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四金2021法考主观题考前21问——刑民

往年我们都叫“考前几页纸”,但是越来越多的机构逐渐都取名为《考前几页纸》,就会导致很多同学有点迷惑,都叫“考前几页纸”,有什么区别?

于是我们今年就改为了“主观题考前21问”,这个名字的由来很简单,就是各个科目平均下来大概就是21问。

和之前考前几页纸不同的是采取的“问答”的方式,帮助大家提升看见主观题问题回复的“题感”,今年又是2021年,所以干脆就叫《主观题考前21问》了,希望这“21问”能给诸位带来好运,主观题顺利通关!

我们命名为《考前21问》,但是并不代表每科都是刚好21个问题,叫《考前21问》只是为了方便统一名称。

通过研究各科历年真题的提问方式和考察方向,结合近年的考察趋势,分别提炼归纳出了若干个小问,并用心编写了对应的答案,覆盖所有主观的必考点和常考点,以及新增、重大修改点,作用在于帮助同学们在考前一两天或者上考场前几个小时迅速回顾知识点,避免答题时遗漏得分点!

①通过若干个小问的方式在考前迅速串联一个科目的知识点

②各个科目平均下来大概21问左右

③覆盖的知识点应该可以让你过线(我尽力了)

④考前只看这个就够了,详细的内容都在里面,吃饭的时候看,上厕所的时候看,去考场排队的时候看,进考场前几分钟都给我拿着看,你会提高很多分!

标蓝部分为各科的采分点,一定要背住,全都是分呐,背住就有分!

答:成立条件=有作为义务+有履行义务能力+不履行义务+危害结果发生(有因果关系)。具体表述:行为人具有履行某项行为的义务,并且行为人有能力履行,但是行为人拒不履行该义务,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

答:(1)量的要求(作用大)。介入因素对死亡结果的作用大(贡献率接近100%),介入因素单独就足以导致结果的发生。

(2)异常要求。介入因素需要独立发生+异常(低概率事件)。如果是前行为通常会引起的一些附随行为或者其他后果,则属于正常。

答:没有制止不法侵害的意图,但偶然地起到了制止不法侵害行为的效果,属于偶然防卫。对于偶然防卫,理论上存在以下观点:

(1)根据行为无价值论,行为人客观上有不法侵害行为,主观上有犯罪故意,应承担故意犯罪的刑事责任,但毕竟结果是阻止了他人犯罪,没有实际侵害刑法所保护的法益,因此成立故意犯罪(未遂)。

(2)根据结果无价值论,行为人客观上制止了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没有社会危害性,故不承担故意犯罪的刑事责任,成立正当防卫,无罪。

答:(1)对于对象错误,法定符合说和具体符合说观点一致,都认为应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

(2)对于打击错误,根据具体符合说,行为人对欲侵害的人有杀人的故意,构成故意杀人未遂,对实际侵害的人没有杀人故意,属于过失致人死亡,想象竞合择一重,最终应当对行为人以故意杀人罪未遂定罪处罚。根据法定符合说,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杀人故意,客观上也杀了人,只成立一罪即故意杀人罪既遂。

答:(1)一种观点认为,第一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第二行为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两行为相互独立,数罪并罚。

(2)另一种观点认为,按照因果关系的介入因素分析,第二行为属于介入因素,该介入因素不异常/作用不大,不能中断因果关系,所以行为人的行为与死亡结果存在因果关系,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答:关键看是否已经着手。

(1)若已经着手,造成了现实、紧迫、直接的危险,同时具有杀人的故意,最终导致被害人死亡,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既遂。

(2)若没有着手,没有对法益造成现实、紧迫、直接的危险,犯罪尚处于预备阶段,成立故意杀人罪的预备与过失致人死亡罪,想象竞合择一重。

答:对于持不同故意内容的行为人共同实施犯罪,根据部分犯罪共同说,可以认为在重合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

答:(1)二人构成盗窃罪(未遂)的共同犯罪。二人客观上已经共同着手实施了盗窃行为,主观上具有共同盗窃的故意,由于被主人发现这一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于盗窃罪(未遂)的共同犯罪。

