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2024年9月14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4年第6号公布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金融租赁公司经营行为,防范金融风险,促进金融租赁公司稳健经营和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租赁公司,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设立的,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金融租赁公司名称中应当标明“金融租赁”字样。未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设立金融租赁公司,任何组织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金融租赁”字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专业子公司,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金融租赁公司设立的从事特定领域融资租赁业务或以特定业务模式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专业化租赁子公司。

本办法所称项目公司,是指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为从事某类具体融资租赁业务等特定目的而专门设立的项目子公司。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是指金融租赁公司作为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活动,同时具有资金融通性质和租赁物所有权由出卖人转移至出租人的特点。

本办法所称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人和出卖人为同一人的融资租赁业务,即承租人将自有资产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资产从出租人处租回的融资租赁业务。

第五条金融租赁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租赁物类型,包括设备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以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认可的其他资产。

第六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金融租赁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以及所设立的项目公司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机构设立及变更

第一节金融租赁公司设立及变更

第七条申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主要出资人;

(三)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根据金融租赁公司的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的需要,可以提高金融租赁公司注册资本金的最低限额;

(五)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

(六)建立与业务经营和监管要求相适应的信息科技架构,具有支撑业务经营的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系统,具备保障业务持续运营的技术与措施;

(七)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八)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有一名符合第十条至第十三条规定的主要出资人,且其出资比例不低于拟设金融租赁公司全部股本的51%。

第九条金融租赁公司主要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

(二)为拟设立金融租赁公司确定了明确的发展战略和清晰的盈利模式;

(三)最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四)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五)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六)注册地位于境外的,应遵守注册地法律法规;

(七)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十条在中国境内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作为金融租赁公司主要出资人,除适用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监管评级良好;

(二)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总资产不低于50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三)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四)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行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

(五)具有有效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措施;

(六)境外商业银行所在国家或地区的监管当局已经与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建立良好的监督管理合作机制;

(七)满足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当局的审慎监管要求;

第十一条在中国境内外注册的主营业务为制造适合融资租赁交易产品的大型企业作为金融租赁公司主要出资人,除适用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不低于5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二)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40%;

(三)最近1个会计年度主营业务销售收入占全部营业收入的80%以上;

(四)财务状况良好,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五)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40%(含本次投资金额);

(六)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企业根据经营管理需要,通过集团内投资、运营公司持有金融租赁公司股权的,可以按照集团合并报表数据认定本条规定条件。

第十二条在中国境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融资租赁公司作为金融租赁公司主要出资人,除适用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业务资源、人才储备、管理经验等方面具备明显优势,在融资租赁业务开展等方面具有成熟经验;

(二)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总资产不低于2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三)财务状况良好,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四)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40%(含本次投资金额);

(五)接受金融监管的融资租赁公司需满足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当局的审慎监管要求;

(一)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总资产不低于30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且注册资本不低于30亿元,国有金融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总资产不低于50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且注册资本不低于50亿元;

(二)财务状况良好,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三)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十四条其他金融机构作为金融租赁公司一般出资人,适用本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及第十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和第七项规定的条件。

其他非金融企业作为金融租赁公司一般出资人,除适用本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外,还应当符合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30%、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的条件。

第十五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不得作为金融租赁公司的出资人:

(一)公司治理结构与机制存在明显缺陷;

(二)关联企业众多、股权关系复杂且不透明、关联交易频繁且异常;

(三)核心主业不突出且其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过多;

(四)现金流量波动受经济景气影响较大;

(五)资产负债率、财务杠杆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七)存在恶意逃废金融债务行为;

(九)因违法违规行为被金融监管部门或政府有关部门查处,造成恶劣影响;

(十)其他可能会对金融租赁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

第十六条金融租赁公司的公司性质、组织形式及组织机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载明。

第十七条金融租赁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核准制度。

第十八条金融租赁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申请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调整业务范围;

(三)变更注册资本;

(四)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

(五)修改公司章程;

(六)变更住所;

(七)变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八)分立或合并;

(九)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第二节专业子公司设立及变更

第二十条专业子公司的业务领域包括飞机(含发动机)、船舶(含集装箱)以及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认可的其他融资租赁业务领域。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金融租赁公司可以设立专门从事厂商租赁业务模式的专业子公司。

