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笔者对法院的判决基本上持肯定态度,但其中也有一些担忧。法院的判决明显地属于创造性运用法律,运用的是司法的能动主义理论。其创造性表现为,法官在本案中限缩了第三百零二条关于运输过程中旅客伤亡赔偿的范围,在法定的两项例外条件中增加了一项,这就是:对由于犯罪或违法对乘客所造成的损害,公交公司作为承运人可以不承担责任。对于法官在司法过程中的能动主义,笔者并不是无条件地反对,而是认为正是法官的创造性,才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法律的僵化,使普适性的法律与活生生的现实生活有机地结合起来。但笔者所担忧的是,如果每一位法官都可以不附带条件地、“自由”地、创造性地运用法律,那么法律意义的安全性就会受到挑战,法治理念将可能成为泡影。所以,笔者认为,司法能动主义理论的应用是有条件的,其条件就是法官创造性地运用法律,必须经过充分而系统的法律论证。如果没有有说服力的法律论证,创造性的运用或解释法律就可能为司法专横留下缺口。
在本案中,法官实际上回避了一个正面问题,把对第三百零二条规定的“运输过程中旅客伤亡”的争论变成了对安全运送的论证。法官的意图很清楚,是想绕过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的字面含义而应用法律(判决书中也引用了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按照体系解释的方法把运输过程中旅客伤亡限定在与运输业务有关的范围内。但其体系解释的方法运用的结果是对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进行了限缩解释。在论证这一命题时,有如下问题我们必须搞清楚。
法官是否有权对法律进行限缩性解释,或者说是否有创造性地运用法律的权力
如何证立对“运输过程中旅客伤亡”意义的限缩解释
限缩“运输过程中旅客伤亡”的范围需要什么样的条件
TheValueofPACSSystemCombinedwithGroupDiscussionMethodinMedicalImagingExperimentalTeachingin“ThreeoftheStudents”/ZHANGGao-feng,LIUHeng.//MedicalInnovationofChina,2015,12(18):069-071
【Abstract】Objective:ToevaluatetheeffectofPACSnetworkcombinedwithpaneldiscussionmethodinmedicalimagingexperimentalteachingin“Threeofthestudents”.Method:Thestudentsofgrade2010fromZunyiMedicalCollegeSchoolofmedicineandScienwereselectedastheresearchobject.Inthemedicalimagingexperimentalteaching,theyweredividedintoexperimentalgroupandcontrolgroup.Theexperimentgroupadoptedthegroupdiscussionteachingmethod,thecontrolgroupadoptedtraditionalteachingmethods.Afterteaching,theteachingwasevaluatedbyquestionnairetestandstudents’way.Result:Averagescoreofexperimentalgroupwas(82.3±8.6),averagescoreofcontrolgroupwas(72.6±7.3),92.3%ofstudentsthoughtthatthenewteachingmodewasveryinteresting.Conclusion:PACSsystemcombinedwithgroupdiscussionmethodissuitableforthethreestudentsmedicalimagingexperimentalteaching.
