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镇头镇集镇污水主管网建设项目合同公告
发布日期:2020-12-21浏览量: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5.工程内容:。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6.工程承包范围:。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年月日。
计划竣工日期:年月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元);
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费: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元)。
2.合同价格形式:。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本合同于年月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份,承包人执份。
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地址:地址: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传真:传真:
电子信箱: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第二节通用合同条款
说明:“通用合同条款”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的“通用合同条款”。
第三节专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1.1.1合同
1.1.1.1其他合同文件包括:合同谈判期间签订的谈判纪要以及附件、补充协议、安全生产规定、工程建设廉政规定、环境卫生整治规定、工程质量保修书。
1.1.2.4监理人:
名称:;
资质类别和等级:;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1.1.2.5设计人:
1.2工程和设备
1.2.1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1.2.2永久占地包括:设计图纸所示范围。
1.2.3临时占地包括:现场确定。
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国家、省、市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规范性文件。
1.4标准和规范
1.4.2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无
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1)中标通知书;
(2)投标函及其附录;
(8)其他合同文件(包括投标报价及其他投标文件等)。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合同签订后七日内;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3套;
1.6.4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施工组织设计、工程进度计划、专项安全施工方案、隐蔽工程验收申请、工程款支付申请等;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事项发生前(后)14日内;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1式3份;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纸质文件;
1.6.5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
1.7联络
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1.10交通运输
1.10.1出入现场的权利
1.10.3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以项目规划红线为界。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由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发包人和监理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承包人修建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
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11知识产权
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归发包人所有。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1.2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按通用条款。
1.11.3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按通用条款。
1.11.4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按通用条款。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涉及合同价格调整的可调整。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按通用条款。
2.发包人
2.1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名:
身份证号:
职务: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2.2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2.1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按通用条款。
2.2.2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按通用条款。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3.承包人
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②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3套。
③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由承包人承担。
⑤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符合浏阳市城建档案馆归档要求。
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①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严格按建设标准、规范、条例、施工图纸等施工。
②向发包人提供办公用房1间并配备必要的办公桌椅,承包人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③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已竣工工程在未交付前由承包人负责保护并不另外计取任何费用。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协商解决。
④承包人须在项目部配备1名专职卫生员,按照文明施工的要求,负责施工场地清洁卫生,配合全市“城乡统筹、环境同治”的检查及整改要求,必须做到工完场清,确保施工工地的卫生和整洁。
⑦承包人应在进场后将按发包人要求配备专职的施工协调员。在施工及其责任缺陷期间因施工造成的有关进场道路及施工便道的维修(维护)、交通疏导、环境卫生整治、机械施工干扰当地居民生产、生活及与当地的民事、经济纠纷等造成的损失概由承包人负责(必要时发包人可以出面协助解决纠纷),发包人不承担因承包人原因所引起的索赔、赔偿、诉讼费及其他开支。
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对需要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而采取联合招标或总承包+专业分包招标方式的建设工程项目,承诺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按设计要求使用再生产品,不再就再生产品应用比例进行设计变更,否则放弃中标。
3.2项目经理
3.2.1项目经理:
建设师执业资格等级: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建设师执业印章:
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3.2.2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组建施工班组、管理施工现场,负责施工进度、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协调周边关系,工程款的支付、竣工结算的编制等。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每月出勤不少于26天。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按照通用条款。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按2万元/(人?天)承担违约责任。
项目经理没有按时进场或进场后发现缺岗的,支付违约金2万元/(人?天),直到缺员进场为止;
3.2.3承包人的项目经理不得变更。
3.2.4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按照考核办法承担违约责任。
3.3承包人人员
3.3.1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
3.3.3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按照考核办法承担违约责任。
3.3.4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须经发包人项目负责人批准。
没有按时进场或进场后发现缺岗的生产责任人、技术负责人,支付违约金2万元/(人?天),直到缺员进场为止;
对未按时进场或进场后发现缺岗的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试验员等,支付违约金1万元/(人?天),直到缺员进场为止。
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按照考核办法承担违约责任。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按照考核办法承担违约责任。
3.4分包
3.4.1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本项目不允许分包。
3.4.2分包的确定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无。
3.5.2.1如承包人不具备专业工程资质,则承包人必须将专业工程分包给有专业工程资质的分包单位,且由发包人鉴证,并送主管部门备案;除此之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分包任何工程项目,否则分包合同无效,且承包人按工程总造价的5%承担违约金。
3.5.2.2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否则,转包、分包无效,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且承包人按工程总造价的5%承担违约金以及其他损失。
3.5.2.3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5.4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结算。