专业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所涉及业务领域或厂商租赁等业务模式,应当与其公司名称中所体现的特定业务领域或特定业务模式相匹配。

第二十一条金融租赁公司申请设立境内专业子公司,除适用本办法第九条及第十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并表管理能力;

(二)在业务存量、人才储备等方面具备一定优势,在专业化管理、项目公司业务开展等方面具有成熟的经验,能够有效支持专业子公司稳健可持续发展;

(三)各项监管指标符合本办法规定;

(四)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二十二条金融租赁公司申请设立境外专业子公司,除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确有业务发展需要,具备清晰的海外发展战略;

(二)内部管理水平和风险管控能力与境外业务发展相适应;

(三)具备与境外经营环境相适应的专业人才队伍;

(四)所提申请符合有关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

第二十三条金融租赁公司设立的专业子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出资人;

(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三)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融资租赁业务的从业人员;

(四)有健全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以及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管理信息系统;

(五)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六)境内专业子公司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公司章程;

第二十四条金融租赁公司设立专业子公司原则上应当100%控股,有特殊情况需要引进其他投资者的,金融租赁公司的持股比例不得低于51%。

引进的投资者原则上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至第十三条规定的主要出资人条件,熟悉专业子公司经营的特定领域,且在业务开拓、租赁物管理等方面具有比较优势,有助于提升专业子公司的专业化发展能力和风险管理水平。

第二十五条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按规定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申请批准或报告: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

(四)修改公司章程;

(五)变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专业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核准制度。

第三章业务范围

第二十八条金融租赁公司可以经营下列本外币业务:

(一)融资租赁业务;

(二)转让和受让融资租赁资产;

(三)向非银行股东借入3个月(含)以上借款;

(四)同业拆借;

(五)向金融机构融入资金;

(六)发行非资本类债券;

(七)接受租赁保证金;

(八)租赁物变卖及处理业务。

第二十九条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可以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申请经营下列本外币业务:

(一)在境内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二)在境外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三)向专业子公司、项目公司发放股东借款,为专业子公司、项目公司提供融资担保、履约担保;

(四)固定收益类投资业务;

(五)资产证券化业务;

(六)从事套期保值类衍生产品交易;

(八)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其他业务。

金融租赁公司开办前款所列业务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按照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金融租赁公司业务经营中涉及外汇管理事项的,应当遵守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

第四章公司治理

第三十一条国有金融租赁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党建工作要求写入公司章程,落实党组织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领导体制,将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各个环节。

民营金融租赁公司应当按照党组织设置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机构,加强政治引领,建设先进企业文化,促进金融租赁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二)持股比例和持股机构数量符合监管规定,不得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金融租赁公司股份;

(七)股东与金融租赁公司开展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不得损害其他股东和金融租赁公司利益;

(九)金融租赁公司发生重大案件、风险事件或者重大违规行为的,股东应当配合监管机构开展调查和风险处置;

(十)主要股东自取得股权之日起5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股权,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采取风险处置措施、责令转让、涉及司法强制执行或者在同一出资人控制的不同主体间转让股权等情形除外;

(十一)主要股东承诺不将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质押或设立信托;

(十二)主要股东应当在必要时向金融租赁公司补充资本,在公司出现支付困难时给予流动性支持;

(十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列明上述股东义务,并明确发生重大风险时相应的损失吸收与风险抵御机制。

金融租赁公司大股东应当通过公司治理程序正当行使股东权利,支持中小股东获得有效参加股东会和投票的机会,不得阻挠或指使金融租赁公司阻挠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或对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设置其他障碍。

第三十三条金融租赁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建立包括股东会、董事会、高级管理层等治理主体在内的公司治理架构,明确各治理主体的职责边界、履职要求,不断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第三十四条金融租赁公司应当按照全面、审慎、有效、独立原则,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持续开展内部控制监督、评价与整改,防范、控制和化解风险,并加强专业子公司并表管理,保障公司安全稳健运行。

第三十五条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建立指标科学完备、流程清晰规范的绩效考评机制。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建立稳健的薪酬管理制度,设置合理的绩效薪酬延期支付和追索扣回机制。

第三十六条金融租赁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公司财务和会计制度,遵循审慎的会计原则,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