【Keywords】PACS;Discussionmethod;“Threeofthestudents”;Medicalimaging
First-author’saddress:ZunyiMedicalUniversity,Zunyi563003,China
doi:10.3969/j.issn.1674-4985.2015.18.025
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随机抽取遵义医学院科技学院(三本)2012级临床专业两个班级本科生共计106人,高考录取分为同一个层次,年龄18~20岁,男:女为57:49,106位同学随机分为试验组56人和对照组50人。两组的医学影像学理论课教学完全相同,实验教学由同一位教师担任,采用同一教材和同一教学大纲。试验组教学方法:56人每4人1组分为16个小组,对照组不分组。两组学生在相同多媒体影像学实验室,实验器材包括:计算机、PACS网络系统。
1.2实验方法试验组医学影像学实验教学方法:根据课堂内容,从影像科PACS系统选取4个典型病例(有完整影像资料),每个病例设5~7个问题,分配给试验组每个小组,小组成员通过PACS系统观察图像资料并相互讨论解决问题,中间有疑难问题或者讨论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可以请教试验老师,下课前10min每个小组讨论结果由小组长交给老师,最后老师对病例问题正确答案进行讲评,并对每小组讨论结果进行评比、排名。
1.3考核办法教学效果评价采用考试成绩和问卷评价。试卷考试评价:由另一位不知情高年资教师依据教学大纲命题,采用相同试卷、相同评分标准对试验组和对照组实验内容进行考核。问卷评价:只针对试验组学生,内容包括激发了学习兴趣、调动了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培养了合作能力,新教学模式是否优于传统模式。考试成绩及问卷评价均采用百分制。
1.4统计学处理应用PEMS3.1软件对数据进行统计学分析,计量资料以(x±s)表示,采用t检验,以P
2结果
教学效果:试验组课堂气氛活跃,学生讨论热烈,学习热情大,学生、师生互动交流多,新教学模式锻炼了自学能力,又培养了综合影像学基本病理学征象对某一疾病进行诊断的能力。对照组课堂气氛较为沉闷,学生之间的缺乏互动交流,有少数学生打瞌睡,授课效果不佳。
两组学生考试成绩和问卷评价:试验组考试成绩为(82.3±14.7)分,对照组为(72.6±16.4)分,两组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t=3.36,P
3讨论
3.1传统医学影像学实验教学模式不适合三本学生学习三本学生的特点:(1)缺乏学习积极性和自控能力较差,多数三本学生经济环境优越,且多数为独生子女,在家长宠爱、娇惯下长大,从小养成不爱学习的坏习惯,进入大学缺乏自主学习能力和吃苦耐劳的精神。(2)理解能力较一、二本学生差,三本学生考入院校普遍分数偏低,基础知识较差,进入大学后接受、理解新知识的能力较一、二本高校学生差,且大多数学生主动学习的意识和自主思考能力不强[2],对自己学习要求不高,只求领会肤浅内容,而不能耐心的集中精力思考深层次问题。(3)缺乏专业兴趣,医学影像学是以图像为主课程,征象表现复杂,内容繁多,三本学生基础较差和对医学影像学认知不够以及对教学方法不满是导致兴趣不高的主要原因,文献报道有56.4%学生对自己所学专业没有兴趣或厌恶,有71.8%的学生认为教师的教学没有吸引力和启发性[3]。(4)三本学生具有较强的社会活动和人际交往能力,善于言谈,喜欢交际,思维活跃,动手能力强[4]。在活动中、同学交往中有展示自己的强烈意愿。
3.3PACS网络与小组讨论法结合适合三本学生影像学教
情势变更制度是合同法非常重要的一项制度,旨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合同法中的情势变更制度在立法和司法的适用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需要我们进一步的研究。因此,研究情势变更制度,对于完善我国情势变更制度具有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
情势变更;制度;完善
情势变更制度是指合同有效成立之后,由于发生了双方当事人均无法预知的,而且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客观事实的变化情况,从而导致合同继续履行会显失公平或者无法继续履行时,当事人可以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要求解除合同或者变更合同。情势变更制度是合同法也是债法中非常重要的一项制度,指导合同的有效成立饿依法履行。目前,我国正处于经济发展转型时期,情势变更制度在我国显得越来越重要,它对于快速解决合同纠纷,稳定市场经济秩序,促进我国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一、我国情势变更制度的法律现状
(一)我国情势变更制度的立法现状
我国在20世纪90年代刚刚制定《合同法》的时候,立法者曾经试图把情势变更制度写入立法草案,但最终没有被采纳,这也是我国《合同法》的一大空白。事实上,早在20世纪90年代末最初制定《合同法》的时候,关于情势变更是否应该写进《合同法》之中,学者们和立法者之间就存在非常大的争议,出现两种对立的观点。其中一种观点认为,民法中的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应该在合同法中得到贯彻落实,情势变更制度能够避免由于情势变更所导致的不公平现象,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营造公平交易的市场环境,因此,我国应该在合同法中确定情势变更制度。梁慧星教授持该种观点,他认为,合同有效成立之后,如果发生了当事人无法预知的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客观情况变动,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者履行困难时,可以适用情势变更制度来横平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减少交易不公平现象。但是,由于当时立法者在制定《合同法》时并没有考虑到我国的国情和实际情况,因而没有确定情势变更制度,最终采纳了相对立的观点,没有确立情势变更制度。
