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管理第二中心
关于泸州市2018城市小游园施工招标文件的补遗
各潜在投标人:
由于泸州市电子招标文件在线编辑系统原因,该系统最终生成的“泸州市2018城市小游园招标文件生成的.LZZF”文件未显示本项目的专用合同条款,现对此进行补遗。专用合同条款详见补遗文件附件一。
2019年11月28日
附件一:
1.通用合同条款修改表
根据“通用合同条款”明确“专用合同条款”可作出不同约定(“通用合同条款”中“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的规定,对“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的修改(即另有约定)如下:
条款号
原条款
修改后的条款
2.通用合同条款细化表
细化后的条款
3.专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2发包人:泸州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管理第二中心。
1.1.2.3承包人:。
1.1.2.6监理人:。
1.1.2.8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指定的派驻施工场地(现场)的全权代表。
姓名:。
职称:。
通讯地址:。
1.1.2.9专业分包人:指根据合同条款第15.8.1项的约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方式选择的分包人。
1.1.2.10专项供应商:指根据合同条款第15.8.1项的约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方式选择的供应商。
1.1.2.11独立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直接订立工程承包合同,负责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工作的当事人。
1.1.3工程和设备
1.1.3.2永久工程:。
1.1.3.3临时工程:。
1.1.3.4单位工程:指具有相对独立的设计文件,能够独立组织施工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的组成部分。
1.1.3.10永久占地:。
1.1.3.11临时用地:。
1.1.4日期
1.1.4.5本项目缺陷责任期期限:24个月。
1.1.4.8保修期:是根据现行有关法律规定,在合同条款第19.7款中约定的由承包人负责对合同约定的保修范围内发生的质量问题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期限,其中(招标文件中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中的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的部分条款与此不一致之处,以本专用合同条款为准):
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含与门窗、幕墙等结合部)的防水、防渗漏工程:5年;
供热与供冷系统:2个采暖期、供冷期;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2年;
装修工程:2年;
市政工程:2年;
消防系统工程、工艺安装工程、附属工程:2年;
其余工程:2年。
1.1.5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2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经发包人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造价机构或政府审计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1.5.6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若合同中的计日工单价高于施工同期泸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人工工资单价时,将按施工同期泸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人工工资单价进行调整计价付款。
1.1.6其他
1.1.6.2材料:指构成或将构成永久工程组成部分的各类物品(工程设备除外),包括合同中可能约定的承包人负责供应的材料。
1.1.6.3争议评审组:是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聘请的人员组成的独立、公正的第三方临时性组织,一般由一名或者三名合同管理和(或)工程管理专家组成。争议评审组负责对发包人和(或)承包人提请进行评审的本合同项下的争议进行评审并在规定的期限内给出评审意见,合同双方在规定的期限内均未对评审意见提出异议时,评审意见对合同双方有最终约束力。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分别与接受聘请的争议评审专家签订聘用协议,就评审的争议范围、评审意见效力等必要事项做出约定。
1.1.6.4除另有特别指明外,专用合同条款中使用的措辞“合同条款”指通用合同条款和(或)专用合同条款。
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招标文件及其补遗书;
(4)投标文件;
(5)专用合同条款;
(6)通用合同条款;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图纸;
(10)其他合同文件。
图纸与技术标准和要求之间有矛盾或者不一致的,以其中要求较严格的标准为准。
合同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签订的补充协议亦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其解释顺序视其内容与其他合同文件的相互关系而定。
1.5合同协议书
合同生效的条件:承包人按规定递交了履约保证金或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银行保函,双方按规定完善本工程合同的签字、盖章后,合同生效。
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图纸的提供
(1)发包人按照合同条款本项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发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30天内提供。
(3发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提供一套完整的设计施工图。
1.6.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1)除专用合同条款第4.1.10(1)目约定的由承包人提供的设计文件外,本项约定的其他应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必要的加工图和大样图,均不是合同计量与支付的依据文件。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范围:按施工要求,完成本工程需要的方案和经设计认可的深化施工图(如需审图含审查费)等。
(3)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数量:一式六份。
(4)监理人批复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期限:收到资料之日起算,15天内。
(5)其他约定:/。
1.7联络
1.7.2联络来往函件的送达和接收
(1)联络来往信函的送达期限:合同约定了发出期限的,送达期限为合同约定的发出期限后的24小时内;合同约定了通知、提供或者报送期限的,通知、提供或者报送期限即为送达期限。
(2)发包人指定的接收地点:。
(3)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4)监理人指定的接收地点:。
(5)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8)发包人(包括监理人)和承包人中任何一方均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其指定接收地点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送达信函的一方可以采用挂号或者公证方式送达,由此所造成的直接的和间接的费用增加(包括被迫采用特殊送达方式所发生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签收一方承担。
2.发包人义务
2.3提供施工场地
施工场地应当在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前5天具备施工条件并移交给承包人,具体施工条件由承包人按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办理。发包人最迟应当在移交施工场地的同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2.5组织设计交底
2.6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第17条的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2.7施工竣工验收
2.8其他义务
(1)在承包人按合同条款第4.2款向发包人递交符合合同约定的履约担保的同时,应及时与承包人签订本工程合同。
(2)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施工许可、质量监督、安全监督手续。
(3)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或)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的规定,督促总承包人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工程资料,并要求承包人按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规定的工程档案。
(4)批准和确认:按合同约定应当由监理人或者发包人回复、批复、批准、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承包人的要求、请求、申请和报批等,自监理人或者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收到承包人发出的相应要求、请求、申请和报批之日起,如果监理人或者发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予回复、批复、批准、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监理人和发包人已经同意、确认或者批准。
(5)发包人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以及下述义务:/。
3.监理人
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利
3.1.1须经发包人批准行使的权利:1)变更合同的范围;2)变更合同单价;3)重大设计或技术方案的变更;4)发布开工令、暂时停工或复工令;5)影响工期、质量、合同价格等其它重大决定。
不管通用合同条款第3.1.1项如何约定,监理人履行须经发包人批准行使的权力时,应当向承包人出示其行使该权力已经取得发包人批准的文件或者其他合法有效的证明。