第三十七条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覆盖所有业务和全部流程的信息系统,加强对业务和管理活动的系统控制功能建设,及时、准确记录经营管理信息,确保信息的真实、完整、连续、准确和可追溯。

第三十九条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审查评价并改善经营活动、风险状况、内部控制和公司治理效果,促进合法经营和稳健发展。

第五章资本与风险管理

第四十二条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对租赁应收款建立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的资产质量分类制度,及时、准确进行资产质量分类。

第四十三条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建立准备金制度,及时足额计提资产减值损失准备,增强风险抵御能力。未提足准备或资本充足率不达标的,不得进行现金分红。

第四十四条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建立健全集中度风险管理体系,有效防范和分散经营风险。

第四十五条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建立与自身业务规模、性质相适应的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定期开展流动性压力测试,制定并完善流动性风险应急计划,及时消除流动性风险隐患。

第四十七条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加强关联交易管理,制定完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明确审批程序和标准、内外部审计监督、信息披露等内容。

关联交易应当按照商业原则,以不优于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确保交易的透明性和公允性,严禁通过掩盖关联关系、拆分交易、嵌套交易拉长融资链条等方式规避关联交易监管制度规定。

第四十八条金融租赁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应当经董事会批准。

重大关联交易是指金融租赁公司与单个关联方之间单笔交易金额达到金融租赁公司上季末资本净额5%以上,或累计达到金融租赁公司上季末资本净额10%以上的交易。

金融租赁公司与单个关联方的交易金额累计达到前款标准后,其后发生的关联交易,每累计达到上季末资本净额5%以上,应当重新认定为重大关联交易。

第六章业务经营规则

第五十条金融租赁公司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业务。

第五十二条金融租赁公司应当选择适格的租赁物,确保租赁物权属清晰、特定化、可处置、具有经济价值并能够产生使用收益。

金融租赁公司不得以低值易耗品作为租赁物,不得以小微型载客汽车之外的消费品作为租赁物,不得接受已设置抵押、权属存在争议或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的财产或所有权存在瑕疵的财产作为租赁物。

第五十三条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合法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在国务院指定的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机构办理融资租赁登记,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对租赁物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四条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在签订融资租赁合同或明确融资租赁业务意向的前提下,按照承租人要求购置租赁物。特殊情况下需提前购置租赁物的,应当与自身现有业务领域或业务规划保持一致,且具有相应的专业技能和风险管理能力。

第五十五条金融租赁公司以设备资产作为租赁物的,同一租赁合同项下与设备安装、使用和处置不可分割的必要的配件、附属设施可纳入设备类资产管理,其中配件、附属设施价值合计不得超过设备资产价值。

第五十六条售后回租业务的租赁物必须由承租人真实拥有并有权处分。

第五十七条金融租赁公司应当按照评购分离、评处分离、集体审查的原则,优化内部部门设置和岗位职责分工,负责评估和定价的部门及人员原则上应当与负责购买和处置租赁物的部门及人员分离。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租赁物价值评估体系,制定租赁物评估管理办法,明确评估程序、评估影响因素和评估方法,合理确定租赁物资产价值,不得低值高买。

第五十九条金融租赁公司应当持续提升租赁物管理能力,强化租赁物风险缓释作用,充分利用信息科技手段,密切监测租赁物运行状态、租赁物价值波动及其对融资租赁债权的风险覆盖水平,制定有效的风险管理措施,降低租赁物持有期风险。

第六十条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加强租赁物未担保余值的评估管理,定期评估未担保余值,并开展减值测试。当租赁物未担保余值出现减值迹象时,应当按照会计准则要求计提减值准备。

第六十一条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加强未担保余值风险的限额管理,根据业务规模、业务性质、复杂程度和市场状况,对未担保余值比例较高的融资租赁资产设定风险限额。

第六十二条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加强对租赁期限届满返还或因承租人违约而取回的租赁物的风险管理,建立完善的租赁物变卖及处理的制度和程序。

第六十三条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覆盖各类员工的管理制度,加大对员工异常行为的监督力度,强化业务全流程管理。加强对注册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外的部门或团队的权限、业务及其风险管理,提高内部审计和异常行为排查的频率。

