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宏网江苏6月7日电6月4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2019年全省环境资源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其中涉及非法出售野生动物、非法破坏“凹土”稀缺矿业资源、非法排放废酸等案例,最高合计罚款157万......
非法出售濒危野生动物
判刑十一年六个月,罚款15万
从2016年初到2017年7月2日,何琦与黄英杰两人多次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多种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小熊猫2只、绿鬣蜥6条、长臂猿2只、蟒蛇1条、猕猴4只、玳瑁3只、非洲灰鹦鹉2只。其中1只小熊猫、一只长臂猿死亡。
何琦还让黄英杰、任毅两人将大量蛇通过快递运输至广东省,并让郭某寄养代售。此外,被告人何琦让郭沛杰代售3条蜥蜴。
后来公安机关在郭某父亲住处查获未出售的疑似蟒蛇活体3条,蜥蜴一条。
经鉴定,涉案蟒蛇、缅甸蟒、小熊猫、玳瑁、猕猴分属国家一、二级重点保护动物;
长臂猿、非洲灰鹦鹉、绿鬣蜥、缅甸蟒、球蟒、萨氏巨蜥分别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Ⅰ、附录Ⅱ中。
裁判结果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以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被告人何琦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黄英杰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其余涉案人等皆被判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采矿,盗挖凹土
判刑一年两个月,罚款5万
2018年10月2日及10月9日晚,葛某某与王某某、朱某等人事先预谋后,分工负责,至盱眙县天泉湖镇蔡港水库南侧(属禁采区)盗挖凹土2次。
王某某、朱某等人经吕某某居间介绍,将盗挖的凹土出售给江苏超捷催化剂有限公司,该公司支付朱某、吕某某介绍费,并分别以每吨160元的价格转账给王某某矿款人民币59000元、52000元。
盱眙法院2019年12月18日作出判决:被告人葛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对被告人葛某某等人违法所得人民币22750元依法予以继续追缴。
非法排放废酸
判刑六年,罚款20万
2011年至2015年4月间,东台市奥凯化工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扬州市邗江腾达化工厂等企业将生产过程中产生或购买的废酸合计8343.93吨交给张某某进行处置、运输。
张某某等人通过槽罐船上私设的暗管非法排放至盐城市大丰区串场河、兴化市车路河、大营镇海沟河等内河中。
经鉴定,上述被排放的废酸均为危险废物,江苏省环境科学学会评估认为上述废酸排放产生的生态环境损害费用合计为8383万余元,被告人张某某非法获利69.8万元。
东台市人民法院以污染环境罪依法判处张某某等13人有期徒刑六年至一年五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至二万元不等。
承包保护区内淡水养殖?
合同无效
2016年12月下旬,戚荣庆与海北公司签订鱼塘养殖承包合同,约定将439.92亩鱼塘发包给戚荣庆用于淡水养殖,承包期限暂定为三年。
2018年11月30日,海北公司向戚荣庆发出续签2019年养殖承包合同的通知,要求在期限内续签,逾期视为放弃权利,不再续包。但戚荣庆在期限内未能与海北公司续签合同。
涉案承包鱼塘位于盐城国家级珍禽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区域内。戚荣庆起诉,要求法院确认其与海北公司签订的合同无效。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海北公司损害了珍禽保护动物的生存环境和沿海湿地的自然资源,《鱼塘养殖承包合同》无效。
禁渔期内电捕鱼?
