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成都互联网法庭)吴婷
基本案情
2021年6月11日,黄某欲为其车辆购置一套中控屏幕,遂在某网络购物平台上某汽车用品销售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开设的专卖店进行咨询。黄某将自己车辆的情况及安装需求告知后,某公司承诺可以完美安装适配黄某车型的中控设备,并且免邮费和安装费。黄某当天即购买该店铺商品,交易详情标明“七天无理由退换”,实付货款2630元。2021年6月17日,商品快递到达黄某所在的地区,但黄某被某公司通知需要支付邮费50元。黄某支付后与该公司商定在距黄某较近的线下门店安装。
2021年6月18日,黄某来到某公司指定的门店安装中控屏幕。安装完成后,黄某发现其车辆无法操控中控屏的选项,而且车辆前部车灯、后部排气管等多处发生损坏。不仅如此,安装门店还要求其支付100元安装费。据此,黄某申请退货。某公司认为涉案屏幕无法使用系黄某自行升级车型配置所导致,拒绝其退货申请。黄某将其车辆送至4S店维修定损,定损价格为1.3万余元。
2021年8月25日,黄某将某公司诉至法院。黄某认为,其与某公司客服沟通后下单,对车辆并无升级配置的操作。某公司仅根据安装门店工作人员的猜测,认为涉案车辆因配置升级导致中控屏幕与车辆不适配。同时,黄某在某公司指定安装地点安装设备导致车辆受损,应由某公司承担修车费用及其他费用共1.6万余元。
裁判要旨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主要存在两个争议焦点。
其二,关于某公司是否应向黄某赔偿车辆损失费及安装费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本案中,一方面,某公司在销售涉案商品时承诺提供包安装服务,该安装服务应当为某公司在履行合同时的附随义务,其有义务向黄某提供免费安装服务;另一方面,某公司主张,根据其店铺涉案商品页面展示的安装说明,安装服务由第三方服务商提供,安装完成需要进行核销,车辆损坏与其无关。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该安装说明属于格式条款。本案中,某公司未采取明显区别于其他内容的加粗、放大字体等方式提请对方注意,未尽到告知说明义务;其在履行购买涉案产品包安装的合同附随义务时,不应通过格式条款减轻或免除自身责任。因此,某公司应当支付黄某涉案产品的安装费100元及因安装导致的车辆损失费1.3万余元。
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某退还货款2630元。同时,原告黄某将涉案商品退还给某公司,运费由某公司承担(以实际发生为限)。此外,某公司向黄某赔偿安装费100元、车辆维修费1.3万余元和快递费50元。该判决现已生效。
电商经营者不得以“消费者认可质量无误”为由拒绝消费者退货要求
随着互联网消费的兴起,“网购退货难”问题常被消费者诟病。为保护消费者权益,2013年修正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首次规定了“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赋予了消费者七日“后悔权”。此后,《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施行,为“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实际执行提供了具体指导。《办法》对退货商品的“完好”给出了明确标准,即“商品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齐全,视为商品完好”。2022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完善了“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对于“拆封不可退货”的霸王条款给予了明确回应。
合同附随义务应全面履行
诚信原则是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因此,合同附随义务也是基于诚信原则而产生的。《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违反附随义务直接造成的后果并非违约责任的产生,而是主给付义务的不完全履行,再由主给付义务的不完全履行产生了违约责任。也就是说,产生违约责任并不是源自附随义务的违背,而是违反了给付义务所产生的必然结果,此处附随义务的违背仅起到了“触发”作用。
本案中,某公司对于附随义务的违反,影响了主给付义务的实现。首先,某公司应当履行的主合同义务下不包括“安装服务”。就该公司的经营范围来看,其主要从事商品销售,涉案合同约定某公司应当履行的主合同义务是向黄某给付质量无误的车辆中控屏。其次,某公司未全面履行“包安装”的合同附随义务,存在过错。该公司提供的“包安装”并不能仅以提供线下安装门店服务为合同目的,而是应当确保设备安装完成后,车辆可以正常操控中控显示屏。该安装义务是基于涉案买卖合同衍生并应由某公司履行的附随义务。但某公司指定的线下安装店铺并未将涉案商品顺利地安装在黄某的车辆上,未达到可以正常使用的功能,即未全面履行基于涉案合同衍生的附随义务。最后,黄某的车辆因安装服务还造成了其他损害后果。
商家应对格式条款尽到提示说明义务
(一)网络购物合同格式条款认定
(二)网络购物合同格式条款的规范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格式条款的拟定应当遵守三方面的规则:一是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二是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三是应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基于此,笔者认为,网络购物合同格式条款应当遵循合理说明及提示、确保消费者了解并同意、排除异常条款、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的法律解释四个原则。同时,《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对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况进行了明确。《规定》的首条也将收货人签收商品即视为认可商品质量符合约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一概由平台内经营者承担、电子商务经营者享有单方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等五种情况明确列为无效条款,对《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无效条款的具体类型进行了列举,为司法实践提供了具体操作性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