3.3监理人员
3.4监理人的指示
3.6监理人的宽恕
4.承包人
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6负责施工场地及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在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应保持现场不出现不必要的障碍,排除雨水或污水,并应将承包人的装备和材料储存并作妥善安排,从现场清除并运走任何废料、垃圾及不再需要临时的工程。
4.1.8为他人提供方便
(1)承包人应当对在施工场地或者附近实施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其他工作的独立承包人履行管理、协调、配合、照管和服务义务,由此发生的费用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投标总报价)中,具体工作内容和要求包括:
①保证在项目建设时,其建设范围内的城市道路交通畅通的维护和管理;
③承担本工程施工安全的全部保卫工作及夜间和非夜间施工需要的照明。
⑤全面负责本合同工程达到文明施工现场标准的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维护和管理。
⑥承担发包人独立发包的与本合同工程有关的其他专业工程承包人(包括业主使用单位另行发包的其他专业工程承包人)的工程进度统筹协调,现场管理统一的安排、配合、照管和服务。具体内容(不限于):
a.为发包人或业主使用单位另行发包的其他专业工程承包人提供电源接口,提供工地现场用水点,提供必要的材料堆场。按实向其他专业工程承包人收取所用的施工水电费。免费允许其他专业工程承包人使用现场已有的如卫生间、安全通道等设施。
b.负责其他专业工程承包人产生建筑垃圾由承包人统一清运,其他专业工程承包人在承包人已清洁的工作面上产生的垃圾由其他专业工程承包人运至施工场地内指定地点。
c.承包人在安排进度计划和施工顺序时应充分考虑与其他专业工程承包人的协调工作,不得以任何其他专业工程承包人影响为由拖延工期。
d.负责所有其他专业工程承包人的预留洞口及修复(开凿及修补,二次污染的修补。所有部位按处理一次计算,超出一次的,经监理、发包人确认后由其他专业承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e.承包人现场的设施,在正常施工期内,允许其他专业工程承包人使用。
f.承包人负责所承建标段的所有工作的总协调,确保工程整体进度不受各方配合的影响。
g.为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承包人要充分的协调配合工作,与其他专业承包人共同制订相互交叉的施工作业进度计划及工序安排。
h.负责工作面的协调,不得以其他专业工程承包人的工作或施工难度增加为由拖延工期。
i.承包人负责对发包人或业主使用单位另行发包的其他专业工程的后期施工的预埋件,配合其他专业工程承包人做好预埋工作,直至专业施工单位施工完毕。
⑦负责所有进场材料、设备的抽检复检,交接后的保管和二次运输等。
⑧负责按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的规定或发包人的档案管理制度,收集、整理、立卷、归档本项目的全部工程竣工资料(包括发包人或业主使用单位另行发包的其他专业工程承包人的工程竣工资料),并按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的规定或发包人的档案管理制度移交本项目的全部工程档案资料。
(2)承包人还应承担以下义务,发生的费用均包含在合同价中,不作调整。具体内容包括:①提供满足项目建设单位现场管理需要的交通工具,并承担相应的使用、油费、维修、养护等一切费用;②为业主、发包人、监理人现场管理分别提供现场办公场所,并配备必要的通讯、网络、照明。
4.1.10其他义务
(4)承包人对发包人(或业主使用单位)另行发包的其他专业工程负有成品保护的义务;对发包人(或业主使用单位)另行发包的其他专业工程的竣工资料负责进行统一整理、备案、归档,并按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的规定或发包人的档案管理制度移交本项目的全部工程档案资料。
(5)承包人无条件接受该项目内的增减工程(包括设计变更、现场变更等),增加工程的计价按15.4条的规定执行,不得以其他理由拒绝施工,否则,结算时按变更同等金额在保证金中扣除。
(6)对发包人(或业主使用单位)另行发包的其他专业工程清洁卫生工作的统一管理等工作由承包人负责。
(7)交工前的建渣清运出场工作由承包人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若不能及时清运,发包人可指定其他承包人负责清运,费用按发包人和其他承包人签证依据为准,从承包人结算款中双倍扣除。
(8)承包人负责协调好承包人承建范围内的外围关系(比如:当地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派出所、村社及街道办事处等单位或社会团体的各种关系)。
(9)承包人负责施工全过程中应派专人负责安全保卫及工地照管工作,发生物资被盗、人员伤亡等事件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发包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也不另行支付此项费用,若因此造成发包人或第三人损失的,由承包人承担所有的责任。
(11)施工用水、用电由发包人指定接入点,由施工单位负责根据施工需要接入现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含预交水电费和施工期使用费等);承包人自备满足施工要求的发电机作为备用电源以备不时之需,以满足施工用电要求,该费用已包括在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中,因此,停电不能作为承包人要求工期顺延的理由,也不涉及任何费用的索赔,若承包人未自备发电机或自备发电机不能满足施工需要,造成工程施工不能持续,影响工期和质量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12)服从和配合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和财政局委托的跟踪审计单位的:现场管理、现场抽测、各类款项支付审核、各类款项的确定审核、跟踪审核、竣工结算审核等工作。
(13)完成必要施工图深化设计,经发包人、监理人、设计确认后使用,由承包人承担相应的费用。
4.2履约担保
4.2.1履约担保的格式和金额
中标单位须在接收中标通知书25日内完善履约担保手续。
履约保证金=中标价(扣除暂列金)的10%,可以使用现金形式或银行保函形式担保(银行保函须由国有银行在泸州市设立的分支机构提供)。现金担保必须通过中标人的基本账户以银行转账方式缴纳。
4.2.2履约担保的有效期
银行保函的有效期应当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完善工程移交证书之日止(含任何原因导致的工期延长期)。承包人在办理银行保函时应综合考虑并负责任何原因导致的工期延长所须的履约担保延长期限,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不承担承包人与履约担保有关的任何利息或其它类似的费用或者收益。
4.2.3履约保证金的退还
履约保证金的退还:履约保证金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1个月内经发包人批准退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承担承包人与履约担保有关的任何利息或其它类似的费用或者收益。
4.2.4通知义务
不管履约担保条款中如何约定,发包人根据担保条款提出索赔或兑现要求28天前,应通知承包人并说明导致此类索赔或兑现的违约性质或原因。相应地,不管专用合同条款2.8(1)目约定的支付担保条款中如何约定,承包人根据担保条款提出索赔或兑现要求28天前,也应通知发包人并说明导致此类索赔或兑现的违约性质或原因。但是,本项约定的通知不应理解为是在任何意义上寻求承包人或者发包人的同意。
4.3分包
4.3.2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见投标函附录。除通用合同条款第4.3款的约定外,分包还应遵循以下约定:
(1)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约定的分包内容外,承包人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其他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经过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可以分包给第三人,但分包人必须具备相应资质并经过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认可。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的分包请求和承包人选择的分包人。
(2)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包括从暂列金额开支的专业工程,达到依法应当招标的规模标准的,以及虽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但合同中约定采用分包方式或者招标方式实施的,应当按专用合同条款第15.8.1项的约定。
(5)未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同意的分包工程和分包人,发包人有权拒绝验收分包工程和支付相应款项,由此引起的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4.5删去通用合同条款中的本条全部内容修改为:承包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
4.5.1承包人项目经理必须与承包人投标时所承诺的人员一致,并在根据通用合同条款第11.1.1项确定的开工日期前到任。在完善工程移交证书前,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兼任其他任何项目的项目经理。未经发包人书面许可,承包人不得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身份证号、执业资格证书号、注册证书号、执业印章号、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等细节资料应当在合同协议书中载明。
4.5.7发包人召开质量、安全等工作会议,对于须参会的管理人员,发包人将按迟到一次300元/次/人、缺席一次500元/次/人的违约金标准追究承包人的违约责任。
施工单位所有项目管理人员必须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日内全部到达现场履职,若逾期承包人必须按5000元/人/日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承包人必须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4日内,提供办理施工许可证所需的资料,若逾期提供承包人必须按5000元/日向发包人缴纳违约金。承包人必须在签定合同后3日内组织施工班组进场,若逾期进场承包人必须按5000元/日向发包人缴纳违约金,如签定合同后10日后仍未进场,发包人有权中止合同且不退还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按履约保函中的最高担保金额进行索赔),并且由承包人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发包人将中标人行为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计入诚信管理体系不良行为记录。