金融租赁公司开展融资租赁资产转让和受让业务时,应当确保租赁债权及租赁物所有权真实、完整、洁净转移,不得签订任何显性或隐性的回购条款、差额补足条款或抽屉协议。

金融租赁公司作为受让方,应当按照自身业务准入标准开展尽职调查和审查审批工作。

第六十七条金融租赁公司基于流动性管理需要,可以通过有追索权保理方式将租赁应收款转让给商业银行。金融租赁公司应当按照原租赁应收款全额计提资本,进行风险分类并计提拨备,不得终止确认。

第六十八条金融租赁公司基于流动性管理需要,可以开展固定收益类投资业务。

投资范围包括:国债、中央银行票据、金融债券、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基金、公募债券型投资基金、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AAA级信用债券以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认可的其他资产。

第七十条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对合作机构实行名单制管理,建立合作机构准入、退出标准,定期开展后评价,动态调整合作机构名单。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按照适度分散原则审慎选择合作机构,防范对单一合作机构过于依赖而产生的风险。金融租赁公司应当要求合作机构不得以金融租赁公司名义向承租人推介或者销售产品和服务,确保合作机构与合作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第七十二条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充分尊重承租人的公平交易权,对与融资租赁业务有关的担保、保险等事项进行明确约定,并如实向承租人披露所提供的各类金融服务内容和实质。

金融租赁公司不得接受无担保资质、不符合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经营资质的合作机构提供的直接或变相增信服务,不得因引入担保增信放松资产质量管控。

第七十三条金融租赁公司以自然人作为承租人的,应当充分履行告知义务,保障承租人知情权等各项基本权利,遵循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原则,向承租人充分披露年化综合成本等可能影响其重大决策的关键信息,严禁强制捆绑销售、不当催收、滥用承租人信息等行为。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和有利于承租人接收、理解的方式进行产品和服务信息披露,经承租人确认后,对销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等可回溯管理,完整客观记录关键信息提示、承租人确认和反馈等环节。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七十五条金融租赁公司应当遵守以下监管指标的规定:

(一)资本充足率。各级资本净额与风险加权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对各级资本充足率的监管要求。

(二)杠杆率。一级资本净额与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6%。

(三)财务杠杆倍数。总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倍。

(四)同业拆借比例。同业拆入和同业拆出资金余额均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00%。

(五)拨备覆盖率。租赁应收款损失准备与不良租赁应收款余额之比不得低于100%。

(六)租赁应收款拨备率。租赁应收款损失准备与租赁应收款余额之比不得低于2.5%。

(七)单一客户融资集中度。对单一承租人的融资余额不得超过上季末资本净额的30%。

(八)单一集团客户融资集中度。对单一集团的融资余额不得超过上季末资本净额的50%。

(九)单一客户关联度。对一个关联方的融资余额不得超过上季末资本净额的30%。

(十)全部关联度。对全部关联方的融资余额不得超过上季末资本净额的50%。

(十一)单一股东关联度。对单一股东及其全部关联方的融资余额不得超过该股东在金融租赁公司的出资额,且同时满足单一客户关联度的规定。

(十三)固定收益类投资比例。固定收益类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上季末资本净额的20%,金融租赁公司投资本公司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自留部分除外。

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认可,特定行业和企业的单一客户融资集中度、单一集团客户融资集中度、单一客户关联度、全部关联度和单一股东关联度要求可以适当调整。

第七十七条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建立定期外部审计制度,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将经法定代表人签名确认的年度审计报告报送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派出机构。

第七十八条金融租赁公司应当按照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的规定制定恢复和处置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七十九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有权依照有关程序和规定对金融租赁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有权依法对与涉嫌违法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

第八十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根据监管需要对金融租赁公司开展监管评级,评级结果作为衡量金融租赁公司经营状况、风险程度和风险管理能力,制定监管规划、配置监管资源、采取监管措施、市场准入以及调整监管指标标准的重要依据。

第八十一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有权根据金融租赁公司与股东关联交易的风险状况,要求金融租赁公司降低对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融资余额占其资本净额的比例,限制或禁止金融租赁公司与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开展交易。

第八十二条金融租赁公司及其股东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有权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该金融租赁公司的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可以区别情形,依照法律法规,采取暂停业务、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限制股东权利、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等监管措施。

第八十三条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八章风险处置与市场退出

第八十四条金融租赁公司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债权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权依法对金融租赁公司实行接管或者促成机构重组,接管和机构重组依照有关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第八十五条金融租赁公司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规定的应当吊销经营许可证情形的,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依法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第八十六条金融租赁公司有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形,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金融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权予以撤销。