(二)我国情势变更制度的司法现状
虽然我国立法现状比较落后,但是我国司法实践关于情势变更制度取得了较大进步和发展,主要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全国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明确提出了情势变更的内容“由于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原因,作为合同基础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非当事人所能预见的根本性变化,以致按原合同履行显失公平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按情势变更的原则变更或解除合同。”
2.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暂行意见》,其中第27条明确规定了情势变更制度。
3.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其中第26条明确了情势变更制度的内容。该司法解释是在国际金融危机的背景下颁布的,更多的是为了化解金融危机,解决各种合同纠纷,维护我国市场经济的稳定和发展,促进社会公平。
事实上,司法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各种无法预见、不能避免的客观事件,比如自然灾害、金融危机等等,这些都是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出现的,不能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重大客观情况,如果要求当事人继续履行合同会显失公平。所以,《合同法解释二》第26条的规定,确立情势变更制度,有力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二、完善我国情势变更制度的对策
针对我国现阶段情势变更制度的现状,笔者认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进行完善:
(一)完善我国情势变更制度的立法建议
首先,我国应该将情势变更制度明确规定在《合同法》中,弥补立法空白,从立法上赋予情势变更制度的合法性。同时,规定相应的法律条款,具体明确、严谨,给人们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让人们和法院在处理情势变更情况时有法可依。
其次,立法者应该积极学习和吸收最新的法学理论研究成果,注重理论研究,完善情势变更制度。立法者应该立足我国国情,从实际出发,从我国国情出发,不断创新理论,符合时展潮流,顺应国际社会发展趋势,加大与其他国家之间的联系和交流,提高立法精神,提高情势变更制度的指导性和理论性。
最后,广发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立法者在制定情势变更条款时,应该深入人民群众进行广泛调查,加强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和交流,善于听取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提高民众参与立法的民主性,为人民服务,提高立法的民主性,保证情势变更制度真正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二)完善我国情势变更制度的司法建议
第一,注重司法解释的实践性。完善我国情势变更制度应该不断修正我国的司法解释。司法实践中所出现的问题是司法解释必须注重的方面。司法实践涉及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范围非常广泛,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势变更条款应该具有明确性和可操作性,及时吸收和总结各级法院的审判经验和审判结果。司法解释的最终目的是指导司法实践,情势变更制度的司法解释也应该注重司法解释的实践性,才能更好的指导合同纠纷案件。
第二,司法解释应该注重国际性。合同纠纷通常涉及到涉外合同纠纷以及其他合同纠纷,覆盖范围广泛。因此,司法解释一方面要从我国国情出发,结合我国市场经济的实际情况,另一方面,也要纵观全球,结合我国加入WTO的实际情况。注重取长补短,学习和借鉴国外立法和司法方面的经验和案例精华,严格遵守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情势变更制度,为我国现代化建设服务。
三、结语
情势变更制度是现代法律体系中非常重要的一项制度,对于化解合同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稳定市场经济秩序,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我国应该高度重视和不断发展完善情势变更制度,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繁荣发展。
参考文献:
[1]