4.6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4.6.2在通用合同条款基础上增加:
(1)承包人按照项目经理负责制组建项目班子,并承诺按承包人投标文件确定的人员组建。
4.7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4.7.1承包人的项目经理和其他工作人员,凡存在下列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之一的,发包人有权要求其更换,承包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必须在24小时内将其调离本工程范围,并更换为与投标时人员资格、职称、业绩有相同水平的人员,且承包人还应按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5万元/人次,其他主要管理人员2万元/人次的标准向发包人缴纳违约金;同时,承包人应在48小时内将发包人批准同意的合格人员代替上述调离的人员。
4.7.1.1对施工进度、质量和安全文明施工达不到合同要求负有责任的施工人员;
4.7.1.2专业水平达不到岗位要求、工作责任心不强的施工人员;
4.7.1.3不能积极配合发包人正常工作(包括销售)者;
4.7.1.4违反发包人或承包人工地现场管理规定者;
4.7.1.5与投标书及本合同规定名册不符者;
4.7.1.6与本工程施工无关及对本工程产生不良影响的其他人员。
4.7.2承包人在未经发包人同意的情况下,更换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的,一旦发现,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进行违约责任的追究。
4.8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4.8.8为防止承包人恶意拖欠民工工资、材料供应商、分包单位的款项,造成各种不良社会影响,在事实确认清楚后,发包人有权从承包人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在履约保函中的相应担保金额)或任何发包人应付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直接支付民工工资、材料供应款。承包人对此不得有任何异议。
4.11不利物质条件
4.11.1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按设计施工图进行施工时,在既有地面5m以下遭遇到了阻碍工程实体构件施工的地下永久性埋设物。
5.材料和工程设备
5.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1.1由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
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的材料、工程设备:
(3)除合同另有规定,用于临时工程或设施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人自行提供。
招标文件的工程量清单中所提供的工程量不作为承包人采购材料的数量依据,承包人应在采购前自行计算采购量,并充分考虑材料的损耗。如因采购量不足或过多导致的损失(含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发包人和承包人对清单以内的材料设备采购共同遵守的约定:(1)对承包人提供样品的确认仅被认为是对样品材料质量和品牌的确认,不能被作为发包人对材料品牌的指定和价格的重新认定。(2)提供的3种以上样品应做到价质相符,即承包人提供的样品首先被视为承包人已经接受了样品的质量和价格。(3)发包人始终不能从承包人提供的样品中选择出外观、功能、颜色、质量等符合发包人要求的材料并且承包人拒绝再提供样品时,双方同意约请监理人共同对此事件采用以下程序进行处理:
1)如果招标文件中对该材料的材质、造型作出明确要求,不论承包人在该项材料上投标报价的高低,承包人必须重新提供不低于招标文件中对该类材料的要求的样品供发包人确认。
2)如果招标文件中没有对该类材料的材质以及造型作出明确要求,则按现行施工和设计规范由发包人对该类材料的材质作出明确要求,不论承包人在该项材料上投标报价的高低,承包人必须重新提供不低于发包人对该类材料的材质要求的样品供发包人确认。
3)如果招标文件和现行施工、设计规范中均未对该类材料的材质作出明确要求,双方同意由设计单位给予认定。不论承包人在该项材料上投标报价的高低,承包人必须重新提供不低于设计单位认定的材质要求的样品供发包人确认。
4)如以上三项处理条款均不适用,则由双方共同取样送检的办法解决争议。如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产生的检验费、交通费,并确认承包人提供的样品;如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由此产生的检验费、交通费、并无条件接受发包人确认的其他样品。
5)如以上四项处理条款均不适用,则按争议条款处理。
(5)承包人不得以抽检频繁、费用过高、能够提供材料合格证明为由拒绝规定范围内的材料抽检。本合同约定承包人已经向质量监督部门充分了解规定,并在投标报价中已经综合考虑了该费用。
5.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本项目发包人不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
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无。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的运行、维护、拆除、清运费用的承担人:无。
6.4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
6.4.1除为专用合同条款第4.1.8项约定的其他独立承包人和监理人指示的他人提供条件外,承包人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仅限于用于合同工程。
7.交通运输
7.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7.2场内施工道路
7.2.2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无偿使用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不需要交纳任何费用。
7.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等费用的承担人:承包人。
8.测量放线
8.1施工控制网
8.1.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在发出开工通知书前3天,由监理人联系测绘部门向承包人提供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高程等书面资料。
承包人测设施工控制网的要求: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
承包人将施工控制网资料在发出开工通知后5天内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审批的期限: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施工控制网资料后14天内。
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2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
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
9.2.3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加强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发包人或监理人检查发现承包人的施工作业人员未按规定正确佩戴安全帽、安全带等个人安全防护用具等违规操作行为的,发包人将按200元/人·次的违约金标准追究承包人的违约责任。
9.2.4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9.2.6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配备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
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9.2.7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9.2.8发包人检查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按500元/类·次的违约金标准追究承包人的违约责任:
(1)承包人未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及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
(2)未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3)未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
(4)未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
(5)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的;
(6)脚手架搭设及拆卸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并在整改限期内不整改的;
(7)模板支撑体系搭设及拆卸不符合标准的,并在整改限期内不整改的;
(8)未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按国家标准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及防护措施的。
9.2.9发包人检查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按200元/类·次的违约金标准追究承包人的违约责任:
(1)未建立三级安全教育、安全技术交底、定期安全检查制度、日常安全隐患检查及整改落实情况台账的;
(2)针对装配式预制构件和危险源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编制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并严格实施的;
(3)施工日志记录信息不完善的;
(4)汛期值班、防汛预案、防汛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应急救援队伍及物资储备情况等资料不完善的;
(5)夏季防灾巡查记录、冬季消防巡查记录等资料不完善的;
(6)开展应急演练情况,建筑工地临时用房、地灾危险点源安全防范布置情况等资料不完善的;
9.2.10其他由承包人负责并承担费用的约定:
9.2.11承包人的施工安全目标要求:
(1)不发生人身死亡事故;(2)不发生重大设备事故;(3)不发生重大施工机械设备损坏事故;(4)不发生重大火灾事故;(5)不发生负主要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6)不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和重大垮(坍)塌事故;(7)不发生重伤事故,轻伤负伤率≤6‰;(8)不发生因施工原因造成的电网停电事故;