第八十七条金融租赁公司出现下列情况时,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后,予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五)其他法定事由。

清算组在清算中发现金融租赁公司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应当立即停止清算,并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报告,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同意,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该金融租赁公司破产清算。

第八十九条金融租赁公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情形的,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同意,金融租赁公司或其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第九十一条金融租赁公司因解散、被撤销和被宣告破产而终止的,按规定完成清算工作后,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第九章附则

第九十二条本办法所称主要股东,是指持有或控制金融租赁公司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或持有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不足5%但对金融租赁公司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股东。

前款中的“重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向金融租赁公司提名或派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协议或其他方式影响金融租赁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管理决策,以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办法所称厂商租赁业务模式,是指金融租赁公司与制造适合融资租赁交易产品的厂商、经销商及设备流转过程中的专业服务商合作,以其生产或销售的相应产品,与承租人开展融资租赁交易的经营模式。

本办法所称合作机构,是指与金融租赁公司在营销获客、资产评估、信息科技、逾期清收等方面开展合作的各类机构。

本办法所称资本净额,是指金融租赁公司按照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资本管理有关规定,计算出的各级资本与对应资本扣减项的差值。

第九十三条本办法所列的各项财务指标、持股比例等要求,除特别说明外,均为合并会计报表口径,“以上”均含本数,“不足”不含本数。

金融租赁公司法人口径、并表口径均需符合本办法第七十五条所列各项监管指标。

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应当将所设立的项目公司纳入法人口径统计。

第九十五条金融租赁公司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设立的专业子公司、项目公司,比照境外专业子公司、项目公司进行管理。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境外专业子公司、境外项目公司应当在遵守注册地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执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九十七条本办法颁布前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凡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原则上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进行规范整改。具体要求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另行规定。

第九十八条本办法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九十九条本办法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4年第3号)同时废止。