(2)后者构成抢劫罪(转化型抢劫)。后者先有盗窃行为,后为了抗拒抓捕,对主人当场使用暴力,构成转化型抢劫。

(3)二人仅有盗窃罪的共同故意,后者在前者离开后,又单独实施了使用暴力的转化抢劫行为,属于实行过限,前者无需对后者的过限行为承担责任。

答:明知他人在实施犯罪行为,却仍然在犯罪过程中加入,成立共同犯罪,属于承继的共犯,但只对加入后的行为和结果负责。不需要对加入犯罪前的行为负责。

答:(1)共同犯罪作为一个整体,只要对结果的发生有行为人的因果力,则需要承担既遂的后果,即:部分行为全部责任;一人着手、全部进入实行阶段;一人既遂、全体既遂。

(2)共同犯罪中止的成立条件:明确告知退出+实际消除因果力(注意:要实际消除不是主观以为消除)。

答:共同犯罪中,“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因此无需查明犯罪结果具体是谁导致,共犯均应对犯罪结果负责。

答:(1)如果行为人供述的B罪,与司法机关掌握的A罪有事实和法律上的密切关联的,不构成特别自首,但构成坦白。

(2)如果行为人供述的B罪,属于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异种犯罪事实,则成立特别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法条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二)、第4条。

答:(1)构成坦白。行为人被动归案后只要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即可构成坦白,对犯罪性质的辨解,不影响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认定。

(2)对此,可以从轻处罚。法条依据为《刑法》第67条第3款。

答:(1)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犯罪行为,经司法机关查证属实;

(2)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

(3)阻止了他人的犯罪活动;

(4)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成立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法条依据为《刑法》第6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

答:班主任属于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主观上明知学生是14-16岁未成年女性,利用特殊地位形成的依赖关系与其发生性关系,构成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法条依据为《刑法》第236条之一。

答:(1)构成非法拘禁(致人重伤)罪的结果加重犯。为索取债务(包括非法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不构成绑架罪,依照非法拘禁罪的规定处罚。拘禁行为本身(过失)导致的被害人重伤的,应成立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

(2)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为索取债务(包括非法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不构成绑架罪,依照非法拘禁罪的规定处罚。非法拘禁过程中,使用拘禁外的暴力(故意)致人伤残、死亡的,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答:绑架过程中故意杀害/重伤被害人,构成绑架罪,同时适用绑架罪的升格法定刑,不另行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罪。

答:绑架中又当场劫取被害人财物,同时触犯绑架罪和抢劫罪,择一重罪论处。

答:构成拐卖妇女罪,同时适用升格法定刑。拐卖妇女罪可以包容强奸罪,不再另行定强奸罪,不数罪并罚。

答:构成盗窃罪。暗中调包他人财物,被害人根本不知道自己的东西被调包了,没有认识到自己处分了财产,主观上完全没有处分意识,行为人属于以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成立盗窃罪。

答:存在观点展示。

(1)根据具体的处分意识说(主流观点),只有行为人清楚地认识到自己交付的财产的全部内容(种类、数量、质量、价格、外形等),才能认为其有处分意识。没有处分意识成立盗窃罪。

(2)根据概括(抽象)的处分意识说,只要行为人大致认识到自己交付的财产的种类就可以认为有处分意识,成立诈骗罪。

答:成立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的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处罚。撕票后,人质已不复存在,行为人向人质家属勒索财物的,既具有欺骗性质,又具有胁迫勒索性质,构成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的想象竞合。

答:(1)关于取走死者身上财物,存在观点展示:观点一,若肯定死者占有,则取走死者身上财物的,属于秘密窃取他人占有的财物,成立盗窃罪。观点二,若否定死者占有,则取走死者身上财物的,属于侵占遗忘物,成立侵占罪。

(2)取走死者信用卡并取款使用的行为定性,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和盗窃罪,具体如下:观点一,若肯定死者占有,则属于盗窃他人信用卡并使用,成立盗窃罪。观点二,若否定死者占有,则属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并使用,成立信用卡诈骗罪。

答:(1)甲构成盗窃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成立盗窃罪。

(2)乙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成立信用卡诈骗罪。

(3)二人成立信用卡诈骗罪共犯。盗窃他人信用卡并使用与使用拾得他人信用卡,二者之间具有包容关系,根据部分犯罪共同说,在信用卡诈骗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

答:若被骗人具有处分被害人财物的权限,则构成三角诈骗;若被骗人不具有处分被害人财物的权限,则构成盗窃罪。

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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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行为人在实施行为会使用身份带来的公权力,属于从事公务,就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否则不是国家工作人员。

答:财政局出纳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构成挪用公款罪。后来又潜逃,可以认定其主观产生了非法占有目的,转化为贪污罪。

答:国家工作人员明知其近亲属收受了请托人的财物,仍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构成受贿罪,其近亲属构成受贿罪的共犯。