以上发生任意一款,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按每次伍万元计算。
9.3治安保卫
9.3.1承包人应当负责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9.3.3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和突发治安事件紧急预案的编制责任人:承包人。
9.4环境保护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后应当在15天内给予批复。
10.进度计划
10.1合同进度计划
(3)承包人编制分阶段或分项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内容:
土石方工程(不限于):土石方工程概况、施工现场布置、施工方案概述及工艺流程、详细施工方法及工艺(含施工步骤、质量控制措施、安全控制措施、辅助施工措施);
基础工程(不限于):基础工程概况、施工现场布置、施工方案概述及工艺流程、详细施工方法及工艺(含施工步骤、质量控制措施、安全控制措施、辅助施工措施);
主体工程(不限于):主体工程概况、施工现场布置、施工方案概述及工艺流程、详细施工方法及工艺(含施工步骤、质量控制措施、安全控制措施、辅助施工措施);
安装工程(不限于):安装工程概况、施工现场布置、施工方案概述及工艺流程、详细施工方法及工艺(含施工步骤、质量控制措施、安全控制措施、辅助施工措施);
装修工程(不限于):装修工程概况、施工现场布置、施工方案概述及工艺流程、详细施工方法及工艺(含施工步骤、质量控制措施、安全控制措施、辅助施工措施);
附属工程(不限于):附属工程工程概况、施工现场布置、施工方案概述及工艺流程、详细施工方法及工艺(含施工步骤、质量控制措施、安全控制措施、辅助施工措施);
防水(防渗漏)工程(不限于):防水(防渗漏)工程概况、施工现场布置、施工方案概述及工艺流程、详细施工方法及工艺(含施工步骤、质量控制措施、安全控制措施、辅助施工措施);
承包人报送分阶段或分项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期限开工后七日内。
10.2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2)监理人批复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申请报告的期限:监理人在收到该计划后的14天内审查、修改后报发包人审核批准。
(3)监理人批复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期限:监理人在收到该计划后的14天内审查、修改后报发包人审核批准。
11.开工和竣工
11.3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开工。除发包人原因延期开工外,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还包括:/等延误承包人关键线路工作的情况。
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范围和标准:50年一遇的冰雹、大雪、飓风、大雨、高温、干旱。
11.5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责任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如果因为承包人未按时完成节点工期(要求详见第10.1条),承包人必须按日向发包人支付迟延违约金,金额为5000元/日,如果承包人在下一个节点工期内能按时完成,则不承担工期延误的责任,同时将前一节点工期的违约金退还给承包人。
如果因为承包人未按时完成总工期,承包人必须按日向发包人支付迟延违约金:
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标准:5000元/天。
逾期竣工违约金最高限额:合同总金额的5%。
承包人投标时所承诺的施工工期同时作为承包人承诺的合同施工工期。
(1)对气候原因(如:下雨、雾、风及下雪等)所造成工期延误及其它损失等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2)承包人每个月实际执行的施工进度计划必须是经过总监理工程师确认的。
(3)经总监理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作为本工程的现场进度控制文件,对该文件的任何修改
必须经发包人和监理人的共同认定。
(4)承包人必须自觉接受发包人和监理人对工程进度的监督。如因承包人原因,当实际工程进度与经总监理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总监理工程师有权以此向承包人提出警告、整改和调整要求,承包人必须给予足够重视,并服从总监理工程师提出的具体的各项工作进度安排(如为保证工期所要求采取措施),由此造成的费用的增加由承包人承担。
(5)发包人有权根据工程项目的施工进程、工作计划、特殊事件的处理情况等对工程项目进行修改。发包人有关工程项目的修改并不改变承包人完成合同约定的责任。
(6)如果因为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的延期,并造成工程的损失、发包人的损失、承包人的损失或第三人的损失,其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11.6工期提前
提前竣工的奖励办法:/。
12.暂停施工
1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5)承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他情形:1)由于承包人失误等引起的暂停施工;2)由于现场非异常恶劣气候条件引起的正常停工。
12.4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12.4.3根据通用合同条款第12.4.1款的约定,监理人发出复工通知后,监理人应和承包人一起对受到暂停施工影响的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承包人负责修复在暂停施工期间发生在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上的任何损蚀、缺陷或损失,修复费用由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责任人承担。
12.4.4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按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于暂停施工原因导致承包人在暂停施工前已经订购但被暂停运至施工现场的,发包人应按照承包人订购合同的约定支付相应的订购款项。
13.工程质量
13.1工程质量要求
13.2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13.2.1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的期限:开工后七日内。
监理人审批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的期限:五日内。
13.3承包人的质量检查
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工程质量报表的期限:工程隐蔽覆盖前24小时。
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工程质量报表的要求:全部自检记录和检查资料。
监理人审查工程质量报表的期限:二日内。
13.4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13.5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13.5.1监理人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检查的期限:二日内。
13.7质量争议
发包人和承包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除可按合同条款第24条办理外,监理人可提请合同双方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经检测,质量确有缺陷的,已竣工验收或已竣工未验收但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其处理按工程保修书的约定执行;已竣工未验收且未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以及停工、停建的工程,根据检测结果确定解决方案,或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处理决定执行。
15.变更
15.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发包人违背通用合同条款15.1(1)目的约定,将被取消的合同中的工作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的,承包人可向监理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28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应当赔偿承包人损失(包括合理的利润)并承担由此引起的其他责任。承包人应当按通用合同条款第23.1.1(1)目的约定,在上述28天期限到期后的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按通用合同条款第23.1.1(2)目的约定,及时向监理人递交正式索赔通知书,说明有权得到的损失赔偿金额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的损失赔偿金额应当包括被取消工作的合同价值中所包含的承包人管理费、利润以及相应的税金和规费。
15.3变更程序
15.3.2变更估价
(1)承包人提交变更报价书的期限:收到书面变更通知书后7天,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一式六份的变更工程报价,内容应详细开列变更工作的价格组成及其依据,并附必要的施工方法说明和有关图纸。
(2)监理人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的期限: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7天内,根据第15.4款约定的估价原则初审后报跟踪审计单位审核,发包人在跟踪审计单位出具的造价咨询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变更价格。
(3)收到变更指示后,如承包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变更报价书的,可由监理人决定并报发包人批准后确定是否调整合同价款以及如果监理人决定调整合同价款时相应调整的具体金额。
15.4变更的估价原则
15.4.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项目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确定变更项目的单价,类似项目主要包括(不限于以下类型):