主办单位:国务院办公厅运行维护单位:中国政府网运行中心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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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营业执照范围内没有经营租赁服务,那么公司转租房屋可以开经营租赁...我公司为物业公司,经营范围内没有租赁服务这项,能自行开租赁服务的发票吗?如果可以要怎么开?要交...https://m.chinaacc.com/wenda/detail/xt/2168448
3.亚振家居经营范围家具的设计制造销售;铝木门窗楼梯扶手...亚振家居经营范围 SH603389经营范围 家具的设计、制造、销售;铝木门窗、楼梯扶手、房屋装饰材料的生产、销售;家具、家居用品的批发;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及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http://jiatoupai.com/f10shuju/business/SH603389.html
4.博思软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350100100091055”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本公司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为 5,103.90 万元, 法定代表人为陈航,经营范围为电子计算机软、硬件开发、销售;电子计算机网 络工程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互联 ...http://wap.stockstar.com/detail/JC2016071300000076
5.长沙麓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房屋租赁;场地租赁;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自建房屋的销售;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房地产经纪;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房地产中介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城市:湖南/长沙规模:人 注册资金:1000万人民币注册年份:2018 ...http://98576808.007swz.com/
1.房屋租赁属于经营范围吗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房屋租赁是不是属于经营范围”问题进行的解答,对于房屋中介公司来说,房屋租赁是属于公司的经营范围,房屋租赁是属于专营企业,具有一定资质才能从事房屋租赁业务。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华律网进行法律...https://m.66law.cn/laws/703699.aspx
2.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里有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和住房租赁,公司可以将房子...我是小规模纳税人,开票房屋租赁费的话是百分之几的税率 https://www.kuaizhang.com/ask/question_9529250.html
3.租赁店铺合同范本(精选25篇)三、乙方在租用期间所产生的装饰费用和水费、电费、电话费、卫生费、保安费、营业税以及办理营业执照、消防等一切经营费用及证照均由乙方自负。 四、乙方不得在租赁店铺内经营易燃爆品,并做好日常各项安全工作(包括有关部门签订消防安全责任状等工作),遵守国家的法纪法规以及安全规定,如因乙方责任造成店铺损坏,给甲方...https://www.ruiwen.com/word/zulindianpuhetongfanben.html
4.工商登记常见的几个认识误区七、营业期限≠房屋租赁期限 这个比较容易辨别。公司营业期限可以变更,同时公司也可以申请注销(简易注销已经全国推广)。营业期限并不受房屋使用期限的限制。 八、经营范围≠实际经营范围≠可以从事经营的范围 首先,公司经营范围不等于其实际经营范围。其次,并不是说执照中经营范围里面写的内容,公司都可以从事。比如某工贸...https://www.yjbys.com/chuangye/zhidao/gongsizhuce/609825.html
5.中介机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是哪些中介机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是哪些 律师解析: 我们所涉及的业务领域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首先,房地产经纪与代理业务是我们的核心业务之一; 其次,我们为客户提供的协助涵盖了从出租到售卖各类规模的厂房业务; 此外,写字楼、商铺以及土地等商业场所的租赁和销售也是我们主要负责的项目;在此基础上,我们还针对投资者提供...https://www.64365.com/tuwen/aaczdzz/
6.租赁申请书范文五、非商业企业增加分销经营范围的申报材料 (一)申请表; (二)外商投资企业关于增加分销经营范围的一致通过的董事会决议; (三)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修改协议; (四)外商投资企业的进出口商品目录; (五)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篇4 住房租赁补贴申报时间为:年7月25日至9月10日。各街道办事处、乡镇...https://www.gwyoo.com/haowen/112384.html
7.房屋租赁公司经营范围(16个范本)房屋租赁公司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房地产经纪;房地产评估;房地产咨询;物业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范本14 房屋租赁公司经营范围:房屋租赁;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经纪服务;房地产居间代理服务。 范本15 房屋租赁公司经营范围:房地产信息咨询服务;房屋租赁、置换;物业管理。(依法须经...https://www.1566.cn/jingyingfanwei/78193.html
8.成都久伴房屋租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号码:91510100MA63FHUW1N 发证机关:成都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准日期:2020-03-30 经营状态:在业 成立时间:2018年10月15日 注册资本:100(万元) (万元) 所属分类:房地产中介公司 所属城市:成都企业网 顺企编码:98731444 成都久伴房屋租赁有限公司的股东 ...https://www.11467.com/qiye/98731444.htm
9.服务器租赁适用的经营范围(服务器租用租赁)IDC服务3、机械租赁公司经营范围: 4、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 租赁公司营业执照经营范围 法律分析:出租和承租汽车,具体要看它营业执照批准那些范围 汽车租赁公司注册时经营范围可参考:票务代理服务,商务信息咨询,汽车租赁(除客运)企业管理咨询服务。 法律主观:建筑设备租赁公司经营范围如下:房屋修缮工程、室内外装饰工程、防腐保...http://www.kuleidc.com/idc/23608.html
10.填万能经营范围模板,避开办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的坑万能企业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的意思不仅需要取得营业执照,还需取得相关许可部门审批后,才可以经营的项目。比如,如果您想开一家餐馆,经营范围填“餐饮服务”,在取得了营业执照之后,还需要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过药监局等相关部门的审批,才能正式开业。 企业类型与经营范围模板大全 ...https://blog.csdn.net/klsfp/article/details/115265873
11.工商注册的流程与注意事项工商登记流程及所需资料1、提出申请报告。应提出申请报告,并提供下列有关证件资料: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办税人员名单及其证书;银行账号证明;上一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和纳税情况综合报告;上一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新开业企业的验资证明;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http://www.86sb.com/news-info-19082.html
12.用自己房子注册公司需要什么手续注册问题公司注册您需要提供房屋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作为公司注册地址的证明文件。产权证明可以是房产证、购房合同等,租赁合同则需要包含租赁期限、租金等相关信息。 3、办理营业执照 携带相关资料前往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资料通常包括公司名称、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房屋证明等。在办理过程中,可能需要填写相关表格并缴纳一定...https://www.wen51.com/news/show/195451/
13.钢管租赁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钢管租赁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都有什么?综合以上内容所述,通过上文小编老师整理的相关介绍资料可知,其实企业的有营业执照范围一般都是和经营的项目有关的,比如说钢管租赁的经营范围就有钢脚架的租赁或者建筑企业的钢管租赁服务;如果你们还想学习更多其他的问题,不妨来本网站上找老师进行咨询....https://m.acc5.com/news-fagui/detail_142082.html