3.6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3.7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是。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银行履约保函或履约保证金,其中履约担保函的内容需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
4.监理人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三控(质量、进度、投资)三管(合同、信息、安全生产)一协调。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
1)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进度计划和技术方案,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发包人提出书面报告;
2)主持工程建设中有关的参建各方的组织协调及会议;
3)对本工程使用的各类材料和施工质量(包括隐蔽验收、中间验收)进行检验、验收;
4)对本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进行监督、管理;
5)承包人项目负责人的确定和更换,以及现场技术负责人及其他主要人员的更换。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1)向承包人发布开工令、全面的停工令、复工令;
(2)对工程进度款的支付、计量、结算签署意见;
(3)对工程变更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在征得发包人同意后向承包人发出变更令。
(6)监理合同约定的其它内容。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办公场所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一间并配备必要的办公桌椅,承包人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4.2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4.3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4.4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1)/;
(2)/;
(3)/;
5.工程质量
5.1质量要求
5.1.1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2)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承包人在工程施工中使用的商品砼品牌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报送三家或三家以上厂家审核批准,经发包人审核批准后方可使用。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无奖励。
5.3隐蔽工程检查
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48小时。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
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安全文明施工
6.1.4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由承包人负责。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由承包人负责。
6.1.5文明施工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按照考核办法承担违约责任。
6.1.6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按政府规定执行。
6.1.9.2补充以下内容:每发生一次安全生产事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20万元的违约金。
6.3本款补充以下内容:每发生一次环境保护事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20万元的违约赔偿金。
本条补充6.4款:每发生一次周边投诉,经核实属实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10万元的违约金。
7.工期和进度
7.1施工组织设计
7.1.1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
7.1.2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
开工后3个工作日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7个工作日。
7.2施工进度计划
7.2.2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7.3开工
7.3.1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7.3.2开工通知
删除通用条款7.3.2条中“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的内容。
7.4测量放线
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
7.5工期延误
7.5.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7.5.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按21条补充条款约定。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总工期延误,每延误一天支付违约金1万元,因延误工期导致的各项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监理延期费用、征拆安置费、发包人与政府招商合同约定的违约费用等所有一切费用。这些费用不一定全部或部分发生,但是一旦发生则由责任方负责。
如因承包人原因延期超过180天的,则发包人有权提出终止合同。
7.6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
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降雨量在20毫米以上,连续15天;
7.8提前竣工的奖励
7.8.1提前竣工的奖励:/。
8.材料与设备
8.1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1.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由发包人承担。
8.2样品
8.2.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
8.8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9.试验与检验
试验与检验费用的约定:桩身完整检测(低应变检测、钻芯检测)、桩端(地基)持力层检验(岩基载荷试验、超前钻探),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管网闭水试验及其他材料和购备件检测等其它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0.变更
10.1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
10.1.1本工程原则上不变更,清单中暂列金额归发包人所有,风险由承包人承担。
10.2变更权
10.2.1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图纸的缺陷或与现场施工条件有出入而确需修改设计时,应先通知发包人与监理方,由发包人联系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如承包人未通过监理及发包人直接联系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变更均属擅自变更设计。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并追究承包人的违约责任。
10.2.2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10.3变更程序
设计变更实行“先报批、后实施”程序,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生设计变更,必须按《浏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浏政办发【2017】5号)和《浏阳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类项目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浏政办发【2016】21号)规定的程序和权限报批后方可实施。
10.4变更估价
变更估价原则,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10.4.1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后报发包人审批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的计取和结算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以下条款执行:
按《浏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审计(评审)操作办法》(浏政办发[2010]3号文)和2014年湖南省消耗量标准及其配套文件(湘建价(2014)113号、湘建价(2016)72号、湘建价(2016)134号、湘建价(2016)160号)编制(管理费、利润优惠30%)综合单价再优惠10%,再加上投标人报价相对于招标控制价的下浮比例优惠,以营改增全费用综合单价进入结算(人、材、机价格按招标清单价格取定)。材料价格按施工期间(不超过合同工期内)浏阳市住建局同期造价文件发布价格的算术平均值取定,造价文件上未发布价格的材料按发包人组织的市场调查价格进行取定。其中装饰人工工资按140元/工日,其他人工工资按110元/工日计算。
(4)本项目不因工程量的增减而调整工程量清单单价。因发包人原因删减了合同中的某项原定工作或工程,不补偿任何费用。
(5)如变更项目不涉及工程量的变化,如材质、规格变化等,则仅调整原材料的单价。
10.4.2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
(1)不向发包人提出涉及造价增加的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2)不向发包人提出涉及造价减少的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由发包人和监理人核实后,直接从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
10.4.3发包人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30天内予以确认。
10.4.4发包人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按专用条款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10.4.5经发包人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
10.4.6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10.4.7发包人保留删减和调整项目的权利。
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无。
10.7暂估价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11:《暂估价一览表》。
10.7.1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招标的方式确定。
10.7.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无。
10.8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暂列金额归发包人所有,由发包人控制使用。