(1)只变更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部分材料,而该项目单价中人工费、机械费及其它材料费等未调整的,则按本合同工程招标控制价中的变更前该材料预算价格与变更后的按施工同期《泸州工程造价信息》材料价计算的材料预算价格的价差进行综合单价中的该变更材料的变更价格调整(若变更后的材料在《泸州工程造价信息》材料价上都没有的,则按发包人(业主单位)、监理人、跟踪审计单位经询价后共同核定的变更材料价格的价差进行综合单价中的该变更材料的变更价格调整。
其中:A、对变更价格增加的变更材料的消耗量,若承包人投标报价的单价分析表中的耗量小于或等于2015《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规定耗量时,按承包人投标报价的单价分析表中的耗量为准;若承包人投标报价的单价分析表中的材料大于2015《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规定耗量的,则按以2015《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的规定耗量进行修正的材料耗量为准。
B、对变更价格减少的变更材料的消耗量,若承包人投标报价的单价分析表中的耗量小于2015《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规定耗量时,则按以2015《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的规定耗量进行修正的材料耗量为准;若承包人投标报价的单价分析表中的材料大于或等于2015《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规定耗量时,按承包人投标报价的单价分析表中的耗量为准。
(2)只变更组成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单价中包含的部分组价子目的,而组成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单价中的其他组价子目未变更的,发包人将按本合同条款15.4.3项的约定对其中变更部分子目进行组价调整,对综合单价中包含但未变更的其他计价子目,按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不作调整。
15.4.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变更项目的单价计价原则:
15.4.4对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缺项,按本专用合同第15.4.3项约定组价计算。
15.4.5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单价合同形式中列明的工程量清单子目单价,结算时,除当应予计算的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列出的工程量或因工程变更等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量的增加超过15%以上,并且该子目的承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合同综合单价大于(1+15%)×招标控制价相应项目的综合单价时,对工程量增加超过15%以上(不含15%)部分的该子目的综合单价按(1+15%)×招标控制价相应项目的综合单价调整外,其余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变化,均执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列明的该子目的综合单价。
15.4.6因变更引起价格调整的其他处理方式:无。
15.4.7因变更需要延长工期时,应按第10.2条和第11款的规定办理;若变更使合同工作量减少,监理人认为应予提前变更项目的工期时,由监理人和承包人协商确定,并抄送发包人。
15.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5.2对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奖励方法:另行协商。
16.价格调整
16.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承包人完成本合同工程涉及的所有物价波动风险和收益均包含在合同价款中,合同执行期间除发生以下16.1.1条中的情况外发包人不对完成本合同工程的全部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等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浮动进行调整(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6.1.1材料价格调整
具体调整方法如下:
(1)施工期间,当以下可调材料价格波动与基准价相比在以下风险幅度值内的,材料价格不作调整,超过以下风险幅度范围时,对超过风险幅度以上部分按实进行价差调整:
钢筋、商品砼、预拌砂浆、水泥材料价格风险幅度为±5%;其他材料价格风险幅度为±10%(注:其他材料是指:砂、石、砖(页岩多孔砖、页岩空心砖、页岩实心砖)、型钢、铝型材、柴油、汽油、高聚物改性沥青卷材、反应粘高分子湿铺防水卷材。
(2)可调整材料价格计算办法:
可调整材料的基准价:财政评审当期采用的《泸州工程造价信息》材料价。
可调整材料施工期价格:按合同约定的进度计量周期跟踪审计单位审定的进度计量工程量所对应的施工期《泸州工程造价信息》材料价。其中可调材料数量:按经审定的进度计量项目及工程量,按承包人套用的2015《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消耗量计算。结算时单独列项调整材料价差,相应项目的综合单价不作调整。
具体调整办法如下:
①如果承包人投标报价中材料单价低于基准单价,工程施工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投标报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
②如果承包人投标报价中材料单价高于基准单价,工程施工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或材料单价涨幅以投标报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
③如果承包人投标报价中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工程施工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
16.2合同价款的调整
16.2.1本工程合同形式为工程量清单固定综合单价合同,综合单价除合同约定外均不做调整。
16.2.2人工费调整,从投标截止日前28日到工程竣工期间根据合同第17.1条约定的进度计量周期审定的进度计量工程量对应的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发布的人工费调整有关文件进行分段计算。结算时单独列项调人工费,相应项目的综合单价不作调整。具体按照预算评审的人工费费率标准与造价站发布的新文件执行标准的费率标准差进行调整(其中超过合同工期的部分只按合同工期内四川省造价管理总站发布的的人工费调整文件进行调整)。
16.2.3结算时,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中的脚手架工程和混凝土模板及支架(撑)工程量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2015《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及其配套计算规范和招标工程量清单上的说明的计量规则计量,综合单价按中标综合单价,除合同约定外不作调整。
16.2.4本工程的措施项目清单费用由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施工图纸、现场实际情况进行报价,对工程量清单中所列措施项目,投标人认为不足的,可以自行增加。中标后,除对措施费中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按“川建发〔2017〕5号”和“川建造价发〔2019〕180号”文件进行调整计算、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中的脚手架工程和混凝土模板及支架(撑)工程量按实调整计算外,其余完成本合同工程的所有施工措施均按中标人的工程量清单中所列措施费用包干不作调整。
16.2.5本工程若涉及赶工,相应的措施费已由承包人在中标价中综合考虑,不作任何调整。
16.2.6规费的调整:根据川建发〔2014〕17号文规定,办理工程竣工结算时,施工企业应向发包人出示核定且有效的施工当期的规费标准,经核对后办理;未持有《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证书的施工企业承包工程,按下限计取。
16.2.7合同价款调整办法
(2)合同价款的调整办法:①发包人核定的设计变更或委托监理人发出的工程变更书面通知、工程量清单漏项等的价格,按专用合同15.4款的修改约定进行计算。②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2015《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及其配套计算规范计量规则、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的增补子目计量原则计算、招标工程量清单说明和经发包人、监理人审定并符合规定的有效并有合同约束力的竣工结算资料,对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及补充清单的工程数量进行计算调整。③措施项目清单费按专用合同条款第16.2.3条进行计算调整。
16.2.8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对于评标委员会可能未修正的投标人报价的算术错误和违反计价规定的,在合同签订前或合同履行中或竣工结算审计(或审核)时,招标人或审计(核)单位将按有关规定对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报价进行详细核实并修正。若修正后的综合单价高于中标综合单价,以中标价为准。如修正后的综合单价低于中标综合单价,则以修正后的综合单价、主要材料价格及措施费、不可竞争费等为准。若中标单位(合同签订后是承包人)不同意本条的修正原则及结果,发包人将取消其中标资格(或解除合同)并不退还投标保证金及履约保证金,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大于前述保证金的,应当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在竣工结算时才发现的,承包人同意发包人按上述规定进行竣工结算。
17.计量与支付
17.1计量
17.1.2计量方法
按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其配套计算规范或其适用的修订版本。除工程量清单有特别说明的,按工程量清单特别说明的计量办法计量外,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按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和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进行计量。
对本工程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以固定总额形式计入合同价的分部分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包干价的进度计量,按监理、发包人确认的形象进度比例或合同工期内该部分子目总额价的月平均值进行分解,分解计量金额累计达该分项子目合同价固定总额的80%时,即停止该部分子目的进度款计量。