答:构成受贿罪(斡旋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另一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因而收受请托人财物的,成立受贿罪(斡旋受贿)。

答:行为人成立利用影响力行贿罪,特定关系人成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不构成受贿罪,可能构成滥用职权罪。

答:【法定代表人越权/表见代表】有权。章程约定不能对外提供担保/不能签订超过一定数额的合同,法定代表人超越代表权限对外提供担保/签订超过数额的合同,第三人对该事实并不知情,为善意第三人。故代表行为有效,公司需要履行合同。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61条第3款、第504条、《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7条。

【表见代理】有权。行为人以公司的名义和第三人签订合同,但没有代理权,为无权代理。但其通过持带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使其具有了一定的权利外观,使善意第三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而这种权利外观的形成可归责于公司,构成表见代理,代理行为有效,公司需要履行合同。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172条。

注意1:代表和代理的区分看人:代表是法定代表人;代理是法定代表人以外的人

注意2:表见代理=没有代理权+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无权代理=没有代理权+第三人没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答:【有效】有效。甲乙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且内容不违背公序良俗,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当属有效。法条依据为《民法典》143条。

【可撤销】可撤销。甲因对行为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的错误认识,致使合同的内容与自己的意思不一致,并造成较大损失,属重大误解/甲或第三人丙故意告知乙虚假事实或故意隐瞒真实事实,使乙因此陷入或维持错误认识,而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属欺诈行为/甲或第三人丙故意预告实施危害,使乙因此陷入恐惧而作出意思表示,属胁迫/甲利用乙处于危困状态或缺乏判断能力,致使合同成立时显失公平,属可撤销。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147条、148条、149条、150条、151条。

【一物数卖的合同效力】有效。甲乙之间签订了有效的买卖合同,但是在过户登记/交付前,甲仍有所有权,属于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的多重买卖合同,合同的效力相互之间是不排斥的,每一个合同都是有效的。且丙仅为单纯的知情,不构成恶意串通。故甲丙合同有效。

【无权处分下的合同效力】有效。甲未取得所有权而与乙订立合同转移标的物,属于无权处分,无权处分不影响合同的效力。该合同无其他效力瑕疵,因此有效。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597条。

【物权区分原则下的合同效力】有效。物权未设立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有效,当事人可以请求承担违约责任。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215条。

注意:(如果因为不可归责于抵押人自身原因物损毁灭失了,无法办理登记)没有抵押权,债权人无权请求抵押人在约定的担保范围内担责,但可就保险金、赔偿金受偿(如果因为抵押物转让或可归责于抵押人自身原因,无法办理登记)没有抵押权,债权人有权请求抵押人在约定的担保范围内担责,但不得超过抵押权设立时的责任范围法条依据为《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46条。

答:【不动产/动产所有权】乙取得所有权。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且甲是所有权人,因此是有权处分,并且已经办理了登记/交付,因此,乙已经取得所有权。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209条第1款(不动产)、第224条、第225条。

【不动产/动产抵押权】乙取得不动产/动产抵押权。甲以房屋提供不动产抵押,自办理登记时抵押权设立。/甲以自己的车(现有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提供动产(浮动)抵押,自抵押合同生效时抵押权设立。未办理登记/交付不影响抵押权的设立。登记只是产生对抗效力。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395条、402条(不动产)、403条。

【动产质权】乙未取得质权。甲以自己的车提供动产质押,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质权设立,甲并未交付汽车,质权未设立成功,故乙不享有质权。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429条。

【善意取得】乙取得所有权。甲对物的处分属于无权处分,乙受让财产时是善意的,转让的价格也是合理的,且对该物已经完成了交付/登记,因此乙能善意取得该所有权。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311条第1款。

【抵押预告登记】办理所有权首次登记+预告登记有效(90日内办理本登记)+预告登记财产和首次登记财产一致→抵押权自预告登记之日起设立。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221条第2款、《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52条第1款。

注意1:普通动产多重买卖所有权取得顺序:交付>付款>合同成立特殊动产多重买卖所有权取得顺序:交付>登记>合同成立

注意2:占有改定不发生善意取得

答:(1)有效。借名买房是因为甲不符合贷款条件,并未规避限购政策,不违背公序良俗,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双方是真实意思表示。故甲乙的约定有效。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143条。

