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由于房地产行业的迅猛发展,装饰装修行业也实现了蓬勃的发展,装修公司也如雨后春笋般出现在大街小巷。但是随着而来的有关装饰装修过程中引发的纠纷也日渐增加,并且由于装饰装修工程标的的类别不一,施工内容繁杂,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对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的规定不甚明了,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无法确切认定装饰装修合同性质、如何适用法律、属不属于《建筑法》调整范畴以及对是否应对施工方资质进行严格要求等问题。并且在房地产迅猛发展的背景下,其中因个人家庭住宅的装饰装修引发的纠纷更是逐年攀升,实践中更是出现由于施工手续粗糙、合同所对应的设计图纸、预算以及施工材料不甚明确的情况下,当事人双方对合同中固定总价的内容和范围产生纠纷。
截至2021年9月,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输入“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由)检索出民事裁判文书309577篇,其中,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的有103篇,由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的有2800篇,本节选取其中5例典型案例梳理其裁判规则。
在具体案例的选取上,本节遵循以下“三个优先”原则。第一,优先选择审判层级较高的裁判文书。第二,优先选择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裁判文书。第三,优先选择审判日期较近的裁判文书。通过形式和内容两个方面的筛选,本节最终选择(2020)陕民再160号、(2019)渝民再126号、(2019)云民终138号、(2018)苏民终820号、(2020)冀06民初41号这5篇裁判文书作为本节研究标的,其中,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例有4篇,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有1篇,裁判日期为2020年的案例有2篇,2020年之后(不含2020年)的案例有3篇。
基本理论
1.装饰装修合同的定义
装饰装修合同是指发包人与装饰装修工程承包人之间就装饰装修工程签订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根据工程标的的不同分为“家庭装饰装修合同”和“大型、非家装工程装饰装修合同”两种。
2.装饰装修合同的管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3条之规定可知,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同时在2020年最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8条,也明确了不动产包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确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据不动产所在地原则适用专属管辖。因此装饰装修合同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一种,当然也适用专属管辖的原则。而对于其中的家庭装饰装修合同而言,由于其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范畴,因此不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属管辖的约束。
3.装饰装修工程的优先受偿权
4.装饰装修合同与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区别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是指发包人与设计人就为完成特定的设计任务而签订的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两者都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的范畴,但两者也存在很大区别。
首先,两者性质不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属于建设工程合同而装饰装修合同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中家庭装饰装修合同则属于承揽合同。
其次,对于施工方有无资质要求不同。由于家庭装饰装修合同属于承揽合同,因此与无资质的施工方签订的装修合同并不必然影响合同效力,而对于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而言,必须要求设计单位有相应的资质。
再次,两者对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要求不同。由于装饰装修合同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范畴,因此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但是对于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来说,由于承包方的工作成果主要是提供设计方案或设计文件等,与其他案由中承包人的合同主要系在工程现场完成、工程成果直接物化至不动产显著不同,因此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不适用专属管辖。b
a:周利明,《解构与重塑-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审判思维与方法》,法律出版社,第20页
b:周利明,《解构与重塑-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审判思维与方法》,法律出版社,第42页
裁判规则及解析
实务要点一:
在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中,对装饰装修合同属性的认定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将该案由列明的位置来判断,即其属于建设工程合同
案例名称:河北惠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保定市莲池区西关街道薛刘营村委员会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
审理法院: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0)冀06民初41号
【争议点】
河北惠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东公司)与保定市莲池区西关街道薛刘营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因装饰装修合同引发纠纷,该案历经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一个阶段。在一审中,当事人双方就所签订的委托装修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是否有效产生纠纷。
【法院认为】
实务要点二:
在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中依据《施工合同》无法确定工程价款的,可以将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意见作为确定工程价款的依据
案例名称:南通佩尔斯服饰有限公司、胡某华与南通深蓝印象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
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8)苏民终820号
南通佩尔斯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佩尔斯公司)、胡某华与南通深蓝印象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蓝公司)因装饰装修合同引发纠纷,该案经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两个阶段,在二审中,当事人就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意见能否作为确定涉案工程价款的依据问题产生争议。
实务要点三:
双方于无效的装饰装修合同中仅约定付款条件,并未涉及工程价款数额等内容的,即使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可资参照的情形
案例名称:张某清与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与西安世纪金花曲江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
审理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0)陕民再160号
张某清与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厦公司)、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以下简称亚厦西南分公司)、西安世纪金花曲江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花曲江公司)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引发诉讼,该案历经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一审、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三个阶段,在再审中,事人就张某清能否请求亚厦西南分公司支付工程款是否附有条件及付款条件是否成就的问题产生争议。
实务要点四:
在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中,施工合同的有效与否与建设工程的验收备案无直接因果关系
案例名称:云南航空迪庆观光酒店有限公司、浙江八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
审理法院: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9)云民终138号
实务要点五:
装修工程施工方为保障装修工程安全接收建设工程施工方的保洁及安保服务的,在未与承包方协商该部分费用负担情况直接要求承包方承担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名称:重庆市江津区中心医院与陕西省建筑装饰工程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
审理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9)渝民再126号
重庆市江津区中心医院(简称江津医院)与陕西建工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简称陕西公司)因装饰装修合同引发纠纷,该案历经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一审、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三个阶段,在再审中当事人就陕西公司施工过程中发生的门卫、安保及清洁人员工资承担问题产生争议。
结语
人民法院在审理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的案件时,如果发现以下几种情况的应当注意:首先,在对装饰装修合同性质的认定时,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新案由规定的内容判断,即在最新案由规定中将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列于建设工程合同项下,基于此可以判断装饰装修合同的属性为建设工程合同;其次,在依据当事人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不能明确工程价款数额的情况下,可以采纳经司法鉴定确定的数额;最后,应当明确的是建设工程是否验收备案不能直接证明当事人达成的施工合同的效力。此外,在发生以下情况的时,人民法院不应当予以支持:第一,在装修工程施工方以保障装修工程安全而接收建设工程施工方为保障施工而聘用的门卫、安保及保洁等,但装修工程施工方未对此安全文明施工费用的负担与装修工程承包方协商而直接请求承包方承担的;第二,在确定当事人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合同中仅对付款条件进行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