11.价格调整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采用不可调价合同。
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本工程采用全费用工程量清单单价计价,本省现行计价规范标准所包含的全部费用均包含在综合单价中。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3.其他价格方式:/。
12.2预付款
12.2.1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无
预付款支付期限:无。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无。
12.2.2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无。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无。
12.3计量
12.3.1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按通用条款。
12.3.2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按通用条款。
12.3.3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按通用条款。
12.3.4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按通用条款。
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按通用条款。
12.3.6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无。
12.4工程进度款支付
本项目按进度付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工程竣(交)工验收合格按工程形象进度(或工程计量)支付合同金额的4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第一个年度末,支付合同金额的30%,竣工验收合格后的第二个年度末(或以后年度)凭浏阳市财政评审中心终审结算报告支付剩余合同金额。其中,按终审金额提取3%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缺陷责任期期满无工程质量问题1个月内退还(不计息)。在浏阳市财政评审中心出具审计结算报告之前,累计支付额不得超过合同价款的70%。(注明:第一个年度末是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一年后。例如:2016年10月31日竣工验收合格,则必须在2017年11月1日后支付合同金额的30%。)
12.4.1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按支付条款规定执行。
12.4.2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按通用条款。
12.4.3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按支付条款规定执行。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无。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无。
12.4.4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按通用条款。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到收进度付款申请后28天内。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按支付条款规定执行。。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无
12.4.6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无。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无。
13.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1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
13.2竣工验收
13.2.2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按通用条款。。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按通用条款。
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按通用条款
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按通用条款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按通用条款。
13.3工程试车
13.3.1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按通用条款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3.3.3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按通用条款。
13.4竣工退场
13.4.1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竣工验收合格后10日之内。
14.竣工结算
14.1竣工结算申请
(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60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一式两份合格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60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合格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一切后果由承包人负责,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
(3)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按通用条款。
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按通用条款
14.2竣工结算审核
(1)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竣工结算审定时限按照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2)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按支付条款约定执行。
(3)本顶目采用全费用清单单价,清单单价包括完成项目实施的人工、材料、机械费及管理费、利润、安全文明费、冬雨季施工增加费、规费(含社会保险费)、销售税、附加税费。
(4)结算价=中标的清单单价×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量规则按2014《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执行)+变更造价。
(5)措施项目费按21点补充条款中的21.1.8条执行。
(6)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工程结算由施工方编制,以政府财评审核结果作为甲乙双方办理工程结算和款项支付的最终依据。结算审计按照政府财评有关规定执行,审计部门没有规定的按照发包人工程竣工结算办法实施。若报审金额超过发包人最后审定金额达15%(含15%),结算审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审计费用从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
14.4最终结清
14.4.1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1式4份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30日之内。
14.4.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按通用条款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按支付条款约定执行。
15.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工程竣工验收并签发工程移交证书后24个月。
15.3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扣留
15.3.1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2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2)终审金额3%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无
15.3.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2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无。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后无工程质量问题1个月内退还(不计息)。
15.4保修
15.4.1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按照工程质量保修书保修。
15.4.3修复通知
16.违约
16.1发包人违约
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无。
16.1.2发包人违约的责任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
(7)其他:/。
16.1.3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承包人违约
16.2.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除考核办法和本合同规定之外,还包括以下情形:
(1)工期违约:工期违约:承包人总工期每延误一天支付违约金1万元;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延误工期总计超过30天,施工承包合同自行终止,由发包人直接接管工程,承包人违约责任及工程量认定按16.2.3款约定执行。
(3)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违约;
(4)承包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属于严重违约,发包人有权单方终止合同:
①承包人出现财务危机,资金困难,以及技术、设备不能满足该项目要求,不能正常组织施工,不能履行合同中承包人职责;
②承包人不按现行规范安装,造成工程质量隐患或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③承包人将该工程转包或违规分包;
④进场人员与投标承诺人员不符。
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6.2.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发包人委托检测单位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检测,对检测合格的工程进行计量,待工程竣工验收后,按支付条款和中标清单价支付工程款,并由承包人承担工程款10%的违约金;检测不合格的工程不予支付工程款,承包人还须承担清场费用和违约金。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双方另行协商。
16.2.4浏阳市以外的承包人需在浏阳市设立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否则发包人可据此无条件解除合同。
17.不可抗力