(2)甲能够排除强制执行。甲乙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关系,甲是房屋实际出资人及占有人,且借名人甲通过借名买房将真实物权登记于出名人乙名下,并非为了规避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国家、地方政府限购政策,亦不违背公序良俗,当物权登记与实际权利状况不符时,以实际权利状况为依据认定事实的情形。因此甲为实际物权人,享有房屋所有权。甲对于房屋的权利能够排除强制执行。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物权编解释(一)》第2条、《执行程序解释》第14条。

注意:规避限购政策,借名买房协议无效。

答:【从属性】约定担保合同效力独立/对主合同无效后果承担担保责任/对担保责任的承担约定专门的违约责任/约定的担保责任范围超出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的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法条依据为《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2条第1款、第3条第1款。

【反担保】反担保合同不是担保合同的从合同,担保合同无效的,反担保合同并不因此无效。法条依据为《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19条第2款。

【责任承担】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不担责;担保人有过错,承担≤不能清偿的1/3主合同有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和债权人都有错,担保人赔偿≤不能清偿的1/2;仅担保人有错,担保人赔偿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仅债权人有错,担保人不赔偿法条依据为《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17条。

【借新还旧】旧贷被清偿,旧贷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新贷的担保人与旧贷的担保人为一人,担责;不是同一人,不担责,除非新贷的担保人明知/应知新贷偿旧贷的事实。法条依据为《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16条第1款。

答:【第一步:先看是否符合正常经营买受人规则】该动产抵押已办理登记,出卖人甲出卖该动产,属于正常的经营活动,买受人丙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因此抵押权人乙不得对抗买受人丙,买受人丙取得该动产所有权,抵押权人乙不能就该动产行使抵押权。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404条、《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56条。

【总结】符合:买受人取得所有权;抵押权消灭

【第二步:再看是否约定不能转让】:决定能不能取得物权,至于能不能行使抵押权走第三步

(1.不能转让的约定已登记):当然抵押权肯定也登记了该动产抵押已办理登记,出卖人出卖该动产,不属于正常经营活动,不适用正常经营买受人规则。甲乙约定抵押物不能转让且该约定进行了登记,甲丙转让合同有效,但买受人丙不能取得动产的所有权。法条依据为《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43条第2款、第56条。

【总结】买受人不能取得所有权;可以行使抵押权

(2.不能转让的约定未登记且抵押物已交付或登记)该动产抵押已办理登记,出卖人出卖该动产,不属于正常经营活动,不适用正常经营买受人规则。甲乙约定抵押物不得转让,转让合同有效,但未将不得转让的约定登记,且已经向不知情的丙完成交付,丙取得动产的所有权。(丙若知道不得转让的约定,则丙不能取得所有权)法条依据为《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43条第1款、第56条。

【总结】受让人善意(不知道有不得转让的约定),取得所有权;受让人恶意(当然也知道有抵押权),不能取得所有权至于能不能行使抵押权看第三步

(3.没约定不能转让)该动产抵押已办理登记,出卖人出卖该动产,不属于正常经营活动,不适用正常经营买受人规则。甲乙未约定抵押物不得转让,因此丙取得动产所有权。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406条第1款、《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56条。

【总结】受让人取得所有权;至于能不能行使抵押权看第三步

【第三步:善意第三人规则】:这一步决定的是能不能行使抵押权

(1.抵押权已登记)动产抵押权已登记,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抵押权人可以行使抵押权。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403条。

(2.抵押权未登记)动产抵押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丙为善意,抵押权人不能行使抵押权。(若为恶意,可以行使抵押权)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403条。

注意:正常经营活动: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出卖人持续销售非正常经营活动:

①购买数量明显超过一般买受人;

②购买出卖人的生产设备;

③买卖目的为担保;

④两人存在控制关系;

⑤买受人应查询抵押登记而未查询

答:【抵押权实现与买卖不破租赁】先抵后租(抵押权已登记的):可以“破”租赁合同,承租人可向出租人主张合同责任(解除+违约)先抵后租(动产抵押未登记):承租人善意,遵循买卖不破租赁规则;承租人恶意,”破“租赁先租赁(出租+转移占有)后抵押:遵循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则,不影响租赁合同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405条、第725条;《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54条。

【房地一体】以建筑物抵押,则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视为一并抵押。但该抵押权仅不及于续建部分。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对新增部分没有优先受偿权。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397条、《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51条第2款。

答:【保证方式】没有约定保证方式,按照一般保证认定。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686条第2款。

【保证期间】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692条第2款。

【撤诉】一般保证:债权人在保证期间起诉债务人又撤诉,后保证期间未再起诉的,保证期间经过,保证责任消灭。连带保证:债权人在保证期间起诉保证人又撤诉,起诉状副本送达保证人的,保证期间未经过,承担保证责任。法条依据为《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31条。

