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姑娘小伊从小酷爱赛马,2019年3月,她从国外买了一匹进口荷兰温血马用于参加马术比赛,小伊把它取名为“追电”。
马名:ZHUIDIAN
护照号码:CHN-0xxxx
注册日期:2019年6月12日
出生年:2009年
出生国家:荷兰
性别:骟
毛色:栗
体高:166公分
品种及注册号:荷兰温血
为了让“追电”有一个良好的训练和寄养环境,2020年3月,小伊与上海某马术俱乐部(以下简称俱乐部)签订了“马匹寄养协议”,约定小伊将马匹寄养于此,寄养期间为2020年3月4日至2021年5月3日,寄养费用为人民币9万元(含饲养费、马厩费)。同时合同还约定,俱乐部根据马匹情况与每日运动量科学饲养;在合理的调训期间,如马匹受到伤害(内伤、外伤、死亡等),俱乐部会积极配合治疗,但不承担责任和医疗费用;如俱乐部在其饲养期间对马匹有不当行为,小伊有权阻止,若俱乐部不听从小伊的劝告造成马匹疾病或死亡,由俱乐部承担全部责任,按马匹的购买价格赔偿小伊。
为了减少马匹痛苦,俱乐部在征求小伊同意后,对“追电”执行了安乐死。
上海奉贤法院认为,小伊与马术俱乐部、体育公司均确认实际建立了服务合同关系。现小伊因马匹在寄养过程中死亡而要求终止合同并要求两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应举证证明两被告在履约过程中存在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等违约行为以及两被告的违约行为与马匹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由于马匹护照上关于马匹的健康情况和疫苗注射情况不明,不能排除马匹系因自身的健康情况问题导致。根据“谁主张谁举证”这一基本诉讼准则,结合现有证据,难以认定两被告的寄养有不当致害之处。
上海奉贤法院对小伊要求两被告承担各项损失的诉求不予支持。扣除“追电“生前实际产生的饲养费5.79万元后,判决马术俱乐部退还小伊马匹饲养费3.21万元。
判决后,小伊上诉。上海一中院维持原判,目前该案已生效。
本案存在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的情形,原告最终明确请求权基础为合同债权,这就决定了本案审查的关键点在于被告履行义务是否符合合同约定。需要原告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告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与马匹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而不能直接以马匹死亡的后果推定被告有过错。
结合庭审情况,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认定被告有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此外,马匹护照对其健康状况没有按照要求进行记载,不能排除自身健康存在问题的可能,且原告在马匹生病后,同意兽医采取安乐死措施,而不是及时要求对马匹健康进行鉴定,这些都是裁判的重要考量因素之一。
在此法官提醒:遇到类似纠纷,对原因存疑时,应先保存证物,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进行原因鉴定,固定证据,避免后续诉讼的无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