17.1.3计量周期
(1)本合同的计量周期为月,每月25日为当月计量截止日期(不含当日)和下月计量起始日期(含当日)。
(2)本合同执行通用合同条款本项约定的单价子目计量。总价子目计量方法按专用合同条款第17.1.5项总价子目的支付分解报告计量。
17.1.5总价子目的计量一支付分解报告
(1)总价子目的价格调整方法:无。
(2)列入每月进度付款申请单中各总价子目的价值为有合同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中对应月份的总价子目总价值。
(3)监理人根据有合同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复核列入每月进度付款申请单中的总价子目的总价值。
(4)除按照第15条约定的变更外,在竣工结算时总价子目的工程量不应当重新计量,签约合同价所基于的工程量即是用于竣工结算的最终工程量。
17.2预付款
17.2.1预付款
(1)预付款额度:本工程不提供工程预付款。
(2)预付办法
预付款预付办法:/。
17.2.2预付款保函
17.2.3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预付款的扣回办法:/。
17.2.6发包人的通知义务
不管保函条款中如何约定,发包人根据担保提出索赔或兑现要求之前,均应通知承包人并说明导致此类索赔或兑现的原因,但此类通知不应理解为是在任何意义上寻求承包人的同意。
17.3工程进度付款
17.3.2进度付款申请单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份数:一式六份。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内容:(1)本次已完合格工程价款;(2)变更金额;(3)本次应支付的工程价款;(4)累计支付的工程价款等,未详尽处按规定格式填报。
进度付款申请标准:按工程进度产值的80%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根据进度产值进行相应支付,费率暂按基本费率计取)。
(2)发包人未按专用合同条款第17.2.1(2)目、通用合同条款第17.3.3(4)目、第17.5.2(4)目和第17.6.2(4)目约定的期限支付承包人依合同约定应当得到的款项,应当从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承包人应当按通用合同条款第23.1(1)目的约定,在最终付款期限到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说明有权得到按本款约定的下列标准和方法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不影响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承担通用合同条款第22.2款约定的其他违约责任的权利。
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为/。
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1)工程款按每个月进度的80%支付,其中将不低于应付工程款30%的金额(专款用于民工工资的支付)单独拨付到承包人开设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应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备案,并委托开户银行负责日常监管,确保专款专用。
(2)工程结算审计完成后,同时在住建局的有关备案(节能和雨污水总平管网备案等)完成,并且所有竣工资料编制完善并移交城建档案馆备案入馆合格后。且竣工结算审核时,审减率超过5%以上或审增的审核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将该部分审核费用支付给审核单位后,方可申请拨付结算尾款。结算尾款支付至工程竣工结算审定金额的97%。质量保证金按结算审定的金额3%计留,质量保修期2年满后14日内扣除应由承包人承担的维修费用后无息返回(具有防水工程的无息返还审定结算金额的2%,审定结算金额的1%在防水质保期5年满后14日内扣除应由承包人承担的维修费用后无息返回)。(招标文件中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中的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的部分条款与此不一致之处,以本专用合同条款为准)。
17.3.5临时付款证书
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承包人和监理人无法对当期已完工程量和按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的其他款项达成一致的,监理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等文件后14天内,就承包人没有异议的金额准备一个临时付款证书,报送跟踪审计单位进行进度支付审核后提交发包人。临时付款证书中应当说明承包人有异议部分的金额及其原因,经发包人签认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临时付款证书。发包人应当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28天内,将临时付款证书中确定的应付金额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和监理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延期支付工程进度付款。
对临时付款证书中列明的承包人有异议部分的金额,承包人应当按照监理人要求,提交进一步的支持性文件和(或)与监理人做进一步共同复核工作,经监理人进一步审核并认可的应付金额,应当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7.3.4项的约定纳入到下一期进度付款证书中。经过进一步努力,承包人仍有异议的,按合同条款第24条的约定办理。
有异议款项中经监理人进一步审核后认可的或者经过合同条款第24条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确定的应付金额,其应付之日为引发异议的进度付款证书的应付之日,承包人有权得到按专用合同条款17.3.3(2)目约定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17.3.6如在支付当期,涉及承包人违约须缴纳违约金的情况下,在进度款支付前,承包人应缴纳违约金后方可拨付工程款。
17.4质量保证金
17.4.1工程结算审计完成后,同时在住建局的有关备案(节能和雨污水总平管网备案等)完成,并且所有竣工资料编制完善并移交城建档案馆备案入馆合格后,支付至工程竣工结算审定金额的97%,质量保证金按结算审定的金额3%计留,质量保修期2年满后14日内扣除非承包人产生的维修费用后无息返回(具有防水工程的无息返还审定结算金额的2.5%,审定结算金额的0.5%在防水质保期5年满后14日内扣除非承包人产生的维修费用后无息返回)。(招标文件中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中的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的部分条款与此不一致之处,以本专用合同条款为准)。
17.5竣工结算
17.5.1竣工付款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份数:六份。
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14天内提交6份竣工付款申请单。
竣工付款申请单的内容:竣工结算报告及相应的竣工结算资料、已支付的工程价款、发包人按相应的财政资金使用规定完善核实的竣工结算审核报告、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等。
承包人未按本项约定的期限和内容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或者未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7.5.1(2)目约定提交修正后的竣工付款申请单,经监理人催促后14天内仍未提交或者没有明确答复的,监理人和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审查确定的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和竣工付款金额视同是经承包人认可的工程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和竣工付款金额。
承包人必须在竣工验收(本标段完工)合格之日起两个月之内按发包人结算资料管理要求提交结算资料和结算书,若逾期提交须按2000元/天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工程结算审计完成后,发包人确认审计单位审定的工程结算金额且承包人完善所有资料归档并移交给发包人后,工程结算审计完成后,同时在住建局的有关备案(节能和雨污水总平管网备案等)完成,并且所有竣工资料编制完善并移交城建档案馆备案入馆合格后,支付至工程竣工结算审定金额的97%,质量保证金按结算审定的金额3%计留,质量保修期2年满后14日内扣除非承包人产生的维修费用后无息返回(具有防水工程的无息返还审定结算金额的2.5%,审定结算金额的0.5%在防水质保期5年满后14日内扣除非承包人产生的维修费用后无息返回)。(招标文件中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中的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的部分条款与此不一致之处,以本专用合同条款为准)。
承包人对结算审计金额有争议的,承包人可以就争议请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调解。
若对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出具的调解意见仍不认可的,由承包人承担举证责任,并由承包人委托有相应资质并经发包人认可的造价咨询机构进行鉴定。
17.6最终结清
17.6.1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六份。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期限:在保修期期终止证书颁发后14天内提交六份最终结清申请。
18.竣工验收
18.2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2)承包人负责整理和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应当符合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或)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有关施工资料的要求,具体内容包括:按泸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要求办理。
竣工验收资料的份数:六份。
竣工验收资料的费用支付方式:承包人自行承担。
18.3验收
18.5施工期运行
18.6试运行
18.6.1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的组织与费用承担
(1)工程设备安装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运行条件,由承包人组织试运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8.7竣工清场