孙秀.论合同法的情势变更制度[D].吉林财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2年5月。
[2]熊雪莹.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研究[D].郑州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0年5月。
关键词:合同法;新司法解释
中图分类号:F832.0
文献标识码:A
《合同法》颁布后,最高人民法院曾于1999年制定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10年来,随着社会环境的变化、形势的发展,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司法解释(一)已不能满足审判实践需要。为此,最高人民法院经过多方调查、深入研究、反复论证,并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起草颁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下称《新司法解释》),以便人民法院正确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新司法解释》已于2009年5月13日起施行。
一、《新司法解释》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与影响,我国经济保持平稳较快发展的任务异常艰巨,经济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和合同履行困难已经或者可能转化为各类案件进入司法领域。据统计,2008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受理一审合同纠纷案件近300万件,同比上升了19.07%,合同案件数量占一审全部民商事案件数量的54.2%以上。“各类合同纠纷呈现数量多、增速快、类型多、法律关系复杂、处理难度大等特点,已经给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尤其是合同纠纷案件的审判工作带来巨大的压力和新的挑战。”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道出了《新司法解释》出台的背景。《新司法解释》是对《合同法》实施10年来和合同审判实践中出现的问题、遇到的难题的一次集中梳理和应对,被誉为是最高人民法院为应对金融危机、保障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司法服务的重大举措。它对统一司法尺度,公正高效审理合同纠纷案件,保护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交易秩序,也具有重要意义。
二、《新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
《新司法解释》涉及了《合同法》的五大问题,包括六个部分共计30条,分别对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等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解释。
(一)明确了可通过双方民事行为推定其订立了合同
依《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合同包括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然何谓“其他形式”,社会各界理解不一。《新司法解释》第二条对此作了专门规定。依该条规定,当事人虽未订立书面或口头形式的合同,但从其“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可认定以《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其他形式”订立了合同。换言之,可通过双方民事行为推定其订立了合同。
(二)赋予了摁手印具有法律效力
依《新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所摁手印,具有与其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实际上,摁手印在我国民间较为普遍,但在法律上却是个空白;实务中,商业银行也遇到过少数客户因无法签字而不得已接受客户摁手印的情形。《新司法解释》填补了我国摁手印的法律空白,使民间以摁手印方式实现交易将有“章”可循,也使商业银行不再担心此类操作会存在法律风险。
(三)完善了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制
(四)认可了行业惯例、习惯做法的法律地位
依《新司法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并为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做法,或者当事人双方经常使用的习惯做法,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可认定为《合同法》所称“交易习惯”。同时,该条第二款还规定,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对是否为交易习惯承担举证责任。这给确认行业惯例、习惯做法为交易习惯提供了法律依据。实际上,银行业有许多行业惯例、习惯做法。在适用上,商业银行应注意:一是行业惯例、习惯做法的普遍性,即行业惯例应为同行业、同地区而非一两家或少数商业银行的通用习惯规则;习惯做法应局限于与特定客户之间,并经常使用。二是行业惯例、习惯做法的适法性,即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否则,商业银行将面临无法举证或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
