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前第一赛马网就曾报道过一则有关马匹寄养问题所产生的纠纷,原告将自己的进口荷兰温血马寄养于上海某马术俱乐部,同时由上海某体育发展公司负责日常训练等事宜。可是,寄养半年后马匹却不幸离逝。原告将俱乐部和体育公司诉至上海奉贤法院,索赔68.71万元。最终法院以结合现有证据,难以认定两被告的寄养有不当致害之处。判决马术俱乐部退还饲养费3.21万元。
第一步:防范于未然
一份完善的寄养协议能避免大部分的纠纷,清楚地列出马场主人对膳宿和其他费用的支付,并处理围绕寄宿安排终止的问题。每个马场主人都需要根据自身的情况制定一份书面的寄养协议,以下几点必须在协议中清楚列明(包括费用收取):
第二步:调查马主财务情况
除了书面的寄宿协议,马场主还应该以房东思维方式去考察寄养马主。房东一般会要求租客出示照片,工作证明,身份证、有时还需要一份完整的信用证明(包括银行信息,是否负债之类)。
简而言之,房东签署租约之前一定会充分了解租客的经济状况。如果未来的房客经济状况不佳,他们就不会租到公寓。既然马的寄养价格与住宅租金一样,甚至更多,为什么马场主人不做同样的调查呢?
第三步:马匹入住后严格按协议执行
马到达马场后,应按协议要求马主付款。如果约定伙食费在每月的第一天交付,那么就不要推迟到第二天。逾期付款要收取利息。马场主人应该确保每位寄养马主都理解付款条款,并平等有效地执行。
如果你一开始就允许推迟付款,马主就很容易地拖到了下个月,然后你的财务结算又延后两个月。在寄养服务关系开始时就严格按照签署的协议条款执行吧。
马场不是银行,也不是慈善机构。双方对协议条款清楚的理解与沟通有助于成功安排马匹的入住。
第四步:三方协调,用法律保障双方利益
如果一个马匹没有按时离开,并且没有或拒绝支付未付的费用时,那马场主应该怎么办?
▲网络配图
在安大略省1974年判决的一个案例中,种马场所有者有权对其种马服务的两匹母马拥有留置权。事实上,母马在种马场的监护下产下了小马驹,留置权延伸到了两只小马驹。如果在债权人占有财产时,财产发生了变化,例如生了两匹小马驹,法院的结论是,债权人应有权保留后代以及最初收到的两匹母马。
根据我国的《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倒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倒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动产为留置财产。
留置权
是指债权人因合同关系占有债务人的财物,在由此产生的债权未得到清偿以前留置该项财物并在超过一定期限仍未得到清偿时依法变卖留置财物,从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留置权的效力主要体现为留置权人的占有权和优先受偿权。留置权人的占有权须受一定限制,即除了保管上的必要或经债务人同意外不得使用留置物,未经债务人同意不得将留置物出租或抵押。
在实际法律问题情景中,每个案情况都有所差异,如遇到类似纠纷还得请专业人士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