),采用排队的排他主义。12+23。向前走,不可逆!
例1:【吸收互斥主义的案外人三撤和当事人再审】“房房房”或“表表表”(判表执表异议表),如甲乙诉讼分了丙的财产。丙提起三撤,甲乙提起再审,怎么办?
①甲乙恶意串通,则再审并入三撤,丙三撤继续。
②甲乙无恶意串通,则三撤并入再审,再审继续。再审时“1是2,2是2”,提审一定是“2”。
用一审程序再审时,第三人进入诉讼,原来是有独三就有独三,原来是无独三就无独三。
用二审程序再审时,则属于漏人,应该撤发(原理:保护第三人上诉权和审级利益)进入一审,参照上头处理。
例2:【排队互斥主义的案外人三撤和案外人再审】“房房房”或“表表表”,如“表(判表)表(执行丙表)表(丙异议表):甲诉乙交付无权处分合同卖的丙的表,法院判乙交付表,后来执行表,丙要救济自己。
要么12:要么三撤1+案外人执行异议2。
要么23:要么案外人执行异议2+再审3。
向前走,不可逆。
1三撤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异议3再审
【常见多发无权处分但尚未善意取得案型:你无权处分我的表卖给他=他诉你继续履行合同+法院判你继续履行要把我的表交给他+法院执行我的表=我作为案外人的路径选择?=12+23】
要么12:要么三撤1+案外人执行异议2。12图构。
申请执行人甲原判判表被执行人乙
案外人丙表
案外人丙向作出原生效判决法院提出“三撤”
案外人丙向执行法院提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目的是中止执行)
执行法院对异议审查下裁定
异议成立=裁定中止执行异议不成立=裁定驳回异议继续执行
丙赢
案外人丙不服不得申请再审
要么23:要么案外人执行异议2+再审3。23图构。
申请执行人原判判表被执行人
案外人表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
案外人不服可申请再审
注意:第三人要申请再审,必须先提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异议,被驳回后,才有申请再审的资格。
三、如果是执错了,“钱房房”案,“民间借贷案型”,则执行异议被驳回后走向执行异议之诉(许可执行之诉+案外人异议之诉)
执错了:案外人异议③被执行人
例:“钱房房”或“钱表表”,如“钱(判钱)表(执行丙表)表(丙异议表):甲诉乙还借款,法院执行丙借给乙的表。丙要救济自己。
【常见多发民间借贷案型“双借”:你借了方志平的钱+你又借了汤唯的表=法院判你还方志平钱,然后执行时执行了汤唯的表=执错了】
申请执行人甲原判判钱被执行人乙
异议成立=裁定中止执行异议不成立=裁定驳回异议
原告:申请执行人甲不服原告:案外人丙不服
提起“申请执行人许可执行之诉”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被告:案外人丙被告:申请执行人甲
申请执行人甲=原告不反对甲,则乙为第三人
许可执行之诉被执行人乙呢?
案外人丙=被告反对甲,则乙为共同被告
案外人丙=原告不反对丙,则乙为第三人
案外人异议之诉被执行人乙呢?
申请执行人甲=被告反对丙,则为乙共同被告
注意:“判钱”、“执行表”、“异议表”案中,观察法院审查案外人提出执行标的异议后所作出的裁定,谁吃亏谁就是原告,对立面是被告,案外人一律承担证明责任。
四、终极秒杀
(一)第1步:【“无权处分尚未善意取得案型”】【房房房】【判错了】
1、判错了,则1(三撤)、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3(再审)。
(1)12不可逆:三撤时不停止执行,故三撤要么提供担保,要么提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试图实现中止执行,但是一旦失败,则不能再启动再审,只能回过头来提供担保实现中止执行的意图,早晚都要花的钱。
(2)23不可逆: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是案外人去申请再审的入围条件,否则只有当事人才有资格去申请再审,案外人是没有资格的。
(二)第2步:【“民间借贷双借案型”】【钱房房】【执错了】
1、执错了,则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
2、先提执行异议,寻求执行救济。
3、对执行法院作出裁定不服,则寻求诉讼救济,走向执行异议之诉:要么申请人执行异议之诉。要么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谁不服谁原告,对方是被告,被执行人“打酱油看站队”(反对原告则为共同被告;不反对原告则为无独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