18.8施工队伍的撤离
承包人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18.8款约定撤离施工场地(现场)时,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当办理永久工程和施工场地移交手续,移交手续以书面方式出具,并分别经过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的签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撤离施工场地(现场)和办理工程移交手续。若承包人不及时拆除清理,发包人有权强制拆除,强制拆除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8.9中间验收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的,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监理人未能按本款约定的时限提出延期要求,又未按期进行验收的,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监理人必须认同验收记录。
经监理人验收后工程质量符合约定的验收标准,但验收24小时后监理人仍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的,视为监理人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
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7保修责任
(1)工程质量保修范围:见本合同附件“质量保修书”。
(2)工程质量保修期限:见本合同附件“质量保修书”。
(3)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见本合同附件“质量保修书”。
质量保修书是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组成内容。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所附的格式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应当与本款上述约定内容一致。承包人在递交合同条款第18.2款约定的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将质量保修书一并报送监理人。
20.保险
20.1工程保险
本工程投保工程保险。投保工程保险时,险种为:满足建筑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一切险种,并符合以下约定。
(1)投保人:承包人。
(2)投保内容:民工工资保证金、工伤保险、安全责任险等。
20.4第三者责任险
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率:由承包人负责;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金额:由承包人负责。
20.5其他保险
20.6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6.4保险金不足的补偿: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时,承包人和发包人负责补偿的责任分摊:由承包人负责。
21.不可抗力
21.1不可抗力的确认
21.1.1通用合同条款第21.1.1项约定的不可抗力以外的其他情形:承包人无法预见,也无法采取措施加以防范的或自然力的破坏作用,但能予投保的自然力风险除外。以上自然力标准的认定均以当地地震、气象部门的记录资料为准。
不可抗力的等级范围约定:按国家规定。
21.3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21.3.1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通用合同条款第21.3.1项约定的原则承担。
22.违约
22.1承包人违约
22.1.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属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违反第1.8款或第4.3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
(2)承包人违反第5.3款或第6.4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
(3)承包人违反第5.4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
(4)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
(5)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工程接收证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
(6)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7)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22.1.2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1)承包人发生第22.1.1(6)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按有关法律处理。
(2)承包人发生除第22.1.1(6)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
(3)经检查证明承包人已采取了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具备复工条件的,可由监理人签发复工通知复工。
22.1.3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28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
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2.1.4合同解除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
(1)合同解除后,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金额,包括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按第23.4款的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合同双方确认上述往来款项后,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合同款项。
(5)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22.1.5协议利益的转让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订货协议或任何服务协议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解除合同后的14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
22.1.6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
22.1.7承包人违法转包、违法分包、挂靠、人员“挂证”等行为的违约责任
22.1.7.1承包人违法转包的违约责任
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转包,但有证据证明属于挂靠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除外,发现一次并经查属实的按5万元/次的标准追究承包人的违约责任:
(1)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包括母公司承接建筑工程后将所承接工程交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施工的情形)或个人施工的;
(2)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3)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及以上与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且没有建立劳动工资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
(4)合同约定由承包单位负责采购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施工单位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
(5)专业作业承包人承包的范围是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工程,专业作业承包人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承包单位“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的;
(6)承包单位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7)专业工程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但建设单位依约作为发包单位的除外;
(8)专业作业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承包单位的;
(9)施工合同主体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承包单位收到款项后又将款项转拨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
22.1.7.2承包人违法分包的违约责任
违法分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工程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把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分包,发现一次并经查属实的按5万元/次的标准追究承包人的违约责任:
(1)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给个人的;
(2)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的;
(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施工总承包合同范围内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钢结构工程除外;
(4)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
(5)专业作业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的;
(6)专业作业承包人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主要周转材料费用的。