17.1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无
17.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60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保险
18.1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18.3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关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约定:按通用条款。
18.7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按通用条款。
20.争议解决
20.3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20.3.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其他事项的约定:/。
20.3.2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20.4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
(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诉。
附件1:
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单位工程名称
建设规模
建筑面积
(平方米)
结构形式
层数
生产能力
设备安装内容
合同价格
(元)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附件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序号
材料、设备品种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
质量
等级
供应
送达地点
备
注
附件3:
工程质量保修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的工程质量保修作如下规定: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污水处理工程、道路工程、绿化工程、给排水工程、,电气管线、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按发包人发包范围进行保修。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绿化工程为2年;
3.道路工程为2年;
4.电气管线、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
5.其他项目保修期限按国务院2000年279号令执行。
本项目保修期限按第7条执行执行,约定如下:
市政管网工程保修期为伍年;人行道路面铺装保修期为贰年;
绿化工程养护期为贰年;路面保修期为伍年;其他未明确项目为贰年。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在一个月内(不计息)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发包人有权在承包人的质保金内扣付,不足部分发包人有权继续向承包人追索。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5、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五、质量保证金:
质量保证金的使用、约定、支付、返还与本合同的质量保证金赋予的约定一致。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附件4: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文件名称
套数
费用(元)
责任人
附件5:
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机械或设备名称
规格
型号
产地
制造
年份
额定功率
(kW)
备注
附件6: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名称
姓名
职务
职称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一、总部人员
项目主管
其他人员
二、现场人员(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及其他人员)
项目负责人
项目技术负责人
施工员
安全员
质量员
附件7:
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附件8:
履约担保
(发包人名称):
鉴于(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
(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于年月日就
(工程名称)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签订的合同,向你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元(小写:¥)。
2.担保有效期自你方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你方签发或应签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3.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
4.你方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5.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提请仲裁委员会仲裁。
担保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址:
邮政编码:
传真:
年月日
附件9:
预付款担保
根据(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与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于年月日签订的(工程名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按约定的金额向你方提交一份预付款担保,即有权得到你方支付相等金额的预付款。我方愿意就你方提供给承包人的预付款为承包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2.担保有效期自预付款支付给承包人起生效,至你方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说明已完全扣清止。
3.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而要求收回预付款时,我方在收到你方的书面通知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但本保函的担保金额,在任何时候不应超过预付款金额减去你方按合同约定在向承包人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扣除的金额。
4.你方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保函规定的义务不变。
担保人(盖单位章)
附件10:
支付担保
(承包人):
鉴于你方作为承包人已经与(发包人名称)
(以下称“发包人”)于年月日签订了(工程名称)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称“主合同”),应发包人的申请,我方愿就发包人履行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以保证的方式向你方提供如下担保:
一、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
1.我方的保证范围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
2.本保函所称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是指主合同约定的除工程质量保证金以外的合同价款。
3.我方保证的金额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的%,数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元(大写:(小写:)。
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1.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2.我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完毕之日后日内。
3.你方与发包人协议变更工程款支付日期的,经我方书面同意后,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支付日期做相应调整。
三、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
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是代为支付。发包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向你方支付工程款的,由我方在保证金额内代为支付。四、代偿的安排1.你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及发包人未支付主合同约定工程款的证明材料。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账号。
2.在出现你方与发包人因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发包人拒绝向你方支付工程款的情形时,你方要求我方履行保证责任代为支付的,需提供符合相应条件要求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质量说明材料。
3.我方收到你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的证明材料后7天内无条件支付。
五、保证责任的解除
1.在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内,你方未书面向我方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2.发包人按主合同约定履行了工程款的全部支付义务的,自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3.我方按照本保函向你方履行保证责任所支付金额达到本保函保证金额时,自我方向你方支付(支付款项从我方账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即解除。
4.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解除我方保证责任的其他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亦解除。
5.我方解除保证责任后,你方应自我方保证责任解除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将本保函原件返还我方。
六、免责条款
1.因你方违约致使发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2.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你方与发包人的另行约定,免除发包人部分或全部义务的,我方亦免除其相应的保证责任。
3.你方与发包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如加重发包人责任致使我方保证责任加重的,需征得我方书面同意,否则我方不再承担因此而加重部分的保证责任,但主合同第10条〔变更〕约定的变更不受本款限制。
4.因不可抗力造成发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商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八、保函的生效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