答:【实现债权】(混合担保:物保+人保)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按份共同物保/共同人保:和债权人约定)债权人只能按照份额请求。(非按份共同物保/共同人保:担保人内部约定/没有约定)债权人任意选择。【追偿】都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担保人之间:原则不能追偿。例外3种可以追偿:

①约定追偿+份额;担保人之间可以按约定的份额追偿,无需先找债务人;

②约定连带/追偿,未约定份额:按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必须先找债务人;

③未约定追偿,但在同一合同上签字:按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必须先找债务人。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392条、《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13条。注意1:按份共同担保中,担保人之间不能追偿。

注意2:担保人受让债权,是承担担保责任,不能作为债权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法条依据为《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14条。

答:【购置款优先权】动产抵押担保的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享有价款优先权。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416条。

【为价款支付提供融资设立抵押权的债权人】设定动产浮动抵押并办理登记后,为购入新的动产,甲提供融资,并在该动产交付后十日内为甲办理抵押登记,甲享有价款优先权。法条依据为《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57条。

【出卖人保留所有权】设定动产浮动抵押并办理登记后,又以保留所有权的方式购入新的动产,并在该动产交付后十日内办理保留所有权登记,享有价款优先权。法条依据为《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57条。

【融资租赁方式出租动产的出租人】设定动产浮动抵押并办理登记后,又以融资租赁方式承租了新的动产,并在该动产交付后十日内为出租人办理保留所有权登记,享有价款优先权。法条依据为《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57条。

答:【届满前+有抵押/质押合同(到期不履行,抵押物/质押物归债权人所有】该流押/流质条款无效,但是不影响抵押/质押合同效力,抵押/质押合同有效。债权人只能就抵押(质押)财产优先受偿,不能直接取得所有权。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401、428条。【届满前+没有抵押/质押合同】(合同效力):合同部分无效,部分有效。转移所有权的意思表示是虚假的,无效;隐藏起来的是担保意思表示,视为订立了一个担保合同,有效。(已交付/登记):不能取得所有权,只能优先受偿。

【让与担保】(没有交付/登记):按债权债务关系处理,有权就拍卖房屋价款受偿,但没有优先性。

【后让与担保】法条依据为《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68条第1、2款;《民间借贷规定》第23条。【届满后】(合同效力)观点一:合同有效。在法律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按照法无禁止即自由原则,履行期限届满后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合同自双方合意达成之时即成立并生效。在我国现行法上,无专门针对以物抵债协议的规定,属于无名合同。在法律适用上,无名合同适用《合同编通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适用《合同编》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合同的规定,该协议在性质和功能上与买卖合同最为接近,可以参照买卖合同处理。故以物抵债协议是成立且生效的。为《民法典》第467条第1款、第502条第1款。【此观点为最高院公报案例观点,主观题可两种都答,但是有效的观点要放在前面】观点二:协议尚未成立。履行期限届满后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以物抵债协议为实践性合同,除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但没有交付,故该协议尚未成立。(物权变动)可以请求交付抵债物。法条依据为《九民纪要》第44条。注意:如果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债权人可行使债权人撤销权。

答:【合同效力】合同有效。订立担保合同,约定以法律、行政法规尚未规定可以担保的财产权利设立担保,该担保合同无法定无效情形,为有效。

【物权效力】未登记,不具有物权效力,不能优先受偿,也不能对抗普通债权人。可以请求按照担保合同的约定就该财产折价、变卖或者拍卖所得价款等方式清偿债务。法条依据为《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63条、《九民纪要》第67条。

答:买方和银行成立借款合同,向银行履行本金和利息偿还义务;卖方就存入保证金与汇票间的差额承担保证责任,不含利息;也有权一并主张。法条依据为《九民纪要》第68条。若没有真实的买卖关系:保兑仓交易通谋虚假,无效;买方和银行间的借款是隐藏行为,没有无效事由,有效;卖方和银行的保证合同有效,就差额承担保证责任。法条依据为《九民纪要》第69条。

答:【债权人撤销权】债务人负担债务后,放弃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等行为,属于恶意处分财产权益,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故债权人能撤销该行为。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538条。

【赠与合同的撤销】公益性质的赠与,赠与人不可以任意撤销赠与。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658条。

【可撤销合同】见问题2【技巧】当事人以外的人,行使的是债权人撤销权;当事人行使的是可撤销行为或赠与合同的撤销权。

答:【法定解除】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迟延履行或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构成根本违约。有权主张解除合同。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563条。