(五)丰富了债权人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事由
当出售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或收购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三十的,可视为交易价格“明显不合理”。撤销权诉讼事由的丰富有利于债权人打击债务人的恶意逃债行为,从而维护其合法权益。
(六)确认了同类(笔)债务的清偿顺序
(七)补充了债的法定抵消的内容
《合同法》第九十九条规定了债的法定抵消。但对当事人可否通过约定来排除债的法定抵销,未作明确规定。《新司法解释》第二十三条确认了当事人通过约定来排除债的法定抵消的法律效力。这突出地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第二十四条对当事人就债的法定抵消的异议期限作了规定。依该条规定,当事人对债的法定抵消有异议的,应在约定或法定的异议期限内向人民法院,否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两条规定补充了债的法定抵消的内容,有利于商业银行保障其合法权益。
三、商业银行适用《新司法解释》应注意的问题
商业银行与客户之间的法律关系最主要的是合同法律关系。因此,充分把握并有效运用《新司法解释》,对商业银行开展合同法律风险管理,维护其合法权利,意义重大。
(一)修订完善格式合同文本,依法维护银行合同权利
商业银行各项业务所涉及的合同或协议大部分都是格式条款。因此,要对这些格式合同文本及时进行梳理,并按照《新司法解释》对格式条款的新规定,修订完善卡同关条款内容,依法维护其合同权利。对合同义本中免除或限制银行责任的条款的字体,要采用加粗加黑、不同颜色或下划线等醒目方式,以便引起客户的注意;要主动提示(请)客户注意采用加粗加黑、不同颜色或下划线等字体的条款,并要求客户就这些条款内容详尽阅读了解发表申明且签章确认,以有利于银行将来的举证。实务中,一些银行将客户申明的内容刻制成条形章,加盖于合同文本的“其他约定事项”条款处,并由客户签章确认。我们认为,这种以刻印章来替代书写非格式条款的做法,易引发争议,是不可取的。因为它易被认定为是格式条款,将弱化或达不到客户申明的作用。
(二)规范银行业务操作流程,严防不当操作引发风险
要按照《新司法解释》的规定,认真检讨本行业务操作流程是否严密和适当,并及时堵塞漏洞,严防不当操作引发风险。在业务获批前,严禁要求或在事实上要求客户做属于履行合同的行为或事情,以免被认为以“其他形式”订立了合同。要全面梳理本行做法尤其是柜台做法是否为银行业通用习惯规则,及时纠正不当做法,并视情况对符合银行业通用习惯规则的做法予以公告。鉴于指纹的唯一性,要优先选择客户签字并摁手印的方式签订合同;应要求客户现场摁手印,并保证手印(指纹)的完整、清晰;对客户仅摁手印的,必要时要予以公证,以增强其采信力。对客户就加粗加黑、不同颜色或下划线等字体的格式条款所作的已详尽阅读了解的申明,应要求客户另行出具或由客户将申明内容书写于合同文本的“其他约定事项”条款处,并签章确认。要对“其他约定事项”等合同文本空白条款处的填写内容予以统一,如无内容填写的,要以“/”或“此处无内容”予以注明。严禁以非格式条款来排除法定抵消。要明确非格式合同文本或条款须经本行法律审查确认后才可签署。
(三)及时提起撤销权之诉讼,坚决打击各类逃债行为
(四)合理设定债务清偿顺序,确保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关键词:合同漏洞原则任意性规则合同解释
合同是当事人通过合意对于其未来事务所作的安排,然而,由于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对未来发生的各种情况都作出充分的完全的预见,当事人即使具有丰富的交易经验和雄厚的法律,也不可能在合同中将其未来的各种事务安排得十分周全,所以在合同中出现某些漏洞,甚至某些条款的规定不明确是在所难免的。还要看到订约当事人需要通过一定的用语表达合同的内容。但由于各方面的原因,缔约当事人对某个条款和用语也可能会产生不同的理解和认识,从而发生争议。合同漏洞产生的主要原因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当事人对非必要内容没有表示;二是当事人对非必要内容有表示,但没有达成一致,同意留在合同成立后继续商议;三是合同的某些条款或内容违法或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公共道德而无效。
长期以来,对于合同条款本身的争议,大多通过一种简单的办法,即宣告该合同无效的方法来解决,这种方式尽管简单,但根本不符合市场所要求的合同法应具有的鼓励交易的原则。在合同存在漏洞的情况下,应当通过何种方法来填补漏洞根据《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合同法》第6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合同法》第62条也规定了填补合同漏洞的6项标准,称为“补充合同的一般原则”。这个条文构成了合同解释的重要内容,应该说它们是合同解释的最基本规则。同时由于这些规则主要是用来填补合同漏洞,也可以称为漏洞填补的规则。本文主要根据《合同法》的第60条、61条、62条从以下五个方面展开论述:
一、诚实信用原则
二、当事人达成补充协议
北京理工大学司法研究所;江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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