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财采〔2019〕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2019—2020年度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车辆实行协议供货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
财政厅文件
桂财采〔2019〕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2019—2020年度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车辆实行协议供货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
区直各单位: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减少采购环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公布2018—2019年广西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桂财采〔2017〕26号)的有关规定,我厅在总结上期公务用车辆协议供货的基础上,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实施政府集中采购,确定了2019—2020年度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车辆协议供货中标供应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和有效期
(一)适用范围。
采购人一次采购预算金额在货物类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公务用车辆的,实行协议供货采购制度。即采购人在公务用车辆协议供货采购中标供应商、中标品牌范围内,按不低于中标的价格优惠率直接与中标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二)有效期。
本次协议供货采购有效期为:自发文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
二、中标供应商和中标品牌及价格优惠率
2019—2020年度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车辆协议供货中标供应商及中标品牌、价格优惠率具体见附件:2019—2020年度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车辆中标协议供货商及优惠率一览表。
(一)采购程序和要求。
采购人在2019—2020年度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车辆协议供货有效期内购买本单位公务车辆时,应当在本通知车辆协议供货商中根据品牌、优惠和服务等情况,择优选择车辆协议供货商。
1.采购人应将公务车辆采购列入部门预算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按照汽车定编管理规定办理定编手续,实施采购时应在广西政府采购计划管理系统报送政府采购计划备案。
(二)政府采购资金的支付按自治区财政厅有关资金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支付。
(三)各采购人除采购未在协议采购品牌等特殊情况外,采购人在中标协议采购供应商以外采购公务车辆的,属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及条例规定实施采购,其财务部门应当不予支付资金。
四、违约处理
在协议供货执行过程中,如发现中标供应商或采购人有以下违约行为的,应将有关情况向自治区财政厅书面反映。自治区财政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政策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的;
(三)中标的某一型号规格汽车被另一型号规格的新产品替代(替代产品配置不能低于原型号)时,中标供应商擅自提高供货价格的;
(四)未能提供承诺的售后服务的;
(五)采购人或经办人与中标供应商串通签订虚假政府采购合同,抬高价格、降低产品质量和服务的;
(六)采购人不按合同规定验收和支付合同金额的;
(七)中标产品本地市场实际销售平均价低于协议供货优惠后的价格的;
(八)中标供应商以交货期不能满足要求为由提高供货价格的;
(九)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将加强对自治区本级公务用车辆协议供货采购商的监督检查,如发现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五、其他事项
附件:2019—2020年度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车辆中标协议供货商及优惠率一览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9年1月15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各中标供应商,本厅各处(室、局)、厅属各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