【情势变更】合同成立后,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解除。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533条第1款。

【违约方合同解除权】该合同事实上/法律上不能履行,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合同继续存在已无实际意义。违约方可以请求解除合同,但应承担违约责任。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580条。

答:【违约责任前提和构成】该合同合法有效,对方提供不符合约定的产品(服务),构成违约,有权要求其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577条。

【违约责任相对性】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依法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593条。

【侵权责任】行为人实施侵害行为造成损害,有因果关系,且行为人主观有过错,构成侵权。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

答:【原则】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604条。

【在途货物】合同成立时风险由买受人承担。但若成立时知道已毁损、灭失,却故意未告知,风险不移转。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606条。注意:风险转移不影响违约责任承担。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611条。

答:(1)工程验收合格后,发包人经催告后仍不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折价,也可以请求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807条。

(2)商品房消费者物权期待权:合同有效+用于居住且名下无其他居住房屋+已付价款超过约定总额的50%商品房消费者物权期待权>承包人优先受偿权>抵押权>普通债权法条依据为《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规定》第29条、《九民纪要》第125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一)》36条。注意:承包人优先受偿权最长不得超过18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法条依据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一)》第41条。

答:约定有追索权保理:可以向债权人主张,也可向债务人主张;有剩余应返还债权人约定无追索权保理:只能向债务人主张;有剩余也不返还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766条、767条。

答:员工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1191条第1款。

答:(1)可要求生产者承担侵权责任,也可以要求销售者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1203条。

(2)销售者提供不合格物品,侵害了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选择请求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996条。

答: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1254条第1款。

主观题都是重者恒重,偏的靠法条,所以考前不会增加大家负担。

上面基本都是各科目的核心重点,考前把核心重点搞定,案例模型和押题2+1多弄弄,然后把涉及的法条翻一下,不好的诉讼法再去熟悉下法条位置,你的主观题基本就稳了!

THE END
1.分则第十三章租赁合同分则 第十三章 租赁合同 本章共二十五条,主要对租赁合同的概念、租赁合同的主要条款、租赁合同的期限、租赁合同的形式、出租人交付租赁物、对租赁物的维修以及对租赁物的质量和权利的瑕疵担保义务、承租人妥善保管租赁物、按时交纳租金的义务等问题作出了规定。http://www.npc.gov.cn/zgrdw/npc/flsyywd/minshang/2000-11/25/content_8375.htm
2.租赁合同属于哪种合同租赁合同属于诺成合同、有偿合同、双务合同。成立有效的租赁合同需要签订双方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作出真实的意思表示,租赁合同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一、 租赁合同属于哪种合同 租赁合同属于诺成合同、有偿合同、双务合同。具体分析如下: 1.租赁合同是转移租赁物使用收益权的合同。找法网提...https://china.findlaw.cn/zhishi/a1817493.html
3.租期40年合同属于租赁合同关系还是买卖合同关系?张静律师律师解答:一般租期40年的合同都属于买卖合同关系,如下面这个案件,法院就认定租金一次性支付,且租期40年不符合租赁合同的特征,认定属于房屋买卖合同关系。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首先在于杨某与西某公司之间成立的法律关系。西某公司与杨某签订了《共同出资建房合同书》,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西某公司将涉...http://www.110.com/ziliao/article-972164.html
4.《民法典》·租赁合同·租赁物之转租效力及司法处理1.租赁物的转租。这才属于本文所谈的转租。 2.租赁权的转让。即承租人将租赁合同中权利义务概括性转移给次承租人,从而退原租赁合同,由次承租人与出租人建立新的租赁合同法律关系,应当适用《民法典》合同编第6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的相关规则所确定的各方权利义务。 https://www.meipian.cn/4zvmg2zn
1.合同分类及区别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交付标的物,可将合同分为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 诺成合同,又称不要物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就可以成立的合同。大多数的合同都属于诺成合同,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借款合同等。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在实践合同...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02/10/id/16442.shtml
2.房屋租赁合同属于什么合同专家导读 房屋租赁合同属于租赁合同的一种。大家都知道,在租赁房子的时候,大家都会签订租赁合同,但是每家的合同虽然不一一样,但是都是大同小异。主要表达的意思就是双方中如果有一方违法了合同的条约,那么违约的一方就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一、房屋租赁合同属于什么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是租赁合同中的一种。https://mip.64365.com/zs/1106228.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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