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今社会,教育培训已成为许多人提升自身能力、拓宽职业道路的重要途径。然而,在订立、履行教育培训合同时,消费者往往会忽视合同中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本文梳理了涉及教育培训合同的常见法律问题,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教育培训机构资质问题
培训费用如何约定
培训费通常包括学费、教材费、考试费等。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应当明确费用的组成、金额明细、支付方式、退费政策等条款。同时,双方应当约定违约责任,如一方违约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培训质量如何保障
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提供符合约定标准的培训服务,包括教学内容、师资力量、教学环境等方面。为确保培训质量,消费者可以在签订合同时要求教育培训机构明确承诺培训质量,并在合同中约定相应的违约责任。如果教育培训机构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培训服务,消费者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划重点
关于教育培训合同中的保过承诺。即教育培训机构承诺消费者在参加其培训后,能够达到一定的考试成绩或者通过某种考试。这种承诺可能会带来以下法律问题:
合同效力问题。比如教育培训机构的承诺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如涉及虚假宣传、欺诈等行为,该合同可能被认定无效。
教育质量问题。保过承诺导致教育培训机构过分追求通过率,忽视教育质量,从而影响消费者的实际能力提升。
经营风险问题。教育培训机构可能会因此受到行政处罚,甚至被追究其他法律责任。
【法条指引】
警惕机构恶意注销逃债行为
现实生活中,一些教育培训机构在面临经济困境,逃避法律责任或获取非法利益等目的时,通过故意注销公司登记来规避法律责任和监管,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法规,也严重损害了消费者权益和教育培训行业的健康发展。为避免上述情况的发生,对于教育培训机构来讲,应当做到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做到诚信经营,通过口碑效应,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同时对于消费者,提供以下几点建议:
选择正规机构。消费者可以优先选择那些有正规资质、良好口碑和稳定经营历史的机构。
妥善保存证据。建议消费者妥善保存与培训机构之间的沟通记录、支付凭证、课程资料等证据。这些证据在日后维权可能发挥关键作用。
为了订立合同时的效率与便捷,教育培训合同大多采用机构预先拟定,具有“预付”属性的格式条款,此种特点,经常引发退款纠纷的发生。关于格式条款,《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小贴士】
“重大利害关系条款”如何理解。“重大利害关系”涉及到以下要素: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
实践中,这类格式条款可能隐藏在长篇累牍的合同中,消费者很难察觉。教育培训机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如果教育培训机构未履行提示或说明义务,消费者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二款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
在签订教育培训合同时,消费者需要注意个人信息的保护,应认真阅读合同条款,并注意合同中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约定。
特别要提醒的,对于未成年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教育培训机构应该采取更加严格的保护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不得违法收集、使用个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