22.1.7.3承包人违法挂靠的违约责任
挂靠指单位或个人以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前款所称承揽工程,包括参与投标、订立合同、办理有关施工手续、从事施工等活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挂靠,发现一次并经查属实的按3万元/次的标准追究承包人的违约责任:
(1)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
(2)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包括资质等级低的借用资质等级高的,资质等级高的借用资质等级低的,相同资质等级相互借用的;
(3)本合同3.9.1款第(三)至(九)项规定的情形,有证据证明属于挂靠的。
(1)对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的“挂证”行为,发现一次并经查属实的按1万元/人·次的标准追究承包人的违约责任;并按5000元/人·次的标准追究挂靠人员的违约责任;
(2)对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资料员等其他项目管理人员的“挂证”行为,发现一次并经查属实的按5000元/人·次的标准追究承包人的违约责任;并按1000元/人·次的标准追究挂靠人员的违约责任。
24.争议的解决
24.1争议的解决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合同双方友好协商不成、不愿提请争议组评审或者不愿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选择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解决。
24.3争议评审
24.3.4争议评审组邀请合同双方代表人和有关人员举行调查会的期限:。
24.3.5争议评审组在调查会后作出争议评审意见的期限:。
承包人应充分预计以下(不限于)因素可能导致的施工费用增加的风险:
(1)投标人应对工地及周围环境进行自行踏勘,充分了解工地的地理环境、水文、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储存空间、装卸条件及其他足以影响承包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被批准。
(2)施工各项承包工作可能的技术调整涉及的费用和风险。如:对不良施工条件进行鉴定和提出质量、安全保证措施需聘请专家的费用。
(3)发包人或业主使用单位另行发包的其他专业工程的施工交叉配合、协调、安装预留洞口及修复(安装开凿及修补,安装二次污染的修补)的费用等均为承包人的风险包干范围。
(4)招标人交付的建设施工用地范围内的地面附着物的拆除、恢复以及垃圾外运所需费用(不含杆、管线搬迁费用);清除场地上附着树木、杂草以及拆除建渣外运所需费用;本工程产生的垃圾外运所需的一切费用;因本工程建设影响周边居民进、出行便道的修建及维护所产生的一切费用。
(5)因非承包人责任的干扰致使工程局部不能持续的,如:施工过程中由于周边关系出现阻工(如周边居民等)等特殊情况,由承包人自行通过优化施工组织合理调整所影响的工程延长及费用;在接到监理工程师的书面停工通知后连续、全面停工30日以内,建设单位顺延工期,不支付由此产生的其他所有费用(如:资金利息、闲置机械费、管理人员工资、窝工费、造成施工单位人员以及施工机械多次进出场产生的费用等);全面停工超过30日及以上的,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6)本工程施工所需降排水、非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不利物质条件下的排险、冬(雨)季施工、夜间施工以及材料二次搬运、建筑垃圾收集清理外运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8)合同约定外的施工期人工、机械、材料价格上涨以及其他外部市场环境的变化的风险费用。
(10)所有回填料必须经发包人及监理单位同意后才能作为回填料,堆积土方和开挖土方不能作为回填料,需用合格回填料替代,由此造成土石方挖运(弃土)或取土(借土)回填所需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1)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必须进行的本合同工程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现场工艺试验、完成本合同工程需要发生的全部试验、检验、检测(如室内空气质量检测、避雷检测等)、验收、超前钻探测、桩基现场检测、沉降观测、基坑监测等工作的所有费用(包含应由发包人承担的完成本工程竣工验收直至交付的全部试验、检验、检测(如室内空气质量检测、避雷检测等)、验收、超前钻探测、桩基现场检测、沉降观测、基坑监测等工作的所有费用),但由建设单位与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签订书面合同,费用均为承包人的风险包干范围,由投标人综合考虑在投标报价中,不再单独计取。
(12)本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包括装配式预制构件专项施工方案)由承包人在投标前通过对现场水位、地质情况、周边环境等本工程建设特点和咨询有关部门了解并结合承包人自身的施工经验后,确定采用何种施工方案并根据该方案报价,无论承包人确定的施工方案当否,以及进场后是否需要调整、细化和变更,中标后招标范围内的措施费用除安全文明施工费按规定进行调整外,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中的脚手架工程和混凝土模板及支架(撑)工程量按实调整计算外,其余措施费均包干不作调整。
(15)本工程的施工承包人应充分考虑采取保证工地现场、周边人身财产安全的相应措施,涉及增加措施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如发生财产、人身安全事故由承包人负责。
(17)开挖后由于地质与设计要求的土质不一致,引起的土石比例变化和石质情况变化引起的工程费用变化以及满足种植规范要求需换填土等引起的工程费用变化,均不作为调整工程合同单价的依据。
(18)本工程周边已建有部分建筑物、附着物,本项目的土石方工程施工应采取保证周边安全相应的措施,不得影响周边安全,涉及增加措施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如发生财产、人身安全事故由承包人负责。
(19)承包人施工时应对已完工工程成品进行保护,若有损坏,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者赔偿,并承担费用。承包人施工时应对已完工工程成品(包括发包人另行发包的其他专业工程的成品)进行保护,若有损坏,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者赔偿,并承担费用。
(20)建设施工场地涉及的二次青苗补偿费,由施工单位负责补偿;承包人对施工用地范围内和建设施工用地红线以外周边的既有建筑物、附着物(如:树木、青苗以及杆管线)采取相应保护措施的费用,应充分考虑在投标报价中,并承担费用。
(22)路灯在竣工验收前试运行期和移交管理单位前运行所产生的电费,均视为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因雨季导致施工场地积水、沿线挖方段因边坡垮塌需进行及时处理、排险、修复及苗木损失等产生的费用均视为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23)施工范围内原有或原设计道路井座、井盖高度根据现场位置调整到与绿地和人行道标高协调一致,此项产生的费用均视为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24)竣工测量(包含满足规划验收涉及的所有测绘费用)、竣工文件和所有档案资料的编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程竣工验收后至移交给项目使用单位期间的维护、看守、清洁等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均视为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25)本招标文件“合同条款及格式”中明示或暗示的责任、义务可能发生一切费用。
(26)开评标过程中产生的一切费用和施工合同的制作费用由中标人承担。
(27)承包人无条件接受发包人工程变更和工程增减。
(28)在本工程的工程量清单中,如有两个及以上项目名称、项目特征完全相同的清单项,综合单价应统一,如出现不同报价,结算时按照报价最低的清单项执行。
(29)任何原因导致的工期延长所产生的履约担保增加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以上30项产生的量、项在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并不一定包含,但均属于风险包干范围,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应根据招标文件、现场考察、自行进一步收集资料和了解的结果,自行测算上述风险费用的涉及金额,综合考虑,并进入投标报价总价,风险包干。中标后凡属于上述风险范围内产生的费用一律不再另行计算,由此导致的索赔也不能得到批准,视为该费用已经包括在投标报价中。且一旦中标投标人以其报价低为理由,不承担相应的风险责任及招标人对该部分风险管理的指令的,视为违约,招标人将追究其相应的违约责任和由此给招标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费用。
4.竣工结算审核
竣工结算审核时,审减率超过5%以上或审增的审核费用由结算编制方承担,结算编制方将该部分审核费用支付给审核单位后,施工单位方可申请拨付结算尾款。
注:(1)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对“专用合同条款”有具体规定的,应参照其规定。
(2)招标人应根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如有),结合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编写专用合同条款。
(3)除“通用合同条款”明确“专用合同条款”可作出不同约定外,“专用合同条款”不得与“通用合同条款”强制性规定相抵触,否则抵触内容无效。
(4)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中的“专用合同条款”可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对《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补充、细化和修改,但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5)招标人编制专用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与本招标文件其他章节的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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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尾款付款条件:
竣工结算审核完毕后,审减率超过5%以上或审增的审核费用由结算编制方承担,结算编制方将该部分审核费用支付给审核单位后,审核单位书面出具的收款证明作为施工单位申请拨付结算尾款的依据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