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绕建筑行业有很多业务,比如说工程勘察、工程涉及、监理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公司,关于建筑工程都是需要签订建筑工程合同的,针对不同的合同主体来签订,很多人不清楚,建筑设备租赁是否为建筑施工合同,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八十八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五条
审查发包人与承包人履约情况:
1、对发包方主要应了解两方面内容:
2、对承包方主要了解的内容有:
(1)资质情况;(2)施工能力;(3)社会信誉;(4)财务情况承包方的二级公司和工程处不能对外签订合同。上述内容是体现履约能力的指标,应认真分析和判断。
履约管理之工期:
(一)工期和施工进度
1、实际开工日期的认定
(1)承包人有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则应认定该日期为实际开工日期。承包人的证据可以是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的通知、工程监理的记录、当事人的会议纪要、施工许可证等;(2)承包人虽无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但有开工报告,则应认定开工报告中记载的开工日期为实际开工日期;(3)若承包人无任何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亦无开工报告,则应以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为准。
(二)几种影响工期的因素
1、施工许可证:(1)如未取得且未施工,以取得施工许可证之日作为开工日期;(2)但如未取得且已经施工,则一般以施工开始日为开工日期。
2、拖欠工程款拖欠工程款且导致停工或缓慢施工,则工期可以顺延,但需要证明延误的天数及拖欠工程款与延误天数之因果关系。
3、设计变更(1)设计变更在关键线路上,则工期可以顺延,但需要证明延误的天数及设计变更与延误天数之因果关系;(2)设计变更不在关键线路上,则不应以此为由顺延工期。
4、图纸延误(1)设计变更在关键线路上,则工期可以顺延,但需要证明延误的天数及设计变更与延误天数之因果关系;(2)设计变更不在关键线路上,则不应以此为由顺延工期。
5、增加工程量(1)设计变更在关键线路上,则工期可以顺延,但需要证明延误的天数及设计变更与延误天数之因果关系;(2)设计变更不在关键线路上,则不应以此为由顺延工期。
6、质量鉴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1)鉴定合格,顺延工期;(2)鉴定不合格,视情况而定。
8、一周内,非施工单位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9、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无法预见、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一旦发生,要积极采取措施,阻止和预防扩大损失,要及时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和时限报告。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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