合计罚款157万
2019年1至2月,高某某等人在高邮湖、邵伯湖禁渔期内使用电瓶、逆变器、电渔网等工具,采用拉网的方法电捕鱼8次,捕获渔获物1.3万余斤。
李某某在明知非法捕捞者要通过高宝邵伯湖庄台闸前往邵伯湖水域非法捕捞的情况下,利用工作之便违规开闸5次并私自收取过闸费。
王某某明知高某某出售的鲤鱼系非法捕捞渔获物仍予以收购。
2019年11月28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判令:各被告在国家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渔业资源损失及生态环境补偿费用合计157万余元,用于高邮湖、邵伯湖地区生态资源修复。
非法从事电镀加工
罚款15万余元
2014年1月至4月,李衡东等3人在昆山市张浦镇林庄村魏塔村开设电镀作坊,非法从事电镀加工。该电镀作坊未经环保审批,无电镀废水处理设施,将含有重金属铬的废水通过暗道直接排放至外环境,最终流入红菱塘河。
昆山市环境监察站出具的水质监测报告显示,该电镀加工点北侧河道南岸(靠近电镀车间)水样总铬含量为8.9mg/L,超过《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规定限制的17.8倍。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李衡东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725760元,付世龙、徐向念对其中的432180元承担连带责任;二、李衡东、付世龙、徐向念承担律师费用30000元。
一审判决后,徐向念不服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终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第二项;此外,李衡东等3人共同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291060元;李衡东另外单独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52460元。
养猪破坏土地
自行修复否则支付32万
2013年5月,马柏华租赁丹徒区上党镇东沛村铜涵13组农用地33.98亩建设柏华养猪场从事养殖业。马柏华在未办理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该地块建设猪舍、道路等设施,造成土地毁坏。
经鉴定和评估,马柏华已固化占地面积10925平方米(合16.39亩),其中耕地的耕作条件已被破坏。修复16.39亩土地共需费用31.96万元。
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最终判决马柏华在六个月内自行修复被破坏的永久基本农田10.66亩;如不能自行修复,应承担修复费用人民币207891元。此外,马柏华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在市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生态局违规审批项目
责令限期处理
2013年8月30日,徐州市铜山区圣人窝森林自然保护区被列为徐州市生态红线区域,自然保护区范围二级管控区。
2016年9月,徐州迅腾公司委托安徽通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报告书,载明建设项目不涉及铜山区范围内的生态红线区域,并将报告书等材料报送徐州市铜山生态环境局审批。当月,铜山生态局认为该项目有环境可行性,并就该项目设计、建设提出具体要求。
2018年2月7日,徐州市委办公室、徐州市政府办公室认定铜山生态局违规审批迅腾公司等3家企业环评文件,责令生态局对项目依法依规作出处理,并要求项目停止建设,并逐步退出生态红线保护范围。
2018年6月27日,铜山生态局作出《关于撤销徐州迅腾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建筑石料用灰岩、砖瓦用页岩开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决定》(以下简称撤销决定)。
之后迅腾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徐州铁路运输法院认为铜山生态局的撤销决定依据的证据和理由并不充分,程序不合法,判决撤销了该撤销决定。铜山生态局不服提出上诉,后又申请撤回上诉。
南京环境资源法庭二审在维持一审行政判决之基础上,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增加了责令生态监管部门限期重新履责的判决内容,判决责令铜山区生态局限期重新作出处理。
未及时处理危险废物
睢宁环保局被判行政不作为
2017年9月,冯友康等人接收了四车油泥运到睢宁县一砖瓦厂内,卢思堂等将一车油泥倒入事先挖掘的渗坑,剩余的油泥还没来得及倾倒就被睢宁县公安机关查获。
2017年10月,睢宁县环境保护局对倾倒的油泥进行应急处置。经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鉴定,该油泥系危险废物,于是睢宁县环境保护局将油泥及污染物转移至一危险品运输公司停车场内贮存。因迟迟未移交有危废处置资质单位处置,已经出现二次污染。
睢宁县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7月19日向徐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徐州铁路运输法院认为,睢宁县环境保护局构成行政不作为违法。遂判决确认被告睢宁县环境保护局对危险废物的贮存未全面及时履行环境保护行政监管职责的行为违法。
擅自占用长江滩地
强制拆除非法建筑
2017年8月2日,江阴市水利农机局执法人员巡查发现周正冬擅自侵占位于江阴市璜土镇天生港桃花港河口西侧的长江滩地。
经现场勘验查明,周正冬经营的砂场位于长江滩地,属于长江防洪工程管理范围。砂场占用面积3600平方。9月19日,水利局作出限期清除决定书。
周正冬不服该行政决定,向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判决,周正冬存在未经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占用长江滩地用于货物装卸的违法事实。经强制执行,周正冬拆除了非法建筑和附属设施,清退了其侵占的长江滩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